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央紀委機關報刊文解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文章例舉某大學歷史系教授、黨員馮某在一次受邀回母校為大學生做講座時,以“真相”、“揭秘”為噱頭,大肆宣揚歷史教科書中的黨史很多都不是“真實的歷史”,混淆視聽。依據《條例》馮某違反了黨員不能公然歪曲黨史、軍史的政治紀律,應受到紀律處分。
《條例》原文: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大學教授是傳道授業解惑之人,闡釋自己的學術見解是其權利,那么,其是否什么話都可以說、什么事都可以講?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但凡權利必有界限。
山東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干部黃睿解釋道,如果只是對黨史、軍史進行客觀分析和評價,沒有改變歷史的內容和真相,則不構成違紀。但馮某以“真相”、“揭秘”為噱頭,大肆宣揚歷史教科書中的黨史很多都不是“真實的歷史”,屬于故意歪曲事物的本來面目,對事物作不正確的反映,顯然違背了一個共產黨員應該堅守的政治立場。
黃睿表示,歪曲黨史、軍史構成違紀,前提是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或者講座等公開的方式發表言論,要求行為人所持政治態度為公眾所知曉。馮某通過大學講座,大肆歪曲黨史,屬于通過公開方式“妄言妄語”。其捏造事實、扭曲真相,不僅混淆視聽,影響學生的健康思想意識培養和愛國主義教育,更會損害黨的形象,危害黨在政治上的高度統一。對其行為,應依據《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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