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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眾歡騰有人慌:人大立法捍衛英烈,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點擊:5183  作者:綜合    來源:昆侖策網  發布時間:2017-03-14 09: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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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各代表團3月10日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草案,于3月12日向大會主席團報告草案審議結果,再次提請代表團會議審議。

  最新版《民法總則》草案回應代表們的關切,作出126處修改,其中根據部分代表的建議,增加保護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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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犯英烈名譽權將擔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報告說,在3月10日各個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時,有代表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范。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桿,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于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

  據此,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立法捍衛英烈,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近年來,從貶損邱少云到質疑黃繼光,再到丑化劉胡蘭和狼牙山五壯士,針對英烈進行侮辱、丑化的事件屢見不鮮。今年兩會上,保護國家英烈名譽一事再度被提上議程。

 

  “雷鋒沒有近親屬,如何來維護烈士的名譽權?”


  據中國青年報3月5日報道,讓全國政協委員、人民出版社社長黃書元感到惱火的是,網上經常出現攻擊和污蔑雷鋒的現象,“有人說雷鋒是假的!”

 

  全國人大代表、原第二炮兵裝備部政委牛炳祥也注意到這樣的現象,他說:“今年兩會,我提出建議國家應該加快研究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為此,在兩會前,他專門咨詢了法律界的專家,完善自己的建言。

 

  共青團中央新媒體編輯林檬認為,出現這樣的現象,是因為有很多人想通過罵人出名,不僅污蔑雷鋒、邱少云和董存瑞等歷史上的英雄,有時候,哪個地方有軍人、警察和公務員因公犧牲,這些人還會跳出來說“死得好”。

 

  「關鍵是這些人的違法成本實在太低了」,林檬分析認為,過去團中央發起過為雷鋒、狼牙山五壯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正名的網絡活動,雖然效果不錯,但是只能從道德層面對污蔑英雄的人進行譴責。

 

  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記者查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發現:

 

  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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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鋒沒有近親屬,如何來維護烈士的名譽權?”黃書元認為,如何跨過這一門檻,法律上要完善對于英雄名譽權的保護。

 

  2015年,人民出版社旗下《雷鋒》雜志創刊。今年兩會前,該雜志社就收到很多來信,寫信者包括雷鋒生前的戰友300多人,他們呼吁抹黑英雄的人要負法律責任。今年2月27日,該雜志社在北京大學與學生舉行了一場對話活動。法律專家王新建、撫順學雷鋒典型聯合會副秘書長褚士奇代表全國的“雷鋒傳人”,在現場向牛炳祥、黃書元提交了提案建議,希望能夠通過立法的形式維護雷鋒的形象。

 

  如果覺得時機不成熟,不能制定一個專門的法律,黃書元提出另外一個辦法:“修改現行的法律,在民法和刑法中增加相關法律責任,對革命英烈訴訟管轄作一個司法解釋,由公訴機關直接提起訴訟,確保革命英烈的名譽不被侵害。”

 

  “狼牙山五壯士”后代集體致信全國人大: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正如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教授所指出,“引起《民法總則》要規定第185條的事實起因,實際上主要是基于對侵害狼牙山五壯士死者名譽的案件”。2016年初春,在迎接兩會召開的日子里,在維護“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司法斗爭正在進行之中,“狼牙山五壯士”的后人葛長生、宋福保等集體致信全國人大,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兩會期間,呼吁立法保護國家英烈名譽,禁止向英雄潑污水,成為來自社會公眾的輿論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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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昆侖策網首發的《“狼牙山五壯士”后代集體致全國人大的公開信》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從最近數年一浪高過一浪的抹黑詆毀否定英雄大合唱中,我們聽到了敵視社會主義中國的勢力斬斷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命脈的旋律”。“當歷史虛無主義者抹黑詆毀國家英烈,而法律規定只有英烈后代才能作為起訴主體,那么,當有些國家英烈沒有后代或者有些后代沒有這個能力時,誰來捍衛國家英烈的名譽?”


