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政治右派、反共反毛反華分子為了抹黑中共,抹黑革命事業,對中共領導下的革命和建設事業中涌現出來的國家烈士、英雄、模范人物進行了大量的污蔑、攻擊。特別是在網絡上出現了一股惡搞和詆毀國家烈士、英雄、模范人物的歪風。幾乎所有著名的國家烈士、英雄模范人物都被他們肆意攻擊、污辱、惡搞、詆毀。其中包括方志敏、左權、狼牙山五壯士、白求恩、張思德、董存端、劉胡蘭、江竹筠、黃繼光、邱少云、雷鋒、焦裕祿、陳永貴、劉文學、賴寧、錢學森、張海迪等。這股歪風,激起了廣大民眾的憤怒,很多人自發地對政治右派、反共反毛反華分子進行了堅決的反擊。但是令人難以理解的是,高層居然有人包庇這些人,縱容這些言論。還有一些公知、精英站出來以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為名替他們辯解。相反,很多反擊政治右派、反共反毛反華分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污蔑的文章在網絡上被刪帖。有些民眾想通過訴訟的方式保護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譽,由于周永康等中共高層的干預和中國法律和司法實踐的嚴重缺失而困難重重,或者遭遇失敗。
世界各國,特別是政治大國,對本國為國家犧牲的人,對國家發展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都極為尊重的,對他們國家的國家烈士、英雄、模范進行大力宣傳、表彰,將他們樹立為國民榜樣。正是由于千千萬萬的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犧牲和拼搏,才使國家得以存在和發展。如果一個國家,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譽可以任人隨便踐踏,那么還會有國民愿意為國家而犧牲,為國家做出貢獻嗎?這個國家就會衰敗、分裂、滅亡。
在發生政治右派、反共反毛反華分子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人物的污蔑、攻擊事件后,吳亮寫了一篇《英雄保衛國家,誰來保護英雄的名譽權》的文章。作者對維護先烈、英雄名譽的艱難表示無比的感慨。他說:“無論古今中外,革命功臣、英雄先烈的名譽作為社會對個人人格的評價,除了影響他人如何看待英雄之外,還對社會公共利益、民族認同具有重要價值。他們的名譽不僅事關個人尊嚴,同時也是我們全社會的榮耀。狼牙山五壯士英勇跳崖、邱少云忍受烈火炙烤、黃繼光身堵搶眼、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這些膾炙人口的事跡體現出中國人舍生取義和堅持真理的愛國精神,激勵著一代又一代人,集聚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正能量。什么是國,什么是家,英雄先烈們用他們的實際行動給了我們最好的答案。他們身上承載的,是整個國家和民族的集體榮耀和光輝記憶。在這種榮耀背后還佇立著一座豐碑,那就是每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共享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每一個中國人都應當像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樣保護英雄先烈的名譽權,讓他們的英雄氣概浩氣長存,讓他們的英勇事跡流芳百世。”
吳亮提出建議:“第一,專業傳媒機構應當多向社會公眾提供有深度的報道,反駁錯誤論斷,在論辯中澄清事實真相。第二,行政主管部門一旦發現和確認言論不當,應當命令網絡服務商移除帖子,防止名譽侵害范圍擴大。第三,網絡服務商作為出版者,在一定程度上負有查核用戶真實身份,并監控、過濾用戶發言的責任。第四,網友在轉帖時也負有一定的事實查證義務。第五,司法機關在受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傾向于保護英雄的網絡名譽權,遏制少數人發表負面消極言論。第六,應當使用“洗版”等搜索引擎優化的方式,將包含有負面影響的信息資訊靠后排序或及時刪除,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
趙小魯律師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時感到中國有關法律的缺失,并提出立法建議。他在《關于呼吁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必要性緊迫性和法理依據的思考與建議》一文中說:“世界各國各民族,都將自己的民族英雄視為民族靈魂、民族精神和民族歷史的象征,沒有民族英雄的民族,一定不會有自己光榮的歷史,也不會為世界優秀民族所認可和接納。而擁有自己的民族英雄,反而不懂得珍惜,甚至任由糟改詆毀的民族,世界罕見。只有兩次極其特殊的情況。一是前蘇聯,前蘇聯解體之前,幾乎所有的民族英雄被系統抹黑詆毀,結果民族精神和民族記憶被解構,民族信仰被渙散,對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凝聚力四散崩流,最終,蘇聯的一夕解體,根子還是在詆毀民族英雄開始。所謂,以螻蟻之穴,潰千里之堤。”第二個就是中國。“我們現在在意識形態領域里的狀況,我稱之為共產黨節節敗退了三十年,紅色領域只是幾個孤島,苦苦死撐;灰色領域,云里霧里,不辨是非;黑色領域,百變面具,策劃周密,已成肆意妄為,縱橫捭闔之態勢,如入無人之境。我之深為憂慮,就是因為,如果我們在意識形態領域失敗了,則我們在其他三條戰線的成就,政治經濟軍事戰線的勝利,不過是曇花一現,終究不保。”“所以,共產黨生死存亡,社會主義生死存亡,都聚焦于第四條戰線,意識形態領域的斗爭,鹿死誰手。” 趙小魯指出:“保護了我們的民族英雄,就保護了我們的民族歷史民族記憶民族精神,就恢復了中華民族的英雄情懷。一個恢復了英雄情懷的偉大民族,理想信念,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均成為題中應有之意。反之,如果我們的“去英雄化”民族心態得不到糾正,一個沒有英雄情懷的民族,所謂理想信念,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則皆為虛幻。”
