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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狀告紅歌會網侵犯其名譽權的洪振快本人今天并未出庭,只是由其代理律師出庭。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楊松律師正義凜然,為紅歌會網提供無償法律援助,應訴洪振快。
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受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指派并接受深圳市紅歌會文化咨詢有限公司和劉宏泉先生委托作為其代理人參加本案的審判活動。現根據庭審調查反映的事實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一、事情的起因是洪振快惡意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侵犯社會公共利益。
誠如公眾所知,洪振快數年來,屢屢通過造謠污蔑等惡毒方式抹黑詆毀我國抗日英雄群體——狼牙山五壯士,早已引發社會公眾強烈憤慨。
2013年8月27日,新浪微博網名張廣紅發布信息,稱狼牙山五壯士實際上是幾個土八路,當年逃到狼牙山一帶后,用手中的槍欺壓當地村民,致使當地村民不滿。后來村民將這五個人的行蹤告訴日軍,又引導這五個人向絕路方向逃跑……網民張廣紅被抓獲后,承認自己虛構信息散步謠言的違法事實,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9月9日時任炎黃春秋雜志社執行主編的洪振快在財經網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文中寫道:據《南方都市報》2013年8月31日報道,廣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間將一位在新浪微博上誣蔑狼牙山五壯士的網民抓獲,以虛構信息散步謠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七日。所謂“誣蔑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其來有自。據媒體報道,該網友實際上是傳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貼吧一篇名為《狼牙山五壯士真相原來是這樣!》的帖子。該帖子說:五壯士五個人中有三個是當場被打死的,后來清理戰場把尸體丟下懸崖,另兩個當場被活捉。只是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又從日本人手上逃了出來。
2013年11月8日洪振快上《炎黃春秋》雜志發表了其本人撰寫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該文分為幾個部分,分別為“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文章通過援引不同來源、不同內容、不同時期的報刊資料等,對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中的細節提出質疑。明眼人不難看出,這種所謂質疑實際上就是洪振快借“歷史還原”、“學術討論”的幌子對烈士進行堂而皇之的侮辱和丑化。由此便引發了社會公眾的憤怒,理所當然地遭到來自各個方面的痛斥。一時對洪振快的強烈譴責和聲討鋪天蓋地。劉宏泉作為狼牙山五壯士英雄連連長的兒子自然也合乎情理的置身于這聲討的洪流。這就是本案的全部起因。
二、與本案相關的事實早有生效判決書予以認定,北京市兩級人民法院也對洪振快惡意侵權行為作出伸張正義之公正判決。
2015年8月,狼牙山五壯士葛振林后人葛長生、宋學義后人宋福保在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就前述洪振快惡意侮辱和丑化狼牙山五壯士之言論起訴洪振快侵犯葛振林宋學義名譽。該法院經審理在判決中認定了前述事實。
該判決認為,“狼牙山五壯士”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被告洪振快發表的兩篇文章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通過強調與主要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及其事跡的細節產生質疑,從而否定主要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因此,被告實施了侵害名譽、榮譽的加害行為。并且,案涉文章經由互聯網傳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傷害了原告的個人感情,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被告作為生活在中國的一位公民,對“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事件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擁有的認知。對“狼牙山五壯士”及其所體現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應當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體悟,尤其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發表,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跡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歷史記憶以及所展現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價值,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也是對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的損害。
