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與“藏獨”有合流之勢!
香港參與旺角暴亂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臺仰3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時自曝,下月將赴印度,參與在達賴喇嘛寓所舉辦的第十一屆“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會議,歷時長達10日。該會議達賴喇嘛也會出席,黃臺仰聲稱屆時會提出包括“本土意識”在內的議題。黃為此額外支付5萬元港幣的擔保金,獲裁判官批準。案件押后至5月10日再訊。
對此,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副團長盧瑞安極之憤怒,稱這是勾連外力禍害香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執業律師黃國恩也表示,黃臺仰的行徑越來越明目張膽。現時香港法律中《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可能對他適用,如果特區政府有合理理由懷疑他干犯嚴重罪行,就應對他展開調查。
觀察者網此前報道,在香港旺角暴亂中,一度指揮示威者的黃臺仰被控暴動罪。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煽動暴動罪則最高可判監七年。
黃臺仰 資料圖
反華組織聚會 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出資
黃臺仰當日向法院申請離港獲批,將赴“藏獨”領袖達賴喇嘛的印度寓所,出席“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InterEthnic InterFaith Leadership Conference),并擔任演講者。
香港文匯報稱,“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由敵視中央政府及國家的組織舉辦,歷屆參與者包括“疆獨”、“藏獨”、“法輪功”分子及所謂的“維權人士”,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黃臺仰揚言自己將會提到“香港受中國殖民”,并希望認識“真分離分子”。
黃臺仰22日在庭外稱,自己將在下月底到印度北部的達蘭薩拉(Dharamsala)參與“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活動在達賴喇嘛寓所舉辦,而達賴也將會出席。他稱研習營內容關于“民族議題”,自己會提及香港事務,但并不止于“本土意識”。
“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自2000年至今已舉辦過10次,第十一屆將在下月28日至5月2日舉行,主題為“Strengthening Our Alliance to Advance the People's Dream: Freedom, Justice, Equality and Peace”(強化結盟,推動人民夢想:自由、公義、平等與和平)。研習營歷屆參與者包括策劃恐怖活動的“疆獨”頭目熱比婭.卡德爾、“世界維吾爾族大會”發言人迪里夏以及“法輪功”代表。
舉辦研習營的“公民力量”(Initiatives of China)則由“臺諜”楊建利于2008年創辦,該組織向來敵視中國。楊建利更與達賴關系密切,早年曾被達賴稱為“中國之聲”。
報道稱,舉辦活動總要資金,“公民力量”的主要“水喉”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NED)。有“中情局(CIA)分店”之稱的NED,在2008年至2010年間每年向“公民力量”平均資助5萬至7萬美元,在2010年后就透過美國橋梁基金會(The Bridge Fund)及美國企業間接“泵水”,資助額依然維持在平均每年6萬美元。
黃臺仰(中)涉暴動案,22日出庭應訊
各界批“本民前”充“港獨”急先鋒
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22日批評,黃臺仰是鼓吹“港獨”的核心人物,今次公然與鼓吹“藏獨”者接觸,進一步證明“本民前”與外國勢力互通,甘心在策動分裂香港、挑戰中央政府上充當“先頭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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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臺仰此舉只是在爭取知名度。他本來寂寂無名,都是靠這些動作令香港人認識他,所以現在再做多些,就是想有更多人重視他。港人不需要理會黃臺仰這些“討論香港事務”小動作,他跟達賴根本對香港沒有任何影響,但今年是選舉年,可能對其他激進派候選人造成影響。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副團長盧瑞安:勾連外力禍香港
極之憤怒。近期“港獨”分子不斷招搖生事,“占領”行動和旺角暴亂已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現時香港市面正吹著“寒風”,全拜“港獨”分子所賜。今次黃臺仰公然與“藏獨”分子互相勾結,把“港獨”思潮如病毒般散播,令人擔心“港獨”分子借助外國勢力,搞亂香港社會。由于“港獨”分子不斷鼓吹國家分裂的訊息,已觸犯了香港法例,當局應作出適當的行動,否則香港情況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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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已將旺角暴亂定性為有組織極端分離行為。“港獨”只屬初生階段,暫時單一地模仿“臺獨”行為,手法仍然幼嫩,但“藏獨”活動持續了數十年,手法相當熟練。今次黃臺仰公然與“藏獨”分子接觸,使人擔心這將對特區政府、執法部門造成嚴重威脅,更顯示出「港獨」分子勾結外國勢力,企圖推翻特區政府,甚至對中央政府構成某程度上的威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執業律師黃國恩:可能犯“叛逆罪”
黃臺仰鼓吹“港獨”人盡皆知,早前和梁天琦與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人員密談,現在又將與達賴見面,可能與“藏獨”勾結,行徑越來越明目張膽。現時香港法律中《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可能對他適用,該罪行包括勾結外國敵人背叛自己國家的行為,是極嚴重的罪行,不過要以該罪檢控有相當難度,涉及相當復雜的調查,要知道他跟外國勢力有什么秘密勾當。如果特區政府有合理理由懷疑他干犯嚴重罪行,就應對他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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