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的名義保護英雄名譽
【人民法院報評論員】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葛長生、宋福保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侵權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于判決后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洪振快對兩案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因洪振快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葛長生、宋福保依法申請強制執行,西城區法院將兩案判決書內容摘要公告。
近年來,通過各種形式詆毀、侮辱、誹謗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貶損英雄人物名譽,削弱其精神價值的現象在社會上時有發生,葛長生、宋福保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侵權糾紛兩個案件是這種現象的集中反映。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將兩案判決書內容摘要公告,既依法保護了英雄人物的個人權益,又彰顯了社會的公共價值,也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
“狼牙山五壯士”這一稱號,既是國家及公眾對他們作為中華民族的優秀兒女在反抗侵略、保家衛國中作出巨大犧牲的褒獎,也是他們應當獲得的個人名譽和榮譽。以“狼牙山五壯士”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已經成為中華民族不畏強敵、不懼犧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們的精神氣質,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內容,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上看,還是從現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以,洪振快撰寫的文章侵害的不僅僅是葛振林、宋學義的個人名譽和榮譽,并且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以法律的名義給這種行為劃紅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侵權行為是以學術文章的名義發表,但是必須認識到,學術自由、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于自由的一般原則,是為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所劃定的邊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其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超過了合理限度,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民法院以現行法及其解釋為基礎,以事實為依據,依法保護英雄人物名譽等人格權益,必將對侵害英雄名譽權的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從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作者:人民法院報記者羅書臻、人民法院報評論員;來源:昆侖策網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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