呂景勝寫了三篇很好的文章《捍衛英雄的國家公訴與社會公益訴訟》、《英雄保護的法律困境與修法建議》、《國外英雄權益保護的管理 立法及司法經驗》。呂景勝在文章中指出:“近年辱罵、褻瀆英雄事件發生多起,從左權、張思德、劉胡蘭、邱少云、董存瑞、黃繼光、狼牙山五壯士、雷鋒、賴寧均被詆毀侮辱。”“此類事件性質惡劣,嚴重誤導青少年,混淆視聽,毒化社會風氣,侵蝕國家主流價值觀、執政黨精神遺產及民族文化魂魄。如此污蔑詆毀英雄,不僅是污蔑詆毀英雄本人,更重要的是詆毀污蔑英雄們身上所體現的信仰和精神,否定中國共產黨流血犧牲的奮斗歷史,侵蝕黨、軍隊、國家發展壯大及政治制度的根基。”“英雄為國家而戰為國家而犧牲,英雄是國家民族精神財富和主流價值觀的載體,保護英雄權益應以國家的名義,即國家公訴。社會公益訴訟可作為國家公訴的補充。加快保護英雄的實體法制定或修改以配合訴訟程序機制。”“世界部分國家皆有充分健全的的英雄權益保護管理、立法和司法實踐。其他國家在英雄保護方面的管理及法律實踐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值得我們了解和借鑒。如美國、俄羅斯、韓國等多個國家通過了保護英雄權益的立法。有些國家雖然沒有直接的英雄名譽保護單行法規,但在有關愛國主義條款的法律法規中間接地規定了敬仰紀念為國捐軀陣亡將士的內容。凡是為民族、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教育方面做出貢獻的人物,各國政府都很重視對他們的宣傳,并作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重要的精神財富加以珍惜,為他們建紀念館、樹紀念碑,出版著作或拍成電影、電視,讓人們瞻仰,讓青少年一代以英雄人物為榜樣,學習英雄們為國奉獻的精神。”
由攻擊、污辱、惡搞、詆毀狼牙山五壯士、邱少云的名譽事件引起了五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10月1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將這五起訴訟作為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英雄人物名譽權等人格權益的五個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法院認為,英雄人物的事跡、形象和精神價值,已經成為中華民族共同記憶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這些案件中,侵權人往往以學術研究、商業營銷活動等手段,以互聯網媒體為主要工具,詆毀、侮辱、誹謗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貶損英雄人物的名譽,削弱他們的精神價值,進而解構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英雄人物的個人權益,也要強調判決的公共價值彰顯功能。既保護言論自由,不對學術問題做出司法裁判,也對以學術研究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做出制裁,妥當平衡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全面準確地適用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各級人民法院將一如既往,通過司法審判,依法保護包括英雄人物在內的合法權益,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通過幾起訴訟,我們發現中國現行法律對保護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法律嚴重缺失。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狼牙山五壯士中生存下來的兩位壯士的后人起訴洪振快侵害其父輩的名譽。很多國家烈士、英雄、模范沒有后人,他們的名譽由誰來起訴保護?比如,雷鋒是孤兒,沒有親人。對大量的攻擊雷鋒的言論,因沒有合法訴訟人而無法通過訴訟進行保護。邱少云的弟弟已經86歲,在打贏維護邱少云名譽的訴訟后,即去世。法律上有權保護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資格要求太苛刻了,導致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譽很難用法律手段保護。我們應該認識到,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譽不同于公民、法人的名譽,它不是個人的事,而是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公事,它不僅需要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親人、后人來保護,更需要由國家、公眾來保護。對于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毀害者的處罰上應該比對公民、法人的名譽的毀害者的處罰更為嚴厲?,F行的《民法》、《刑法》只適應對一般公民、法人名譽的保護,對毀害者的懲處。所以我建議修改《民法》、《刑法》,專門增加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的法律規定。保護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打擊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攻擊、污辱、惡搞、詆毀的人,應該是國家行為、社會行為,不能只靠少數個人單打獨斗。我還建議國家制定《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在一切領域,采取一切手段保護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譽。
有人擔心制定了《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在《民法》、《刑法》中增加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打擊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毀害者的法律規定,會影響對有關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歷史學術研究,會影響言論自由的實行。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只要我們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歷史情況的分析、研究是沒有惡意的、實事求是的、有根有據的,論證過去描述歷史的謬誤,沒有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攻擊、污辱、惡搞、詆毀的內容,這種歷史學術研究就是允許的。不觸犯名譽毀害底線的言論自由是受到保護的。我曾經看到一篇論述焦裕祿與他的戰友張欽禮的文章。當年為了突出宣傳焦裕祿,作為焦裕祿的副手張欽禮有意將他做的一些事也歸在焦裕祿名下。指出這一點,還歷史以真實,對焦裕祿的形象沒有任何毀害。這是真正的歷史學術研究。
