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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發生多起造謠侮辱丑化誹謗英雄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此類問題雖有主流媒體發表一些文章予以政治道義批評譴責,但并未形成良好完善常規長效法律機制規制此類事件,此類問題的防范與治理應該建立完善的法律機制,通過重新立法以完善我國英雄名譽法律保護機制。
一、現實問題嚴重及社會影響惡劣
2006-8期《大眾電影》雜志上刊發了一篇題為《董存瑞:“真實”創造的經典》的文章,懷疑董存瑞英雄事跡的真實性。此文一出,國人憤怒,輿論嘩然。此后,在中國影協召開有其所屬的中國電影出版社、大眾電影雜志社及機關各部門參加的中層干部全體大會上,中國影協黨組某領導竟然當著全體與會干部公開放言: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這件事就不是真的!其不負責任的言論引起了在場很多有正義感的干部的極大不滿。
2013年5月22日,有900萬粉絲的網絡大V孫杰在新浪微博通過用戶名為“作業本”的賬號發文稱:“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動不動最終食客們拒絕為半面熟買單,他們紛紛表示還是賴寧的烤肉較好。”加多寶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該公司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活動”發博文稱:“多謝@作業本,恭喜你與燒烤齊名。作為涼茶,我們力挺你成為燒烤攤CEO,開店十萬罐,說到做到多謝行動”,并配了一張與文字內容一致的圖片。有影響力的大V和著名企業聯手侮辱英雄。
2013年8月27日,網民張廣紅在自己的微博上發布了一則信息:“老師袁騰飛拍‘狼牙山五壯士’電影編劇,刑野去當地了解實情,村民說:這5人只不過是幾個散兵游勇土八路,來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幾人手上有槍,村民們也不敢惹。后來有人想出了個辦法,偷偷地把他們的行蹤告訴日本人。日本人就來圍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絕路逃跑。”
至2013年8月29日,該微博在網上被轉發2000多次,評論300余條。接群眾舉報后,廣州市越秀區公安分局以張廣紅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張廣紅對處罰決定不服,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決定,維持越秀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2013年11月13日,張廣紅向越秀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越秀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2014年2月13日,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張廣紅的訴訟請求,張廣紅遂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
隨后《炎黃春秋》雜志公開發微博支持造謠網民張廣紅,發表文章用所謂的細節考證全面妖魔化“狼牙山五壯士”。《炎黃春秋》前主編洪振快發表兩篇文章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通過強調與主要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及其事跡的細節產生質疑,從而否定主要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
近年來在歷史虛無主義錯誤思潮的引領誤導下,國內各種惡搞戲說、侮辱詆毀烈士之風愈刮愈烈,上演一幕幕“摧垮高尚、消滅英雄”的“狂歡”。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對歷史表現出莫名的“熱衷”,打著“學術”的幌子,考證細節“真實”,對英雄人物詆毀中傷;翻歷史舊賬,下“解密”功夫,解構歷史抹殺正義公論,并借著互聯網將種種奇談怪論大肆傳播。
北京教師袁騰飛在課堂上侮辱“毛岸英被打成壁爐烤鴨”,北大教授阿憶“考證”出“劉胡蘭被鄉親們親手鍘死”,大V@老榕公開質疑雷鋒精神煽動遠離雷鋒,炎黃春秋刊文將狼牙山五壯士描述成欺壓百姓的“土匪”,一些別有用心者廣泛制傳“黃繼光堵槍眼不合理”,“董存瑞炸碉堡系虛構”,“劉胡蘭是小三”,“左權是因黨內斗爭自殺身亡”,“張思德是燒鴉片時死的”,“雷鋒是假的,讓雷鋒把花木蘭肚子搞大一定很好”等諸多抹黑侮辱褻瀆丑化詆毀誹謗英雄烈士的謠言惡語流行網絡泛濫社會。
英雄人物常常被“戲說”和“惡搞”,這種“戲說”和“惡搞”實質上就是丑化、矮化中國歷史上的英雄,顛覆人們正確的歷史認知。
比如,“黃繼光是摔倒了才堵槍眼的”、“董存瑞為什么犧牲?因為被炸藥包上的兩面膠粘住了”,從炒作雷鋒的初戀女友到惡搞短片《閃閃的紅星之潘冬子參賽記》,再到《鐵道游擊隊之青歌賽總動員》,江姐被說成是出賣色相的女人。有些文藝作品改編革命小說,對革命人物去英雄化,將革命英雄人物庸俗化,甚至色情化。比如《沙家浜》被改編成“一個女人和三個男人之間的關系”,阿慶嫂被塑造成“潘金蓮”式的人物,郭建光被描寫成膽小鬼,而胡傳魁則成了民族英雄,方志敏被抹黑為拯救中國殺死親叔和美國傳教士等等。
近年一些新興媒體(自媒體)業界,一些不法新興媒體(各種講壇、論壇、微博、微信、博客以及新興視頻網站、社交網站)和影視媒體網絡大V、媒體大V,充分利用掌握著一些新興媒體輿論工具資源和電臺、數字報刊、電視、雜志等輿論陣地,沒有底線,不惜良知,在“時尚元素”包裝粉飾下堂而皇之的粉墨登場。一些新媒體還糾集社會上一批無良(文人)寫手或網羅職業寫手或水軍,利用口中筆下,捏造事實、歪曲歷史或胡編捏造、撰寫詆毀誹謗黨和國家英雄等。一些歷史虛無主義內容文字作品質疑、調侃、侮辱、惡搞國家英雄,或肆無忌憚攻擊歷史人物(偉人)或黨和國家領袖和愛國志士。還有網站制作丑化、滑稽化歷史人物(偉人)、歷史事件和英雄的視頻,一些歷史虛無主義內容影像,在網站或微博、博客、視頻等新興媒體和傳統媒體進行制謠、造謠、傳謠;發布褻瀆、詆毀英雄言行,并以恥為榮、為樂、為趣,并以此吸引眼球,提高網站點擊率、收視率或網站知名度,以期拓展隱性商業利益,這些網站從中撈到了太多政治和經濟利益。
近10年此類言論及行為社會危害巨大,表現在以下方面:
1、網絡環境傳播迅速,波及面廣沖擊力強,社會影響力巨大。作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孫杰當時已有6,032,905個“粉絲”。 2013年5月22日孫杰侮辱英雄的博文在31分鐘后轉發即達662次,點贊78次,評論884次。加多寶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該公司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活動”發博文稱:“多謝@作業本,恭喜你與燒烤齊名。作為涼茶,我們力挺你成為燒烤攤CEO,開店十萬罐,說到做到。”截止2015年4月17日11時20分,相關微博被迅速轉發10000多次,讓邱少云烈士家屬的精神再一次受到嚴重的傷害。
