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凈化政治生態,重點是凈化用人環境。近日,本市發布《北京市貫徹〈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在中央規定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新增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多種“能下”情形。
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強調對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干凈、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的干部,堅決進行組織處理;及時將那些銳意改革、攻堅克難、奮發有為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大膽使用起來;把嚴格管理干部和關心幫助干部結合起來,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更加鮮明地樹立用人導向,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勵他們更好地帶領群眾干事創業。
形成7種“能下”渠道
《實施辦法》在中央規定的基礎上,新增“辭職辭退”一種渠道,將“因健康原因調整”改為“無法正常履職調整”,把“因健康原因調整”作為情形之一,最終形成了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問責追究、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調整、辭職辭退、無法正常履職調整、違法違紀免職等7種“能下”的渠道。
問責和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增加
《實施辦法》新增了哪些“能下”情形?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問責追究”的認定標準上,增加履行意識形態工作職責不力、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和違規篡改偽造個人檔案材料3種情形;
-- 在“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調整”的認定標準上,新增違規經商辦企業、任職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干部群眾評價不高等3種情形。
-- 此外,《實施辦法》還結合北京實際,對“能下”的其他具體情形做了進一步調整、細化和補充。
領導干部家庭困難可“自愿下”
此外,《實施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到齡免職(退休)、辭職、健康原因調整等規定,為因家庭困難、負擔重、身體不適應等不愿繼續擔任領導職務以及有更適合干部成長發展機會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組織調整的同時兼顧干部個人意愿,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和組織對干部的關心關懷,積極引導干部群眾正確看待“下”,破除“上榮下辱”、“下必有錯”等錯誤觀念,推動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良好氛圍。
黨委書記承擔“能上能下”第一責任
根據要求,推動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須建立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在工作中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復。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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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貫徹《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
各區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國家機關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總公司和高等院校黨委:
經市委同意,現將《北京市貫徹〈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2016年3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健全干部從嚴管理和任用制度,完善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健全完善干部正常下的機制,重點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干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主要規范對有關領導干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干部,市級人民法院、市級人民檢察院(不含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干部;各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干部;鄉鎮(街道)的領導干部。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上列機關中的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章 到齡免職(退休)
第五條 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
第六條 干部工作年限、年齡達到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經本人自愿提出申請,任免機關研究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條 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三章 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
第八條 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有關規定,領導干部達到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應當免去其擔任的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延長。根據干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通過交流任職、改任非領導職務、保留級別待遇等方式對其工作予以適當安排。
第九條 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被中止任期、免去現職的干部,應當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
第四章 問責追究
第十條 領導干部在履職過程中,具有下列應當履行而未履行、不當履行、違法履行職責情形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追究其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或重要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終身追究責任: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ㄋ模┞男幸庾R形態工作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按照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ㄎ澹Q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
?。ㄆ撸┮蚬ぷ魇?,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ò耍┱毮懿块T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ň牛┰谛姓顒又袨E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ㄊθ后w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ㄊ┰诟刹窟x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拉票賄選等情況,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ㄊ┻`反干部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篡改、偽造個人檔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實的;
(十四)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ㄊ澹┢渌o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社會穩定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責令公開道歉的領導干部,不認真整改、不糾正錯誤的;停職檢查的領導干部,停職期間沒有認識錯誤、深刻反省、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復職后沒有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況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領導干部問責的程序,按照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按照問責有關規定,根據問責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安排工作,問責處理影響期間可酌情安排適當工作任務。
第五章 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調整
第十三條 干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的,應當進行調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應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等措施,加強對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對沒有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經黨委(黨組)研究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ㄒ唬┎粐栏褡袷攸h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ǘ├硐胄拍顒訐u,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ㄈ┻`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ㄎ澹┻`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實施意見,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桓覔?、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是存在《關于全市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以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全力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意見》所列領導干部不擔當不作為14種情形的;
?。ㄆ撸┎荒苡行男新氊煛匆笸瓿晒ぷ魅蝿?,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亂、處于落后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在企業等經濟實體兼職的,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
?。ň牛┡渑家岩凭訃ň常┩?,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提前結束試用期的;
?。ㄊ┠甓瓤己吮辉u定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或者在年度考核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ㄊ┢渌贿m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于調離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級轉任重要職務。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五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除試用期不合格和年度考核不稱職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外,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疾旌藢崱=M織(人事)部門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ǘ┨岢稣{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干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ㄈ┙M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ㄋ模┱勗挕|h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ㄎ澹┞男腥蚊獬绦?。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干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對免職后暫時不安排職務的,可酌情安排臨時性、專項性工作;需要學習提高的,由組織安排學習培訓。暫時不安排職務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期間其待遇按同級非領導職務對待;臨近退休的,可按規定提前退休。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六章 辭職辭退
第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擔任由人大、政協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規定應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或辭去公職。其中,辭去領導職務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通過改任非領導職務、保留級別待遇等方式予以安排。
第十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辭退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ㄒ唬┰谀甓瓤己酥?,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ǘ┎贿m宜擔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ㄋ模┎宦男泄珓諉T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七章 無法正常履職調整
第十九條 干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通過改任非領導職務、保留職級待遇等方式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謴徒】岛?,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條 非組織選派,經組織批準,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八章 違紀違法免職
第二十二條 干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二十三條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及時予以免職。
第二十四條 違反黨紀政紀情節較輕,紀檢監察機關不予處分、免予處分,受到黨紀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受到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受到行政處罰、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于刑事處罰,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進行免職調整。
第九章 責任和紀律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可以依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運行情況和領導干部綜合表現,對應當調整的干部及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七條 正確把握干部問責、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等認定標準,注意聯系干部工作基礎、外部環境、復雜矛盾、崗位特點等因素客觀評價干部,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二十八條 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從對黨的事業負責、對干部負責出發,加強政策宣傳,強化教育引導,注意了解調整下來干部的工作情況和精神狀態,及時做好談心談話和工作指導,穩定思想情緒,指明努力方向,激勵干部奮發有為。
第二十九條 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商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2016年3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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