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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南:“還權于民”之思想解放運動質疑
點擊:  作者:司馬南    來源:作者來稿,昆侖策網編發  發布時間:2016-09-02 08:07:35

 

 

  【導語】2008年汶川地震那年,以南方系為代表的普世價值派猖獗活動,黨的指導思想在某些地方出現一時混亂,個別地方官員扮演“開明紳士”,離開黨章憲法原則亂提口號標新立異,意識形態領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復雜局面。

  就在這個時候,黨內有些同志勇敢地站出來,旗幟鮮明地捍衛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從理論層面正本清源,司馬南同志此文在當時即具代表性。今天重讀這篇文章,有利于我們溫故知新,認真領會十八大以來的中央決策,也有利于思想曾經一時糊涂的同志提高認識做好工作

 

 

   還權于民”萬言書

  ——“還權于民”為核心的思想解放運動中俺弄不明白的一大堆問題

 

 

  近來,南方周末諸精英鄢烈山黨國英等以各種方式盛贊某省委領導同志,謂之“還權于民”口號提得好。有分析者認為,如果說“真理標準的討論”是第一次思想解放運動的話,鄧小平南巡時期,關于“姓社還是姓資”的討論就是第二次思想解放運動,而第三次思想解放運動非“還權于民”的大討論莫屬。這場運動是從湖南發起的,發起人是省委領導同志。是其把“思想解放”運動和“還權于民”聯系了起來。他的基本表述是:當前思想解放 “還利于民的同時,更應該偏重于還權于民”。 (2008年9月16日中新網)

 

  部分媒體跟進了一些解釋型的報道,尤以其任職的當地媒體為多,據悉,海外有人為此專門開了“理論研討會”,茲說紛紜,猜想頗多。

 

  筆者不解其意,更不明究竟,專門求教當地學界諸友,大家哼哼哈哈,個個有的可說,沒人講得清楚。余天生愚笨,遇事愛認死理,想不明白的事,日日縈繞于心,累累不肯釋懷。今以一篇萬言碎書求教方家,包括某省委領導同志本人,拜請諸公不吝賜教。為避免墜入知寡言多的愚蠢陷阱,此文以設問為基,點到為止。所謂設問,橫是筆者有所想,而無所得的問題。據稱,某領導同志在一個多小時的報告當中,先后90次提到“思想解放”,筆者索性湊整寫出一大堆死活弄不懂的問題。誠意求教,難免粗陋,不揣冒昧,不計混亂,恭請“先覺者”慈悲為懷,啟示一二。

 

  【1】“還權于民”的主體問題,是筆者首先遇到的困惑。


  “還權”,是一種行為,一組動作,一個過程。誰的行為呢?誰來完成這組動作呢?誰來實施這一過程呢?“還權者”,究竟誰人也?中國共產黨“還權”嗎?還黨權乎?中國共產黨的分支機構,省委“還權”嗎?還“部分黨權”、“區域黨權”乎?國務院“還權”嗎?還“行政權力”乎?省政府“還權”嗎?還“部分行政權力”乎?中央軍委“還權”嗎?還“軍權”乎?……

 

  如果“應還之權”不在黨,不在政,不在軍,而在“一部分民”,或者說,在黨、政、軍之外,仍有還權的其他主體存在,是否符合事實呢?這個議題,是否隱含在當地“還權于民”思想解放運動總議程當中呢?部分人改革之初,通過人所共知的方式,占有公共資源,成了“問題富人”、“劣根豪強”,上了體面的福布斯排行榜,變作上流社會的一部分,貪婪的官員與之互動,通過服務這些老板而巧取私利,遂成社會公害。

 

  依照作為社會分配公平前提的資源的占有程度,今天社會兩極分化日趨嚴重,有人憤而言之,羅爾斯所說的“結構正義”,現實社會已成奢談。那么,是否意味著這部分“還權的主體”應該在法律的規范下“退權還民”呢?有否配套政策保證這一點?