2、嚴重誤導青少年(3.7億的青年隊伍,占全國人口達28%),甚至會影響幾代人。混淆視聽,毒化社會風氣,踐踏社會良知,解構英雄精神與信仰。如董存瑞事件中因該雜志《大眾電影》的官方性質,給黨和軍隊光榮歷史和光輝形象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惡劣影響,加劇了國人尤其是青少年普遍存在的信仰危機。很多中小學生紛紛向老師發出疑問:董存瑞和其他課本上的英雄是真的嗎?不少高校學生也認為如董存瑞、黃繼光、邱少云等英雄不是真實的,是當時為鼓舞士氣虛構偽造。詆毀丑化調侃英雄和犧牲在青年人心中留下極其負面陰影,甚至會影響到青年人參軍服兵役的積極性,將來國家有難誰為國家而戰?誰為國家犧牲?由于有些公知大V、公眾人物人擁有特殊身份、職業影響力,往往會引起誤導國民,極具精神破壞力,摧毀人們心中的“偶象”,失去國家精神坐標,損壞國家精神和思想大廈,有造成大規模精神信仰坍塌的巨大風險。“去英雄化”,已經在我們的民族心理上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整個社會的信仰嚴重缺失,道德急劇滑坡。
3、詆毀中共宣傳的英雄個人的目的,是為了毀滅中共宣傳的信譽。暗示中共的歷史是宣傳的謊言,進而詆毀中共的歷史。不斷造謠,向多數人灌輸中共宣傳的英雄的負面印象,便不難影響多數人對中共的印象。歷史是由人物和事跡組成的,如果中共宣傳所有的英雄人物都是負面的,事跡都是值得懷疑的,那么中共的歷史還可能是正面的嗎?以此否定中共領導的合法性。他們在反復暗示:中共宣傳的人物,都是虛假的。中共的歷史都是虛假的宣傳。
4、消解當代中國主流意識形態建設的歷史根基,侵蝕國家主流價值觀、執政黨精神遺產、民族文化魂魄及憲法理念。否定中國共產黨流血犧牲的奮斗歷史,侵蝕黨、軍隊、國家發展壯大及政治制度的根基。憲法提到“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憲法理念內涵著銘記英雄流血犧牲的功績和緬懷敬仰英雄的價值觀。如此污蔑詆毀英雄,不僅是污蔑詆毀英雄本人,更重要的是詆毀污蔑英雄們身上所體現的信仰和精神,英雄一個個倒下,繼而是國民文化人格的扭曲和精神信仰的坍塌,隨之便是整個國家的解體、分裂和動蕩。
5、誣蔑詆毀惡搞英雄的歷史虛無主義思潮是敵對勢力西化、分化中國的思想工具。抹黑詆毀革命英雄,根本目的是否定共產黨、共和國人民軍隊和人民革命的歷史。詆毀誣蔑否定英雄是歷史虛無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其幕后深層動機是消解國民心理,也是顏色革命的一種技術路徑和手段。亡其國先去其史,滅其黨先誅其心。西方敵對勢力通過網絡“文化冷戰”和“政治轉基因”工程,瓦解我們的民族信仰、懈怠我們的民族精神、泯滅我們的民族氣節,企圖從根本上動搖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前蘇聯對此有深刻教訓,上個世紀80年代末,在中國家喻戶曉的蘇聯女英雄卓婭則被描繪成一個精神病人,誣蔑她燒毀的是蘇聯的民房而不是德軍的馬廄,舍身堵槍眼的馬特洛索夫被描繪成一個“少年犯”。以卓婭、馬特拉索夫、奧列格等為代表的一大批英雄被顛覆,繼而蘇聯黨史國史被否定,國家也隨之分崩離析。任由歷史虛無主義之風吹開,抹黑英雄人物之論泛起,國家和民族就會處在危險邊緣。歷史虛無主義網上“任性”的背后,是西方“和平演變”的圖謀,而且已經成為“陽謀”。從顛覆蘇聯,到“玫瑰花革命”、“栗子花革命”、“郁金香革命”、“天鵝絨革命”,西方這些年以所謂“非暴力”方式挑戰、顛覆目標國家的政權,在鼓動這些國家的民眾進行“街頭革命”之前,通常都把歷史虛無主義作為一把利器。
二、目前我國應對這類事件的法律困境
由于我國法律體系自身不完善,目前及今后我國遇此類問題仍顯英雄名譽保護的法律尷尬與困境,其表現為:
1、憲法對辱罵侮辱英雄言論及行為無法追責。
此類事件言論與行為雖然與憲法條文或憲法價值觀違背與沖突,但無法追責規制。憲法雖有弘揚謳歌敬仰緬懷英雄及公民遵守公德的規定,但只有當違憲言論及行為嚴重到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程度才可能由國家安全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制裁,即一般情況下公民違憲言論及行為無法律可訴性,無法律追責機制,法院也不可能直接引用憲法條文判案。二是一般認為,憲法只限制公權力保護公民權利,并不約束公民言論及行為。三是目前憲法解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僅是審查公權力是否違憲作出解釋,不可能就公民言論與行為作出什么解釋。
2、民法保護英雄名譽權的局限。
民法保護英雄名譽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原告資格,英雄名譽權的起訴方一般應是英雄后代、親屬等,但年代久遠許多英雄已無在世親屬、后代,誰來代表英雄維權目前仍屬法律空白,雖有人建議由民政部、公益律師或社會團體做原告起訴替英雄烈士維權,但并無明確法律規定。
第二個問題是英雄烈士為國家流血犧牲無私奉獻,英雄烈士是國家認定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屬于人民和國家,英雄烈士被褻瀆侮辱侵犯時由家人后代自己維權極不公平且難實施。英雄烈士家人后代均年老體衰多病且無經濟能力,甚至沒有家人后代。如狼牙山五壯士兩位近親屬一位在廣州,一位在河南,邱少云胞弟邱少華在重慶。讓垂暮之年的老人“原告就被告”到北京,或是異地奔波,無論是旅途勞頓還是經濟重負都有不能承受之重。原告邱少華因為哥哥邱少云維權嘔心瀝血,邱少云案勝訴判決作出不到一個月,邱少華老人因勞累病痛便在重慶病逝。國家袖手旁觀于情于理說不過去,甚至令施害者有恃無恐,所以社會上有很強的呼聲要求以國家的名義捍衛英雄名譽權。而國家如果介入,如由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或檢查機關公訴,僅有民法名譽權保護條文和訴訟路徑不夠。
第三個問題是民法雖可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權以道歉賠償結案,但英雄烈士個人名譽權保護的法律條文不能界定辱罵褻瀆英雄的言論及行為違反憲法價值觀及社會秩序的性質。這類事件侵犯憲法價值觀,潛在或已實際損害社會利益、憲法價值觀。只有行政法規、刑法這樣的“公法”才能對此類言論及行為違反憲法價值觀、侵犯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做出判斷。
3、刑法侮辱誹謗罪門檻過高,多數情況下不可能適用刑法。
首先,侮辱誹謗行為發生,受侮辱誹謗一方告訴才處理,即原告起訴才立案,又面臨英雄烈士無后人誰來做原告的問題。
其次,檢察院公訴只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特殊情況下才可能。多數情況下檢察機關不會認定辱罵褻瀆英雄烈士已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最后,侮辱罪誹謗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如手段特別惡劣,如當眾羞辱扒光被害人衣服;后果嚴重,如被害人受到刺激不堪忍受而自殺。從“情節嚴重”行為特點來看被害人多指現實中人,而英雄烈士不是現實中人。
4、現行英雄保護行政法規缺少精神層面的法律保護。
