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憲法》規定,我們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歸人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然而事實上,近四十年來,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并沒有通過人民的廣泛討論,一些立法甚至是明顯侵害人民利益、保護官僚和大款們的利益。
違憲的法律法規必須立即撤銷——依法治國的河南思考之二
《憲法》規定,我們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歸人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然而事實上,近四十年來,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并沒有通過人民的廣泛討論,一些立法甚至是明顯侵害人民利益、保護官僚和大款們的利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它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它一切法律法規不能與憲法相違背。依法治國必須以憲法和符合憲法的法律為準繩。如果任由違憲的法律法規滋生發展,依法治國就必然走錯方向,公平正義就難以實現,給國家政治生活和人民利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因此,違憲的法律法規必須立即撤銷,由此已經產生的惡果,必須進行反思和糾正。習近平同志最近關于信訪突出問題的重要指示以及李克強的有關批示,體現的正是這一精神。
但是,習近平的重要指示,人民日報登在頭版頭條,河南日報登在六版,洛陽日報登在八版。河南全省未見貫徹習近平指示的大標語,一些鄉村墻壁上卻出現了“嚴厲打擊非法上訪”的官方大字報。河南之所以出現開胸驗肺的千古奇案,之所以出現群眾自發紀念毛主席而被拘捕的怪事;資本家拖欠甚至霸占農民工工資的惡舉之所以得不到法律懲處;群眾依法維權之所以得不到重視和解決,1979年揭批查和之后的兩案清查擴大化所造成的大批冤假錯案長期申訴無門,無不與中共河南省政法委以及河南省高法缺乏憲法意識、屢屢違反憲法有關。
河南省高法在2006年出臺的“三不”法規——對于特定歷史時期的案件,“不復查、不解釋、不糾正直接報結案”,就是一個違憲的、無視人民合法申訴權益的、錯誤的法規。
一,“三不”法規出臺的背景
河南省1979年前后揭批查和兩案清查擴大化涉及一百多萬人,十萬零六千黨員被開除黨籍,五萬黨的各級干部受到各種處理,兩千四百人被趕在1980年1月1日新《刑法》、《刑事訴訟法》正式生效之前違憲違法突擊判刑,總計判刑達四千多人,而且一不公開審判,二不開庭,三不允許辯護,四不出示證據進行質證,五不寫明依據何法何項條款,大多數定罪與事實不符,自相矛盾,罪錯不分,適用法律不當,公然違背當時的憲法和法律,開創了共產黨一個省委極少數領導人,和他們操縱的法律機關,大規模鎮壓黨員干部群眾的不可思議的先例,制造了河南建國以來最駭人聽聞的、大量的冤假錯案,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傷害,給黨和國家法制的社會形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給無數家庭造成巨大的災難和不幸。多個共產黨員被逼自殺,不少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建設舉世聞名的人造天河紅旗渠的領導干部和勞模成了“反革命幫派體系”,遭到打擊;焦裕祿的親密戰友張欽禮和焦裕祿當年樹立的紅旗單位的領導人被投入監獄,含冤對天。
1969年,河南省黃河水利委員會黃希正等四人因打人一案已經省軍管會判刑并執行完畢。在清查運動中又以幫派包庇處理太輕為理由,重新逮捕。1979年11月省高法又給每人加刑二至四年。四人提起上訴。最高法二審裁定:原判正確,沒有新罪,不予加刑,立即放人。
原河南省委副書記趙文甫得知后大罵省高法太蠢,為什么不把他們攥在我們手里!為控制上訴權,他布置,在突擊判刑前,將由省高法一審判處的案子交由地市級中法判處,由地市級中級法院判處的案件交由區縣法院判決。這樣被告最高只能上訴至省高法。從此上訴不出河南。
這就充分說明,當時中共河南省委極少數領導人和河南省高法,存在對抗中央、違憲違法的故意。
二,“三不”法規的出臺經過和內容
2006年5月,河南省高級法院通過媒體大造輿論:為了解決申訴難、執行難等司法老大難問題,實行“開門大接訪”,口號是“人人受到接訪,件件得到答復”。受到鼓舞的全省近千名兩案擴大化受害人,起早摸黑,懷著激動心情,熱淚縱橫地參加了這次大接訪。
河南省高法,從院長到庭長、法官,看了我們的判決書都十分吃驚,有的竟不相信天下還有如此荒唐的判決書。所以當時在我們的信訪表上簽字答復都是“同意立案重審”或“同意復查”,并對我們做了司法承諾:“三個月內給予滿意答復”(只要我們親自填寫的信訪表未被銷毀,就可以證明)。
