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
下列各項,嗣后必須在事先或事后報告中央,經中央審查批準已在執行中者,除業已呈報者外,須將指示或決議或條例或命令補行呈報備審。
(一)稅收政策,內分農業稅(即公糧)、工業稅、商業稅。
(二)工資政策,內分公營企業工資、民營企業工資(包括合作社)、鄉村工資。
(三)每年財政預算。
(四)全區脫離生產人員的數量和人口數量的比例。
(五)每年動員新兵計劃。
(六)增加新的團、旅(師)及縱隊的數量及編制。
(七)全區每年土改工作范圍、政策及干部配備。
(八)全區生產計劃、投資及貸款計劃,內分工業、交通、礦業、航業、農業及商業。
(九)貨幣政策及發行計劃。
(十)外交政策、外交事件之處理及外人宗教案件之處理。
(十一)文化教育政策,全區文教事業計劃。
(十二)高級人民代表會議及高級政府組成中我黨與他黨及非黨人員的配備。
(十三)我黨與民主黨派及非黨人員合作的政策。
(十四)全區司法政策,即如何對待各類犯罪分子。
(十五)黨校及軍校的計劃及教育方針。
(十六)區黨委或省委的書記、副書記及委員的配備。
(十七)旅(或師)一級及其以上各級主要人員的配備。
(十八)整黨計劃及政策(包括三查三整[1]在內)。
中央
已有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注釋
[1]三查三整,見本卷第47頁注[3]。
(選自《毛澤東文集》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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