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
■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總結黨內監督的歷史經驗,對黨內監督作出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從制度機制上推進了黨內監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體現了新形勢下黨內監督的制度創新。
■ 新修訂的《條例》聚焦全面從嚴治黨中監督難、難監督這一難點問題,在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基礎上,對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內容以及如何結合作出具體規定,把黨內監督作為黨和國家各項監督形式中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監督,放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時注重發揮黨外監督的作用,并從制度和機制上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結合起來,實現了黨內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
■ 廣義監督是指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的監督;狹義監督是指紀委專責執紀的監督。黨內監督既離不開狹義的專責監督,也離不開廣義的全面監督,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統一于黨內監督全過程。
■ 黨內監督既離不開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又離不開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離開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黨內監督就會軟弱乏力;離開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黨內監督就會失去群眾基礎和生機活力。在兩者關系中,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處于主要方面,重視和發揮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和干部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關鍵。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總結黨內監督的歷史經驗,對黨內監督作出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從制度機制上推進了黨內監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體現了新形勢下黨內監督的制度創新。貫徹落實《條例》,強化黨內監督,要正確處理幾個關系。
黨內監督是指黨自身的監督,黨外監督是相對于黨內監督而言的,兩者互相依存、互為補充,統一于全面從嚴治黨全過程。從唯物辯證法看,黨內監督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黨外監督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新修訂的《條例》聚焦全面從嚴治黨中監督難、難監督這一難點問題,在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基礎上,對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內容以及如何結合作出具體規定,把黨內監督作為黨和國家各項監督形式中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監督,放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時注重發揮黨外監督的作用,并從制度和機制上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結合起來,實現了黨內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
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馬克思主義黨建理論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對于強化黨內監督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指導意義。
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是我們黨在加強黨的建設歷史進程中逐步形成的。我們黨最早關注的是黨內監督,始終把黨內監督放在首要位置,并隨著形勢和任務的發展呈不斷加強態勢。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實踐中,逐步形成黨外監督,強調黨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接受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的監督,并形成了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傳統,提出了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關系上,我們黨進一步厘清了各自的目標指向,強調“強化黨內監督是為了保證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強化國家監察是為了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強化群眾監督是為了保證權力來自人民、服務人民”。在紀與法的關系上,強調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在強化黨內監督的同時,必須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在具體方式上,提出并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新修訂的《條例》在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基礎上,對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輿論監督等黨外監督作出明確規定,并賦予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更加豐富的內涵。
正確處理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關系,要把握好幾個原則。
一是在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關系上,強調黨內監督的根本性。應該說,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出發點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從根本上講,還在于強化黨內監督。二是在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的監督體系中,強調黨內監督的重要性。黨內監督始終居于統攝地位,起著核心作用。三是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格局中,強調黨內監督對黨外監督的統合性。黨內監督要同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同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協調起來,才能形成監督合力。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廣義監督是指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的監督;狹義監督是指紀委專責執紀的監督。黨內監督既離不開狹義的專責監督,也離不開廣義的全面監督,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統一于黨內監督全過程。
新修訂的《條例》對紀委專責監督作出明確規定,強調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同時,又把黨委的全面監督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賦予黨委監督更加豐富的內涵,凸顯了黨委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責任。特別是把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納入黨委監督,并對黨委監督的職責、對象、重點、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廣義監督無論是主體還是客體,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等方面,都實現了全覆蓋,成為實實在在的全面監督。
這一制度安排堅持黨委監督與紀委監督的辯證統一,實現了黨委監督與紀委監督各居其位、各履其職、各盡其責,相互監督、互相推動、共同提高,形成黨內監督的科學體制機制。
對廣義監督與狹義監督關系的認識,我們黨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
20世紀60年代初,黨委監督的理念和方式開始確立,1962年初召開的“七千人大會”明確提出要重視黨委的監督,并把黨內政治生活作為黨委監督的重要方式確立下來。隨著黨內監督實踐的發展,黨委監督的內涵也逐步得到豐富和發展。改革開放以后,黨內專責機關的監督也不斷得到加強。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0年8月,鄧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要有專門監督機構對各級干部的職權范圍和政治、生活待遇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
2003年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把各級紀委確定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把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明確為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同時提出“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實現了黨內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
正確處理廣義監督與狹義監督的辯證關系,
一是要堅持廣義監督與狹義監督同時加強、同向發力,相互促進、相互推動。既高度重視廣義的全面監督,又高度重視狹義的專責監督、一手抓黨委(黨組)的全面監督、一手抓紀委的專責監督,從而保證黨委監督與紀委監督各在其位、各履其職、各盡其責,把廣義監督與狹義監督統一于黨內監督全過程。二是要堅持把黨委監督作為全面的監督、第一位的監督。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管”和“治”都包含監督。黨委監督在黨內監督中承擔首要的政治責任。三是要堅持紀委監督的權威性。新修訂的《條例》第一次把紀委的定位從專門機關發展到專責機關,強調紀委的職責就是監督執紀問責,凸顯了紀委專責監督的權威性。
黨內監督既離不開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又離不開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離開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黨內監督就會軟弱乏力;離開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黨內監督就會失去群眾基礎和生機活力。在兩者關系中,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處于主要方面,重視和發揮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和干部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關鍵。
新修訂的《條例》在重申堅持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與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相結合的基礎上,強調要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和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并把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突出出來,著力創新自上而下組織監督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實現了黨內監督體制機制的重大變革。
我們黨對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與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關系的理性認識經歷了長期探索。黨的八大明確提出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與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這對概念,并把它們作為黨內監督的重要原則在黨章中確定下來。此后,我們黨在積極探索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的同時,著力加強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并逐步實現兩方面監督的制度化。
一是積極探索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在1962年初召開的“七千人大會”上,我們黨確立了民主生活會制度。1981年8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健全縣以上領導干部生活會制度的通知》對民主生活會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初步實現了民主生活會的制度化。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條例》,對民主生活會經常化、民主生活會的重點、上級黨組織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指導和監督等提出明確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和規范了民主生活會制度,我們黨對開展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的認識和實踐走向制度自覺。二是把對黨的領導干部和黨員的監督特別是對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作為自上而下組織監督的重點。黨的十八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次就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作出規定,要求“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對此作了突出強調,要求“黨內監督必須突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強化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和濫用。三是不斷創新自上而下組織監督的制度機制,設立巡視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進一步創新巡視制度,修訂巡視工作條例,實現巡視工作全覆蓋,巡視成為黨內監督的利劍。新修訂的《條例》把巡視作為自上而下組織監督的重要方式,規定“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干部的監督”。
正確處理自上而下組織監督與自下而上民主監督的關系,
一是要堅持自上而下組織監督與自下而上民主監督的內在統一,既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也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二者相互促進、缺一不可。要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起來,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充分調動起來,確保黨內監督落到實處、見到實效。二是要突出自上而下組織監督的主導地位。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處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作用更緊要、更關鍵,抓好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和干部的監督,也就抓住了黨內監督的關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上級對下級尤其是上級一把手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最管用、最有效。”新修訂的《條例》圍繞責任設計制度和監督體系,強化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的監督,分別就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這四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做到責任清晰、主體明確,制度管用、行之有效。三是要堅持自下而上民主監督的基礎地位與作用。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內政治生活積極健康的重要基礎。要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特別是發揮民主生活會在黨內監督中的重要作用。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同時,黨員也要履行監督義務。
(作者:中央紀委駐中國社會科學院紀檢組組長)
責任編輯: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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