沒想到三個月后我們到省高法聽取答復時,省高法領導拒不接待。工作人員告訴我們,現在對你們這類案件不受理。原來省高法在大接訪后不久就出臺了一個《關于集中接訪受理案件處理辦法》的通知,即予法【2006】149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對特定歷史時期,按政策處理的歷史案件,不再復查,也不向當事人作答復,可直接報結案。”
“不再復查,也不向當事人作答復”,顯然違反信訪法的有關規定,不糾正“直接報結案”,更是明顯的欺騙行為。全省兩案清查擴大化受害人員正是在省高法欺騙的激怒下走到了一起。
三,“三不”法規成了依法治國的絆腳石
2008年5月,張立勇同志主持工作后,省高法再次開門大接訪,又一次出臺【2008】195號文件,重申上述規定,完全堵死了我們的依法維權訴求之路。開封李洪祥文革殺人案,事實嚴重失實,是河南兩案清查擴大化的典型案例。省高法院長張立勇當面承諾要給予滿意答復。2008年在大河報等媒體督促下,已經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重審認定無罪并通知本人,但由于河南省高法重申不復查、不向當事人作解釋、不糾正直接報結案的“三不”政策,害怕所謂連鎖反應,最終封殺不問,至今未予昭雪。平心而論,張立勇院長是一個開明的、上任以來做過不少好事的院長,為什么他也會出爾反爾呢?很明顯就是違憲違法的法規沒有撤銷,使一些愿意依憲依法辦事的法官也被束縛住了手腳,成了依法治國的絆腳石。
四,河南省高法出臺的“三不”法規明顯違憲違法
1,我國各個時期的憲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從來沒有賦予各級人民法院“按政策處理”案件多權利。即便是重要的黨的政策,也只能由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之后,才能成為人民法院定罪懲罪的依據。河南省高法不敢理直氣壯地聲明當年就是依法辦案,而把我們的案件定性為“特定歷史時期,按政策處理的歷史案件”,等于已經承認,他們當時判我們刑的時候,違反了憲法的規定,不是依法審理案件,而是按政策判刑。
依照憲法規定,我們的案件,絕大多數,一不牽涉國家機密,二不牽涉個人隱私,本應公開審理。可是,在新《刑法》正式實施前突擊判處的2400多人中,沒有一個公開審理,而且不允許辯護,不出示證據,不允許質證。判決書竟然不寫明依據哪個法律,那項條款。罪名援引的市尚未生效的新《刑法》的罪名,卻又公然違背新《刑法》第九條關于溯及力的嚴格規定。其恣意違憲違法,在新中國法律史上絕無僅有,空前絕后。
2,我們多次追問河南省高法有關領導,你們說當年是按政策判我們刑,是按哪個政策?他們沒有一個人能夠回答上來。我們卻能夠有理有據的證明,他們當時判我們的刑,不僅違憲違法,而且違反了當時黨中央的有關政策。可見他們所說的按政策處理,也是一個子虛烏有的托辭。
3, 1978年8月13日,黨中央為慎重處理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搶”的問題,向各級黨委發出《中共中央關于慎重處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搶問題的通知》,即中發[1978]48號文件。《通知》指出,“中央最近發現個別地區和單位,對處理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搶問題有些不妥的提法和做法。如有的提出要和搞三反、五反運動一樣來清理打砸搶問題;有的提出要全面清查文化大革命以來的各種打砸搶事件,那怕動了一下手指頭的也要清查;有的搞人人過關,都要交待在無產文化大革命中參與沒有參與打砸搶活動。有的地區還專門成立了清查打砸搶辦公室,對參加過打砸搶的人搞游街示眾。中央認為,這些問題應當引起各級黨委注意。”中央文件中指出的問題,就是河南省委當時的提法和做法。
當時的河南省委副書記趙文甫等人在大會上公開講:“寫大字報的要清查,貼大字報的要清查,提漿糊桶的也要清查。”“要把清查當做第二次鎮壓反革命和第二次打右派來搞”。還說“動一指頭也是打砸搶,先抓起來再說”。他們不僅是這樣說的,在后來抓捕人的行動中也是這樣做的。
1979年9月中共中央發出的[1979]64號文件中明確指出,“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組織審批案件的制度”,要求“各級司法機關處理違法犯罪問題,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具體分析,準確量刑。要特別注意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罪與非罪的問題;罪與非罪界限一時分不清的,不要想當然的匆忙地定罪判刑。”“要嚴禁公檢法以外的任何機關和個人以各種理由指令公安、檢察機關違反刑法規定的法律界限和訴訟法規定的司法程序,濫行捕人抓人;或者背離法律規定,任意判定,加重或減免刑罰。”并強調無論對任何人“在應用法律上必須一律平等”,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文件針對當時的情況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對在押人犯沒有起訴和審判的必須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迅速準備起訴和審判。罪證不足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做出適當處理。”
