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圖/IC
原標題:朱征夫:嫌犯電視里認罪不等于真有罪
昨晚,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在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要慎重。
朱征夫認為,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容易導致“輿論審判”,不利于法院的獨立審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這次,朱征夫參加兩會,繼續關注防止冤假錯案,他一口氣帶來9條建議,均與此有關。
朱征夫今年兩會擬提建議
1 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要慎重
2 嚴格言詞證據的采信標準
3 降低非法證據排除的門檻
4 偵查機關不宜在案件判決前搞立功授獎
5 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
6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7 創造條件讓法官敢于依法作無罪判決
8 少安排法官開會
9 適時批準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
【嫌疑人上電視認罪】
“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報: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的問題,你的觀點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議是別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沒有證據佐證的話,在電視上認罪是不應該采信的。因為有太多的可能性會導致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和違背事實認罪。在法院判決之前,要避免整個社會把他們當做罪犯來對待,否則對他們不公平,萬一法院后來判他們無罪呢?
新京報: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算是口供嗎?
朱征夫:算是。這種口供有證據效力,但單憑口供是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的。
新京報:提出這個建議出于哪些考慮?
朱征夫:我比較關注有罪推定的現象,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是對其進行有罪推定的一種形式。從我觀察到的案件情況來看,上電視認罪有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也有違背事實的情況。
新京報:從司法角度分析,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會帶來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這影響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實施,而且會干擾法官的審判。會使檢察機關和審判受到偵查機關的壓力,不利于檢察院的獨立審查起訴和法院的獨立審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和司法公正。
新京報:從輿論角度講,會有哪些不當之處?
朱征夫:容易導致“輿論審判”。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再經過媒體報道、傳播,就會誤導公眾認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這種情況下,如果證據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無罪的壓力就更大了。
辯說
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并不等于真的認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種情況下,均可能違背其真實意思而上電視認罪。嫌疑人還可能因為不懂法律而誤以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頂罪,所以只有認罪沒有充分證據佐證,并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言詞證據】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新京報:請具體講一下嚴格言詞證據采信標準的建議。
朱征夫:言詞證據須有實物證據佐證才能采信。現行的證據制度太注重言詞證據,單憑口供、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就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詞證據主觀性強,客觀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也可能逼出來,誘出來。
新京報:能否舉例說明。
朱征夫:比如說,在一起行賄受賄案件中,行賄人說自己送了錢,受賄人說自己收了錢,如果只靠言詞證據就可以給他們定罪。但事實上,這種口供通過逼供、誘供、騙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可能出現栽贓陷害的情況。所以說,一定要有實物證據佐證,僅僅依靠言詞證據是很容易冤枉無辜的。
新京報:從司法機關的具體操作來看,這個建議應該如何落實?
朱征夫:偵查機關要輕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證據的時候要合法,不能誘供、逼供、騙供。偵查機關在使用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有各種印證,各種鏈條要能夠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論。
新京報:現行制度是如何規避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
朱征夫:我們現在是全程錄像,但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有人做手腳。我認為律師在場是最好的規避辦法。
有個詞叫做“寧縱毋枉”,我們要冒著寧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風險,也要保護好老百姓的權利,不能出現冤枉好人的情況。
注說
除了合法收集證據、嚴格使用證據之外,朱征夫還建議審訊的時候律師在場。法治比較健全國家很少有刑訊逼供,因為律師不來他們就沒法兒審訊。但是我們國家沒有律師在場權。為了防止刑訊逼供、誘供、騙供,建議在我國部分地區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無罪判決】
“排除干預,讓法官敢于作無罪判決”
新京報:你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法官敢于依法作無罪判決,能具體闡釋一下嗎?
朱征夫:我國法院作無罪判決的比例非常低。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這么低的無罪判決率,違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同時也意味著可能許多依法應當判無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新京報:無罪判決的比例偏低,原因何在?
朱征夫:一方面,法官在判案時會受到來自有關辦案部門的壓力,判了無罪,好像有關辦案部門就辦了錯案,沒有面子。
另一方面,法官同時還會受到被害人家屬的壓力,一些家屬可能會去鬧事,給當地政府造成維穩壓力。另外,如果做出無罪判決,當前的社會情緒會讓法官擔心,被別人懷疑收了被告人的好處,或是與被告人有其他瓜葛。
新京報:怎么創造條件讓法官敢于作無罪判決?
