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只有堅持反腐倡廉,國有企業才能做大做強做優
2015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吉林調研時對國企的貢獻給予高度肯定,強調國有企業是推進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堅持國有企業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動搖,堅持把國有企業搞好、把國有企業做大做強做優不動搖。
國有企業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基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國有企業為國家經濟騰飛和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做出了巨大貢獻。據財政部統計,2014年全年累計,全國國有企業營業總收入480636.4億元,資產總額達到1021187.8億元,利潤總額24765.4億元,應交稅金37860.8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27%。2014年,我國入選世界500強的94家內地企業中有83家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2014年度國家科技獎勵中,中央企業獲得96項,占總數的35.3%。國有企業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強力量。截至2013年底,全國國有企業(不含金融類)劃歸社保基金國有股權2301億元,占全部社保基金財政性收入的近40%;國有企業還承擔了大量的企業辦社會職能,包括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等,每年為此支出上千億元。
但在改革發展過程中,一些國有企業也逐漸暴露出管理不規范、內部人控制嚴重、企業領導人員權力缺乏制約、腐敗案件多發、企業國有資產監督不到位等問題。大力推進國企反腐倡廉建設已經成為掃清企業經營障礙、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中之重。
當前國企反腐倡廉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
1.違紀違法問題存在一定普遍性。截至2015年底,中央巡視組完成對55家國有重點骨干企業的巡視,國資委也將陸續完成對50余家中央一級國有企業的巡視。這些企業資源資金密集,體量龐大,涉及石油、煤炭、電力、航空等經濟命脈產業與基礎設施領域,但卻由于黨的領導弱化、組織渙散,其中一些企業暴露出來的問題相當嚴重。
一是生產經營中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極易發生尋租行為、利益輸送、權錢交易、關聯交易、貪腐等問題。這些問題頻發的風險點包括工程建設、投資融資、經營管理、產品銷售、物資采購、招標投標、勞務外包、資產收購、改制重組、企業并購等。
二是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力。有些國企“兩個責任”缺位,黨組對紀檢監察部門查案不夠重視、責任不落實,部分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責任嚴重缺失,對企業典型違紀違法案件沒有及時進行通報和警示教育,處罰偏輕且追究不力,用黨政紀處分替代刑事處罰等。黨的十八大以來,國企“四風”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存在屢禁不止、頂風違紀等問題。
三是“三重一大”制度執行乏力,集體決策管控存在不足。“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制度是對企業人、權、錢、物、事實行有效管控的民主決策機制。然而部分國企的執行并不理想,存在企業決策制度嚴重滯后,決策主體、決策分工、決策事項范圍明晰度低,實施辦法操作性不強,未建立跟蹤機制和事后評價機制,決策過程中有章不循,決策程序不規范,決策記錄不完整,應上會而未上會等問題。
四是國企對選人用人制度執行不嚴。表現為溝通醞釀不充分、民主推薦比例不高,干部任免透明度低,某些領導違反干部選用回避制度,違規越級提拔親屬,未經考察、臨時動議提拔,離任前突擊提拔,“帶病提拔”,“帶病上崗”,部分到齡領導延時退休,干部交流輪崗力度欠缺,領導監督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等。
2.腐敗窩案、串案較多。國企腐敗案件往往存在著縱向上的關聯性與橫向上的廣泛性特征,系統內部從上至下的多位高層、中層領導到基層骨干,各個平行部門、不同工種的分管領導均有牽涉。
涉案金額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億元,巨大的經濟利益是誘惑“原罪”的動力源泉。國企高管腐敗的負面示范是誘發其他領導、員工腐敗的重要原因,而一些“一把手”還充當眾多下屬的“保護傘”,其部分同僚、下屬或自愿或被迫地參與到“腐敗大計”,成為腐敗“朋友圈”的一員,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結成利益同盟。
資產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為貪腐人員利用制度漏洞提供了可乘之機。比如,少數國企對國有資產(包括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登記造冊中存在著少登記、不登記的現象,以致未能全面掌握國企資產整體狀況;缺乏對資產購入、使用、報廢等環節的動態監管;缺乏對無形資產的有效核算制度;在招投標過程中沒有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而實施暗箱操作等。少數腐敗人員極力拉攏財務人員從旁協助,并許諾重利誘其成為從犯,利用這些財務管理漏洞損公肥私,攪亂賬目,掩蓋罪證。
3.官商勾結,商商(國企、民企)串通的態勢呈現。不少國企高管因手握“金權”,甚至擔任起了某些政府官員的“金主”、“地下組織部長”和“賣官掮客”。于是,國企高管一旦落馬,通常會牽扯出幕后的“執牛耳者”,而政府官員被查,與其牽連的國企高管也紛紛落網。此外,以具有涉黑性質的四川漢龍集團劉漢案為典型的商商串通案件,則揭示出另一條利益輸送渠道,即國企與某些特殊民企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在失控的權力周圍構成了越結越密的關系網,共同腐蝕著公共資源,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4.國企紀檢監察部門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監督機制缺位。當前國企反腐倡廉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內部監控機制與外部監控機制的雙重弱化。
紀檢監察部門領導體制的設置存在權能倒置的結構性困境。各級黨委往往只強調對同級紀委的領導,缺乏接受同級紀委監督的意識。紀委在協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任務時,難以對同級黨委實施有效的監督,這是反腐的一個制度困境。特別是在國企,高管往往身兼數職,紀委面臨著權能不對等的結構性困境,很難超脫地履行監督責任。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雖然賦予了紀檢監察部門較多職能,如內部調查權、處理權等,但也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力量。
