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劉剛對什么是超剝削、當下的經濟發展如何縱容了超剝削進行探討。最終依舊討論了階級斗爭問題。如果繼續縱容這種對勞動者的不保護政策,不珍惜中國寶貴的社會主義遺產,中國必將重蹈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覆轍。
一、共識:“超剝削”的概念、存在性、影響與去向
“超剝削”或“超級剝削”一般是指勞動報酬低于勞動力價值的情況,依據其實現方式的差異,“超剝削”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初次分配中勞動者所獲報酬低于其勞動力價值——現有討論中多指這種形式,本文也主要從這個方面進行探討。第二種形式:資本除在初次分配中拿走剩余價值m外,還將剝削延伸至勞動者生活領域,拿走勞動者報酬v中的一部分,導致勞動者實際工資和最終可支配收入低于勞動力價值。老田的觀點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第二種形式的“超剝削”。筆者認為這種形式的超剝削同樣需要從整體經濟體制和生產力的視角上重新認識,但受篇幅和精力所限,本文集中討論第一種形式的“超剝削”。
第一種形式的“超剝削”一般與“農民工”的非正式就業有關。在政治經濟學中,這種情況也被稱之為農民工的“半無產階級化”(可參見潘毅和孟捷兩位老師的系列研究)——勞動力的雇傭在城市,勞動力的再生產在農村,城市就業所獲的勞動報酬只是家庭勞動力再生產支出的一部分,低于其勞動力價值。如果按城市生活成本計算農民工家庭生活的勞動力再生產支出,其勞動報酬與勞動力價值之間的差距還會更大。這種“超剝削”現象可能不僅局限于“農民工”群體。農民工的大規模流入也加劇了城市就業壓力,抑制了城市勞動者工資的上漲。從而導致中國工資水平整體偏低,部分城鎮勞動者工資也低于其勞動力價值,形成城鎮勞動者的“超剝削”。討論中關于“血汗工廠”的普遍性,李民騏老師與盧荻老師存在爭論。其實,“血汗工廠”的概念相對模糊,難以確定其存在范圍的大小——但是,如果按勞動報酬或家庭收入低于勞動力再生產價值來考察“超剝削”的范圍——可以確定,我國的“超剝削”情況的確在很大范圍內存在。這方面,張晨和馮志軒的實證研究具有較好的參考價值(張晨、馮志軒:《資本積累視角下的勞動力價值:識別、測算與中國現實》,《經濟學家》,2014年第6期)。
“超剝削”既有其增長效應,也存在明顯的危害。“超剝削”意味著低成本高利潤,一方面加速了資本積累,另一方面吸引更大規模的國外投資進入中國,加速了中國的經濟增長。另一方面,“超剝削”和低工資的存在,也導致中國產業資本形成對低工資高利潤的“路徑依賴”,導致資本積累依賴低端技術的規模擴張,是中國制造業長期處于全球價值鏈低端環節的重要原因,限制了生產力的提高。同時,大規模低端擴張的結果是在勞資結構上形成持有大規模資本的少數資本家與大批低收入勞工的對立,形成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收入分配的分化加劇了國內消費市場的需求不足,導致中國經濟高度依賴國外市場和外國直接投資。因此,這種以“超剝削”為中心的低端增長模式亟需轉型,相應的“超剝削”問題亟需治理,改革其背后的體制性因也勢在必行。在這一點上,參與爭論的學者似乎沒有太大爭議。因此,可以說,爭論所關注的是一個正處于消失之中的體制框架、增長模式和經濟結構。筆者對這些體制、模式和結構的辯解,也僅限于思辨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世界資本主義的關系,并非支持這一體制的延續。討論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告別這一體制,如何治理“超剝削”,拿什么抵抗新自由主義。這也表明討論參與者的目的都集中于抵抗新自由主義,完善中國的社會主義體制,推動中華民族的復興。筆者也希望在這個指向上與討論者進行建設性的誠懇探討。
二、是新自由主義導致的“超剝削”和高增長嗎?
