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研究員
宣傳無神論與宗教信仰自由。“研究宗教,批判神學”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宗教學的經典學術范式。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發布公告: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O網頁鏈接。公告說明“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和智慧,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
原“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擬修訂為“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動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二)利用宗教煽動仇恨、歧視的;(三)在出版物、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宗教的歧視、侮辱內容的”。
該條款的修訂版:第一,增加“煽動民族分裂”,可見遏制“民族分裂”勢力,已經成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第二,增加“利用宗教煽動仇恨、歧視的”的內容,可見宗教教派的爭斗,也已經成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第三,基本上保留“在出版物、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宗教的歧視、侮辱內容的”條款。
第三項內容,在修訂反恐法案時,曾引起巨大的爭議,最后的修訂稿沒有包含相關內容。此次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繼續保留這樣的規定,值得思考。
如何界定“民族、宗教的歧視、侮辱內容”?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同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這表明,“信仰宗教”與“不信仰宗教”同樣都是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不信仰宗教而堅持無神論,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題中應有之義。
《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在人民中“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
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本身就包含無神論宣傳教育。黨中央多次強調:堅持“無神論的研究和宣傳教育”,這是一項長期的戰略工作,這與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不矛盾。
1982年中央19號文件指出:“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對宗教問題進行科學研究,是黨的理論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用馬克思主義哲學批判唯心論(包括有神論),向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進行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的科學世界觀(包括無神論)的教育,加強有關自然現象、社會進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兇禍福的科學文化知識的宣傳,是黨在宣傳戰線上的重要任務之一。”
“研究宗教,批判神學”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宗教學的經典學術范式。
在2016年4月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共產黨員要做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嚴守黨章規定,堅定理想信念,牢記黨的宗旨,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要加強對青少年的科學世界觀宣傳教育,引導他們相信科學、學習科學、傳播科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因此,共產黨員不僅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而且要積極宣傳馬克思主義無神論。
當前,全世界各國都面臨宗教區域性復興和教派沖突加劇、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和暴力恐怖活動頻發的復雜局面,如何加強社會治理,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議題。其中,如何遏制宗教極端勢力滋生的社會基礎?如何抵御宗教對群眾的精神誘惑和思想滲透?這些都是我們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
如何界定“民族、宗教的歧視、侮辱內容”?如何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各位網友,請您登錄“公安部網站(www.mps.gov.cn)查閱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17年2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abfz1@126.com,gabfz2@126.com。”
梅新育: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的一點意見
作者: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
下文意見我已經發給公安部此項法規征求意見信箱:gabfz1@126.com,gabfz2@126.com;希望同志們共同努力呼吁,廢除這項違法條款。(見閱讀原文:公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點擊文章左下角“閱讀原文”)
新加入處罰宗教歧視內容: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動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
(二)利用宗教煽動仇恨、歧視的;
(三)在出版物、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宗教的歧視、侮辱內容的。”
此條第(三)款操作性極差,極易造成混亂,違背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和中國作為一個無神論國家的憲法根本原則,將導致在現實日常生活中徹底顛覆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歷史的以下重要內容:破除迷信,移風易俗,推行宗教改革、少數民族地區民主改革,樹立無神論,……照此實施,將導致以無神論為指導思想、為全體中國人民提供一視同仁保護的中國人民警察事實上改變性質,淪為宗教警察,因此建議廢除。
在無神論國家里,如何判定對宗教的歧視和侮辱?
《西游記》是不是侮辱佛道?
《聊齋》是不是侮辱佛道?
共產黨員不準信教是不是侮辱宗教?
共青團揭露喇嘛教用人皮唐卡是不是侮辱宗教?
馬克思說宗教是精神鴉片是不是侮辱宗教?
新中國成立以來,甚至自從紅軍革命根據地以來,我黨實施宗教改革、少數民族地區民主改革,種種社會進步是否都該定性為“歧視侮辱民族宗教”?
……
就根本而言,這一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多項條款。首先,《憲法》序言明確規定了無神論作為中國官方意識形態的地位: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
在此基本原則前提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緊接著特別強調“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亦即宗教信仰自由首要的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這是中國官方意識形態所決定的。
國家不歧視信教公民,但更重要的是不能事實剝奪、架空不信教公民的各項自由,從而事實上構成強制公民信仰宗教。
為此,《憲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定為第三十五條,置于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前,而批評宗教的自由就是《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自由”不可剝奪的有機組成部分。
由此觀之,公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上述第六十八條第(三)款違反了《憲法》序言規定的中國官方意識形態,以及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
不僅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
按照上述憲法條款,國家提倡“愛科學”,進行“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每一句都可以構成公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上述第六十八條第(三)款所說的“宗教的歧視、侮辱內容”。那么,問題來了,是《憲法》服從公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公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服從《憲法》?
事關重大,涉及國體和人民警察根本性質,不能不直言相告。希望立法者深思。
(來源:昆侖策網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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