  “當世界上很多國家都以法律形式捍衛民族英雄名譽的時候,我們保護國家英烈名譽的法律卻長期缺位,是極不正常的。”


  “英雄保衛了我們,誰來保衛英雄?!”

 

  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華過世,也未能替哥哥等來一句道歉

 

  今年兩會, 全國政協委員、朱德元帥外孫、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學院原副院長劉建將軍提交了一份關于“以國家名義捍衛英烈權益,堅決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提案。 

 

  2013年,孫杰與加多寶公司在新浪微博上對抗美援朝烈士邱少云進行侮辱,相關微博被迅速轉發逾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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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此,烈士邱少云的胞弟邱少華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事件也引起多家新聞媒體的關注。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要求兩被告公開發布道歉公告,并賠償原告邱少云的胞弟邱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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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1日,孫杰和加多寶涼茶公司在人民法院報第三版刊登致歉聲明。而這一致歉聲明首次刊登的日期,距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華過世,已過去一個月零一天。邱少華老人為了維護哥哥的名譽,邊住院邊等待結果,禪精竭力。盡管生前等來了正義判決書,卻未能替哥哥等來一句道歉。 

 

  劉建將軍說:若沒有在世直系親屬,誰來為這些為國犧牲的英烈捍衛名譽?


  立法保護英烈權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

 

  事實上,各國針對英烈權益保護,都有相應的管理、立法與司法的實踐經驗。俄羅斯政府先后頒布《衛國烈士紀念法》《關于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關于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獲得者地位》和《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等法律文件。

 

  ■ 2015年7月,俄羅斯還成立了“與以危害俄羅斯利益而篡改歷史行為斗爭委員會”,普京簽署法案,把否定歪曲歷史事實認定為違法行為;

 

  ■ 美國則頒布了《愛國者法案》《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全國追思時刻法案》和《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等法案,規定要對褻瀆英雄烈士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

 

  ■ 法國通常以英雄的名字命名主戰裝備來紀念英雄;

 

  ■ 英國在規定時刻要求各地敲響教堂鐘聲,上至王室成員和政府高官,下到普通民眾,都要向戰爭英烈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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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英烈屬于國家,屬于人民,屬于我們的民族!

 

  不管有沒有直系親屬站出來,他們為了保衛民族國家而獻出自己的生命,國家就應當永遠銘記他們的英名,捍衛他們的權益!

 

  是由國家宣布的為保衛祖國而犧牲的英雄和烈士,與軍隊有關部門認定的英雄和烈士,都應該受到國家的承認,要宣傳他們的事跡,同時保護他們的名譽。 

 

  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欣聞喜訊,萬眾歡騰,堅決支持把捍衛英烈寫入國家法律!然而,也有人大驚失措,現出原形。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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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鈞客:賀衛方為何恐懼立法保護英烈?

 

  3月1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民法總則草案作了126處修改。其中針對有代表提出,近年來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對此予以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消息一出,引發網民廣泛熱烈共鳴,輿論給予充分肯定和褒揚。如此順應民意的大好舉措,卻令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如坐針氈。3月13日,賀衛方連發兩條“緊急呼吁”微博炮轟“修法”,稱立法保護英烈“太恐怖!”,令網友瞠目。

 

  賀衛方極力反對立法保護英烈,先入為主地宣布認定英烈的標準不確定,稱要容得下對假英烈的質疑,看起來冠冕堂皇,實質包藏禍心,是對輿論的極大誤導。建國以來,中央政府先后頒布《關于革命烈士的解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等一系列法規政策,對烈士認定有詳細的標準,并不存在賀衛方所說的“標準不確定”的問題。賀衛方偷換概念、誤導輿論,在錯誤的前提下得出要容得下質疑英烈造假的結論,實質是為“歷史虛無主義”爭取空間,力挺歪曲、誹謗、抹黑英烈的行為,而這些正是此次立法所要解決的

 

  賀衛方反對立法保護英烈的另一個理由更加荒誕:“真英烈無懼‘抹黑’,維護者拿出確鑿證據加以證明不就得了,怕什么!”,如此荒唐無知的言論,難以想象居然出自北大法學教授之口。按照賀衛方的邏輯,整個法律體系也無需在人格權方面作出規定,每個人受到侵犯時自證“不是那回事”即可。仔細想來,這種無知、淺薄、傲慢的思維,恐非賀衛方的真實水平體現,而是他長期對英烈秉承蔑視態度的自然流露。事實上,深入琢磨賀衛方的“緊急呼吁”,很容易推導出其的言外之意和真實目的:中國就不該有英烈,更何談立法保護?一名大學法學教授,為何對英烈有如此之深的成見?