 

  假如這個“還權的主體”根本不在“還權”考慮范圍之內,那意思是黨和政府應該豁出去“自己還”嗎?須知,沒有分配的正義,便沒有有效的權利。不知點出這個還權的主體,是否有必要?是否會被斥之為多事?是否會被一腳踢到地鐵輪軌之下?

 

  如果“還權于民”的大道理一定要講下去,一個尖銳的問題擺在我們面前必須給予回答:黨和政府是人民權利的爭取者、創造者、保護者、捍衛者嗎?人民權利的爭取者、創造者、保護者、捍衛者為什么成為“還權于民”的主體?這是個多么復雜難纏的邏輯啊!但是,我們繞不開。不破題,將無法深入討論此問題。


  2】上述問題也可以簡化回答:那么,誰是人民權利的剝奪者?何時,以何種方式剝奪?

 

  既曰今生,必有前世。此時盛“還權說”,彼時有“欠權事”。什么時候——怎樣的情況下——以怎樣的方式——什么樣的“權利”——如何置換到了現在實際掌控“權利”的主體手中?

 

  僅憑猜度冒蒙發問:是曾經“野蠻占有”的嗎?是憑借“外力剝奪”的嗎?是某時“合法轉讓”的嗎?是過渡時期“贖買”的嗎?是特定條件下“借用”的嗎?……為什么是現在,而不是過去,或者將來的某一個時候,提出來“還權說”?

 

  【3】講“還權于民”的文章,似乎篇篇理直氣壯,句句慷慨激昂,但是若輕聲問一句“權利是什么耶”?赳赳者很可能立碼失卻抖擻,迫而陷入思考狀。

 

  權利是個頗具創造性的古為今用的新詞,與中國傳統文化“或尚仁義,或務權利”中的“權利”已有本質不同。沒有當年美國學者丁韙良先生與中國助手惠頓先生的合作,英文中的right不會變成今天的政治法律專門用語“權利”。

 

  “權利事實上是簡單的,不可定義的,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費因伯格語) 法理學上,人們多從“倫理的”和“實證的”兩維角度刻畫權利概念,將“利益、主張、資格、權威、自由”列為權利的五要素。關于權利,一個不完善的定義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提出的,與自己的利益或意愿有關的,必須作為或必須不作為之要求的資格”(夏勇語)。

 

  有了循“資格”路徑而來的定義,總是方便一點。請原諒,我想換一個角度重復問一遍前邊已經有所涉及的問題:

 

  (1)按照“還權于民”的普遍說法,特定主體“權利人”明確是指人民,那么特定客體“義務人”呢?是指黨和政府嗎?

  (2)是義務人不尊重權利人的權利,致使權利人的權利喪失或部分地喪失其價值嗎?構成侵權的要素有哪些?侵權的事實依據在哪里?

  (3)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一種關系?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系是怎樣建立起來的?權利人權利要求的道德依據在哪里?

  (4)“還權于民”是否為一項“適當救濟”措施?救濟的方法是什么?

  (5)權利人并未主張權利,義務人主動“還權于民”的行動,對過去的所謂侵權行為,是否可以構成寬宥的(免責的)理由?

  (6)“還權于民”是否帶有強制性?誰是可以強制施與救濟的主體?施與救濟的主體本身如何強制自己呢?自己的刀如何削得了自己的柄?

 

  【4】,“還權”的形式是什么樣的?換言之“此權怎么還”?這個問題越理越亂,治絲益棼。“還”者本義,“恢復原狀,返回原地”也。“還權于民”是在這個意思之下展開的嗎?