涉及“中國的新自由主義”,需要做一個簡單的概念澄清。一般而言,新自由主義不再指具體某一個方面的政策,而是被視為一種整體性的社會體制,即積累體制或積累的社會結構(SSA)。中國是否形成了整體性的新自由主義體制,學界存在不同觀點。如大衛·哈維評析了中國的新自由主義體制,而大衛·科茨則列舉了中國“抵抗”新自由主義體制的幾個具體方面:“也許在新自由主義趨勢方面,最重要的一個例外就是中國。通過以市場力量和私有企業逐步取代中央計劃和國有資產,并向世界資本市場開放,中國從1978年開始打破政府社會主義。然而,與新自由主義模式相反的,在中國,通過旨在促進經濟快速增長的積極的宏觀政策、大力投資基礎設施、對主要銀行實行國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政策以及政府對貿易和資本流動的管制,國家依然保持其結發展進程的控制。中國引進新自由主義的主要特征是:廢除社會福利項目和政府教育資助,并將大多數(雖然不是全部)國有企業私有化”。簡言之,科茨認為中國存在新自由主義政策,但是尚未形成整體性的新自由主義體制。本文提到的中國的新自由主義均指上述政策因素,而非整體性體制。其實“中國的新自由主義”這個提法,其使用范圍主要限于部分左翼學者,真正的新自由主義學者往往認為中國的新自由主義政策還不夠“合格”。
討論中似乎已經形成這樣一個共識,是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對外開放政策、國企業改制(私有化)、招商引資,以及勞動保護的不足等“新自由主義”導致了“超剝削”和低工資背景,從而吸引了大規模的外國直接投資(關于外資所占份額的大小也存在爭論),加速了資本積累,形成了經濟的高速增長。簡言之,中國追求高增長的新自由主義導致了中國的“超剝削”和一系列危害。這一認識似乎沒有遭遇太大的分歧。然而細究其中的邏輯不難發現:一旦這種認識被確立下來,結論的基本方向就已經大致確定——如果“超剝削”及其危害都是“新自由主義”導致的,那么,中國的高增長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國的新自由主義政策。因此,治理“超剝削”的對策,也必然指向抵抗新自由主義的階級斗爭——其他的爭論只是認識角度或具體細節的差異而已,不再影響結論的大致方向。然而,正是在這個基本問題上,筆者認為,上述認識可能忽略了背后的生產力邏輯和中國經濟發展的真實歷史,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校正其中的片面性,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考察中國經濟體制的整體性視角。
上述觀點隱含這樣一種邏輯:低工資本身就具有吸引資本流動,擴大生產規模,推動經濟增長的作用。按這個邏輯,落后地區以低工資參與全球產業分工,似乎是“水到渠成”的自然結果。中國學者一般將這種邏輯視為經濟增長的“勞動力成本優勢”。長期接觸“比較優勢戰略”和“勞動力成本優勢”的國內學者,也更容易接受中國通過“新自由主義”政策融入世界資本主義,從而實現經濟增長的結論。然而,事實可能沒有這么簡單。在這個問題上,中印比較的視角可能有助于我們澄清相關誤解。
李洪彬等人比較了“亞洲五國”的勞動力成本。同時,程姝等人也比較了中國與印度的城市化水平。兩方面數據的對比,明顯不符合上述“比較優勢”邏輯。我們可以看到,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印度的勞動力成本明顯高于中國,中國具有勞動力成本優勢。但是,這一時期中國的城化率卻低于印度,且并未顯示出明顯的趕超趨勢。然而,在1990年前后,中國的勞動力成本上升并超過印度,中國不再具備超過印度的勞動力成本優勢。但是,正是從這一時期開始,中國的城市化過程明顯加速,中印之間的城市化水平形成明顯的差距。這一時期,也是中國制造迅速崛起成長為“世界工廠”的關鍵時期。
其實,簡單追究其邏輯就會形成這樣的疑問:全球范圍內工資和收入水平低于中國的國家和地區廣泛存在,為什么大規模產業擴張只出現在中國?尤其是中國收入水平的上漲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已經逐步超過了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這些同樣具有人口優勢的國家為什么沒有像中國這樣迅速發揮出來呢?也許有的學者會認為,這是因為中國實行了自由化、私有化的新自由主義政策。這種觀點同樣經不起推敲:眾所周知,新自由主義政策執行最為徹底的國家并非中國,而是拉美、東南亞和部分東歐國家。而這些國家的狀況,不僅沒有超過中國,甚至不如其他未實施新自由主義政策的發展中國家。