據此認定,西城區法院于2016年6月判決:一、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二、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洪振快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需連續刊登五日(見證據5和6 )。
據本律師了解,洪振快至今拒不執行西城區法院生效判決,拒不向葛長生、宋福保公開賠禮道歉。
以上判決表明洪振快所作所為不僅已經嚴重地違反社會公德,而且嚴重觸犯法律。既然連法律都不容,其被社會強烈譴責和憤怒聲討就理所當然。
三、關于來自社會的對洪振快的強烈譴責和憤怒聲討。
自洪振快打著“歷史還原”、“學術討論”的幌子對烈士進行堂而皇之的質疑和侮辱之后,無論是民間網站還是官方媒體,皆為群情激憤。凡有良知之士,無不拍案而起,對洪振快予以聲討。本律師對這些愛國學者及熱心網友的文章發布源進行了如下匯總和整理,供合議庭參考:
(一)、民間媒體對洪振快侮辱烈士的評價和聲討文章摘錄:
昆侖策網站發布了聲討、評價洪振快侮辱烈士案的相關文章約計五十篇,其中有原創,也有轉載,如:
1、孫廣杰在《無恥洪振快,你的“自由”法律不認可》一文中,強烈譴責洪振快“缺乏自律精神,違背學術道德”。
2、尹金田在《壞人終究要失敗!》一文中稱洪振快“與漢奸賣國賊沒有什么區別”,“洪振快是國內外反共勢力的代言人,敢污蔑抗日英雄的人,與漢奸賣國賊沒有什么區別。”并在結尾以破頂格的寫詩手法揭露洪振快是“壞人”。
3、鐵甲依然在《洪振快在境外媒體發表的文章清晰暴露其抹黑英雄的意圖》一文中指出,洪振快是在用極為陰柔的手法貶損、丑化革命烈士。其實可以看作是洪振快研究狼牙山五壯士的緣起和深意所在。“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4、李新政在《捍衛人民英雄榮譽就是捍衛社會主義的信仰和生命!》一文中,高呼“英雄,決不可污辱”,并抨擊類似洪振快這類侮辱英雄的人絕沒有好下場,并且直斥洪振快是西方反華勢力的代言人。
5、王立華在《揭露洪振快貶損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的真相》一文中稱,洪振快這樣肆無忌憚地貶損污辱英烈,是恬不知恥,喪盡天良。上訴人如此沒有自知之明,如此狂妄自大,涉嫌蔑視法庭和他人,建議法庭給予訓斥。
6、李吉明在《維護正義不應止步于郭松民勝訴》一文中,批評洪振快是在散播精神霧霾、歪風邪氣。
在線網站也發布了聲討、評價洪振快侮辱烈士案的相關文章約計二十篇,其中有原創,也有轉載,如:
7、呂景勝在《“炎黃春秋”案判決的價值取向與社會視角》一文中,稱洪振快所行所為已經觸犯了理性正義、公眾共識,嚴重誤導青少年,混淆視聽,毒化社會風氣。
8、書香滿心在《幾棵蘿卜引發的大案,背后另有深意》一文中指出,洪振快是在顛覆中國的主流價值觀,是在破壞我黨的根基,若不加以嚴懲,必然導致全體國民信仰支柱的崩塌。
(二)官方媒體對洪振快侮辱烈士的評價和聲討文章摘錄
除了民間網站之外,部分有分量的官媒也參與到了維護正義的行列當中。列舉如下:
1、解放軍報發布了署名為張良的文章——《別再把英雄逼上法庭》。文章疾言厲色的抨擊了類似洪振快這類歷史虛無主義者忘恩負義的面孔。文章指出:“70多年前,縱身跳崖的“狼牙山五壯士”恐怕怎么也想不到,70多年后的今天,他們竟然需要自己的后人替他們維護名譽……歷史如此反諷。一邊是來自昔日敵人的敬意,一邊卻是來自今天同胞的詆毀——當年逼五壯士跳崖的敵人今天已謝罪致敬,今天享受五壯士恩澤的同胞卻把五壯士逼上法庭!”
2、人民網發布了署名為“倪光輝、馮春梅 葛亮亮”的文章——《崇尚英雄 捍衛英雄(對話價值觀(38)•(實現“中國夢”呼喚更多英雄))》。文章指出,英雄是社會的價值標桿,任何一個民族、任何一個國家都尊崇自己的英雄。中華民族的五千年文明史伴隨著五千年英雄史,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都應當對民族英雄心存敬重。類似洪振快之流大搞歷史虛無主義的學者,極大的挫傷了全民的愛國熱情。
3、人民日報評論部又相繼發布了《筑牢主流,擯棄“虛無主義”》的文章,不具名的批評洪振快等人肆意顛覆歷史、解構主流。
4、中國軍網發布了署名為“狼牙山五壯士生前所在部隊政委方明”的文章——《捍衛英雄 守望和平》。文章指出,洪振快之流用心險惡,如不加以懲戒,最終留給我們的將會是歷史的覆轍、國殤的重蹈。
5、環球時報發布了署名為“劉書林”的文章——《顛覆人民英雄形象不得人心》,文章指出,洪振快之流肆意否定和歪曲歷史,極大地貶損民族自尊自信,讓我們的信仰“無處安放”。
扭曲英雄形象的言論一出就遭到民眾的普遍反對。因此,北京西城區法院判決公布后,很多民眾都以“正義的勝利、民心的勝利”來表達自己的支持。
6、求是網相繼轉載了解放軍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題目分別為《運用法律武器 捍衛先烈英名》與《狼牙山五壯士——一個抗日英雄群體》。文章指出,洪振快等人大肆抹黑革命先烈,已觸犯司法底線。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一些人假借言論自由、學術研究之名,任意調侃、消費、抹黑英雄人物,并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嚴,也嚴重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
7、光明網發布了題為《從“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說起》的文章,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莫紀宏,文章指出洪振快之流根本不理解言論自由的應有之義,而是在濫用言論自由。
1、前北京華泰酒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直言:“歷史虛無主義犯了天怒,這幫賊子余孽必遭天譴!”