 

  假使就是這個意思,“人民-權利”最佳狀態模式何處何時得見之?“人民-權利”最差狀態模式何處何時得見?筆者不知道“人民-權利”狀態怎樣標記,亦未見到“人民-權利”范式或模型,為簡便起見,姑且以具代表性的歷史階段(時間)作為標記,這樣,關于“原狀恢復”和“原地返回”問題,便有了一系列懸疑存在:“還權于民”是指恢復到改革開放之初“人民-權利”狀態嗎?那時“人民-權利”狀態難道較為優化?或是恢復到文革開始嗎?或是恢復到1956年的“八大路線”嗎?或是恢復到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創建之初嗎?是恢復到延安時期嗎?…抑或恢復到中華民國嗎?……

 

  之所以用時間(歷史階段)為標記,來討論“人民-權利”模式,蓋因為“權利不可能超出社會經濟結構,以及由這個結構所決定的社會文化的發展”(恩格斯語)。慈禧太后沒吹過變頻空調,袁世凱沒坐過京津高鐵,紅軍長征時李德也沒有牛奶巧克力吃就是這個道理。

 

  假使有人堅持“人民-權利”模式與時間(歷史階段)無涉,倒也無礙此問題的討論,那么,“還權”所欲之結果,必是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之狀態了吧?吾族未有,他族曾經有過此等我們向而往之“人民-權利”最優狀態嗎?何妨指出來,我們大家學習一番。

 

  如果彼岸、彼國亦不曾見之,那么,“還權于民”顯然不是基于事實的一種判斷,而是基于信念(理念)的一種善良的愿望了?也就是說,“還權于民”的倡導者,在大講“應如是也”,而不知如何“必如是也”。

 

  不知如何才能做到“必如是”,這義務人對權利人的救濟,全部的法律依據豈非想象之產物?想象之產物,信念之產物,如何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如此這般,“還權于民”,啥子個還法嘛?“還”了之后,又是個啥子樣喲?俺自認迷糊,誰人不迷糊?

 

  【5】恢復原狀,返回原地,謂之“還”。應該說,恢復到什么時間段,取決于“原狀”被改變的時間段。而“原狀”何時被改變(被打破),迄今未見有人給出任何說法。在沒有說法的情況下,“原狀原地”糾纏下去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即使有人給出了說法,告訴我們某時某刻即為“原狀原地”,問題就解決了嗎?某時某刻的“人民-權利”如何媲過此時此刻“人民-權利”呢?這個論證大約更為復雜。

 

  舉例來說,總結改革開放30年經驗,部分人堅持認為,文革時期人民享有的權利,要多于30年之后的今天:看病不難,讀書不難,上學不難,買房不難,吃綠色食品不難;找貪官難,找桑拿難,找毒品難,找二奶難……另一部分人誓死不同意這個結論,稱此說法是歷史倒退。人們為此爭論不休,莫衷一是。如果這個爭論——論證沒有完成,社會尚無共識,“還權于民”的正當性、正義性,從何說起呢?

 

  此刻,斷然喝住筆者發問的人,一定不少。他們會強調:“還權于民”不是倒退,更不是要回到文革中。誠然如是也,但是,究竟何時始,屬于人民的權利,到了人民對立面——“權利掌控者”手中了呢?同是評價文革,有人稱自己是“權利被剝奪者”,哀鳴《往事并不如煙》;另一部分人則信誓旦旦,稱在文革中曾經享有充分的,迄今依舊懷念不已的,高于資產階級的,真正的民主權利。認識如此分立,此刻放言“還權于民”,咋個還法?

 

  【6】“還”字的另一層意思是“歸回,償還”,余料可能更接近“還權于民”中“還”之本意。


  但是,這種“還債”“還錢”意義上的“還”,仍有雙解:“歸回”與“償還”涵義大不同焉。完璧歸趙,意味著“歸回”,而不是“償還”的意思,“還回來,即作了結”,也意味著“歸回”,重要的是,這里邊沒有“增量”出現。但是“償還”,則不排除“增量”出現,這個增量可正可負,可大可小,大到N倍于原值,小到N分之原值——完全取決于“償還”所指具體情況。

 

  償還的動作方(法律用語的義務方),多半處于道德被動語境下,所謂“主動償還”也是建立在先前有過失、有錯誤、有愧于人的前提之下。輿論熱炒的口號“還權于民”,究竟是將權利“歸回”人民,還是因為過失、錯誤、失誤、愧悔,而現在要“償還”人民呢?若是“歸回”,完璧者若何哉?若是“償還”,“增量”復若何哉?