所以,低工資和“超剝削”也許在中國模式的起步階段充當了“必要條件”。但是,并不能成為其“充分條件”。理解中國大規模的產業擴張和高速的經濟增長,解釋這種增長形成的生產力進步,僅考慮中國的新自由主義政策(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場化),是明顯不足的。新自由主義遠不能概括中國經濟體制的全部,無法解釋中國的經濟增長和生產力提高。這里尚未被考慮的因素,才是中國“抵抗”新自由主義的關鍵。而這些因素,在現有的討論中似乎尚未涉及。其中大家關于國有經濟份額的討論也難以回答這一問題。更進一步,國有經濟同樣存勞動代理和勞務外包等非正式勞工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國的“超剝削”——即使認為國有經濟的勞工狀況優于其他所有制,對“超剝削”具有抵抗作用,也難以解釋中國經濟高增長的獨特性。因此,國有經濟的作用不應局限于其對勞資關系的影響,而應考慮其在宏觀經濟動態穩定中發揮的作用。這一點暫不展開——現在需要解決的是在國有經濟份額之外尋找中國區別于新自由主義體制,推動經濟增長的體制性因素。
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超過了既有經濟發展理論和城市化理論的傳統觀念。依據劉易斯經典的二元經濟模型,城市現代產業能夠提供高于農村落后產業的勞動報酬,因此會推動勞動者從農村向城市轉移,啟動“城市化”進程,實現經濟增長——二元經濟結構將最終消失。而我們前面的介紹表明,并非所有的發展中國家都可以順利完成這一過程。僅存在勞動者收入水平差距,不足以啟動一國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二元經濟不會自動消失。因此,相應的人口規模優勢,和剩余勞動力資源,并不能自然而然的轉變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人口紅利”。即使是推行相應的新自由主義政策,也難以實現。在這方面,印度和部分拉美國家就是典型的案例。
如果將中國與印度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一個關鍵性的制度差別可能發揮了重要作用。那就是農村土地制度的差異。相對于中國的“土地革命”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印度的土地私有制大范圍存在,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是沒有土地權益的佃農階層。這種情況下,很多農民在進入城市就業的同時,就失去了鄉村經濟所提供的保障條件。在城市失業的人口難以返回農村生活,容易進入城市貧民窟,對城市化進程造成阻礙。其中的風險也反過來強化了農民對于農村經濟的依賴,降低了農民向城市流動的能力和積極性,導致印度的人口規模難以有效的轉變為人口紅利。
相比之下,中國的農民工流動,具有水平較低但是非常普遍的“土地保障”。離開農村進入城市就業的農民工隨時可以返回農村從事農業生產。其土地經營權為城市就業提供了水平較低但客觀存在的失業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正是這個保障因素為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農民工群體——也使得城市在推進產業擴張的同時,幾乎不需要顧慮經濟波動形成的就業壓力和社會保障成本,從而為中國以最快的速度釋放超大規模的人口紅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中印之間的另一個重要差異就是兩國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投資存在天壤之別。中國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產業園區和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成為政府撬動企業的大規模生產性投資提供了關鍵的物質條件。這其中,城市土地公有制基礎上的土地收入歸公,為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關鍵的體制保障。政府將主要財力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投資,也體現了中國經濟體制以生產中心的政策導向。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中國形成了以產業資本為主導的“世界工廠”模式,明顯區別于西方發達國家以金融資本為主的金融化模式。
可見,中國的“超剝削”和低工資之所以能夠形成經濟的高增長,大幅度地提高生產力,其體制背景不僅在于中國體制中存在市場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的新自由主義政策,更在于這些得以實施的前提和基礎是中國在“土地革命”基礎上建立的農村土地公有制、土地權益均等化和城市土地收入歸公的社會主義基本制度。也許這種社會主義土地制度才是中國得以“抵抗”新自由主義,沒有像拉美各國那樣因為實行新自由主義政策而陷入衰敗的體制背景。
三、“超剝削”只是一個生產關系問題嗎?
