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些年,公知拼命鼓吹要赦免資本的原罪,怕的就是那些來路不正的財產總有一天受到清算,而現在這么一個所謂的“物權”高于“人權”的歪理邪說一出來,那么他們的財產的“物權”無論來路正還是不正,都不但高于別人的“人權”,甚至還間接高于國家的“主權”了,當然他們這一小撮人想讓此變成像美國那樣的資本家的“物權”高于國家的“主權”的現實還不那么容易。但是最起碼他們可以忽悠沒有文化的普通百姓,為他們所代表的一小撮人的為非作歹尋找理論依據。
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件發生以后,在網絡上一開始曾經出現一種前所未有的情況,也就是說,僅僅就事論事,眾說紛紜,沒有過去的公眾輿論事件那么營壘分明,無論左中右,都有兩種相反意見,或者認為那些人該殺,法院應該判于歡無罪;或者認為法不容情,法官的判決無可挑剔。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用《環球時報》評論員的文章的說法就是因為“于歡案這樣的情況,不涉及意識形態,更無任何政治色彩,它就是一起案件判得是否合理的問題。”《環球時報》評論員的評論是否中肯,咱們暫且不考究,因為這不是本文的主題,而隨著爭論的深入,輿論逐漸聚焦到與此密切相關的另外一個問題上——高利貸。
爭論雙方開始營壘分明了,而且政治色彩開始凸顯,自由派的對立面抓住了“高利貸”這個事件的導火索窮追猛打,是進攻方;而自由派方面則拼命維護“高利貸”的所謂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是守方。
下面的就是自由派方面維護“高利貸”的種種奇談怪論——
之前就曾經有多名公知為“高利貸”搖旗吶喊:
陳志武認為:“只有放開民間金融,包括高利貸,才能更好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的增長。”
茅于軾認為:“高利貸不是剝削,是利國利民大好事。”
許小年認為:“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必須降低金融行業的準入門檻,允許各類民營小型金融機構進行嘗試,而其中最便捷的方法就是東南沿海的地下錢莊的合法化。”
其中尤其是茅于軾,曾經多次在推動高利貸方面搖唇鼓舌,曬他自己在推動“高利貸”方面的“豐功偉績”,不過,他給“高利貸”換了一個名字——民間小額貸款。
而“財新網”就更加直接:
【這個世界上本來就沒有什么所謂的“高利貸”,所有的“高利貸”都是法律“發明”出來的。我們常常把“高利貸”與黑惡勢力聯系在一起,但導致黑惡勢力橫行的根源恰恰不在于“高利貸”本身,而在于禁止和限制“高利貸”的那些法律政策,是這些法律政策把相當一部分的所謂“高利貸”借款交易排除在了國家公力救濟機制之外,任由它們進入無節制的私力救濟領域。要知道,一旦公共暴力缺位了,那私人暴力就一定會出現,“辱母殺人案”就是這么發生的。】
而且更加搞笑的是,對于歡的母親由于還不起“高利貸”而導致受辱和引發她的兒子捅死捅傷那些人的事件,網絡上有人還對此進行了理論化,叫“物權”大于“人權”。
乖乖,這世界上的歪理邪說,只有你沒見過的,沒有自由派人士們想不出來的,前些年,他們緊密配合美國的全球戰略,把“人權”抽象化,然后讓它高于“主權”,為當代法西斯的侵略行為辯護甚至涂脂抹粉,按照他們的邏輯,只要他們中間的某個人、個別人、一些人、少數人自認為或者美國和西方認為他們的“人權”受到了“侵犯”,那么,美國和西方就有了對這些國家發動戰爭的“正當理由”。而現在,比“人權”更加高的東西出來了,那就是“物權”,出處還是來源于西方,這么一來,“主權”、“人權”和“物權”之間的關系怎么樣呢?
