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 記者2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葛長生、宋福保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被告洪振快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已被依法強制執行。根據判決,兩案一、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摘要在21日的《人民法院報》上刊登。
據了解,2013年9月9日,洪振快在財經網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跡中的細節提出質疑。2015年8月17日,“狼牙山五壯士”兩名幸存者的后人葛長生和宋福保分別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犯行為并公開道歉。2016年6月1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兩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公開道歉。判決后,洪振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洪振快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的判決稱被告洪振快發表的兩篇文章對狼牙山五壯士在抗日戰爭中所表現的英勇抗敵的事跡和精神這一主要事實,自始至終未作出評價。而是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為主要線索,通過援引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甚至文革時期紅衛兵迫害宋學義的言論為主要證據,全然不顧基本歷史事實。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文章雖然未使用侮辱性的語言,但被告采取的行為方式卻是,通過強調與主要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及其事跡產生質疑,從而否定主要史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因此,被告的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名譽、榮譽的加害行為。案涉文章經由互聯網傳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傷害了原告的個人感情,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判決,洪振快須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媒體上公開發布公告,向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因洪振快逾期未履行,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決定刊登兩案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洪振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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