文件下達后,河南省公安廳對當時以反革命和打砸搶罪逮捕關押在省看守所的100多位省直機關干部,經過預審,向省委匯報說:“省看守所關押著100多名省直機關干部,經過審訊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夠判刑,應盡快放人。”省委書記戴蘇理說:“說百分之九十以上有點高,百分之七八十的錯案是有的,應盡快放人。”趙文甫緊接著說:“這些人不能放,他們能量大,放了對我們不利。現在判錯了,以后給他們平反,賠禮道歉都可以。”就這樣,原省委少數領導人,公然違背中央64號文件,采用由各級黨委領導人不顧事實和法律隨意定刑期、各級法院履行判刑手續的辦法,趕在新《刑法》、《刑事訴訟法》198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前不到十天內,一不公開審判,二不開庭,三不允許辯護,四不援引相應法律條款,違法突擊判刑2700余人,開除黨籍106000人,造成建國以來人數最多、最駭人聽聞的冤假錯案。
平頂山市委副書記鈕保華,原判刑期8年,本人不服,市委領導人說,不服,前面再加個“1”!結果被判刑18年。
省高法立案庭梁庭長對訪民說,我們查閱了檔案,你們所有案件都是各級黨委定刑期,我們法院只是蓋個章。當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979年12月9日,中發[1979]92號文件發出,即《中共中央關于整頓城市社會治安應集中目標打擊現刑犯的通知》。通知明確指示“不要把文化大革命時期紅衛兵和其它群眾打砸搶案件武斗中的殺傷事件混在一起……引起社會上的疑慮和不安。至于“文革”中遺留的打砸搶案件,應按中央[1978]48號文件中關于處理這個問題的通知,另行妥善處理”。此文件實際上又重審了清理“文革”中打砸搶對象的四種人的相關政策。
省委趙文甫等人不執行中央[1979]64號文件和{1979}92號文件精神,違紀違法判刑的做法,受到了廣大干部群眾的強烈反對,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中紀委常務書記王鶴壽、中紀委常委、秘書長劉鳴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先后批評了河南在揭批查中的錯誤做法。在“兩法”實施后的1980年3月,江華院長專門來河南糾正擴大化的錯誤。江華嚴厲指出,“中央在平反冤假錯案,河南為什么還在制造新的冤假錯案。”趙文甫被迫檢查說:“我們判這批人,一是材料有水分;二是辦案人員的素質不高;三是罪與非罪界限不清;四是沒有經過法律程序。怎么辦?我們要做好雙方工作(指判刑人員和原單位),在押人員一律回原單位。指標問題一律按平反冤假錯案辦,有多少解決多少。”這是他在編造“真實”的謊言,欺騙中央。江華院長走后,他特意通知與會人員:這次會議沒有傳達任務。他根本就沒執行。
洛陽407廠干部羅為忠,因批判紀登奎被定為反革命罪判刑7年,其愛人也被判刑3年。王鶴壽同志批示,中紀委二辦兩次催辦,至今也得不到解決。
中發[1982]9號文件更詳盡的規定了“清查運動”的政策 ,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針對各類受審查對象的處理情況,制定了11項具體政策。文件中指出:“文化大革命從全局來說,終究是一場政治斗爭,在這場極其復雜的斗爭中,除了若干個陰謀野心家外,當時許多人說錯話,辦錯事或者犯有這樣那樣的錯誤,甚至犯了一些罪行,都要考慮這個特定的歷史背景。因此除了若干個陰謀野心家另行處理外,對其他有牽連的人,必須采取政治斗爭的辦法處理。”“要判刑的只限于參與謀害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和叛亂;直接策劃、親自參與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迫害干部群眾、造成嚴重后果,罪惡昭彰,不判不足以平民憤的極少數人。”“對受審查人員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要慎重掌握。行政處理不易采用開除公職的辦法。”明確規定了“對開除黨籍和判刑的案子進行復查(復議)”的政策性條款。
如果當時的河南省委趙文甫等人,能按照此精神,進行認真的復查(復議),也不會使這批錯案延續至今。但他們嚴密封殺中央精神,竭力阻撓中共中央【1982】9號文件的貫徹。時任河南省副省長崔光華的秘書周青海給蘭考縣委書記王啟德透露了[1982]9號文件精神,趙文甫聽說后嚴令追查。由公安機關出面審查50多人。最后以泄密罪判刑四人。