 

  “還權于民”,民即人民,對這種說法,似乎沒有人提出需額外審視。我的疑問僅僅在于:

 

  (1)“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部分之于公民的權利,其適用口徑小于人民,所以其政治權利的兌現,必定不能照應到全體人民;

  (2)“還權于民”,是還給民之個人,還是還給民之集體?“義務人”所救濟的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呢?

  (3)集體權利與個人權利的差別,并非是一個與多個的關系,而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拒絕承擔義務的權利人是可怕的;

  (4)今天的中國,集體主義,公眾利益,國家利益,受到來自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前所未有之挑戰,一個社會成員為什么偏偏要把政治參與權等,僅僅理解成個人權利呢?

 

  【7】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此乃“人民共和”固有之義、恒定之義、本來之義、不變之義。


  無論是共產黨領導,無論是政府履行管理職能,還是全國人大制定法律監督政府,其權力都來自于人民,行使權力是為了人民,所有的工作旨在服務人民,所有的利益悉數屬于人民。

 

  這個意思在中山先生那里可以找到很精練的說法,“民有、民治、民享”。毛主席的話更精辟,“為人民服務”。近年成為流行語的“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多用了幾個字,倒也具體明確。如此重要的大原則,大邏輯,今天難道有什么變化嗎?如果沒有變化,那么,“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條憲法總則中,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也就依然莊嚴神圣有效。

 

  我們現在是要在憲法之外,另行一套“還權于民”嗎?若在憲法框架之內,依法保證公民合法權益,“還權于民”從何說起呢?所依之法又是什么法呢?當然,憲法并非是一成不變的,中國人對“憲法修正案”尤其不陌生。我想悄悄地問一句:今天的“還權于民”為核心內容的思想解放運動,難道是為了“醞釀修憲”不成?

 

  【8】有文章披露,所謂“還權于民”,某領導同志的一種解讀是:“切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要通過發揚民主,使人民群眾真正成為利益主體和權利主體。” 

 

  筆者十分需要有人幫助,在這個節骨眼上,提高認識,因為琢磨來琢磨去,實在琢磨不出這兩句話的特別含意。黨的17大講得很清楚,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人民當家作主,也是民主政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人民當家作主,是民主權利使然,同時是根本利益使然。這不就是“利益主體”同時兼具“權利主體”的意思嗎?從哪里能推導出“還權于民”呢?

 

  【9】“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理所當然地要還給人民”——這種解讀某領導同志“還權于民”的奇妙說法,好似不把人繞糊涂了不肯罷休似的。


  “權力是人民給的”,這話很實在,意思不錯。但是,“理所當然地要還給人民”,就不靠譜了——人民給你權力,你又還給人民,象敬酒一樣,還推來推去的。

 

  那到底誰來行使權利?如何行使權力呢?沒人行使權力,國體、政體怎么體現?人民的意志又如何貫穿在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人民通過什么方式來當家做主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呢?又通過什么方式來保證自己的根本利益呢?難道人民(中國有13億之巨)自己不通過政府,不通過政黨直接能夠決策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領域當中的一切事項嗎?世界現代政治中不知哪里有這樣的生動例子?亦不知這樣的浪漫幻想如何變作了時評文字?

 

  【10】據稱,北京大學某教授對“還權于民”的解釋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憲法雖然明確規定了。但是,中國有兩套不同的規則:一套是紙面上的規則,一套是潛規則……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當中,人民實際上是被架空了……這位北大教授的觀點,難道是“還權于民”的本意嗎?

 

  關于“人民實際上被架空了”的說法,理解起來很費力。如果所謂“架空”,系指中國的民主政治還不完善,我們的法制建設還有漏洞,我們的人大制度,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制、政治協商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自治制度哪方面不盡如人意,那是一點也不奇怪的,但是假如“潛規則”的存在,“人民實際上被架空了”是基于事實的客觀描述,那可就不是小修小補的事情了,此種意義上的“還權于民”豈非等同于推翻積木重新搭建?這和某些人處心積慮的“去毛化”、“非共化”、“去社化”區別在哪里呢?
 

