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前就看到了辱母殺人案的報道,看了很憤怒,很希望這些黑社會人渣都死絕了,很希望把這殺人的孝子無罪放了,很希望把辦案的法官撤了,很希望把出警但不作為的警察也抓了。
但再一看,這報道是《南方周末》寫的,于是就冷靜下來了。基于《南方周末》一貫善于作選擇性報道、攪動輿論的作風,最好的做法是等一等事實。
等什么呢?等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里會有事實陳述。
一審判決書
昨晚上在網上終于等到了判決書的圖片。而在這兩天里,以《南方周末》報道中的事實為基礎的各種評論文章和跟帖呈排山倒海之勢,朋友圈和群里的憤怒之情直指警察和法院。這種情景已經在網絡上反復出現了,輿論太容易被點燃了。
先來看法院一審判決書里的殺人者于歡的供述:
被告人于歡供述。2016年4月14日下午3點左右的時候,有人來廠子里要帳。我和我媽媽去哪里他們都跟著,還不停的罵我媽媽。晚上我們在餐廳里吃飯,他們就在屋外守著。到了晚上9點多,他們強行把我們帶到公司一樓接待室,他們嚷嚷著讓我媽媽還錢,罵我媽媽,啥難聽罵啥。后來,進來一個下巴留著小胡子、長頭發、穿白色半袖的人(即被害人杜志浩),這個人進來嚇唬我媽媽跟我,然后脫掉褲子,露出下體。馬金棟等人就勸阻了這個人。后來那個留小胡子的人繼續讓我媽媽還錢,并且辱罵我媽媽和我,還把我的鞋脫下來,搧了我一巴掌。這時,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勸說別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況了。其他人讓我坐到沙發上,我不配合,有一個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帶,我不愿意動,他們就開始打我了。我就從桌子上拿刀子沖圍著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幾個人記不清了,不是兩個就是三個。我攮了他們以后,派出所的人又進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動,就把我帶到派出所來了。
一審判決書上于歡的供述
我摘抄的這一段是與殺人直接相關的核心情節,高利貸和黑道逼債的問題應該另案審判,民間借貸、催債逼債,這其實是民間司空見慣的事了。民不告,官不究,黑道上的事如果要查,應該是另案審理。再說一句:借月息10%的高利貸,簡直是匪夷所思。
我這里想講的重點的是《南方周末》的報道與法院的判決書有出入,這幾個出入點是點燃民意憤怒的三個關鍵點:
第一、法院認定的于歡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而不是報道的“故意殺人罪”,兩者在定性上是有區別的。到底應該怎么定罪,我更愿意聽法律專家們的意見。
第二、警察一直都在現場,并不是報道中所說的不問不聞的離開。這是讓民眾憤怒的原因,這兩天罵這些出警警察的評論太多了。至于警察為什么沒有在現場采取隔離或帶離措施,理由是什么,應該進一步調查。
第三、最關鍵情節是對死者露下體的行為的不同表述,這可能是讓廣大讀者最反感、最憤怒的情節。《南方周末》的報道是: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
看完南周的描述,我的第一反應是殺了杜志浩這王八蛋。
但法院判決書上的描述過程不是報道中所說的那樣。在蘇志浩進來前,母子兩人只是被漫罵和限制行動自由。抽耳光和鞋子捂嘴都發生在杜志浩進來后。而杜志浩脫褲子露下體的行為發生后馬上被同伴阻止了,并沒有發生“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的行為。而這個極端行為昨天更被曝光為:用陰莖打臉或塞入。
從于歡的供述中看,他殺人的最直接原因是于歡再次被毆打,而不是母親被污辱或警察不管。
《南方周末》和當地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不同,兩者之間必定有一方在說謊。不是《南方周末》在造謠,就是法院在掩蓋。而這些事實恰恰是法院判決本案的最核心依據。《南方周末》正是用它認定的事實在點燃民意的怒火,而法院正是用它認定的事實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
所以別告訴我事實不重要,壞人本來就該死。
我也覺得杜志浩這種人渣該死。設身處地的話,如果我是于歡,我也會殺了杜志浩狗日的。但我說的“該死”里的“該”是“活該”,是屬于道德范疇的。但法院說是他的行為“不該死”,于歡不屬于正當防衛,這里說的“該”是“應該”。
究竟該如何定罪,該如何量刑,應該留給法律專業的人去解決。外行總是會把法律、道德、情感、良知混為一談。作為個體吃瓜群眾,說啥也沒有用,但輿情的形成不應該改變案件的事實,量刑的基礎只能是對事實的認定。
《南方周末》和法院,無論誰在事實問題上造了假,都應該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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