目前我國最重要的英雄烈士保護的法規有《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此兩部法規重在英雄烈士的身份認定、資格保護、撫恤經濟利益保護及英雄紀念設施的物質保護。法規制定者在當時無法預測辱罵褻瀆英雄烈士的言論與行為后果,所以沒有考慮并涉及英雄烈士精神層面的法律保護,即沒有考慮英雄烈士個人名譽權、國民對英雄烈士敬仰敬重緬懷的精神權利及精神需求、以及憲法所確認的英雄價值觀和歷史觀的法律保護問題。
三、國外弘揚英雄精神維護英雄權益的管理、立法及司法經驗
世界部分國家皆有充分健全的的英雄權益保護管理、立法和司法實踐。其他國家在英雄保護方面的管理及法律實踐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值得我們了解和借鑒。
如美國、俄羅斯、韓國等多個國家通過了保護英雄權益的立法。有些國家雖然沒有直接的英雄名譽保護單行法規,但在有關愛國主義條款的法律法規中間接地規定了敬仰紀念為國捐軀陣亡將士的內容。凡是為民族、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教育方面做出貢獻的人物,各國政府都很重視對他們的宣傳,并作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重要的精神財富加以珍惜,為他們建紀念館、樹紀念碑,出版著作或拍成電影、電視,讓人們瞻仰,讓青少年一代以英雄人物為榜樣,學習英雄們為國奉獻的精神。以下主要就俄羅斯和美國英雄保護管理、立法及司法經驗做一些梳理。其中既有對英雄物質權益的保護也有對英雄精神權益(名譽、肖像等)的保護。
(一)、俄羅斯英雄權益保護管理及立法
蘇聯解體曾在俄羅斯社會引發震蕩與裂變,俄曾掀起一股抹黑列寧、卓婭等英雄人物的聲浪,一些人試圖全盤否定蘇聯歷史,特別是否定衛國戰爭時期的英雄們,俄羅斯出現過詆毀歷史英雄的言論或破壞長明火等行為。但俄羅斯民族整體緬懷英雄的傳統卻未曾因此發生斷裂,俄羅斯人的“英雄記憶”反而得到了加強,這為俄羅斯的民族復興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動力。為保護英烈名譽,俄羅斯先后出臺多部法令,并加強對青少年的愛國主義教育。
俄羅斯政府頒布了《衛國烈士紀念法》、《關于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的聯邦法、《關于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地位》的聯邦法和《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等法律文件。其中,《衛國烈士紀念法》確認了屬于保衛祖國烈士的情況、明確了紀念衛國烈士的方式,并在最后強調,損毀烈士墓地、紀念碑和其他紀念設施,侮辱英雄聲譽的人將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關于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地位》的聯邦法列出了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應享受的地位和優待。《關于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的聯邦法列出了法定的軍人榮譽(戰爭勝利)紀念日。《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單列了對于紀念反法西斯斗爭或受法西斯迫害的犧牲者而建立的雕塑和建筑物或反法西斯戰爭參加者的墓地進行侮辱和損壞行為的刑事處罰。
1993年,時任總統葉利欽簽署《衛國烈士紀念法》,規定紀念衛國烈士的方式包括:
1、保存和修繕墓地和軍事建筑,保存和修繕保衛祖國中發生傷亡的遺址,設置墓碑,紀念碑,石碑,方尖碑和其他紀念物來紀念烈士;
2、保存和修繕歷史上發生過保衛祖國戰爭的遺址;
3、尋找無名墓地和未埋葬的殘骸,確認無名烈士的姓名并登記在冊;
4、在有歷史紀念意義戰役遺址修建紀念館;
5、發行紀念烈士的宣傳材料,通過文學和藝術的形式歌頌他們的偉大事跡;
6、用烈士的姓名命名街道、廣場、公園或者教育機構;
7、將烈士的姓名永久登入其所在部隊或軍事院校的名錄;
8、以烈士的姓名設立紀念日。
該法還全面規定了:烈士下葬程序,確認烈士下葬和烈士墓重新和修繕的費用由國家負責;列出了尋找烈士遺體和戰爭遺跡和遺留物(武器)的程序;規定了具體負責衛國烈士紀念工作的組織和機構,國家提供財政保障和后勤保障的項目,包括舉辦紀念活動等,所有衛國烈士墓地、紀念碑和其他紀念設施均由國家保護;以及這些設施的破壞者將被追究行政、法律或其他責任等。2000年,俄上院議員普拉托夫建議,禁止在施工等活動中破壞英烈墓地等設施,同時要求加大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
1993年1月15日,俄羅斯時任總統葉利欽通過了《關于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地位》的聯邦法,該法規定政府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得到服務,保證他們的經濟和社會福祉,保障他們應有的社會地位和應享的權力和優待。該法在1998-2013年間被修訂近20次,修訂后的最新版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應享有最高榮譽,是履行俄羅斯憲法規定的公民和軍人義務的楷模。本法涉及的與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相關事宜擁有優先處理權。針對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的公益組織將享有優待措施。
2、規定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在退休保障,繳稅,醫療保健,購買、建設住房或者獲得公共住房,使用交通工具和支付票款,使用通訊和文體娛樂服務,就業、休假和接受教育等其他方面享受優待,并按等級每月領取津貼。
3、違反本法者將依照俄羅斯法律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1995年俄國家杜馬通過聯邦法令決定將2月23日“蘇軍建軍節”更名為“祖國保衛者日”。1995年2月10日,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關于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的聯邦法,該法在2004-2014年間經歷了近20次修訂,修訂后的最新版本確立了下列軍人榮譽(戰爭勝利)紀念日:
1月27日解放列寧格勒紀念日(1994年1月27日,列寧格勒大圍困徹底結束);
2月2日斯大林格勒保衛戰勝利紀念日(1943年2月2日,蘇聯軍隊粉粹德國侵略軍);
2月23日祖國保衛者日;
4月18日楚德湖戰役(冰湖大戰)紀念日(1242年4月18日,亞歷山大•涅夫斯基大公帶領將士擊敗十字軍);
5月9日衛國戰爭勝利日;
7月7日切什梅海戰紀念日(1770年7月7日,俄國海軍打敗了土耳其海軍);
7月10日波爾塔瓦戰役紀念日(1709年7月10日,彼得一世指揮俄國將士打敗了瑞典軍隊);
8月9日俄羅斯第一次海戰勝利(甘古特會戰)紀念日(1714年8月9日,彼得一世率領俄國海軍戰勝了瑞典海軍);
8月23日庫爾斯克會戰勝利紀念日(1943年8月23日,蘇聯軍隊粉粹德國侵略軍);
9月8日博羅金諾戰役紀念日(1812年9月8日,庫圖佐夫率領俄國將士擊敗了法國軍隊);
