近日,有地方出臺規定治理黨員大肆操辦婚喪事宜的同時,也對群眾提出了要求,這引來不少群眾議論。《中國紀檢監察雜志》在今年第5期刊登了署名簡如的文章《對黨員和群眾,不能混用一把尺子》,就此事進行了評議。
文章稱,《黨紀處分條例》嚴格把適用對象定位于黨組織和黨員。地方制定的一些黨內制度規定,也必須嚴格遵循這些要求,不能隨便擴大適用范圍,否則就違反了黨章和依規治黨的精神。
文章指出,有的地方黨組織犯了張冠李戴的錯誤,把黨紀的對象錯對了群眾。如果用黨員必須遵守的紀律去衡量、規制群眾的行為,就泛化了黨紀的適用范圍,違背了嚴明紀律的本意,超越了權力邊界。
以下為文章原文:
“黨的紀律能管黨員,也管得了群眾嗎?”近期,有地方出臺了治理黨員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其中也給群眾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引發當地群眾的質疑和議論。這種做法,其出發點雖好,但值得商榷。因為黨紀管的是黨員,而對群眾,更多的需要引導。
《黨章》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依據黨章這個“原教旨”制定的各種黨內法規,如《黨紀處分條例》,也嚴格把適用對象定位于黨組織和黨員。地方制定的一些黨內制度規定,也必須嚴格遵循這些要求,不能隨便擴大適用范圍,否則就違反了黨章和依規治黨的精神。對群眾來說,法無禁止皆可為,這個“法”主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法律是群眾的底線。
顯然,有的地方黨組織犯了張冠李戴的錯誤,把黨紀的對象錯對了群眾。我們黨是一個政治組織,其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黨規黨紀保證著黨的理想信念宗旨,是黨員的底線。如果用黨員必須遵守的紀律去衡量、規制群眾的行為,就泛化了黨紀的適用范圍,違背了嚴明紀律的本意,超越了權力邊界。
還有的地方盲目擴大黨紀適用范圍,是因為工作缺乏創新、方法簡單粗暴。當前,“四風”在面上有所收斂,但并沒有絕跡,而是躲進了“青紗帳”,穿上了“隱身衣”,這無疑給治理帶來更大挑戰。一些地方黨組織本該依規依紀創新工作方法、措施,治理好“四風”問題,卻簡單選擇泛化執紀對象、把群眾納入監管范圍這種“湊數”的方法,有的地方甚至發文規定,城鄉居民中再婚者不準操辦酒席,讓人無所適從。在“四風”問題依然頑固的情況下,各級黨委、紀委還得聚焦黨員干部這個群體,多想些有效管用的“實招”,不能急急躁躁地瞎管亂管一氣。否則,不僅于正風肅紀無益,而且有害。
如此一來,對社風民風中的不良習氣就不聞不問了嗎?當然不是!關鍵是方法得當,要用嚴明的紀律管好黨員干部,通過他們的引領、示范作用,扭轉社會上的不良風氣。俗話說:“村看村,戶看戶,群眾看黨員,黨員看干部。”黨員干部的行為,是群眾學習和仿效的一面鏡子,黨員干部如果鋪張浪費、奢靡成風,社會就會跟風。反之,黨風正則民風淳。一些地方的成功實踐表明,黨員干部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帶頭引領社會風尚,帶動了整個社會風氣的明顯好轉。這不就是“以優良黨風帶政風促民風社風好轉”嗎!由此可見,真正用黨紀管住黨員干部,就能擴大黨紀的正效應,為社會增添更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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