直到1984年中共河南省委才遲遲出臺了予發(1984)74號文件,表示要對揭批查所判冤假錯案進行復查。但實際上連一個人也沒有復查糾正。只出臺文件卻不落實文件,上欺中央,下瞞群眾,致使中央1982九號文件始終沒有能夠真正在河南落實。
清查運動中被判刑的當事人,雖然當初沒有看到[1982]9號文件,但見到了1980年元月1日生效的《雙法》,所以在2005年以前為要求法院立案重審的數以萬件的訴求信和申訴書發往黨中央、河南省委和各級法院。在中發[1982]9號文件解密和2005年5月1日國家新的《信訪條例》實施后,才踏上了漫長的上訪之路。
可見,河南省高法當時判我們刑的時候,不僅違背了當時的法律,而且也完全違背了當時中央的各項政策。
4,這條被稱為“不復查、不答復、不糾錯(可直接報結案)”的“三不條款,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定原則,無理剝奪了當事人的依法申訴權,踐踏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冤假錯案糾正平反權。侵害了當事人的所有合法權益。
5,河南省高法僅是中層法律執行機關,沒有立法權,也沒有釋法權。地方立法也必須通過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河南省高法擅立法律法規也是違憲的。
6,河南省高法過去違憲違法判刑,制造了大批冤假錯案。今天仍然違憲違法,出臺于法無據的“三不”法規,無理剝奪我們的合法正當的申訴權益,是錯上加錯。
7,中共河南省委1984年7月8日《 關于揭批查中被判刑不服提出申訴的案件處理辦法的通知》( 豫發(1984)74號)指出:“在揭批查和清理打砸搶中,我省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了一批打砸搶分子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但過去和現在也都有少數人對判決不服而提出申訴。省委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應由原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為主,上一級紀律檢查部門和原清查單位協助,實事求是地予以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黨委審批,需要改判的由法院履行法律手續。法院在處理這類申訴時,要依照當時有關法律規定辦理,不能套用現在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這個文件事實上雖然沒有執行,但說明中共河南省委承認當時判案有冤假錯案,應該復查。
8,我們的申訴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立案再審的條件,是河南省高法的院長法官都承認的。
9,習近平同志講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每一個,當然明顯包括我們這些案件。大法官周強說:“不管這些案件是形成什么時間,有什么客觀原因,錯了,我們發現了就一定要糾正”,實際上已經公開否定了河南省高法的“三不”法規,指出其以“特定歷史時期”為由剝奪我們依法申訴的合法權益是錯誤的。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對此置之不理,拒不執行,故意阻礙和梗阻了黨中央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
河南省高法出臺的“三不”法規明顯違憲違法,已經成了依法治國的絆腳石,但至今不予撤銷,群眾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請問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如何向人民和歷史交待?
如果我們的要求立案再審的訴求不合法,何不搞一個公開聽證會,讓法律專家和人民代表,以及各方群眾,公開聽取我們的訴求理由,給與我們一個法律的裁決。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敢不敢這樣做?
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高法,對于自己所辦的冤假錯案不糾正,怎么能夠堅守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
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高法,對于習近平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周強院長的講話拒不執行,究竟意欲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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