除上述體制性因素,另一個關鍵的邏輯未能引起充分重視:“超剝削”不僅是上生產關系問題,也是一個生產力問題。在我們批評“超剝削”的制度背景的同時,可能忽略了以下兩個基本問題:中國的“超剝削”并非中國改革開放“與生俱來”的現象;超剝削的形成和消失主要取決于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從農村到城市的農民工流動,尤其是跨區域的農民工流動,是中國勞動者報酬低于城市生活水平的關鍵因素,也是中國“超剝削”的主要體現。而這種現象在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并未如此普遍。一個已經被忽略的基本事實是: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中國農村剩余勞動的轉移主要流向本土的“鄉鎮企業”。“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成為當時農村剩余勞動轉移的重要特征。在這種背景下,農民的勞動力消耗和勞動力再生產都集中于農村,是當時鄉村經濟系統中的構成部分。勞動報酬低于勞動力再生產成本的狀況并不突出。同時,農民工也未形成對城市就業的壓力。然而,這一時期的生產力水平是相對較低的——今天我們批評中國制造業依賴勞動力成本優勢的同時,容易忽略一個重要的經濟史事實:1980年代和1990代初“鄉鎮企業異軍突起”的時期,才是中國完全依賴勞動力成本的典型時期。今天“鄉鎮企業”已經淡出了人們的視野,大量的鄉鎮企業隨著實力的提升進入城市產業園區。更高條件的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成為企業競爭力的構成部分,完全依賴勞動力成本的鄉鎮企業已經失去其競爭優勢。生產力的發展的不平衡性,導致部分農民工所在地(家鄉)的生產條件嚴重滯后于先進地區,大量農民工需要通過跨區域流動尋找更高的生產條件與合適的就業崗位。可見,導致農民工流動的關鍵就是跨區域的生產條件差異,即生產力發展的不平衡性。簡言之,“超剝削”背后存在一個重要的生產力邏輯:勞動力所在地的生產力水平嚴重落后于其流向地的生產力水平,且兩者之間的差距明顯超越了城鄉雙向流動形成的成本。
從生產力的角度來看,“超剝削”背后還包含著生產力發展對勞動力價值的影響。不同生產力水平所對應的勞動者素質和勞動力消耗程度不同,勞動力的再生產成本也存在相應差異。農民工從低生產力地區向高生產力地區的流動過程中,面對的生產流程、技術條件和操作難度不斷提高,也對農民工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高強度的勞動力消耗,對應著更高的生活水平的勞動力再生產條件。如果考慮到培養子女的勞動力再生產支出,那么,隨著一國生產力水平的持續提高,人們對未來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的期望提高,其勞動力再生產的支出水平也會相應更高。同時,跨區域的勞動力流動也要求勞動者需要參照更高生產力水平所要求的勞動力素質和勞動力消耗程度,確定其子女的勞動力再生產水平,為其子女提供更高的勞動力再生產條件。這一背景,也在客觀上導致勞動報酬低于勞動力再生產成本的“超剝削”現象愈加突出。
綜上所述,“超剝削”既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又是生產力發展水平不足(不平衡)的結果,是一個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現象。因此,終結“超剝削”的關鍵,不僅在于推動相應的“階段斗爭”,降低資本對勞動的剝削程度,更在于解決其背后的生產力發展不平衡。當然,這一問題的解決不需要實現生產力發展的完全平衡,只要兩地之間生產力水平差距低于勞動力雙向流動成本就足以改善這一問題。在筆者看來,金融危機后中國工資水平的提高的關鍵也在于此(詳見本文第五部分)。
我們可以做一個簡要的概括:新自由主義政策對“超剝削”的出現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不能構成其“充分條件”。中國農村土地公有、土地收益均等化、城市土地收入歸公和以生產為主導的政策導向等社會主義體制背景,才是新自由主義政策在中國“奏效”的關鍵。“超剝削”是這一體制支撐下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的階段性現象。簡單將“超剝削”歸因于“新自由主義”,可能忽略了中國抵抗新自由主義的關鍵性途徑:社會主義基本體制和生產力的發展。
四、階級斗爭能抵抗新自由主義嗎?