2、八零后新銳作家尹帥軍也在微博中表示,所謂的“反動公知”不過是奉命表演的跳梁小丑,毫不足道。
3、著名媒體人紀許光就對方“外強中干”、“色厲內荏”的陣容進行了淋漓盡致的諷刺:“在法律上掃平造謠漢奸是郭松民先生的重要貢獻。
4、正聲網副董事長強調,如果這些詆毀英雄的人渣可以在法庭上公然散布他們的無恥說辭,這是軍隊的悲哀!政府的悲哀!國家的悲哀!以后誰還會為國犧牲——如果他們知道自己的名譽將被如此詆毀丑化!”
網民們的主流意見是:對捍衛狼牙山五壯士榮譽的郭松民、梅新育表示無比崇敬,對《炎黃春秋》用細節否定歷史的陰謀詭計深惡痛絕。輿情反映集中體現在天涯社區、中華社區、麻辣社區、四月社區、紅徳智庫等地。
1、@jsj789123開宗明義:“我多么希望有能力的正義者主動出擊,首先把那些豬狗不如的敗類告上法院,讓他們成為被告者,承擔法律到精神的代價。唯有這樣,才能彰顯正義,懲惡揚善。”
2、燃盡青春發蒼蒼則對大搞歷史虛無主義者表示譴責:“看了樓主文章,心里只剩下悲憤.......先烈們為之守護的絕不是這樣的人。人是知道感恩的,那些人簡直豬狗不如!”
3、網友遠看成山發出譴責:“都是美狗與右派們沆瀣一氣搞的鬼,至使英雄們死難瞑目。右派們都是美帝扶持進來的漢奸。”
4、網友“tianyuanke”稱,正是有了他們的犧牲,才有了我們今天和平安寧的幸福生活,但他們在炎黃春秋一類媒體和一些無良文人的口中筆下,革命先烈們卻得不到絲毫的尊重, 反而成為質疑、調侃、侮辱的對象,這使我深感悲憤!我深深的感到,日本鬼子雖然被趕走了,但漢奸仍然存在,他們掌握了許多輿論陣地,我們不得不為保衛抗日英雄的榮譽繼續斗爭。 抗日戰爭勝利了,但抗日戰爭并沒有結束!
無數網民在互聯網紛紛對原告無恥行為進行了痛斥。其中,痛斥洪振快的言論為漢奸賣國賊言論的,鋪天蓋地,數不勝數(見證據 8)。
社會公眾對于站在日本侵略者立場上,詆毀抗日英雄的行為,痛斥為漢奸賣國賊,這是社會公眾對于詆毀抗日英雄無恥行為的正義譴責,符合中國習俗的正常表達方式。洪振快既然敢于詆毀抗日英雄,就應當預見到社會公眾對這種行為所可能產生的評價、批評和各種激烈的反應,并對這種反應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
四、劉宏泉以信件方式痛斥洪振快詆毀抗日英雄的行為體現了真實民意,紅歌會網登載此信件是這一真實民意的客觀反應。
如前所述,洪振快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的丑惡言行遭至社會的強烈譴責和聲討。劉宏泉也在這聲討中適時的,恰如其分地發出了自己的聲音。客觀地說,劉宏泉的信件并沒有超出社會公眾正常反應的限度。按照中國的傳統文化,作為那個英雄群體的后代,劉在有了充分的理由把洪振快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言行認定為漢奸行為之后,在給葛長生、宋福保代理人的信件中用最直接也是最樸實的語言表達他的義憤,并無任何不妥。因為任何有正義感和良知的人都會做相似的表達,何況他是名譽被踐踏的那個英雄群體的的直系親屬。作為英雄群體的后代如果面對父輩名譽被人肆意踐踏而默不作聲,那才真正是有違孝道和人倫,有逆天理。他可以選擇用法律武器維護父輩的名譽權,對作惡之人用文字予以聲討,表達義憤亦是他同樣的權利。因此這種表達不僅符合正義,也符合社會主義中國的公序良俗,且無任何與法理相悖之處。故此,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對洪振快的名譽侵權問題。
而出于上述同理,加之新聞媒體客觀真實的報道原則,及紅歌會網的辦網宗旨,自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被洪振快侵權事件以來,紅歌會網自始至終都給予高度關注,所有與此案有關的重要文章及可以公開的法律文件紅歌會網都盡量予以登載。目的是讓全國人民及時了解事態發展并起而捍衛英雄伸張正義。此次將劉宏泉信件全文登出,僅是反映整個事態發展全面報道中的內容之一,他真實地表明了洪振快給英雄后代造成的精神傷害以及后者的正常反應。同劉宏泉一樣,紅歌會網與洪振快并不相識且無私怨,如實登載其信件同樣是出于正義和良知。無私坦蕩,磊落光明,無論在道義及法律上都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
在這里,本律師想強調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保護的名譽權首先要有正當性。法律不應該保護那些危害國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人的所謂名譽(如漢奸汪精衛之流的所謂名譽)。這些人沒有正當名譽,他們的正當名譽已經在他們的罪惡行為中喪失殆盡。他們早已經聲名狼籍。沒有正當名譽,他們的名譽權又從何談起?