     【11】海外媒體站在自己的立場上,過度解讀“還權于民”四個字,稱“看上去簡單,其實包含很多豐富的內涵”。


  據某報分析,“這個權,可能包括‘所有權’。中國公民可以擁有很多私有財產,但是不包括土地。如果把土地所有權還給人民,那將意味著中國土地管理體制要進行改變……”

 

  近來,關于土地私有化的聲音,某些自由派人士調門頗高,有人甚至連通常蓋著臉的紗巾都摘了,氣喘吁吁滿頭是汗,趕在三中全會之前要拼死一搏。胡錦濤小崗村關于未來農村政策向農民交底的話,讓他們心里陣陣發狠又無可奈何,接過某省委領導同志“還權于民’的話大做一番自己的偏心文章,這難道有什么奇怪嗎?一點也不奇怪,奇怪的是,我們有些患”右派幼稚病”的媒體也跟著瞎忽悠。

 

  【12】大約是為澄清糊涂認識,有理論家出面來講了些東西,他們不講還好,越講我們越聽不懂了。

 

  他們著意強調“還權于民”的理論根據,說“還權于民”并非是一個新概念,其論據為《劉少奇文集》,稱《劉少奇文集》中曾有專門章節論述應該“還權于民”,但是他并沒有出示給我們,沒有告訴讀者,少奇同志究竟是在怎樣的具體歷史背景下,籍怎樣的歷史事件,如何論述“還權于民”的?少奇主張還什么權?以什么形式還?少奇同志所講的“還權于民”是否與其同時代領袖的論述相一致?其區別在哪里?等等,這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理論家給我們講的清楚一點。

 

  更為重要的是,關于“還權于民”這樣的根本原則,除了少奇同志的一個秘不示人的說法以外,是否還有其他的理論根據?作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經典成果的毛澤東思想,關于“還權于民”有怎樣的論述?就一般情況而言,人們引用中國的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會首推毛澤東,而今天首推劉少奇,僅推劉少奇,不提毛澤東,也不見引用鄧小平,滿腹經綸的理論家,出于什么考慮如是為之呢?

 

  【13】某報文章專門論述“還權于民”有兩處提到了鄧小平的話。


  早在1962年,針對一些地方農民關于“包產到戶”或“分田到戶”的要求,鄧小平就提出了“哪種形式在哪個地方能夠比較容易比較快地回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就采取哪種形式;群眾愿意采取哪種形式,就應該采取哪種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來”的意見(《鄧小平文選》第一卷,第323頁)。在1992年十四大召開前夕,鄧小平又說,“鄉鎮企業是誰發明的,誰都沒有提出過,我也沒有提出過,突然一下子冒出來了,發展得很快,見效也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是由農民首先提出來的……我的功勞是把這些新事物概括起來,加以提倡。”(《鄧小平年譜》下卷,第1350頁)

 

  問題是鄧公這兩段論述與“還權于民”關系并不大,鄧公說的無非是毛主席倡導的共產黨的傳統做法——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非得把這樣的內容,都列到“還權于民”的名下,是因為在小平同志們那里尋找關于“還權于民”的理論依據難度系數比較大嗎?

 

  【14】一種關于“政府交出權力”,建設“小政府”的說法,近年來很時髦,借著某領導同志的“還權于民說”,其改頭換面又神氣活現起來,仿佛他會同意其主張。

 

  這種說法混淆了“權力”與“權利”的界限,更不懂得“公權力”救濟“民眾權利”受損,是從“血親救濟”、“私力救濟”艱難過渡到今天,帶有標志性的人類文明成果。

 

  按照這些人的說法,一個政府,把權力交出去,自己手中的權力變少了,就一切OK了。

 

  “政府少權”就好嗎?那“手中無權”豈不更好?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懶墮成性豈非公務員的標兵?無所作為,干脆不作為,豈非好政府的最高境界?