9月11日堅德拉島海戰紀念日(1790年9月11日,烏沙科夫率領俄國艦隊打敗土耳其艦隊);
9月21日庫利科夫戰役紀念日(1380年9月21日,德米特里•頓斯科伊大公帶領將士擊敗金帳汗國的軍隊);
11月4日民族團結日;
11月7日紅場閱兵紀念日(1941年11月7日,紅場舉行了紀念十月革命24周年的盛大閱兵式);
12月1日錫諾普海戰紀念日(1853年12月1日,納希莫夫率領俄國艦隊打敗土耳其艦隊);
12月5日莫斯科保衛戰蘇聯進攻德國戰役開戰紀念日(1941年12月5日,蘇聯軍隊開始進入進攻戰役階段);
12月24日伊茲梅爾戰役紀念日(1790年12月24日,蘇沃洛夫率領俄國將士攻下土耳其堡壘伊茲梅爾);
2月15日在祖國境外盡職軍人的紀念日;
6月22日紀念日和哀悼日(1941年6月22日衛國戰爭正式爆發);
6月29日游擊隊和地下工作者紀念日;
8月1日陣亡將士紀念日(紀念第一次世界大戰去犧牲的俄羅斯將士);
9月2日二戰勝利紀念日;
11月7日十月革命勝利日;
12月3日無名烈士紀念日;
12月9日祖國英雄日;
該法規定可以通過建立軍事博物館,紀念碑,保護和展覽戰役所在地,軍艦、坦克等軍事裝備等方式紀念俄羅斯軍人的榮譽。并在紀念日舉行閱兵式或燃放禮花等儀式。紀念活動的資金來源是政府預算和社會捐款。
1996年6月13日,俄羅斯頒布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44條“褻瀆死者遺體及其埋葬地”(修訂后最新版本)規定:
1、褻瀆死者遺體或毀滅、損壞或玷污埋葬地、墳墓上的構筑物或舉行安葬或悼念死者禮儀的公墓建筑物的,
處數額為4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3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360小時以下的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或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處3個月以下的拘役。
2、上述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團伙、有預謀的團伙或有組織的集團實施的;
(2)出于政治的、意識形態的、民族的、種族的、宗教的仇恨或敵視的動機實施的,以及對為紀念反法西斯斗爭或受法西斯迫害的犧牲者而建立的雕塑和建筑物,或對反法西斯戰爭參加者的墓地實施的;
(3)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脅而實施的,
處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處5年以下強制性勞動;或處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拘役;或處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刑。
2006年1月22日,時任總統普京簽署了《關于衛國烈士紀念問題》總統令,該總統令規定:任命俄羅斯國防部全權負責烈士紀念工作與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與維護工作;俄羅斯國防部全權負責參考本總統第1條內容,向國家杜馬提交《衛國烈士紀念法》修正案;提交將境外衛國烈士墓地開放用以軍事紀念活動的可行性建議;為執行本法提供資金支持;根據本總統令內容制定相關法律規定。
2007年確立了12月9日為祖國英雄日。2007年之后,俄羅斯陸續跟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簽訂了保護境外俄羅斯軍事墓地的協議,俄羅斯與愛沙尼亞合簽的《軍事墓地保護法》規定,愛沙尼亞本國和外國烈士的墓地保護由愛沙尼亞國防部直接管理,損毀軍事墓地的行為將直接匯報給該部。
2012年12月,俄羅斯又通過法律,將8月1日定為一戰陣亡軍人紀念日。俄羅斯還通過立法確立衛國戰爭勝利日、國家主權宣言通過日、(國慶日)、人民團結日(紀念莫斯科打敗波蘭入侵)、軍人榮譽日、宇航節(1962年蘇聯為紀念加加林首次太空航行而定)等節日彰顯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
俄羅斯不僅開展大規模英雄烈士權益保護立法,且積極開展英雄主義教育活動及相關基礎工作。2007年,俄教育部根據總統要求重新修訂歷史教科書,并由“勝利”委員會負責其審訂工作,旨在客觀、真實地反映俄羅斯歷史,加強對中小學生的愛國主義教育。此外,俄羅斯還充分利用紀念碑和紀念館開展愛國主義教育。莫斯科市中心的新圣女公墓矗立起一塊用深灰色大理石雕刻而成、為卓婭而造的墓碑,莫斯科州魯斯區的彼特里謝沃仍保留著一座為卓婭建的紀念館,在明斯克公路86公里標記處的一座紀念碑底座上鐫刻著這樣一句話:“卓婭,萬古流芳的蘇聯女英雄,1923-1941年”。為了重塑卓婭的英雄形象,在卓婭遇難地建立的紀念館,還專門設計了一個面向青少年的愛國主義培養方案,向他們介紹包括卓婭在內的蘇聯英雄們的光榮事跡。紀念館每年舉行以紀念卓婭為主題的接力賽、汽車拉力賽,以讓更多的青少年了解英雄,學習英雄為國犧牲的大無畏精神。
蘇聯英雄馬特洛索夫服役過的步兵第254團的番號依然被保留并一直以他的名字命名,馬特洛索夫被永遠列入該團第1連的名冊。在烏法立有馬特洛索夫的紀念碑,一些村鎮、集體農莊、輪船、學校和少先隊組織也以馬特洛索夫名字命名,英雄之榮光終得以彰顯。
俄羅斯清醒地看到了歷史虛無主義的危害,2015年7月俄羅斯成立了“與以危害俄羅斯利益而篡改歷史行為斗爭委員會”,普京簽署法案,把否定蘇聯二戰勝利成果、歪曲戰爭性質、歪曲歷史事實認定為違法行為。
(二)、美國等國家英雄權益保護立法及管理
美國以美國獨立紀念日、陣亡將士紀念日、退伍軍人節等愛國節日紀念英雄,弘揚為國而戰的英雄精神。
美國2001年10月26日頒布了《愛國者法案》。2006年5月,美國國會制定頒布《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該法案明確規定,在葬禮舉行前后一小時內,禁止在國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內舉行游行示威活動,違反者處10萬美元罰款和一年監禁。此外美國通過愛國主義立法保護宣傳愛國節日來宣傳英雄主義及尊重軍人。如美國最主要的愛國節日有:美國獨立紀念日、陣亡將士紀念日、退伍軍人節、國旗制定紀念日等。每逢節日、慶典或集會,家家戶戶、四面八方,包括汽車上都要懸掛國旗。在許多汽車的尾部,都貼著美國國旗,國旗旁邊貼著標志性口號“支持我們的軍隊”、“上帝祝福美國”等。國會還通過《全國追思時刻法案》《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等法案鼓勵公眾參加活動,對褻瀆英雄烈士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國防部、退伍軍人事務部對陣亡、受傷官兵及其家屬給予優厚待遇,形成全社會敬仰烈士、崇尚榮譽的良好風氣。