在討論中,階段斗爭對新自由主義的抵抗受到重視,并提出了“誰來抵抗”的問題。客觀分析這一問題,需要了解一下新自由主義的發展史與核心特征,分析勞動反抗資本的階級斗爭能否抵抗新自由主義體制。
潘毅老師和盧荻老師已經對新自由主義的發展史進行了比較清楚的概括。這里我們明確一點:從既有的概括中可以看出,新自由主義的演變過程體現為“資本—國家—勞工”三方權力結構的演變。二戰后“調節型積累體制”的核心特征就是國家對于勞工的賦權。工會的“集體談判”獲得了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同時,工會組織等勞工團體又通過選票和社會運動對政黨進行支持,形成國家政權與勞工組織相配合治理資本強勢的權力結構,即資本、國家和勞工“三方制衡”的權力結構。新自由主義的基礎就是國家政權重新打擊工會和工人運動,從而導致“三方制衡”權力結構瓦解,將資本的權力“解放出來”。基于上述認識,關于新自由主義的治理可能存在習慣的“逆向思維”:重新將國家政策導向對勞工和工會組織的支持,重建“三方平衡”的權力結構——這似乎可以回答劉世鼎提出的“誰的抵抗”,或者“由誰來抵抗”和“如何抵抗”。
然而,討論中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是,隨著新自由主義的發展,國家重建“三方制衡”權力結構已經越來越難——新自由主義的發展史表明,隨著新自由主義的發展,這種“抵抗”已經很難奏效。雖然1980年代的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國家政權強化資本權力的政策導向。但是并不能以此認定國家政權依然有能力重新將資本裝回“三方制衡”的“籠子”里。隨之而來的資本全球化擴張和金融化過程,推動新自由主義從一國范圍內的積累體制上升為全球性積累體制——資本的權力已經明顯超出國家政權的治理范圍。早期新自由主義體制中資本的強權很大程度上與本國的非正式勞工有關——國內的非正式勞工形成了對正式勞工的替代,以勞務代理和勞務外包為代表的“靈活就業”使資本在工資的議價談判中“全身而退”,形成強權地位。而隨著全球生產網絡的發展和跨國勞務外包的興起,跨國“邊緣勞工”已經逐步替代國內非正式勞工成為勞資權力結構的“外部壓力”。在這種背景下,國家政權已經由資本的“管理員”演變為資本的“服務員”,一國經濟社會已經從資本賴以生存的“立足空間”演變為僅供資本選擇的“投資環境”。除非各國政府協調統一,否則以利潤為導向的資本流動,可以通過“用腳投票”將某一地區的經濟“邊緣化”,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尋求新的“投資環境”。如果說早期的新自由主義體現為資本以“安分的勞工”替代其他勞工,導致“去工會化”,那么,上升為全球性積累體制的全球新自由主義則表現為以“安分的地區”替代其他地區,導致了政府退出市場監管的“小政府”思潮。
除了全球化趨勢,金融化趨勢的推動也進一步弱化了工會和國家對資本的約束能力。金融資本對實際經濟的掠奪繞開了產業資本需面對的產業工人和工會組織,其統治方式和獲利渠道更為“間接”。同時,政府財政支出和工人的福利保障,又反過來受到資本市場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受控于金融資本。簡言之,全球化和金融化的推動下,保留國家對工會組織的支持,允許大規模工人運動的存在,也很難重建“三方制衡”的權力結構,難以實現對新自由主義體制的對抗。例如,多數西歐國家和部分北歐國家實行的“社會新自由主義”體制,執行了私有化、自由化和金融化政策,但保留了工會的集體談判和影響力。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這種體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勞工群體的社會福利。然而,金融危機爆發后,這一體制還是表現出了明顯的資本極權化特征。這些歐洲國家實施自由化政策的直接結果是加入歐元區后放棄了國家調節的貨幣政策。而這些國家勞動群體的社會福利依賴于國家財政,財政收入則受制于國債市場。面臨“主權債務危機”的壓力,各國政府被迫壓縮勞工福利、延長退休年限、加速國有資產私有化、縮小政府的支出規模與權力范圍——資本在危機后的利益分配中獲得了全面勝利。工會和社會群體雖然可以通過選票和社會活動參與博弈過程,但其影響只限選擇向資本讓步的具體執行者和執行細節,無法改變福利損失的最終結果。
當然,這并不表明,勞工保護和工會運動已經沒有任何“生存空間”。資本抑制工會運動和工資上升的目的依然在于追求更高的利潤。因此,政府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工會通過集體議價提高工資,主要取決于當地的投資環境能夠提供多大的利潤空間。老田在討論中強調的“級差地租”的確存在。對于全球資本流動和相應的“抵抗”而言,關鍵的“級差地租”是產業資本的基礎設施、供應鏈和市場規模——這些方面的條件差,會倒逼工資下降;這些方面的條件好,則能為集體談判和工資議價提供更大的空間。在全球新自由主義體制統治世界經濟的背景下,一國和一個地區的階級斗爭只能成為“抵抗”新自由主義的“手段”,不構成抵抗的“實力”所在。相對于“誰的抵抗”、“如何抵抗”,“憑什么來抵抗”和“有多大的力量來抵抗”顯得更為重要。
這里蘊含著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辯證邏輯。決定一個地區利潤空間大小的投資環境和生產條件就是所在地區的生產力水平。勞動保護和階級斗爭,對于倒逼產業升級,轉變發展方式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這種作用依然是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作用——這種作用的發揮同樣需要以當地的生產力水平為基礎。
五、工資上漲是階級斗爭和集體談判的結果嗎?
