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消息:9月20日上午,大興法院對邱少云胞弟邱少華訴孫杰(微博大V“作業本”)、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二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邱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該民事訴訟起源于2013年5月22日,孫杰在新浪微博通過用戶名為“作業本”的賬號發文稱:“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動不動最終食客們拒絕為半面熟買單,他們紛紛表示還是賴寧的烤肉較好。”加多寶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該公司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活動”發博文稱:“多謝@作業本,恭喜你與燒烤齊名。作為涼茶,我們力挺你成為燒烤攤CEO,開店十萬罐,說到做到^_^#多謝行動#”,并配了一張與文字內容一致的圖片。
法院認為,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戰斗中表現出的舍生取義、愛國為民的精神,在當代中國社會有著廣泛的道德認同,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同時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榮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榮譽等民事權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侵害的,相關當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孫杰發表的言論是對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貶損和侮辱,屬于故意的侵權行為,且該言論通過公眾網絡平臺快速傳播,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也給邱少云烈士的親屬帶來了精神傷害。被告加多寶公司的言論及互動在網絡平臺上迅速傳播,遭到了廣大網友的譴責,產生了較大負面影響,再次給邱少云烈士的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此外,加多寶公司作為國內知名飲料廠商,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在其為慶祝“銷量奪金”精心策劃的“多謝活動”中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應當對其言論產生的負面影響和侵權事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請以國家之名捍衛烈士的名譽
作者:千鈞客
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華訴孫杰(新浪微博大V@作業本)、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一案終于等來結果,9月20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二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邱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該案引起網絡輿論的極大關注。網民在普遍支持依法捍衛烈士名譽、嚴懲侵權行為的同時,也發出了強烈呼吁:烈士系由國家或軍隊依法認定批準,代表國家榮耀,其名譽受到不法侵害應由國家機關提起公訴,而非烈士親屬自訴。在歷史虛無主義盛行、侮辱詆毀烈士隨處可見的網絡時代,呼吁以國家之名捍衛烈士名譽,無疑應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
侮辱烈士大行其道,已引起全民公憤。烈士是一個民族不屈的脊梁,烈士精神是一個國家的寶貴財富,激勵著人們奮勇前行,在任何國家,英雄烈士都受到人們的敬仰和尊重。然而,近年來在歷史虛無主義錯誤思潮的引領誤導下,國內各種惡搞戲說、侮辱詆毀烈士之風愈刮愈烈,上演一幕幕“摧垮高尚、消滅英雄”的“狂歡”。網絡大V@作業本 在微博上侮辱“邱少云在烈火中捐軀是半生不熟的烤肉”,北京教師袁騰飛在課堂上侮辱“毛岸英被打成壁爐烤鴨”,北大教授阿憶“考證”出“劉胡蘭被鄉親們親手鍘死”,大V@老榕 公開質疑雷鋒精神煽動遠離雷鋒,炎黃春秋刊文將狼牙山五壯士描述成欺壓百姓的“土匪”,一些別有用心者廣泛制傳“黃繼光堵槍眼不合理”、“董存瑞炸碉堡系虛構”、“劉胡蘭是小三”等諸多抹黑英雄烈士的謠言,不僅歪曲歷史侮辱烈士,而且嚴重擾亂輿論秩序和社會價值觀,已引起全民公憤。