美國精神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自身歷史的尊重和對本國英雄的崇敬。在其短短的200多年歷史中,英雄主義已內化為美國的文化價值觀,甚至成為美國人心中的信仰。美國前總統里根曾說,“美國是在英雄主義和崇高獻身精神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多年來美國承襲著傳統的英雄祭奠模式,從法定紀念日、英雄紀念碑到國家公墓,從總統、軍隊到普通民眾都恪守著祭奠禮儀。近年,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美國對英雄主義價值觀的推崇已突破單純描寫英雄事跡的傳統模式,它充分利用自身文化軟實力優勢,通過信息時代的影視網絡等媒體資源向全球宣揚自己的英雄,進而推銷美國的價值理念。隨著影視媒體和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美國英雄主義的宣傳模式也被注入新的活力。由軍方和企業合作推出的以歷史英雄人物事跡為題材的影視、網絡小說甚至網絡游戲等,成為美國捍衛英雄形象、頌揚英雄主義的重要手段。
由于美國在此方面的完善立法營造了美國主流社會濃厚的愛國主義和崇尚英雄的文化傳統和社會氛圍,曾有一美國女子在阿靈頓公墓前豎中指賣弄,激起眾怒,遭到網絡抨擊,國民唾罵,幾年內都得不到公眾原諒,很多公司不錄用,也沒有律師為其辯護“言論自由”和“名譽權”。
法國對英雄的敬仰之情貫穿始終。法軍作為培塑愛國主義的重要力量,通常以英雄的名字命名主戰裝備來紀念英雄。20世紀80年代,法國陸軍研制的新一代坦克被命名為“勒克萊爾”,用以紀念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首先率軍進入巴黎的法國陸軍菲利普·勒克萊爾元帥。2001年,為紀念二戰時的英雄戴高樂將軍,法軍將其自主建造的第一艘核動力航空母艦命名為“戴高樂號”。法國還將第一個支援北美獨立戰爭的英雄拉法耶特的名字用以命名新式驅逐艦。可以看出,法軍主戰裝備始終帶有民族英雄的印記。
英國在每年的一戰、二戰勝利紀念日,都要舉行全國性的大規模紀念活動。在規定時刻,英國各地敲響教堂鐘聲,上至王室成員和政府高官,下到普通民眾,都要向戰爭英烈和遇難者默哀,向為國捐軀的英雄們表示敬意和懷念之情。其間,如果有體育比賽,全體參與人員賽前要向英雄致敬。同時,人們還會自發前往烈士陵園、紀念碑、紀念廣場等向烈士敬獻花環,為他們祈禱、歌唱,甚至守夜。晚間,全國還將點亮從紐卡斯爾到康沃爾郡的百余座燈塔,為英雄“引航”。英國從官方到公眾都十分重視烈士紀念,政府官員、社會名人帶頭在烈士紀念日當月佩戴小紅花,官方舉辦隆重的哀悼和游行活動,女王親率王室成員出席。國民在烈士紀念日當天上午11時11分自發停止活動,肅立不動,手撫前胸默哀2分鐘,成為一道獨特的人文風景線。
(三)、俄羅斯侵犯英雄權益訴訟案例
俄羅斯對違反歷史共識和詆毀民族英雄的人或事件,由當地檢察機關公訴,如2013年2月23日,祖國保衛者日當天,阿斯特拉罕州5個年輕人在1943年阿斯特拉罕近郊戰役紀念廣場熄滅了長明火,當地法院依據《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44條2(2)條文宣判,該案件主犯1人處一年半剝奪自由刑,從犯2人拘禁13天。
2015年4月,俄羅斯新羅西斯克6名舞蹈學院女生在衛國戰爭紀念館旁赤裸上身跳舞,當地檢察機關以“行為不檢”罪名追究其中5人的法律責任,3名女生被拘留,2名女生被處以1000盧布罰金,另有1名學生家長也被罰款。俄羅斯媒體認為,這是對英雄“不敬”的懲罰。
2015年6月弗拉基米爾州檢察官通報對本州烈士陵園的檢查結果,本州有包括穆爾曼斯克、科夫羅夫、戈羅霍韋茨和佩圖什基在內的多個地區都存在烈士陵園管理不力的現象,軍事墓地損壞嚴重,有2人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西方言論自由與保護公民人格名譽,包括英雄名譽,二者從來就不矛盾,并在在世界各國形成共識。例如,《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都明確規定,言論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個人名譽,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引自狼牙山五壯士案代理律師趙小魯先生環球時報文章)。
最后總結一點,從國外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中我們看到主要是對英雄物質利益的保護和對實施侵犯英雄利益行為的規制和懲罰。但不可否認的是對英雄物質利益,如紀念設施、撫恤金、親屬待遇的保護以及對褻瀆英雄“不檢行為”的懲罰同時兼顧了對英雄精神權益(名譽權)的保護。英雄物質利益和精神權益的法律保護是不可分割的,很多情況下融為一體。
四、完善英雄名譽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據不完全統計,近現代以來,約有2000萬名烈士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英勇犧牲。其中中國共產黨為此流血犧牲約有397萬名中共黨員。由于戰爭年代條件有限,許多先烈沒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國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級《烈士英名錄》的不到200萬人。正是這些烈士們,構成了中國革命和發展歷史的一個個重要節點。
侮辱詆毀烈士,表面看是針對烈士個人,實質是虛無革命史和發展史,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合法性。我國應以嚴肅的立法維護全社會的歷史共識和民族英雄,這既是國家的合法權力,也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是光明正大的、合法的。鑒于上述英雄保護法律困境的分析,應盡快完善英雄保護的法律機制,其必要性在于:
1、民心所向,民意渴望,順應民意,國家應主導介入,“公法”應積極作為。社會各界十分反感褻瀆辱罵英雄烈士的言論及行為。憲法無追責機制,民法有局限,刑法難適用,像《中華英烈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這樣的法律、行政法規屬“公法”范疇。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急需“公法”介入。
2007年5月18日董存瑞生前戰友倡議制定《中華英杰保護法》,至今已近10個春秋。其間,2015年7月22日筆者在環球時報發表的倡議完善英雄名譽法律保護的文章曾被海內外40多家大型官方和非官方媒體轉載。
2015年7-8月間昆侖策研究院曾發起近2萬人簽名的英雄立法保護倡議。
2016年2月昆侖策研究院收集整理了社會及學界學者呼吁英雄立法保護的專題文章薈萃《黨網軍網民網呼吁英雄立法保護》曾被十多家網站轉發,2016年3月3日,“狼牙山五壯士”中葛振林之子葛長生、宋學義之子宋福保及多位昆侖策研究院律師、學者、將軍后代致信即將召開第四次會議的全國人大,呼吁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歡迎海內外正義愛國的中華兒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積極參與簽名留言,推動國家立法保護國家英烈。多人在信中表示,呼吁全國人大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并在現行相關法律中增設相應條款,將為民族解放做出杰出貢獻的英雄先烈列為國家法律保護對象,依法有效維護其名譽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玷污、侮辱、誹謗,使屬于國家和人民的英雄先烈得到國家法律和國家公共權力的保護,永遠成為我們民族精神的旗幟。