在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進行攻擊、污辱、惡搞、詆毀的事件中,有些是明顯的。比如,2013年8月29日,在廣州有一個張姓網民在網上說:“狼牙山五壯士實際上是幾個土八路,當年逃到狼牙山一帶后,用手中的槍欺壓當地村民,致當地村民不滿。后來村民將這5個人的行蹤告訴日軍,又引導這5個人向絕路方向逃跑”。廣州市越秀警方以散布謠言,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為由將其抓獲,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然而,有些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進行攻擊、污辱、惡搞、詆毀是隱蔽的,是打著歷史學術研究的幌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證據來否定國家烈士、英雄、模范。這些文章有一定的欺騙性。比如,洪振快先后發表文章《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和《“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對狼牙山五壯士進行攻擊、污蔑。對于此類文章,一些公知、精英會跑出來以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名義為其辯護。
一定要分清是哪些是歷史學術研究,哪些是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攻擊、污辱、惡搞、詆毀?這個非常重要。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是有底線的。所有國家的法律都保護公民的名譽,不允許對他人進行攻擊、污辱、惡搞、詆毀。這就是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底線。有意攻擊、污辱、惡搞、詆毀,無論對公民,還是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都超出了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底線。有的公知、法學家公然說,對公民不能攻擊、污辱、惡搞、詆毀,但是,對公眾人物,對政治人物,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可以;對活人不可以攻擊、污辱、惡搞、詆毀,但是對死人可以。這是什么混蛋邏輯?完全突破了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底線。
我曾寫過一篇文章《洪振快兩次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目的何在?》。文章有近七千字,比較詳細地分析了洪振快的兩篇文章,指出他的文章根本不是歷史學術研究。我在文章中指出:“對于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最重要的是:1、他們是否對日偽軍英勇作戰,出色地完成了任務,大量殺傷敵人;2、他們是否在子彈打光,已經無法殺傷敵人時,誓死不投降,不讓敵人活捉,跳下(溜下)萬丈懸崖,三死二傷。如果是,那么就說明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是真實的,說明他們是偉大的民族英雄,值得中國人民永遠的紀念和敬仰。洪振快寫了兩篇文章,除了雞蛋里挑骨頭,沒有提出任何可以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的史料、證據,純粹是在胡攪蠻纏,是在無理詭辯。”有人評述說:“洪振快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誤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個英雄群體英勇抗敵的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產生質疑,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從而貶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這個評論指出了洪振快文章的實質。
我對政治右派、反共反毛分子毀害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所謂歷史學術研究文章做了個簡單的分析,認為此類文章有如下特點:1、所敘“事實”沒有出處,或出處不確切,或出處沒有權威性,或僅為少數人的言論,沒有其他證據的驗證;2、以某些人的只言片語,企圖推翻一些因時間久遠,已經無法證實的“事實”;3、以對無關緊要的細節的考證,否定主要事實;4、選擇性利用史料、證據,對不利于已的史料、證據的有意隱瞞。可以說這類文章并不難識別,讀一下就能知道它是惡意的,就能感知到它的丑惡效果。
《炎黃春秋》雜志社領導聘請楊繼繩、洪振快這樣的政治右派、反共反毛分子當雜志的主編,同意刊登他們的反共文章,是由于他們的政治立場是一致的。《炎黃春秋》從來不刊登中共抗日的文章,此次紀念抗日戰爭七十周年,不得不刊登一篇中共抗日的文章,結果刊登的是《鏡泊湖抗日之戰》。該文說,發生在1932年3月的鏡泊湖戰役,以共產黨員李延祿領導的700多人的抗日義勇軍,先后通過5次伏擊,5戰4勝,基本殲滅了日本關東軍天野旅團7000人,而自己僅犧牲了十幾個人。對此次戰役的戰果在抗戰史學界是存在爭議的,因為它基本來源于個人回憶和分析,沒有中國、日本史料證明。鏡泊湖抗日之戰是存在的,但對它的驚人戰果抗戰史學界基本是否定的。八路軍115師是中共最強的正規部隊, 1937年9月所打的平型關伏擊戰,也僅殲滅了日軍一千幾百人,自己死傷七八百人。平型關戰役被共認為抗日戰爭第一次大捷,轟動全國,而戰果大幾倍,犧牲很小的鏡泊湖抗日之戰,竟然很少有人知曉,被塵封了幾十年,這可能嗎?《炎黃春秋》的人是搞歷史的,不可能不知道這些爭論。他們是有意這樣做的,是要以此表明,中共抗日就是瞎吹牛。《炎黃春秋》對刊登洪振快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不做任何檢討,而刊登的唯一表現中共抗日的文章竟然是假貨,可見他們的政治立場。
我建議:國家應該制定《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
一、《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應該指出保護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重大意義,明確規定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絕不允許有人毀害。如果有人毀害,將受到法律的處罰。