朱征夫:要保障法官職業的穩定和安全。法官一經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也不得被隨意調離原來的審判崗位。同時還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建立扎實有效的法官職業保障體系。
另外,還要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預,真正實現由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社會和公眾“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法律意識也需要得到提高。
數說
資料顯示,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無罪判決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無罪判決通常高達20%,香港地區的無罪判決率更是高達45%,但是最近十幾年我國的無罪判決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無罪判決率為0.066%。2015年各省法院報告的無罪判決率也少有超過0.1%的。
【律師與法官轉行】
“兩職業人員流動有利于相互理解”
新京報:去年,上海一位“千萬律師”轉行做法官,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你怎么看待這種現象?
朱征夫:我非常理解這位上海律師的選擇。因為從一個法律職業人的角度來講,法官是我們最終的職業歸宿。
法官這個職業所帶來的尊榮感,是其他法律人的職業所無法比擬的。在國外,有很多優秀的律師在做了很多年之后,都轉行做了法官。
新京報:現在律師轉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嗎?
朱征夫:不多。現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員額制,法院內部還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員沒有消化,等他們自己消化完之后,可能從社會上更多地公開遴選法官。
新京報:有律師轉做法官了,也有不少法官和檢察官轉做律師,你怎么看待這兩個職業之間的相互流動?
朱征夫:法律人的這種流動和選擇是很正常的。他們轉行做律師可能是因為工作太繁重,或者生活壓力太大。但我認為還是職業志向起決定作用。
新京報:律師和法官兩個職業的人員流動,對改善兩者關系有何影響?
朱征夫:有好處。兩個職業的人之間能夠互相理解,相互尊重。
解說
在其他一些國家,很少有法官轉行做律師。一般情況下是40歲以上的律師改行去做法官,做法官的門檻比做律師高得多,律師要有足夠的經驗才有可能成為法官。但我們國家法官相對年輕一些,大學生一畢業就可能去法院工作,鍛煉幾年后就可能做法官。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賈世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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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媒:電視展示嫌犯“審前認罪”不妥
2013-09-03 07:26:03參考消息
【英國廣播公司網站9月2日報道】題:在電視上認罪是嘲弄法律程序?
路透社報道說,中國國家電視臺播放了一系列外國人和本國高管坦白交代違法犯罪行為的畫面在商界引起擔憂,一些律師說這種做法是對法律程序的嘲弄。
坦白罪行是中國司法的一個特色,許多不嚴重的刑事犯經常在電視上認罪。但是商界高管穿桔黃色的囚服在電視上認罪則比較少見。
在華美國商會前會長詹姆斯·齊默爾曼說,如果這種公開認罪某種程度上是出于被迫,那么這種懺悔作為證據就有問題。他認為,把被拘押的被告在媒體中示眾反映出某種政治考慮和希望快速作出判斷。
日前,英國風險咨詢顧問彼得·漢弗萊被指收買和出售情報。他身穿桔黃色的背心,戴手銬,在電視節目中出現。英國外交部已經對漢弗萊在受審前出現在電視中表示了關注。
漢弗萊及其美國籍妻子在7月被拘押,當時中國警方正在調查英國制藥巨頭葛蘭素史克在中國從事賄賂的丑聞。消息人士說,漢弗萊夫婦開的風險咨詢公司曾經為葛蘭素史克提供咨詢服務。
葛蘭素史克公司一名卷入賄賂丑聞而被捕的中國籍高管7月也出現在電視臺的報道中,他在電視上承認公司如何向醫生和官員行賄,抬高公司藥品的價格。葛蘭素史克承認,一些在中國的公司高管違反了中國法律。
在今年開始生效的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禁止當局強迫任何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證詞。但是刑法專家說,仍有許多犯罪嫌疑人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交代。
實際上在中國犯罪嫌疑人經常同當局達成協議,作出悔過,希望以此換取更寬大的處理。發改委最近說,三家涉嫌壟斷被調查的奶粉制造商被免予罰款,部分原因是它們做了“自我改正”。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教授伊娃·皮爾斯說,這種在正式刑事程序開始前公開認罪的做法是倒退到了毛澤東時代的刑事審判。
伊娃·皮爾斯說,最近電視公布的認罪行為可能是針對外國公眾。在政治化的案件中做公開認罪處理,目的是做宣傳,這樣就違反了法治原則。
但是北京大學的法學教授陳瑞華說,上述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媒體的問題,媒體希望公開這些案件。
法律專家說,中國領導人認為反腐能夠決定中共能否繼續生存,電視轉播被告認罪能夠向公眾發出明確信息,說明當局嚴厲打擊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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