2016年12月15日郭松民等40多名愛國學者、律師、作家、導演、英烈后代、老干部、網民等聯名發出《建議》呼吁全國人大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建議自《建議》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12:00止,征集社會各界簽名并將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送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十年間部分傳統媒體、網絡空間,退休干部、專家學者、廣大網民參與、社會公眾聲援、支持了上述英雄權益保護立法倡議活動。
作為“狼牙山五壯士”連的現任指導員朱宏偉在狼牙山五壯士親屬狀告炎黃春秋前主編侵權案判決后曾代表全連指戰員向戰斗在依法捍衛英烈名譽第一線的同志們表示衷心感謝和崇高敬意!但他對媒體表示心里更多的卻是酸楚:“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及其精神,早已獲得全國人民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卻被隨意貶損和顛覆,這是國家和民族的不幸。
2、法律應發揮引導作用,構建國民行為規范及違法行為預警模式,規制侮辱詆毀英雄的言論及行為,樹立良好社會風氣。
社會上大搞歷史虛無正義誣蔑丑化詆毀英雄的人無非四種人,一是與西方反華勢力有密切聯系、在政治上別有用心的人,二是受西方錯誤思潮影響跟風跑的人,三是工作生活受挫折,對黨和政府不滿、對社會心懷怨恨的人,四是以言論出格嘩眾取寵博取眼球謀取商業利益的人。這些人挑戰大眾的歷史常識和歷史感情,早已超出了正常的歷史學習和討論的范疇。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為這些人畫出言論及行為邊界,構建規制這類言論及行為的長效法律機制。這與言論自由并無沖突,沒有任何國家公民言論及行為絕對自由不受憲法法律限制。
3、英雄名譽權保護需公法、私法共同維護,法學范式、法學理念需發展,才能更好維護國家價值觀、憲法理念,保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及社會公共利益。
英雄為國家而戰為國家犧牲,英雄是民族文化魂魄、主流價值觀載體、憲法弘揚的國家理念、執政黨精神遺產,英雄烈士名譽被侵犯時國家理應出手維護。一般民事訴訟僅針對英雄烈士個人名譽權,英雄烈士名譽保護不是英雄及后代個人的事,是執政黨、國家和整個社會的事,因為詆毀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其潛在和實際后果是毒害青年污染社會,否定歷史及執政黨根基,損害的是憲法價值觀、國家理念、社會公共秩序。國家此時不出手,什么時候出手?難道像前蘇聯對少女英雄卓婭、戰斗英雄馬特拉索夫、奧列格-科舍沃伊、尤利烏斯-伏契克的侮辱和否認,一個個英雄形象轟然坍塌,使前蘇聯人民在歷史虛無主義者編織的謊言中麻木、沉淪,直至萬劫不復失去祖國。到那時,國家才出手?
趙小魯律師(狼牙山五壯士案代理)指出,按照傳統法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用于調整國家和公民的關系,體現國家力量;私法用于調整公民法人之間的關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而名譽權問題,傳統屬于私法范疇,國家似乎不應干預。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訴之前,這些傳統法學理論、觀念、范式,因其強大的西化法理影響,使法學界不正常沉默少有發聲呼吁,使立法機關躊躇止步。但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訴之后,則已經為立法機關提供了司法案例方面的法理依據。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中一個重大突破和經典之處,就是在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下,認定英雄名譽已經內化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內化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元素。
筆者深深贊同趙小魯律師上述觀點,且認為該觀點具有中國本土法學范式、理念、理論的原創性。法學概念不該墨守成規自我束縛,法學應為國家民族服務、為時代的公共利益服務,為體現國家民族利益的執政黨治理國家服務。民族英雄烈士所代表的革命歷史,也已經在憲法序言中表述無疑。所以,保護英雄烈士名譽及精神,應該屬于國家主動調整的范疇,需要突破傳統法學理念,突破來自西方的公法和私法劃分方法。
社會科學有本土化路徑,法學范式也會隨時代國別特殊政治制度有發展。普通人墓碑被毀是民事糾紛適用民法(私法);英雄烈士墓碑被毀既是民事私法問題,也觸犯英雄紀念設施保護法規(行政法規、公法)。同理,普通人名譽權被侵犯是民事私法問題,英雄烈士名譽權被侵犯,既有私法問題也有公法問題。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有公共利益社會共識,應該成為國家直接調整的范圍。這就為修法或新立英雄烈士保護法律法規提供了法理依據。
“公法”對社會利益、國家利益、憲法價值觀的保護不應消極缺位。憲法原則(確認弘揚緬懷英雄精神)要靠下位法律法規落實,憲法原則才能落地,才能真正獲得憲法實施的社會效果,否則憲法條文、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既無尊嚴也被架空。法律歷來是維護階級統治、加強國家整合的工具。立法保護英雄烈士名譽對于鞏固人民民主國家,反對“和平演變”、“顏色革命”和歷史虛無主義具有重要工具作用和歷史使命。
4、英雄烈士為國家而戰而犧牲,國家應維護英雄烈士名譽,國家不出手消極不作為傷害黨心民心、英雄烈士后人心。
英雄烈士家屬問道國家為什么不管這些事讓我們自己起訴?英烈們的犧牲是為了國家的利益,他們的名譽不僅僅是個人的榮譽,也是國家的榮譽。對于英烈名譽的保護不僅僅是英烈后人們的事情,也應該是國家的事情。當他們的榮譽被詆毀時,國家也應該挺身而出,為他們正名,嚴厲的處罰那些詆毀者,讓他們能夠含笑九泉,死得其所。這是基本的國家倫理,對此,應該覺醒國家意識,應該啟動國家行為。
5、英雄精神是實現中國夢的精神源泉,捍衛英雄精神有助于實現中國夢。
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在社會急劇轉型、社會思潮紛繁復雜的今天,捍衛英雄就是守護我們的精神高地,崇尚英雄就是尊重民族的根與魂。讓英雄精神融入民族血脈,才能始終筑牢價值基石,不斷激發前行動力。
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推進英雄烈士事業,不是要像戰爭年代英雄烈士那樣炸碉堡、堵槍眼,而是要以愛國情懷強化歷史責任,以民族氣節滋養浩然正氣,以英雄氣概砥礪血性膽識,以必勝信念堅定奮斗意志,接力推進先烈們為之拼搏獻身的偉大事業,爭當新時代的英雄。捍衛英雄烈士,是健康社會的輿論底線、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國家應當自覺主動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依法懲處造謠惑眾者,有力有效維護英雄烈士形象。英雄烈士精神光大之日,必然是社會正能量充盈豐沛、民族精神雄健高揚之時!
