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四川閬中農民工討薪引發(fā)暴力事件,當地法院通過公判大會判刑。公判這個處于法律灰色地帶的法律過程,沉寂一時后再度引起爭議。
早在1988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聯合下發(fā)《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規(guī)定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都是違法的。
公判大會這種把被告人帶到公開場合當眾審訊的做法,被視為有辱被告人,侵犯人權及隱私之嫌。民國時期有警察抓人后游街示眾的記載,但形成制度化操作是1949年之后,尤其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期間,不時針對勞教犯舉行公審大會。近年公判的情況已有減少,但仍時有聽聞。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前天在江南街道辦舉行公開宣判大會,對八名討薪民工妨害公務罪進行了集中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從六至八個月不等,其中兩名案情較輕者獲緩刑。
案情顯示,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閬中市學府花園項目部,索要該項目拖欠的工資無果。在八名被告中的張某、戚某的煽動下,大批民工前往南津關古鎮(zhèn)旅游景區(qū),堵住景區(qū)大門不準游客進出,以此方式索要工資。
民警嘗試勸解時,張、戚兩人起哄,謊稱“警察打人”,煽動另三名被告人曹某、歐某、王某將一名民警圍住、抓扯、推搡,并強制將其挾持至市政府,以迫使政府向開發(fā)商施壓。他們沿途引來市民圍觀,一度造成交通要道堵塞。
八名被告中的曹、董、歐三人后被抓獲,其他被告也隨之投案。事后,有兩名被告的家人多次上門向上述被挾民警賠禮道歉并獲諒解。但檢察機關認為八名被告的行為性質惡劣,還是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
在前天舉行的公判中,八名被告對案情、罪名均無異議。
法官認為,勞動監(jiān)察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都是民工討薪時可以求助的對象,農民工討薪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如果以過激方式討薪而犯法,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廣大民眾以此為戒,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莫因過激行為從受害者變?yōu)檫`法者。
當地司法機關舉行公判大會,目的顯然是借公示發(fā)揮震懾、警惕作用,但這種做法也引起了爭議。
不少網民對討薪民工表示同情。有網民說,“應該連開發(fā)商一起判刑”,“這是在自打臉,有關部門能有所作為,民工會這樣嗎?”,“狐貍偷了兔子的蘿卜,兔子上門討要,最后反被狼判了刑。”
2014年湖南華容縣舉行的一次公判也曾引起爭議,當時有5000多人觀看了八名嫌犯的公判。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當年接受財新網訪問時指出,嚴格禁止公判大會已是司法界共識。他建議中央下令嚴禁公判,因為這關乎人權,也涉及司法文明。他認為法院不可能不清楚,這種公示性的判決并非等同于審判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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