企業的自然屬性成為制約紀檢監察部門職能發揮的外部障礙。國企是一個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首要任務的經濟型組織。紀檢監察部門不是能夠創造利潤的主要職能部門,但卻對核心決策權擁有監督制衡職能,對決策權、執行權行使廣泛的監督權。這種天然的對抗張力從某種程度上突顯了紀檢監察部門在國企中的“尷尬”地位。
紀檢監察部門職能與精力的分散化影響本職發揮,降低了監管效力。除了承擔法定職能外,紀檢監察部門經常還要參與各種臨時性任務,充任各類議事協調機構的成員單位。過多臨時任務擠占常規工作,議事協調小組充當日常溝通機制等一系列矛盾,均使得紀檢監察部門產生了職能嚴重泛化的問題。而且,紀檢監察全面鋪開、多面出擊,使得其精力分散化,削弱了監管實效,降低了監督力度。
加強國企反腐倡廉建設的對策
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建設。在2015年初黨的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著力完善國有企業監管制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加強對國企領導班子的監督,搞好對國企的巡視,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管。按照這一要求,提升國企反腐倡廉建設成效,就必須健全內外雙重監控機制。
1.明確紀檢監察部門職能定位。縱觀當今世界,凡是運行較為成功的廉政組織的主要職能均為打擊腐敗,同時具有客觀中立的組織地位,不介入、不干涉監督對象的主業,不存在職責沖突的矛盾。應按照“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要求,以專職化取向重新定位國企紀檢監察部門職能,制定“職責清單”,規定國企紀檢監察干部不能分散精力,避免開展那些帶有應急性、運動化、碎片性特征的無關工作,集中所有紀檢監察資源以參與監督企業重大決策的整個流程,讓“監督、執紀、問責”三項主業強勁而持續。
2.提升紀檢監察部門的相對獨立性。鞏固改革成果,理順領導體制,形成監督合力。《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這表明,中央開始從傳統的雙重領導改變到更加側重于上級紀委領導,即半垂直管理,這有助于增強國企紀檢監察部門辦案的公正性與權威性,降低紀檢監察隊伍被腐化的可能性,并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掩護。因此,當前應該鞏固中央對紀檢監察系統的改革成果,堅持半垂直領導體制,整合各方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在時機成熟的條件下,可以根據國企的行業和系統特點,設立大行業和大系統紀檢組,由同一個紀檢監察組織對不同國企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避免當前國企內部紀檢監察組織受制于國企利益和領導意志的現象。
由國資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國企紀檢監察干部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考核和統一薪酬安排。過去國企紀檢監察干部的考核評價與薪酬高低均由企業自行決定,導致紀檢監察干部缺乏調查獨立性和工作積極性。因此,應由國資管理部門紀委擬定嚴格標準和實施制度,統一組織對國企紀檢監察干部的績效考評,依據考評結果對薪資等級、先進評定和職位升降提出意見和執行建議,在國資管理部門黨委審議通過后,下達企業執行,并做好落實檢查工作。此外,業務積極、表現突出的國企紀檢監察干部還應該憑借出色業績而享受辦案補貼與成果獎勵。
國企紀檢監察干部的提名權、考察權和任命權,分別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國資管理部門黨委和紀委協同管理。針對以往國企紀檢組長、副組長均由企業黨委或國資委提名產生,背景和來源多元化,人員水平良莠不齊、推諉職責等問題,今后應由國資管理部門紀委提出人選,上級紀檢組織對候選人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品性閱歷等嚴格把控,會同組織部門和國資部門的多方審查,最終由國資部門黨委行使任免權。國企紀檢監察干部從提名、考察到任命歷經多個上級部門的層層把關與多重考驗,從而形成一股從上級“空降”國企的制衡力量。
3.強化執紀問責力度。主體責任的落實關鍵在于對“一崗雙責”的追究。應制定將“兩個責任”納入企業職工業績考核的管理辦法,把落實“兩個責任”情況與團隊和領導干部個人的KPI(關鍵績效指標)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剛性兌現,責成責任主體簽署責任書,對落實“兩個責任”不力的部門進行問責與懲處。與此同時,實行“一案雙查”,對不敢抓、不敢管、監督責任缺失的紀檢監察干部同樣予以嚴格問責。實施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與開展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出臺規定禁止國有企業與其領導人有特殊關聯的企業進行業務往來。
4.建立監督信息共享聯動機制。針對當下不同監督主體互不聯通的監管信息“碎片化”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提出要筑牢“四道防線”,即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專項監督和社會監督,并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
據此,一方面,應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管合力。確立由國資監管機構、國企監事會、國企紀檢監察部門、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審計機關等多家單位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實行經濟運行監督、監事會監督、紀檢監察監督聯動,使內外監督部門互享監管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形成內外監督機制。另一方面,還要完善違法問題移送制度。對于國企紀檢監察組織、審計部門在監督中發現的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建立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案件移交制度,同時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配合調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來源:《紅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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