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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編者按】昨天公布的《2015農民工監測報告》,去年農民工工資拖欠更為嚴重。但是工人討薪卻越來越難——近日鄭州立法禁止農民工以爬塔吊等方式來討薪!一邊是越來越嚴重的欠薪問題,另一邊卻是連法律都站在欠薪者的一方來說話!工人的利益誰來保障呢?
近年來,建筑企業欠薪事件頻發、農民工為討血汗錢出盡奇招。
國家統計局4月28日發布2015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報告顯示,2015年農民工總量為27747萬人,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所占比重為1%。換句話說,2015年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數量高達277萬。冰冷的數字體現不出太多不為人知,凄苦慘淡的故事;277萬農民工背后是200多萬聚少離多,支離破碎的家庭。申訴無門的他們不得不采取特別的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要回本屬于自己微薄的血汗錢。
面對討薪難的困境,一些農民工轉而尋求另類的途徑討薪,并屢見諸媒體報道:2011年8月9日,河南鄭州,多名來自信陽的農民工挖坑“活埋”自己進行“自虐式”討薪;2013年1月15日上午,陜西高陵,農民工穿著租來的戲服,扮成“狄仁杰”、“元芳”討薪;2016年2月1日,河南焦作數十名民工在寒風中赤裸上身聚集在焦作市教育局門口討薪。
爬樓討薪也是農民工的無奈之舉之一。
而近日河南鄭州近日召開人大常委會,審議新版《鄭州市建筑市場條例(草案)》。該草案將矛頭指向農民工引發眾怒。
爬塔吊、沖擊施工現場等討薪方式明確違法
根據征求意見稿,建設工程當事人應當依法解決工程款和勞動報酬糾紛。有下列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滯留、滋事,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采取爬樓、爬塔吊、切斷水電、沖擊施工現場等方式,妨礙正常施工現場管理、辦公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討薪或者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或超額索要以獲取非法利益的。
規定中禁止的爬樓、爬塔吊等討薪行為也曾頻現報端。2015年8月25日,廣西柳州一處建筑工地上,六名民工爬上塔吊討薪;2014年1月3日,甘肅蘭州六名農民工為了討薪,爬上白銀路一居民樓的房頂要“跳樓”;2014年1月28日,安徽定遠數百余名建筑農民工圍堵在長征路阻止車輛通行,討要工錢。
此次新修法律中,對建設工程當事人討薪行為的規范,可謂“與時俱進”。1995年通過的舊版《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對這方面并未做出規定。
按照2016年度地方立法計劃,鄭州日前對現行的《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進行廢舊立新式修訂。《鄭州市建筑市場條例(草案)》在4月22日舉行的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進行了第一次審議。今年年初,由鄭州市建委負責起草,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立法審查和修改、完善形成的征求意見稿已結束向社會征求意見階段。
“爬樓討薪”違法 正常要錢會給么?
該草案公布之后,部分網友一語中的。
“正常要錢他不給,走極端還違法,你說老百姓該怎么辦?”
“官員的思維好奇怪,解決爬樓討薪的問題不應該從解決惡意欠薪開始么?”
或許起草者聽了這些還蠻委屈。草案對于打擊欠薪還是喊了兩嗓子的。
征求意見稿擬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監管賬戶。
勞務用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并非“新招”。2008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件,就提出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規定“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對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長期觀察勞工生存狀況的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社會工作師李大君表示,早年對建筑施工企業提前支付工人工資保障金的要求,實施起來并不順暢。“實際上,大多數情況是施工總承包企業在給房地產商蓋房子的時候墊資進廠。若同時再將工資保障金存入銀行不能動,會進一步加劇施工企業資金周轉的難度。”
征求意見稿還擬定,勞務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并納入建設工程誠信體系:用人單位應當核實聘用勞務人員的身份,完善用工檔案,如實記錄勞務用工情況。
對于用工單位,征求意見稿顯示,新規擬將出現欠薪行為的企業納入誠信管理體系,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草案要求用工企業繳納工資保障金,并開設工資專用帳戶。問題是,相比“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這兩條幾乎沒有約束力,違法成本僅僅是“納入誠信管理體系,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如果有人管,誰還去爬樓爬塔吊?
4月27日,《人民日報》就鄭州立法禁止農民工爬樓討薪發布評論。
近年來,由于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滯后、建筑市場等行業發展不規范等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屢見不鮮,爬樓、爬塔吊,甚至因討薪不成而縱火報復社會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農民工法律觀念淡薄,缺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工程款和勞動報酬糾紛的意識,另一方面,也和相關政府部門缺乏主動作為有關。如果有人對農民工討薪的事一管到底,誰還去爬樓、爬塔吊?
當作為農民工大省的河南出現越來越多的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時,政府部門管不過來,司法機關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就不得不兜住這個底。
然而,現在鄭州立法者卻繼續隔靴搔癢。不從根源治理問題,反而將農民工逼上絕路。
如果說所謂的“勞務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并納入建設工程誠信體系”也屬于打擊欠薪的話,那勞動法一直有禁止拖欠工資的條款,刑法更是規定了惡意欠薪罪。但欠薪依然屢次發生,根源在于懲戒不力,欠薪很少付出代價。
草案在懲治欠薪上沒有任何創新,字里行間反倒處處體現出對欠薪者的保護。公示都要強調“一定范圍”,溫情脈脈。相比之下,對所謂違法討薪的打擊力度,透露出一股冰冷威嚴不可侵犯的味道,“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毫不留情。
農民工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遠離家鄉,為城市現代化建設出力流汗,自己卻常常陷于弱勢地位,如果連血汗錢都拿不到,將是極大的社會不公。立法者與其殫精竭慮對付弱勢的農民工,不如從根源上治理無窮無盡的欠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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