用簡單的數學式表示,因為A>B,B>C,所以A必然>C。同時,從邏輯學的“關系判斷”的原理解釋,這叫做“關系的傳遞”,因此按照自由派人士從西方淘來的這歪理邪說,就會得出“物權”>“人權”>“主權”這么一道奇怪的不等式來,這個問題先打住,在文章的后面才展開論述,咱們還是首先回到“高利貸”問題上來,看看“高利貸”是如何“利國利民”的?它給廣大民眾和中小企業帶來了些什么,下面我們用事實和統計數字說話——
央行發布的《2016年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數據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673家。小額貸款公司數量最多的地區分別是:江蘇省629家,在全國占比7.25%;遼寧省559家,在全國占比6.45%;河北省450家,在全國占比5.19%。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國小貸公司實收資本8233.9億元。
這些都是工商登記在冊,能夠統計出來的數據。而在這些之下,類似于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的地下高利貸組織,數量有多少,則無從得知。
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高利貸關鍵詞,顯示了近4萬個結果,其中民間借貸7127個,非法占有4206個,高利貸3662個,利息13761個。而其中的各類刑事案件屢見不鮮,非法拘禁罪頻現,不乏追討高利貸最終引發致人傷亡的極端事件。
高利貸實際上就是民間借貸,利息很高且多為復利,本息計算猶如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因此高利貸歷來是被認為一種不道德的債權。高利貸的催收者一般不會通過法律途徑催繳,而是通過恐嚇、打傷、騷擾或其他威脅手段催繳。在民間,管放高利貸者叫“大耳窿”,據說這個詞出自香港,因為早期香港有些專門放高利貸的印度人,喜歡在耳朵上穿孔戴環,耳垂吃重下垂使耳洞看起來很大,就有人將這耳洞和債務的無底洞聯想到一起,而創出“大耳窿”的叫法。而“大耳窿”們通常雇請一批黑社會人員作為打手去“討債”,或者“大耳窿”們本身就是黑社會,在這次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事件中,這一個特點就比較明顯。
高利貸在中外歷史上,歷來處于被道義批判的位置。這是因為高利貸就是赤裸裸的剝削財富的方式。常見的高利貸多為騙局,有賭局設套,合作投資設套等等。
馬克思認為:高利貸資本具有著嚴重的剝削性特征,他以小生產者的存在為條件,它不僅剝奪小生產者生產的所有剩余產品,甚至于侵吞他們的生產資料,小生產者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出賣的時候,甚至賣兒賣女,賣身為奴來償還債務,高利貸成為封建時代平民破產的重要原因。
在2015年新發布的《民間借貸法》中,有明確規定,年利率在24%以內的受法律保護,24-36%之間的,雙方可以自由協商,而超過36%的年利率則不受保護。所以,一般認為,年利率超過36%,即可視為高利貸。這其實是給高利貸,各類小額擔保公司開了一個游走于法律邊界上的口子。
但實際高利貸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個別的利率可達100%—200%。民間的高利貸年利一般都達100%,還是“利滾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還200元,如果到期不能歸還,第二年要還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環球時報》發表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教授的文章《應推動高利貸入刑》指出:
【據統計,中國民企的資金來源中,民間借貸僅占10%,銀行貸款占25%,企業自有資金占65%。盡管民間借貸所占比例不高,但風險卻高得多,一旦陷入財務困境,后果非常嚴重。毫不夸張說,高利貸是可能置民營企業于死地的“毒藥”。
違法的高利放貸不受法律保護,這確定無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已經還款的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屬于違法性質。
但是,現行法律對違法高利貨的處罰力度還不夠?,F有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法律不予保護”,是指債權人通過民事訴訟主張違法高息時,法院不予支持。但事實上,高利貸從業者很少會尋求司法途徑,往往是釆取侵害債務人合法權利的手段進行追討,甚至與黑社會相勾結,對債務人威脅、恐嚇、侮辱、滋擾甚至暴力加害,從而引發非法拘禁、綁架、故意傷害等犯罪。
針對非法的高利放貸行為,《刑法》中除“高利轉貸罪”外,并沒有直接將高利貸定為犯罪。在國外,立法懲治高利貸是普遍的做法。打擊非法高利貸應該成為我國的法律政策。建議全國人大以刑法修正案增設高利貨罪,在合理明確“高利”標準的基礎上,將職業放高利貸者納入刑事犯罪的范疇。對其放貸之后出現的暴力追討、侮辱債務人人格等行為予以從重處罰或數罪并罰?!?span lang="EN-US">
面對上述的大量事實,請問茅于軾,這就是所謂的“利國利民大好事”?