二、《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應該規定:全社會應尊重、敬仰、緬懷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學習他們為國、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學校有義務對學生進行國家烈士、英雄、模范事跡的教育;在重要紀念日應舉辦各種紀念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活動等。
三、《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應該規定:不允許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進行攻擊、污辱、惡搞、詆毀。
四、《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應該規定:1、個人、單位發表、傳播毀害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信息的責任;2、網絡、新聞媒體、教育部門、文化部門、主管意識形態的單位、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對毀害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信息事件沒有禁止、處罰的責任。
五、在《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中要明確劃清歷史學術研究與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進行攻擊、污辱、惡搞、詆毀的界限,指出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進行攻擊、污辱、惡搞、詆毀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底線。要防止犯擴大化的錯誤,把真正的、嚴肅的、實事求是的、有根有據的歷史學術研究誤認為是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毀害。
六、《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應該規定,保護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譽,不但是國家烈士、英雄、模范本人和直系親屬的權利,而且是公民、有關部門、單位,檢察院的責任,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毀害者如何打擊、處罰:
1、公民有權力進行理性的評論、反駁、批判、譴責;
2、網絡、新聞媒體有權力,也有責任進行理性的評論、反駁、批判、譴責。新聞媒體有權力,也有責任對毀害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者進行禁聲、禁影、禁名。網絡有權力,也有責任對有關信息進行刪帖、削號;
3、毀害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者所在單位、部門有權力,也有責任對毀害者進行批評,令其做出深刻的檢查,給予行政處分;
4、政府的新聞媒體、網絡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有權力,也有責任對毀害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者進行查處。查處包括:警告、訓誡、令其做出公開的檢查、罰款、從事公益勞動、行政拘留;
我建議修改《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除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內容以外,還要專門規定,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保護。要擴大起訴資格范圍,除了英雄、模范本人和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直系親屬有權提起訴訟外。還要規定:公民和有關部門、單位也有權提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院審理認定為違法,可以判處:1、公開登報道歉,(如果拒絕,則公開登報譴責)2、賠償和罰金,3、從事公益勞動,4、行政拘留;
我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除了有保護公民名譽權的內容以外,還要專門規定,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嚴重毀害者要加大懲處力度。除了英雄、模范本人和國家烈士、英雄、模范的直系親屬有權提起訴訟外,公民和有關部門、單位也有權提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對于嚴重毀害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事件,檢察院有責任進行偵察和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認定為犯罪,可以判處:1、公開登報譴責,2、賠償和罰金,3、剝奪三年以下政治權利,4、刑事拘留、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讓公眾更加清楚什么樣的人是國家烈士、英雄、模范,民政部應該公布著名的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單。
中國一些政治性法律嚴重缺失。我除了此次建議制定《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保護法》外,還曾建議:一、制定《愛國和反叛國法》,在《刑法》中增設“叛國罪”,在《憲法》中恢復“打擊叛國活動,懲辦叛國者”的規定;二、制定“禁止對前黨和國家領導人,對重要政黨進行污辱謾罵、造謠誹謗”的法律;三、建議在<刑法>中設立“編造、傳播政治謠言、政治謊言,侮辱謾罵、誣陷誹謗政治人物罪”。只有實現初步的法治,規范言論自由,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在意識形態上反擊反共、反社會主義、反華的逆流,正本清源,才能為中國實現民主政治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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