至于洪振快認為,其個人名譽受到社會負面評價。如事實確實如此,也是由于其詆毀英雄的言行所致而并非劉宏泉這封信產生的后果。劉宏泉的信件只是滔滔民意之浪花一朵,僅此而已。沒有人能相信世人對洪振快的憤怒和鄙夷是受制于一個七旬老翁的蠱惑。洪振快此說完全是邏輯顛倒,因果倒置。既然敢做,就要敢于任人評說。無論何人,由自己行為導致自己身敗名裂當然只能是咎由自取而不應歸罪他人。
五、與此完全相同案件已有生效法律判決——據此判決,因洪振快玷污抗日英烈、丑化人民英雄,對其批評的言論不構成侵權。洪振快再以此為由挑詞架訟純屬無理取鬧。
2015年12月21日,洪振快黃鐘起訴郭松民名譽侵權案,由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洪振快、黃鐘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本案訴訟由洪振快撰寫、黃鐘編輯并發表在《炎黃春秋》雜志上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以下簡稱《細節》)一文經微博傳播后,本案被告郭松民在微博上轉發并作出評價所引發。因此,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應分別從雙方當事人的言論及其背景、各自言論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言論所針對的對象、因果關系以及損害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
該判決指出:該文《細節》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在此意義上原告作為該文的作者和編輯應當預見到該文所可能產生的評價、回應、批評乃至公眾的反應,并因此對后者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被告郭松民發表的涉訴微博批評了以《細節》一文為代表的歷史虛無主義。既是出于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主觀目的,也是對前述社會共識民族情感的表達,被告這一言論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并未超出批評的必要限度……加之在訴訟中雙方均確認在涉訴糾紛發生之前被告與兩原告并無個人交往,互不相識,涉訴微博亦不應存在字面意義之外的對兩原告的影射……考慮到微博這一社交工具和網絡媒體的技術特征及習慣做法。這些轉發與評論行為更多的是多數網民自身對涉訴文章的認知、評論和價值判斷,而非有涉訴微博所引導或決定的。故涉訴微博被大量轉發或評論這一事實本身不足以證明涉訴微博造成了損害后果。綜上,黃鐘、洪振快基于涉訴微博提出的郭松民侵權主張及相應賠償請求,因缺乏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黃鐘、洪振快的全部訴訟請求(見證據 2和3)。
于此案件性質情節完全相同的是洪振快、黃鐘訴梅新育名譽權侵權案件,北京豐臺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于西城區法院完全相似的判決,洪振快、黃鐘敗訴。(見證據4 )
本律師認為,海淀法院和豐臺法院的這兩份判決所查明的事實清楚,分析及論證充分,適用法律準確。既維護了抗日民族英雄的尊嚴,維護了社會主義中國的核心價值及社會公眾的愛國熱情,也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對今后所有此類案件具有重大參考意義。
更令本律師深感欣慰的是,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關于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會議強調,“要對以學術研究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制裁。強調,英雄人物的事跡形象和精神價值,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記憶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對現代中國具有不可替代的偉大意義并由此構成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英雄人物個人權益,也要強調判決的公共價值彰顯功能,通過判決,闡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核,引導社會公眾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
綜上所述,洪振快訴深圳市紅歌會文化咨詢有限公司和劉宏泉侵權的事實和理由均不成立。無論依社會普遍民意及已生效的法院判決,對其批評的言論不構成侵權。洪振快在已有生效判決責令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情況下,不但不思悔改,向有關當事人賠禮道歉,仍不斷重復詆毀污蔑烈士,甚至繼續以同一類事實為由挑詞架訟,這純屬藐視公義,挑戰法律。因此,請合議庭對此言行予以必要地訓誡,并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松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來源:紅歌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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