 

  相對于機構臃腫的、濫權的、事無巨細統攬的政府狀況而言,從精簡消腫角度看,“分權”“小政府”的說法是有一點點道理。但是,這不是所謂“還權于民”的問題,而是如何提高公務員素質,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問題。

 

  從管理學角度看,政府的工作,核心在于用權,一個好的政府和不好的政府,其區別僅僅在于,誰把權力用得對路,即所謂守法、高效、廉潔,體現人民意志,歸根結底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進而得到人民的擁護,而不是比拼什么那家政府權力少。

 

  余不解,那種把權力交出去的政府,在現實生活中將如何“權能分治”(孫中山語)?做不到“權能分治”,不能有效地施政,將如何“執政為民”?不能“執政為民”,或曰,執政為民不力,止于“還權”就行了嗎?美其名曰“還權于民”就行了嗎?“還權”不能一俊遮百丑,況且,還權俊不俊,現在還在討論當中,下結論不宜過早。

 

  “夫權者,非兵威之謂也,非官勢之謂也。權者,謂所執以行天下之大經大法,所持定天下之至正之中者。執法者必有其物,無以名之,名之曰‘權’而已矣”。(何啟胡禮恒語)“天下之大經大法”是干什么?無非求“本固邦寧”,無非求其公平正義。交出政府權力,片面強調“小政府”,分明是“右派幼稚病”秋季發病,用天津人的話說“可不老好”。

 

  【15】新華社發表過一篇文章,歸納了人民的權利包括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選舉權,選任官員權利等等,新華社的文章還提到人民的生存權、彈劾權、申訴權、所有權、發展權等等。

 

  抽象地說,這些提煉和概括沒有什么大問題,所謂權利還可以舉出更多。這位領導同志講話之后,一些成年人像幼兒園小班可愛的小朋友一樣,爭先恐后地扳著指頭數權利,似乎數出的越多越好。

 

  枚舉如此之細如此之多,真的那么有意義嗎?

 

  思想解放的大討論中,鮮見有人對權利本身略作一點生態學意義上的分析,不知力倡“還權于民”的同志是否注意到,權利酷似森林中的蘑菇,其生命的價值與意義,必須與森林生態環境相伴。每一個權利人,“都是相互負有義務的公民當中的一個主體”。(托克維爾語)而獨立的權利主體與權威(好比政府吧)之間,必須有一種“完美的結合”。夏勇先生在《中國民權哲學》第三章中曾寫道,通過這一結合,公民個人來獲得“對秩序的喜愛”,來理解“權力的平衡”,來聚集“明晰的實踐觀念”——這些都是出于他的義務。

 

  如果缺乏德性,關于權利的對話,不過是“一本只有詞匯和詞組,而沒有句法和語法的書”。中國不能步某些國家的后塵,從“權利缺失”,徑直進入“個人權利絕對化”——人民大眾雖然眼下尚無此之虞,但是在反體制精英報紙的鼓噪下,絕對個人主義在中國的時髦,已經不是一天兩天了,大家想想看,范跑跑先生難道僅僅是個孤證嗎?

 

  強調責任與德行,必然與伸張權利相悖嗎?

 

  當“還權于民”成為流行語的時候,責任、義務、德行、操守、合作、秩序、集體、公眾、家庭……就應當自然受到冷落,自然被邊緣化嗎?

 

  綜上所述,雖然關于“還權于民”的理論問題,攝于認識能力和信息黑障,本人一腦袋漿糊,但是有些簡單的事情,大概還是看得明白的。譬如,某些人熱切希望的某領導同志異于中央部署,走一套單獨的政治體制改革路線,眼下似乎沒這個可能;譬如,某領導同志、鄢烈山、黨國英雖然都在講“還權于民”,但是,渾然不是同一個意思,心中所托物不同,路徑、方法亦不同。

 

  (原文寫于2008年10月4日,重發時有個別校改來源:作者來稿,昆侖策網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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