6、目前已發生的英雄烈士名譽權民事訴訟判決有局限,不足以捍衛英雄和社會共識,民事判決承載不了政治意識形態、國家價值觀、憲法原則及精神的評判之重,對誣蔑丑化詆毀英雄烈士言論及行為的違犯憲法理念、國家主流價值觀和政治意識形態的判斷缺少法源根據。
圍繞狼牙山五壯士和邱少云兩案已有判決書五份。判決書核心要點分為兩部分,一是闡述民法名譽權問題,二是涉及政治意識形態、憲法原則、社會共識。名譽權問題有明確的民法通則、侵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源根據,而涉及的政治意識形態、憲法原則、社會共識部分是否違法判決書并未引出法源根據。褻瀆、侮辱、謾罵、丑化、調侃英雄烈士如果違法,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此法律空白司法機關、司法判決解決不了。
狼牙山五壯士案四份民事判決書形成的共識是:
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帝國主義在中國統治的戰爭,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抗日戰爭中無數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典型代表,它所彰顯的是一種不畏強敵、不懼犧牲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氣節,這已經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也成為中華民族普遍的精神財富和民族情感。試圖質疑或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的行為,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和歷史情感。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行為人的行為其主觀目的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情感和主流價值觀。
這些判決彰顯著憲法原則。《憲法》“序言”提到,“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憲法》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的奮斗成果,憲法規定了公民遵守公德的義務,包括公民尊重敬仰緬懷英雄烈士的義務,憲法原則上確認了國家主流價值觀應弘揚謳歌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實現憲法原則要靠部門法落地實施,僅有民法名譽權保護路徑不夠,行政法(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將承擔支撐保護憲法原則的重任。
作業本加多寶侮辱邱少云案的判決要點為:
其一,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戰斗中表現出的舍生取義、愛國為民的精神,在當代中國社會有著廣泛的道德認同,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同時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
其二、侮辱邱少云的言論通過公眾網絡平臺快速傳播,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
其三,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榮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榮譽等民事權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侵害的,相關當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法院雖然已將上述英雄名譽權案例判決作為典型案例公布以期指導未來案件審理,但仍然無法解決法律空白問題,即褻瀆辱罵侮辱詆毀抹黑英雄的言論及行為在“公法”層面上是否違法?上述民事案例判決在民事名譽權糾紛中過多涉及政治和憲法問題可能存在理論上不完全自洽和學理上的局部瑕疵,即法院判決內容超出了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只有名譽權保護的訴訟請求,而判決大量涉及政治、意識形態、憲法問題,且無現行法源根據。
上述案件判決公布后均遭到國內少數公知和境外敵對勢力(如美國之音)指摘攻擊民事案件政治化、意識形態化。雖然我們不必理會如此虛妄忤逆之言,但為學理自洽、邏輯縝密、體系完整應該修法或重新立法,理直氣壯地明確褻瀆辱罵侮辱詆毀抹黑英雄違犯行政法規或新立法律。即不能總借名譽權、民事判決說意識形態、憲法理念、國家價值觀的事。動搖英雄烈士是動搖侵蝕中共執政根基和執政合法性問題,如果我們堅信中共代表絕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堅信中共執政的合法性,以法律手段維護這種合法性,依法維護意識形態的安全性,依法治國,依法反擊歷史虛無正義沒什么理屈,沒什么客氣。在這個問題上的“鴕鳥”態度或奢談什么公權力的“謙抑性、”法律的“謙抑性”(公權力、法律的“謙抑性”應多在私法領域)有書生誤黨誤國之嫌,這一點俄羅斯比我們覺醒的早、行動的早(可參看上述域外經驗)。
7、完善的英雄烈士名譽保護立法為今后啟動配合國家公訴及社會公益訴訟鋪平道路,開辟法律空間和路徑。
英雄烈士名譽保護立法為今后國家公訴及社會公益訴訟明確了司法根據,同時為公民、社團、律師針對辱罵褻瀆英雄烈士侵犯社會秩序行為提起社會公益訴訟開辟了法律空間。即使英雄烈士無后人,但英雄烈士作為國家財富,國家公訴和社會公益訴訟照樣可以維護英雄烈士名譽。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有關于國家公訴及社會公益訴訟的法律根據:
其一,憲法賦予檢察院法律監督權和公訴權。憲法第1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決定了其可以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不特定人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制約。這是檢察機關有權對違法刑事和民事行為進行干預的直接依據。
其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賦予了國家檢察機關公訴權力。《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國家統一,維護社會秩序。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第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忠實于法律,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上述條文筆者解讀為:
第一,肆意調侃、丑化、抹黑、詆毀、污蔑、誹謗英雄,侵犯歪曲民族精神、國家價值觀、憲法原則、誤導青年、毒害社會、傷害公眾民族及歷史情感屬于擾亂社會秩序,且能造成危及國家社會的潛在及現實后果。國家檢察機關對此類言論和行為不該監督缺位、袖手旁觀、消極不作為,長期消極不作為是否是玩忽職守及瀆職?
第二,何為“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對侵犯英雄言論及行為情節惡劣影響巨大危害嚴重的典型案例國家檢查機關應行使公訴權主動介入,示范性樹立對此類問題的國家公訴機制。
其三,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院支持起訴權。民訴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即當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賦予一切主體支持和幫助對受害主體進行訴訟的權利,這里的“一切主體”當然包括檢察機關。條文中的“損害國家、集體”的行為當然包括以抹黑、詆毀、誹謗英雄烈士而損害國家價值觀、憲法原則、誤導社會、毒害青年的行為。即檢查機關應支持公民、社會組織對侵犯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提起訴訟。
其四,《民事訴訟法》早就有社會公益訴訟機制,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確立了社會公益訴訟的具體細則。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關于社會公益訴訟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文中“……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一個法律上的彈性“兜底式”條款,即制定法律法規時無法以列舉式條文全部窮盡囊括法律法規所要調整和規范的所有社會事實與社會關系,只好以開放式彈性條款為未來調整規范社會事實、社會關系預留空間和框架。此處“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當然包括近年這些如此肆意調侃、丑化、抹黑、詆毀、污蔑、誹謗英雄烈士的言論和行為。此處的“有關機關”是指包括檢查機關在內的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一般是指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或其他依法登記注冊的社團、行業協會、學術組織或其他群眾自治組織。
2015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民訴法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細化規定了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如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等條件,明確了社會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公開肆意抹黑、詆毀、誹謗英雄烈士的實名單位與個人將是明確的被告,誤導社會、毒害青年、顛覆國家價值觀及憲法原則、擾亂社會秩序、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是不爭的損害事實證據,具體的訴訟請求以責令具結改過、恢復影響、公開認錯道歉、罰款、拘留等以彰顯法律道義,以正視聽,以樹正氣。
上述所談國家公訴及社會公益訴訟都是在探討保護英雄烈士的訴訟程序機制,即程序法問題、訴訟原告資格、訴訟權利問題。這些程序法討論必須有實體法呼應、依托和支撐。國家公訴或社會公益訴訟最后判決必須有實體法可適用,憲法條文不能直接適用,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適用門檻過高,民法僅保護英雄烈士個人名譽權有局限。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對處理此類案件將大有可為。目前民事訴訟路徑民法名譽權針對個人私權,公法針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詆毀侮辱英雄不僅需“私法”救濟懲罰,更需“公法”調整、規范、保護、懲戒。