 

  賀衛方阻止立法保護英烈并非孤立事件。早在2014年底,《遼寧日報》整版刊發《老師,請不要這樣講中國》一文,披露一些高校老師課堂上隨意抹黑現實、丑化歷史的現象,呼吁重視,引起社會廣泛共鳴,同樣遭到賀衛方炮轟和圍攻,被賀控訴為試圖褫奪大學教師的批判權。賀衛方這些年來還一直在網上呼吁停止學校政治課,但他又積極充當西方政治的傳教士,通過各種路徑、抓住一切機會向民眾灌輸西方的政治思想。在這一系列事件中,賀教授的表演十分露骨,乃至讓人無法不懷疑,賀教授終日所忙的,就是隔斷中國的政治思想,為歷史虛無主義爭取平臺和空間,盡快催化英烈形象倒塌,使中國早日全盤西化、改旗易幟。

 

  如此,賀衛方為何恐懼立法保護英烈,便一目了然。

 

  【專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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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立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楊立新:對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第185條的看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是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規定,特別強調了對侵害英雄烈士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一)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發展及理論基礎

 

  在《民法通則》制定的時候,關于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護并沒有在考慮之中,這表現在《民法通則》沒有一個條文對這個問題進行規定,甚至也沒有辦法引申出對死者人格利益進行民法保護的意思。這不是在指責《民法通則》立法者缺乏遠見,而是在那個時候根本就沒有在社會實踐中出現這樣的問題。

 

  在《民法通則》規定了對自然人的人格權進行民法保護的原則以后,除了對生存的自然人的人格權進行保護之外,社會實踐還提出了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要求。這個要求集中地反映在天津法院審理的一個被稱作“荷花女案”的民事案件。1987年4月18日,作家魏錫林創作的小說《荷花女》,在天津《今晚報》上連載,描寫了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已故的藝名為“荷花女”的藝人吉文貞的藝術和生活經歷,其中虛構了吉文貞的戀愛經過以及被惡霸奸污等情節,損害了死者的名譽。死者的母親和哥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作者和《今晚報》的行為侵害了死者的名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確認作者和《今晚報》社構成侵權責任。

 

  此后這樣的案件不斷發生,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和遺骨等人格利益的,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確立了全面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原則。

 

  毫無疑問,這樣的規定是完全正確的。按照《民法總則》的立法思想,胎兒具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同樣死者也具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對于胎兒的民事權利保護采用胎兒出生以后視為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對于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盡管其主體已經死亡,不能再以民事主體的身份享有民事權利,但是對于他們死后的人格利益仍然予以適當保護,因而也還保留了部分民事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和已經死亡的自然人享有的部分民事權利能力,與設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享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原理是一樣。因此,對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進行法律保護,在這一點上,應當與所有的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保護都是一樣的,都是基于同樣的法理基礎。

 

  (二)對英雄烈士死者人格利益的特別保護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中,有的代表提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桿,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于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據此,建議增加本條

 

  這里的英雄烈士應該都是已故的死者,而不是生存的自然人。對英雄烈士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這并沒有超出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范圍,無論這種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為是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都是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都是對私益的保護,而不是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即使本條文特別強調對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進行的保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揚善抑惡,但是仍然還是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適用的是同樣的民法法理。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這一規定并不能認為是錯誤的規定,而是正確的規定。

 