當然,對于茅于軾這種認為漢奸是英雄,爭釣魚島沒有意義的人,他的話只能是倒過來聽的,因為他代表一小撮人的利益,并且站在大多數人的對立面,我們只需要把他當成反面教員就得了。
還有那個“財新網”的高論,尤其值得認真說道說道。
“財新網”稱:
【這個世界上本來就沒有什么所謂的“高利貸”,所有的“高利貸”都是法律“發明”出來的。我們常常把“高利貸”與黑惡勢力聯系在一起,但導致黑惡勢力橫行的根源恰恰不在于“高利貸”本身,而在于禁止和限制“高利貸”的那些法律政策,是這些法律政策把相當一部分的所謂“高利貸”借款交易排除在了國家公力救濟機制之外,任由它們進入無節制的私力救濟領域。要知道,一旦公共暴力缺位了,那私人暴力就一定會出現,“辱母殺人案”就是這么發生的?!?/b>
“這個世界上本來就沒有什么所謂的‘高利貸’”嗎?我們用事實說話:
高利貸是個古老的話題。自從有了貨幣,社會生活中就伴隨著高利貸的影子,近幾年來,中國民間高利貸問題日益突出,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根據《法治日報》2012年3月11日的報道,溫州半年中就有107人因民間借貸涉嫌非法被捕。2012年3月14日,國務院前總理溫家寶在回答記者關于浙江吳英案的提問時,就回答了有關民間借貸的問題:“外國高利貸的管理一直較規范,有成熟的經驗,可為我們管理民間借貸提供借鑒。 ”
把錢借出去該不該收取利息,自古以來就爭論不休。很多古代先賢認為放貸不應該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就認為,放貸收取利息無異于盜竊,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古羅馬哲學家加圖也寫道:“收取利息就是謀殺!”
由于傳統思想文化和宗教都傾向于禁止放貸收取利息,所以,“高利貸”和“利息”這兩個概念在過去具有相同的內涵,都是指借貸中除了本金額外收取的費用。
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1723年—1780年)寫道:“如果放貸人依據契約把錢借出去,除了收取本金外,還額外收取費用作為對放棄貨幣使用權的補償,認為這筆費用合法的人就把它叫‘利息’,而認為這筆費用非法的人就把它叫‘高利貸’。” 根據西方學界的解釋,現代意義的“高利貸”,就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貸”。可見,稱得上高利貸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充要條件,其一是利率異乎尋常地高,其二是非法性。如果只是利率高,而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構成高利貸。
在允許借貸利息存在的經濟體中,多數國家都立法規定允許的最高利率,借貸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就構成高利貸。高利貸屬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則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
在美國,反高利貸法屬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規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國有的州對高利貸的認定,消費者和企業有不同的標準。例如,新澤西州的法律規定,個人貸款利率超過30%就被認定為高利貸,企業貸款利率超過50%才被認定為高利貸。
另外,美國聯邦政府還有個《反欺詐腐敗組織法案》,該法案規定,如果利率超過各州規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兩倍,不管是金融機構借貸還是民間借貸,都構成“放高利貸罪”,這屬于聯邦重罪。
美國法律還規定,如果放貸人索取的利率高于所在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則該借貸合同無效,如果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放貸人則沒有追索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權利。
美國各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差別很大,多數在10%左右,如阿拉巴馬州為8%,伊利諾伊州為9%。有的州根據貸款性質和類型以及貸款額度的大小,規定不同的法定最高利率。
佛蒙特州的最高法定利率為12%。佐治亞州的最高法定利率在3000美元以內為年利率16%,超過3000美元則為月利率5%,而且規定,貸款低于250000美元必須以單利計算利息,不得計算復利(驢打滾),并在借貸協議上寫明此條款。
從上面的事實說明,高利貸不僅是中國有,全世界很多國家都有,尤其是作為所謂的“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美國同樣有,并且為高利貸的認定劃了界限,還設有“放高利貸罪”這個罪名。
財新網反對把“高利貸”與黑惡勢力聯系在一起,認為
【“導致黑惡勢力橫行的根源恰恰不在于‘高利貸’本身,而在于禁止和限制“高利貸”的那些法律政策,是這些法律政策把相當一部分的所謂“高利貸”借款交易排除在了國家公力救濟機制之外,任由它們進入無節制的私力救濟領域。要知道,一旦公共暴力缺位了,那私人暴力就一定會出現。”】
那么,什么叫“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呢?