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中國的工資水平出現了明顯的上升。工資增長速度甚至超過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從而導致勞動報酬在國民收入中所占份額的提高(見圖3)。
圖3的結果也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2008年后工資上漲的影響。目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2008年前,工資上漲速度與勞動生產率的上漲速度相一致,經濟增長處于良性趨勢;此后工資上漲速度超過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對于經濟增長是不利的。需要明確的是,勞動生產率在指標上就表現為單位勞動的平均產出即平均收入水平。勞動生產率與工資同步上漲的情況下,不會出現勞動報酬所占份額的下降。而實際情況是,2008年以前,我國勞動報酬所占份額持續下降,表明工資上漲速度明顯滯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這也是我國提出“包容性增長”,要求“提高勞動報酬占收入的比重”,強調經濟發展“分享”理念的原因所在。要提高勞動報酬在收入中的份額,工資增長速度高于單位勞動力平均收入的增長速度,即高于勞動生產率進步速度,是唯一手段——在當前條件下,指責工資增長速度高于勞動生產率進步速度,無異于保持勞動報酬份額處于低水平,是違反“分享”和“包容”理念的,是沒有道理的。
2008年后工資水平和勞動報酬所占份額的提高,一般被視為中國抵抗新自由主義的重要成果。李民騏老師認為這是中國勞動者階級斗爭的結果。實際情況似乎也支持這一判斷:2007年“勞動三法”,即《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同一年頒布實施。此后勞動仲裁數量激增,工人罷工和集體議價的情況也迅速增加。因此,也有觀點認為,中國工資水平的上漲與勞動保護政策的推進有關。需要強調的是,這一政策的有力推動,不應視為中國的新自由主義政策——實際上,這一政策是對過去新自由主義傾向的有力校正。另一方面,將工資上漲歸于《勞動法》實施后的集體議價或階級斗爭,也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誤導性。
一個需要關注的事實是,2008之后,工資上漲趨勢變動明顯的并非工會組織相對完善、“集體談判”能力相對更強的城鎮勞動者,而是農民工。2008前后城鎮勞動者工資上漲趨勢并未出現明顯的變化。如果將工資上漲的歸因于“集體談判”,那么,農民工工資的上漲幅度應該低于城鎮居民。因為后者的勞動組織程度和集體談判能力比農民工要高得多。而實際情況卻之與相反,雖然農民工工資依然低于城鎮職工工資,但就其上漲趨勢而言,農民工工資的上漲趨勢在2008年前后出現了明顯的“轉折”,其趨勢變動程度明顯大于城鎮職工工資。
因此,以《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的階級斗爭和集體談判解釋工資水平上漲,至少對于農民工工資上漲的解釋力相對較低。由于頻繁的流動性和就業的非正式特征,農民工往往難以形成穩定的工會組織,其集體談判能力對工資的影響,相對較低。在“勞資談判”中,農民工較之城鎮從業人員更具威力的“談判手段”,并非“集體談判”,而是農民工“用腳投票”的長距離流動性。這種流動性,可能在勞動力市場總體上供大于求的時候杠桿化地抑制農民工工資的上漲,也可能在勞動力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杠桿化地加速農民工工資的上漲。
因此,2008年工資上漲,還存在另一種可能更合理的解釋:在政府主導下的經濟發展模式下,2008年金融危機后,政府主導下的生產條件變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資的波動。應對金融危機,中國實施了著名的“四萬億”國債刺激政策,同時,允許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舉債融資,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投資。對于大量“中西部”地區的地方政府而言,這些資本大量用于其“工業園區”的建設。