  (三)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并不否定對其他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185條對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做出這樣一個特殊保護的規定,并不是說對其他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就不予以保護。相反,按照《民法總則》第4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使在自然人死亡以后,他們所享有的部分民事權利能力也是完全一律平等的,不能因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而一般的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利益就不能得到保護或者不能得到平等的保護。盡管在《民法總則》第185條規定的條文中,并沒有規定對一般的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護的內容,而且在《民法總則》的其他條文當中也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而僅僅規定了對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作出特殊保護的規范,但是仍然得不出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就必須做出特殊的保護,因而否定了對其他自然人死后的人格利益的保護原則。

 

  這個問題其實在現實生活中是很明白的,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仍然規定得相當清楚。我們在研究侵害魯迅的姓名權侵權案件中,就提出了一個鮮明的意見,由于魯迅的形象代表了中華民族的形象,因而對于魯迅死亡后的人格利益應當予以法律保護,但是在這樣的保護當中,與其他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護是完全一樣的。只是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如果誹謗魯迅的人格尊嚴和人格利益,涉及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那將會產生兩個方面的后果:第一方面,如果魯迅的近親屬沒有提起訴訟保護魯迅的死者人格利益,國家有關機關例如檢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追究侵害魯迅的死者人格利益這種侵害公共利益行為人的責任,要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方面,如果魯迅的近親屬都不在世,沒有直接保護魯迅死者人格利益的近親屬,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有關機關例如檢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讓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事實上,這樣的經驗完全可以應用在對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保護問題上。因此對一般的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保護,與對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保護,基本原則應該是一樣的,都是予以平等保護,不能有歧視性的規定。只有在一個問題上例外,如果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涉及了社會公共利益,那么負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國家機關就有權提起公益訴訟,以制裁侵權行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在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第185條的時候,也完全適用這樣的規則,而不能得出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就必須予以特別保護,而對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就不予保護的結論來。

 

  《民法總則草案》的第一次審議稿到第四次審議稿都沒有這個條文。這個條文是在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中,由于有的代表提出這樣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才提出來這樣的法律條文。可以說,《民法總則》第185條的這個條文設計的并不精巧,概括的問題也不全面,并不是一個含義精準、適用規則明確的民法規范。最主要的問題,就是這一條文僅僅強調了對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而沒有強調對一般的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從文字的表面上看,確實有人格不平等的嫌疑。同時,對于確定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其實只要具備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造成損害,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就具備了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而不在于還須具備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的要件。因此,對這一條文必須做出正面的理解,而不能僅僅拘泥于字面上的表述而作出片面的理解,應當基于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基本法理和規則,依據《民法總則》規定的民法基本原則作出全面、準確的解釋,才能夠正確表達《民法總則》以及第185條的基本精神。

 

  引起《民法總則》要規定第185條的事實起因,實際上主要是基于對侵害狼牙山五壯士死者名譽的案件。被告洪振快發表的兩篇文章,對狼牙山五壯士在抗日戰爭中所表現的英勇抗敵的事跡和精神這一主要事實,沒有作出評價,而是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為主要線索,通過援引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甚至是文革時期紅衛兵迫害宋學義的言論為主要證據,全然不顧基本歷史事實,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文章雖然未使用侮辱性的語言,但被告采取的行為方式卻是通過強調與主要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及其事跡產生質疑,從而否定主要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因此,被告的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名譽、榮譽的加害行為。案涉兩篇文章經由互聯網傳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傷害了原告的個人感情,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判決構成侵權。

 

  對于這個案件的判決,在社會反應中是兩種不同的態度,有的認為,這個判決確實弘揚了社會正氣,保護了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但是也有人認為,既然對死者人格利益沒有使用侮辱性的語言,而是在探討歷史真實,并沒有違反表達自由的原則,也不構成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因而不贊成這個案件的判決。

 

  如果從學術探討的角度上來研究這個問題,對于一個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件法院作出判決,法官可以有自己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同樣,對一個判決提出批評意見和贊同的意見,也是完全正常的,也都在表達自由的范圍之內,受到法律的保護。把這樣一個問題上升到相當的高度,把它規定在《民法總則》的民事責任一章,可能仍然會有不同意見的表達。至于對《民法總則》規定第185條的法理基礎如何進行探討,還需要進行更深層次的理論分析,最起碼要貫徹民事主體人格平等的原則,對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應當保護,對其他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也應當予以同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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