侮辱烈士的實質是虛無歪曲歷史,現實危害巨大。據不完全統計,近現代以來,約有2000萬名烈士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英勇犧牲。由于戰爭年代條件有限,許多先烈沒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國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級《烈士英名錄》的不到200萬人。正是這些烈士們,構成了中國革命和發展歷史的一個個重要節點。侮辱詆毀烈士,表面看是針對烈士個人,實質是虛無革命史和發展史,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合法性。當一些人編造謠言詆毀劉胡蘭、狼牙山五壯士時,他們已經否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革命史;當一些人公開侮辱邱少云、黃繼光、毛岸英時,他們已經否定了抗美援朝保家衛國的正義性;當一些人公開質疑雷鋒精神煽動遠離雷鋒時,他們已經否定了整個社會的價值觀。扳倒一個英雄烈士,就毀掉了一段歷史根基。如果任由這些侮辱烈士、虛無歷史的伎倆興風作浪,整個社會思想將會被搞亂,民族精神將難以維序。
現行法律存在缺陷,難以擔起捍衛烈士名譽重任。目前尚沒有單獨保護烈士名譽權的法律規定,能查到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公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華訴作業本、加多寶“一般人格權糾紛”即符合此條規定;此前的2007年,董存瑞家人銀不滿對董存瑞炸碉堡事跡的歪曲報道,曾據此對《大眾電影》雜志社提出名譽權訴訟。但人們不禁要問,如果烈士沒有近親屬,是否應該任由他人侮辱詆毀?2011年8月1日實施的《烈士褒揚條例》,對烈士評定工作、遺屬撫恤優待以及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進一步進行規范,依然沒有涉及到最重要的烈士精神、英雄形象等名譽權益保護問題。烈士是中華民族舍生取義、壯烈殉國偉大精神的承載者,是愛國主義、集體主義、英雄主義的象征,對廣受民眾認可和敬仰的烈士,賦予其名譽權特別法律保護,符合法律是人民意志體現的本質,也是秉持正義人們的熱切期望。
烈士是國家榮耀,理應以國家之名進行捍衛。烈士廣義是指那些在人民革命斗爭、保衛祖國或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及為爭取大多數人的合法正當利益而壯烈犧牲的人員;狹義是指為公犧牲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經法定程序批準認定為烈士的人員。建國以來,中央政府先后頒布《關于革命烈士的解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等一系列法規政策,賦予了烈士法律認可的身份。2014年國家以法律形式將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再次將敬仰烈士提升為國家戰略。既然烈士是法定榮譽,也就是國家的烈士、全社會的烈士,捍衛烈士名譽之責理應由國家承擔。從另一個層面看,烈士形象、英雄文化包含著國家價值、社會公共利益、民族文化魂魄,無論古今中外,革命功臣、英雄先烈的名譽作為社會對個人人格的評價,除了影響他人如何看待英雄之外,還對社會公共利益、民族認同具有重要價值,他們舍生取義和堅持真理的愛國精神,激勵著一代又一代人,集聚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正能量,是一筆無價的國家精神財富,捍衛烈士名譽之責,也應由國家承擔。
歷史不容玷污,英烈精神永存!一個崇尚英雄的民族,才能英雄輩出。不尊重烈士,就難以再有義舉。在道德規范難以守護英烈的時候,有必要下一劑猛藥,出臺專門的法律,以國家之名捍衛烈士的名譽!
附:部分網友評論
@云水星清:烈士為國家和民族拋灑熱血,舍身取義,是愛國主義、集體主義、英雄主義的象征。反對歷史虛無主義,打擊侮辱烈士的言行,依法捍衛烈士的人格尊嚴,國家和人民責無旁貸。對烈士人格尊嚴的維護應以國家為主,對侵犯烈士人格權的單位和個人,檢察機關應提出公訴。
@子午俠士:侮辱革命先烈,法理不容! 既然宣布進入法治社會,那么法典就成了社會管理的唯一依據。如今以言論自由、學術討論等借口虛化歷史,丑化中共歷史人物,侮辱烈士成風,我們在投訴的同時,還是要繼續呼吁全國人大盡快立法,訂立《革命先烈特別保護法》,以嚴格的法律,約束言行,懲治罪惡,從法律層面去保護所有革命先輩、英烈的政治地位和榮譽。
@天真的流浪漢:按現行的侮辱罪、誹謗罪,已經去世的人只有親屬才有訴權。因此,必須修改相關法律,由國家紀念機構如毛主席紀念堂、雷鋒紀念館等代表受害人起訴侵權人,捍衛已故英雄的人格權利。
@溫良儉讓:華夏先烈是中華文化的塊塊基石,毀掉了他們,中華文化將水上浮萍!
@道山亭外: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最經常啟動的法律,必須在這兩部法律中增加保護烈士名譽的條款。詆毀烈士名譽的現象主要發生在微博和微信上,應該在這兩個平臺上推出快速報案網絡受理解決方案,警方和檢方能夠快速介入,懲治違法犯罪,避免負能量擴散。
@浪里白條946:抹黑英雄人物的妖風在網上肆虐,在不明就里的年輕人中產生了極壞的影響。英雄人物是理想信仰的旗幟,是共和國的基石,應以國家名義捍衛他們的一世英名。
@小屋和天下:立法之后,嚴格執行,抓典型,對影響極壞,涉及面廣的,果斷出擊,明正典刑!
@黑馬方一:烈士是黨的烈士、軍隊的烈士、國家的烈士,還是他家人的烈士?為什么被侮辱后,要由其家人來自訴,而且官司還未必打的贏。這樣下去,以后誰會再有義舉?
@風雨江湖一只眼:英雄形象英雄文化含國家價值丶社會公共利益、執政黨精神遺產、民族文化魂魄為憲法確認,有形的烈士紀念設施被隨意遷移毀損將受到《烈士褒揚條例》(2011國務院行政法規)處罰,無形的英雄精神英雄文化英雄價值受到侵犯,國家應出手。
(作者:千鈞客,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建設研究中心特邀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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