公力救濟(public remedy),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指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訴請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公力救濟又可分為公助救濟和公權救濟。
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行走于公力救濟邊緣的私力救濟,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領地,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維護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請注意,財新網在這里偷換概念,罔顧“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這一個大前提,把超過或者不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范圍的所謂“民間借貸”都定性為放高利貸者的“合法權益”,認為是由于國家的政策和法律不把“高利貸”列入國家公力救濟機制保護的范圍,即不使用公共暴力去保護放高利貸者的“權益”,于是才有放高利貸者借助“私人暴力”即通過黑惡勢力去維護所謂的“權益”的情況出現。什么邏輯?連在美國都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構成違法犯罪的高利貸,卻要中國政府把它列入國家公力救濟機制保護的范圍,否則他們就要借助黑惡勢力的力量去維護所謂的“權益”,而且責任在中國政府不在他們。笑話!打個比方,就好像甲向乙販賣毒品,乙欠甲的毒資沒有給或者沒有馬上給,結果甲找人把乙打死或者打傷了,甲還振振有詞地說,這都怪政府沒有通過公力救濟機制確保他能夠收回毒資,因此,要么政府應該通過立法保護毒品交易,讓毒販能夠全額收回毒資,要么責任不在毒販而在政府。
財新網文章的作者的邏輯應該是廚師教的吧?
下面話題回到題目上來。
所謂的“物權”高于“人權”,我一開始以為又是公知們杜撰出來嚇唬人的,上網一查,所謂的“物權”高于“人權”原來是這么回事——
羅馬法理論曾經最早提出對物權和對人權的區分問題。
到了11-13世紀時,注釋法學派代表人物伊洛勒里烏斯(Irnerius)和亞佐(Azo)首先開始使用jusinre(對物權)一詞;其后注釋法學派對其進行了詳盡的論述,并開始將jusinre與jusinpersonam相區分,其后的奧爾良法學派則提出了介于二者之間 的意義重大的jusadrem,這些概念構成了近代大陸民法上對應概念的原型。由此,在權利話語語境的轉換下,中世紀大陸法學家們受羅馬法訴訟格式的啟發,詮釋出了對物權 和對人權 的概念,建立了初步的對物權學說。 但對物權的真正發展則是由于日爾曼法的特別作用,在更晚近的時代,這樣一種信念得到了鞏固:即對物權和對人權的區別有其日爾曼法上的起源 。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就能形成完整的不動產物權性。也就是說,指向物的任一種類請求權均可經由占有或登記而具有物權性,不僅是那些使設定負擔之物的所有權人具有容忍或作為義務的權利,而且那些使不動產的現時所有權人負有履行義務的權利,也都可被設置為物權。普魯士法甚至同等地承認,基于物的轉讓或直接歸屬的優先購買權和買回權也是物權性的。 在這樣的實踐基礎上,進一步受到康德倫理人格主義哲學的影響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成為手段,近代法宣布,任何個人都是不服從于他人支配的人格主體,因此,只有物才可成為直接受支配的標的,這樣19世紀薩維尼重建羅馬法體系時,民法上區隔債與物又被賦予了鮮明的哲學基礎 。 至此物和人的分野也構成了大陸法系財產法的基本區分,不過相較于數世紀前英美法系從客體認識角度做出的實產和屬人財產區分,這一分類已建立在從主體進行認識的角度上。