這些地方政府的“GDP競賽”演變為“承擔產業轉移”的“招商引資”競賽。這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對農民工流動的“截流”。從而啟動了新一輪的農民工跨區域流動。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勞動力市場的需求迅速增加,影響了勞動力的供求結構,導致農民工工資上漲。同時“人口紅利”下降和勞動力市場供給減少也為需求拉動工資上漲提供了供給側的基本條件。但是,如果只考慮“人口紅利”的削弱,忽略2008年勞動力需求的增長,難以解釋農民工工資增長趨勢在短期的波動。同時,在農民工的流動方式也出現了新的變化:面向大城市的“雙向流動”開始下降,面向中小型城市產業聚集區的單向流動增加——“農民工進城定居”開始在中小型城市大量出現。而這一變化,一方面推動了農民工工資的上漲,另一方面也切合了“提高勞動報酬份額”、“新型城鎮化”和“農民工市民化”的結構性改革方向。
一般來說,勞動三法實施后,工會組織強化和“集體談判”的全面展開,可能需要一個相對較長的組織學習過程和推廣過程。因此,在短期內因《工會法》形成大范圍“集體談判”,最終導致工資普遍上漲的可能性并不大。短期內的變化可能與勞動三法對工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非法用工現象的治理有關。這此權益的維護在現實中體現為工人勞動合同的簽約率大幅度提高,工人所獲得的保障條件和工作條件有所改善,對工資的克扣現象明顯下降,不合理的傭工條件被抑制等。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勞動三法和相應的勞工保護推動了工資的上漲,這種上漲也不同于工人爭取更高利益的“集體談判”下的工資上漲,更多的情況可能是對于前期勞動力市場上突破《勞動法》底限的不合理傭工的“校正”。因此,將2008年金融危機后工資水平的上漲歸因于“集體談判”可能高估了“集體談判”的短期影響,而忽略了其背后的體制性背景和生產力邏輯。
將工資水平提高歸因于階級斗爭和“集體談判”的另一個不良后果就是容易引發社會對于《勞動法》和“集體談判”的恐慌。在這種背景下,勞動法校正部分非法傭工現象形成的勞動者福利提高,反而會被誤認為階級斗爭和“集體談判”將工資推高至超越市場條件和企業能夠接受范圍的結果。同時,勞動力市場合法化和市場供求結構變化形成的工資短期波動,也會被誤認為階級斗爭和集體談判的結果,從而使社會各界認為,后續的階級斗爭和集體談判會導致工資在長期延續當前階段的上漲趨勢,對勞動三法的長期影響和制度意義形成誤判,從而不利于治理“超剝削”,抵抗新自由主義。
六、不是結論的總結
校正勞動力市場對勞工保護的不足,以高壓態勢執行“勞動三法”,是迫使中國企業擺脫對低端勞動力成本依賴,推進產業升級的關鍵戰略。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前圍繞這一主題展開的爭論,尤其是保護“勞動三法”的斗爭,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本文也嘗試在此方向上提出一些補充性觀點:“超剝削”不僅是個生產關系問題,也是生產力發展不平衡的結果;要抵抗新自由主義,光有社會主義價值取向和階級斗爭是不夠的,關鍵看當地的生產條件和生產力水平;我們當前能夠積極推進中國的勞動保護進程,關鍵在于中國當前的“世界工廠”地位和生產力大發展,而這些發展,不能僅僅歸因于新自由主義和市場化改革,而應看到中國經濟發展的關鍵是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建立于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體制之上;盧荻老師曾提出“批判應該批判的,珍惜應該珍惜的”,今天在我們批判勞動保護不足,保衛“勞動三法”的同時,也應看到,中國體制中的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因素,依然是推動中國經濟崛起的關鍵力量,是我們抵抗新自由主義的過程中最關鍵體制依托,值得我們認真“珍惜”,甚至需要通過斗爭去保護其合理的因素不致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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