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調,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信任是一種激勵,監督是一種制約,把信任激勵與嚴格監督結合起來,有助于黨內監督真正嚴起來、實起來、硬起來,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切實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我們的事業是偉大的事業,需要領導干部工作的磅礴激情和扎實干勁。黨組織的充分信任、熱情激勵,能夠極大地激發千千萬萬領導干部奮發進取。黨和人民把領導干部放在一定位置、賦予一定權力,這本身就是最大的信任,為領導干部干事創業創造了廣闊舞臺。但是,信任激勵不能代替嚴格監督,嚴格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如果只是一味地信任,疏于監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掌握權力的人就有可能成為脫韁的野馬,違法亂紀、自毀前程。從近年來查處的一系列腐敗案件看,權力無論大小,只要不受制約和監督,或者沒有被有效地制約和監督,都可能被濫用。《條例》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就告訴我們,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監督面前一律平等,接受監督沒有特權,執行監督沒有例外。只有警鐘長鳴,監督常在,才能讓領導干部多一分提醒,多一分保障。
每個領導干部都要擺正自己的位置,不辜負信任,不拒絕監督。一方面,要把信任當成一種考驗。黨組織賦予權力,既是信任、培養,更是考驗。不能只講信任不講考驗,要嚴格要求自己,不負重托、不辱使命,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一絲一毫也不用于“自肥”,而自覺用于為人民服務。另一方面,要提高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備當領導干部的起碼素質。監督不是不讓干事,而是不允許干違法亂紀的事。領導干部不能因為監督就畏首畏尾、無所作為,而要清醒認識到,監督實際是干事的“安全帶”,創業的“保險絲”。越是監督,越是對干部的愛護。監督可以確保各級領導干部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為各級領導干部在為人民服務的舞臺上大顯身手、干出成就、干出精彩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一些領導干部不能正確對待信任和監督的關系,認為信任就不需要監督,監督就是不信任,主觀排斥監督,或者以信任代替監督。一些地方不愿監督、不敢監督、抵制監督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監督下級怕丟選票,監督同級怕傷和氣,監督上級怕穿小鞋。因此,黨內監督在一些地方和部門,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落了空,成為一句流于形式的口號。全黨同志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深刻認識到,黨內監督是永葆黨的肌體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斷增強黨內監督的自覺性,使積極開展監督、主動接受監督成為全黨的自覺行動。
領導干部不僅要善于接受監督,還要擔負起責任,敢于監督。黨內監督是全黨的任務,領導干部更肩負著特殊的責任。黨的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把監督責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責、盡責、負責,敢抓敢管,勇于監督。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運用好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立足于小、立足于早,設置一堵堵“防火墻”,筑牢一道道“防波堤”,有效防止干部走上錯誤的道路,為干部干事創業提供有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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