上面的論文啰啰嗦嗦,有人根據對這些來自外國的理論的理解對里面的有關概念進行了如下的簡單明了的解釋——
對世權又可稱絕對權或對物權,對人權又可稱相對權或對人權。劃分的標準是權利效力范圍的不同。對世權是對其他任何人的權利,如所有權。對人權是對特定人的權利,如債權,債權人僅能向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
1、債權是請求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權是支配權,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債權是對人權,而物權是對世權。
3、債權是相對權,權利人只能對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物權是絕對權,其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負有尊重物權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義務。
按照上述理論,“物權”對世,是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是相對權,于是絕對高于相對,這也許就是某些自由派人士望文生義拋出所謂的“物權”高于“人權”的理論,并且把此作為高利貸及其采取非法的追討方式合法化的理論依據吧?
偷換概念忽悠人是自由派公知的一大強項,他們在套用這一理論依據的時候,考慮到的只是吳學占擁有他貸給蘇銀霞的高利貸款的“物權”,出于站在維護高利貸的合法性的考慮,他們自然就從西方的理論中生搬硬套得出所謂的“物權”高于“人權”,即得出吳學占的“物權”高于蘇銀霞的“人權”的結論了。
說到這里,請各位注意很重要的一點,當年自由派人士兜售“人權”高于“主權”的歪理邪說的時候,這里的“人權”概念是抽象化的,可以是一個人、個別人、也可以是少數人、一部分人,只要他們自己或者美國佬認為這一個人、個別人、少數人、一部分人的“人權”受到了“侵犯”,外國勢力就有了對相關國家發動戰爭的“合法”理由;而到了山東聊城的事件這里,“人權”變成了具體的,即蘇銀霞的“人權”,而吳學占的“物權”又被抽象化了,按照他們的歪理邪說,無論吳學占對于蘇銀霞的這種債權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這種權利都高于蘇銀霞的“人權”,公知們基本上是靠這種擁有一定文化知識的優勢,常常通過詭辯術忽悠沒有文化的普羅大眾,導致某些人被他們賣了還幫著數錢。
這是他們在這個問題上的騙術之一,那么騙術之二是什么呢?
按照之前公知們所說的“人權”高于“主權”,現在又說“物權”高于“人權”,于是便形成了本文題目所說的奇怪的不等式——“物權”>“人權”> “主權”。從廣義上說,全中國的所有公民的“物權”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從中國當今的實際情況看,是哪些人在整天嚷嚷“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呢?另外,他們是在關心拾荒的大爺大媽的撿垃圾的筐不受侵犯嗎?他們是在關心流落街頭的乞丐的那張破被不受侵犯嗎?他們的確是打著這樣的的幌子的。然而,一小撮人是怎么樣擁有腰纏萬貫的這些財富的,他們就閉口不談了。前些年,他們拼命鼓吹要赦免資本的原罪,怕的就是那些來路不正的財產總有一天受到清算,而現在這么一個所謂的“物權”高于“人權”的歪理邪說一出來,那么他們的財產的“物權”無論來路正還是不正,都不但高于別人的“人權”,甚至還間接高于國家的“主權”了,當然他們這一小撮人想讓此變成像美國那樣的資本家的“物權”高于國家的“主權”的現實還不那么容易。但是最起碼他們可以忽悠沒有文化的普通百姓,為他們所代表的一小撮人的為非作歹尋找理論依據。
這就是問題的實質。
(以上部分材料,來源于《辱母殺人”案的警示:高利貸合法化該終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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