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網絡虛擬生活逐步成為現實生活的延續。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不斷“出招”規范互聯網管理。
美國:對互聯網進行常規監控
美國媒體報道稱,從2010年6月起,美國國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揮中心已開始執行“社交網絡/媒體能力”項目,對網上公共論壇、博客、留言板等進行常規監控,多個知名社交媒體及眾多熱門博客均在監控名單中。
美國政府一直通過社交網絡搜集各種信息。2011年,推特同意將用戶發布的全部微博(約2.5億條/每天)交給美國國會圖書館收作電子檔案。美國國土安全部設立了“社交網絡監控中心”,專門在臉譜、推特、聚友等社交網站、政治博客及其他網站中搜尋相關信息,以保護總統安全。
英國:要求社交網站保留用戶相關信息記錄
英國的警察和情報部門能在特定情況下獲取通信數據,以調查嚴重犯罪和恐怖主義,保護公眾安全;允許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及電信公司安裝硬件,儲存通信數據長達一年。新立法還要求社交網站保留用戶相關信息記錄,以備查詢。
隨著英國網絡問題日益增多,僅僅通過行業自律難以達到治理效果。英國首相卡梅倫在2011年8月倫敦等地出現嚴重騷亂后,就表態要對網絡加強監管,制止把社交媒體用于暴力的行為。
德國:成立專項工作組管理社交網絡
2015年12月底,德國司法部部長海科·馬斯表示,社交網絡必須在24小時內刪除煽動、散布仇恨的不良信息,并進一步提高反應效率。同年9月,馬斯主導成立了一個專項工作組,專門負責管理社交網絡不良信息,約談各大社交網絡公司的德國或歐洲分部負責人。
俄羅斯:全面覆蓋,分類管理
俄聯邦安全總局主要負責對互聯網上所有不良信息,特別是涉及俄國家安全的信息進行監控;媒體與文化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傳媒、信息和通信技術進行監管;俄內務部 特種技術措施局具體負責網絡安全,接受網民關于不良網絡信息及程序的舉報;俄內務部網絡監控中心主要負責監控“推特”、“臉譜”等新興媒體。
新加坡:禁訪上百個政治性網站
新加坡在網絡管理方面非常嚴格。新加坡的《互聯網操作規則》對網站“禁止內容”提供了明確而具體的判斷標準。《管理法》規定,在新加坡的網絡服務供應商(ISP)和擁有網址的政黨、宗教團體以及以新加坡為對象的電子媒體,均須在新加坡廣播局注冊并接受管理。
新加坡還將上百個政治性網站列入禁訪者清單,不遵守規定的ISP將被吊銷執照或罰款,私下訪問者也會受到刑罰。政府還鼓勵服務供應商開發推廣“家庭上網系統”,協助用戶過濾不適宜看到的內容。
馬來西亞:散布謠言要判刑
馬來西亞《資訊及多媒體法》規定,利用互聯網散播謠言或發布不正確消息者,除罰款外還可判處最高3年徒刑。
日本:24小時監看
從現有案例看,日本執法和情報機關24小時監看、收集和分析網上信息,包括電子郵件。根據現有法律,日本警方在發現可疑信息后,有權要求ISP和網管提供相關信息或查封網頁。
日本多數網上論壇采取會員制,會員有義務向ISP和版主提供詳細、真實的個人信息。同時,各大新聞機構和報社不在其網絡新聞中設“評論欄”,一般網民只有到專門的BBS和網絡論壇中才能隨意發表匿名評論,客觀上將網絡評論和匿名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降到最低。
加拿大:官方與民間并重,各負其責
在互聯網監管機構體系上,加拿大官方機構包括加拿大皇家騎警、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費者事務局、加拿大網絡事件反應中心等,而民間機構則主要包括加拿大標準委員會、加拿大網絡運營商聯合會等。
對互聯網內容的規范上,加拿大主要采取“國家正式授權,行業自行對網絡內容進行管理”的方式。
墨西哥:對網絡犯罪量刑提出明確標準
墨西哥東部韋拉克魯斯州2011年9月專門出臺新的《動亂法》,首次對網絡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確界定標準,規定在互聯網上制造和發布假新聞的行為構成“破壞社會穩定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墨西哥當局不斷增加網絡安全監管方面的預算開支,通過聘請更多的網絡技術人才來擴建“網絡安全軍”
法國:成立多個部門負責網絡調查和安全
在法國,網絡安全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2012年7月,法國參議院公布的伯克勒報告,將網絡安全稱為“世界的重大挑戰,國家的優先問題”。
近年來,法國政府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成立專門機構、應用新技術等綜合手段管理網絡。成立多個部門負責網絡調查和安全。司法系統內成立專門打擊網絡犯罪的部門,扮演網絡警察的角色。
波蘭:將網絡犯罪納入刑法
早在2008年9月19日,波蘭議會就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網絡犯罪納入其中。波蘭警察總局還專門設立打擊網絡犯罪辦公室。
澳大利亞:新社交媒體成監管重點
澳大利亞對互聯網的監管嚴格且規范,互聯網用戶必須年滿18歲,并以真實身份登錄。
澳大利亞國防軍公共事務相關負責人認為,在軍隊中,如何對社交媒體的使用進行監管,使之能夠為軍方所用,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越來越多的澳大利亞公司和機構已經開始禁止員工在上班時間使用社交媒體,并禁止員工下班后在社交媒體網頁上對老板進行評論。
印度:將移動通信納入監管范疇
印度政府成立了印度數據安全委員會,專門針對日益增多的網絡數據安全問題提供權威監測和管理方法。印度還是世界上為數不多專門為信息技術立法的國家之一。早 在2000年就頒布《信息技術法》,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過多次修訂,包括將移動通信納入監管范疇,加強對網絡運營商和個人用戶進行“適當和有效”的管 理;規定印度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查封可疑網站和刪除違規內容等。
印尼:政府直接干預
印尼政府正不斷加強網絡監管:2008年4月,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互聯網訪問,要求所有的網絡服務提供商暫時停止視頻網站的文件共享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 蘭電影的傳播;此后相繼發生類似事件。印尼通信和信息科技部2010年宣布,所有網絡服務提供商必須安裝政府提供的信息過濾系統。政府還提供了一個包含不 良網站和不受信任網站的數據庫,并鼓勵所有人參與該數據庫的建設,向政府舉報平時發現的不良網站。
巴基斯坦:全面禁止使用加密軟件
巴基斯坦政府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屏蔽包含大量帶有色情和誹謗性質言論的不良網站,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全面禁止使用包括虛擬專用網絡(VPN)在內的加密軟件,并責令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發現用戶使用VPN瀏覽網頁時,及時向政府匯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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