五、 完善英雄保護的修法及立法建議
1、建議由全國人大制定一級法律《中華英烈保護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筆者認為現行英雄烈士權益法規保護文件大致有:《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烈士褒揚條例》、《民政部財政部最新優撫政策》、《烈士安葬辦法》、《烈士公祭辦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關于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工作的意見》等等,其中大量繁復瑣碎技術性事務性操作性細節規范,多為英雄物質性權利保護,精神權益保護內容不夠,急需立法彌補這方面內容。
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屬于行政法性質,行政法具有公法性質,調整規范的社會關系是政府基于管理職能對公民、組織等社會主體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禁止誣蔑詆毀丑化抹黑英雄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財產(物質與精神)、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法責無旁貸理應肩負如此法律職能。目前《烈士褒揚條例》對英雄身份認定、資格保護、撫恤經濟利益保護及英雄紀念設施等方面已有充分保護,但原民政部行政規章法位階低,只需添加英雄精神層面保護規定并提升為全國人大一級法律,提高法律位階,對于調整此類社會關系具有長遠戰略意義和國家層面的宏大格局。
2、建議擴大英雄保護范圍,英雄、英烈區別在于英雄可能活著,英烈已不在世。
原《烈士褒揚條例》調整范圍及內容僅限于烈士,已不適應當今社會變化需要。建議原《烈士褒揚條例》名稱改為《英雄烈士權益保護法》,擴大原條例調整范圍、保護對象和規制內容。既保護逝去的英烈也保護現實中的英雄。權益既指有形的物質權益,也指無形的精神權益,如名譽人格權,既保護英雄烈士的物質權利也保護英雄烈士的精神權利。“保護”的內涵顯然大于“褒揚”的內涵。
3、立法應有一些原則性、綱領性、概括性條款。
一是強調根據憲法制定本《英雄烈士權益保護法》。因憲法條文中有關于確認英雄精神的表述。
二是應有立法目的條款,如為保護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鞏固和保障國家的安全及社會穩定、弘揚人民戰爭不怕犧牲爭取勝利的精神、體現國家國防意識、維護烈士親屬依法撫恤、提高全民緬懷敬仰英雄烈士意識及愛國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國防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是將10月1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英雄名譽權案例所體現出的司法經驗提煉上升為立法成果。狼牙山五壯士兩案四份民事判決書在個案訴訟中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反對,是國家機關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不僅在于對民事侵權案件的裁判,更在于對我國憲法秩序的維護和彰顯。其所形成的判決共識對于以后的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活動具有重大的司法意義。上述判決共識應通過立法或修法上升為今后公民、社會組織的行為準則及行為模式,使憲法中確認的英雄精神得到部門法的支撐及守護。
未來法律可明文寫出,以往建國衛國戰爭中無數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典型代表,它所彰顯的是一種不畏強敵、不懼犧牲、舍生取義、愛國為民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氣節,這已經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也成為中華民族普遍的精神財富和民族情感。在當代中國社會有著廣泛的道德認同,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這一條文的含義是,英雄烈士精神是民族文化、國家價值觀、憲法理念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法律保護,侵犯此將受到法律制裁。為個人和組織提供行為是否合法性評判的預警。
4、英雄烈士范圍認定可依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內容擴大。
目前《烈士褒揚條例》對英雄烈士的定義是: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的公民評定為烈士。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1)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2)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3)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4)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5)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
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內容如下:
三年以來,在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三十年以來,在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從那時起,為了反對內外敵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歷次斗爭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
按此界定,鴉片戰爭以來為反封反帝反專制反侵略而犧牲生命均可認定為英雄烈士,如秋瑾、鄒容、黃花崗72烈士等。
國民黨抗戰有功且犧牲于抗日戰場的將領也應認定為英雄烈士。但不包括雖抗日有功但死于抗戰后的內戰(如張靈甫)等人。如此定義英雄烈士對國民黨中抗日犧牲的將領公平,也彰顯國家民族意識和中共成熟氣度。
5、補充有關英雄精神層面法律保護的規定。
在新立的《英雄烈士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指導性規范,如全社會應尊重敬仰緬懷英雄,學習英雄精神,弘揚英雄品質;學校教育中教師有義務教育下一代牢記英雄;在清明節、抗戰勝利日、國家公祭日、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節日應相應舉辦各種紀念英雄的活動等等。已有立法確認9月30日是國家烈士紀念日,每年這天由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天安門為人民英雄紀念碑敬獻花籃為儀式開展紀念活動,可否在修改現行《烈士褒揚條例》時補充規定9月30日全國所有大中小學校早晨第一節上課前起立為英雄默哀一分鐘,以制度化儀式喚起青少年緬懷敬仰英雄的意識,培養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理念及情懷。用制度體系強化和提升敬仰烈士的禮儀和文化,通過組織紀念儀式聚焦大眾目光,擴大關注程度,通過法律法規的引導和約束,增強教化效果。中小學教材必須有必要的英雄烈士事跡內容,以確保基礎教育就樹立英雄烈士精神與文化,英雄烈士精神成為社會和國家主流意識形態,通過政府、民間和其他方式進行宣傳,以形成強大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組成部分。
6、規定禁止性規范,如不允許任何公民或組織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發表言論實施上述行為即違法,構建法律責任懲戒機制。
這里所談的禁止公開發表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抹黑英雄的言論,其違法認定標準比刑法侮辱罪的認定標準肯定要低一些,因為如達到刑法標準就直接使用侮辱誹謗罪了。應明確界定侵犯英雄名譽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主體、客體,特別是在互聯網狀態下,侵權行為的新形式,對侵害后果的判斷標準,以及認定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王小寧先生文章指出,社會上對英雄烈士搞虛無主義的文章有如下特點:
1、所敘“事實”沒有出處,或出處不確切,或出處沒有權威性,或僅為少數人的言論,沒有其他證據的驗證;
2、以某些人的只言片語,企圖推翻一些因時間久遠,已經無法證實的“事實”;
3、以對無關緊要的細節的考證,否定主要事實;
4、選擇性利用史料、證據,對不利于已的史料、證據的有意隱瞞。
可以說這類文章并不難識別,讀一下就能知道它是惡意的,就能感知到它的丑惡效果。這些總結為擬定法規條文提供了依據。
一般來說,公開言論和有行為即違法,不必以刑法有嚴重后果,如人身傷害死亡才認定違法犯罪。現代網絡公開一分鐘可能7億網民盡知曉,傳播速度之快,傳播開始就產生嚴重后果。公開是指利用影視宣傳部門、報紙書刊、互聯網絡論壇、大學講壇、會議會場等公開場合發表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抹黑英雄的言論。
當然應該明確劃清歷史學術研究與對烈士英雄進行攻擊、污辱、惡搞、詆毀的界限,要防止犯擴大化的錯誤,允許真正的、嚴肅的、實事求是的、有根有據的歷史學術研究,不可誤認為這些正常研究是對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的毀害。
王小寧先生文章指出,比如一篇論述焦裕祿與他的戰友張欽禮的文章。當年為了突出宣傳焦裕祿,作為焦裕祿的副手張欽禮有意將他做的一些事也歸在焦裕祿名下。指出這一點,還歷史以真實,對焦裕祿的形象沒有任何毀害。這就是真正的歷史學術研究。
這里不必糾結所謂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界,危害國家社會的言論受到法律約束,煽動推翻顛覆國家體制的言論為法律所禁止。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言論也應該為法規所不容。攀爬毀壞現實物質的英雄紀念碑法律要追責,上文筆者提到,英雄物質利益和精神權益的保護不可分割,紀念碑被人為損壞,英雄資格證書被人惡意毀損,撫恤金不發被貪污,物質權益受損,精神權益也受損。保護英雄紀念設施既保護物質也保護精神。
惡言惡語傷害的是英雄的精神權益,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言論是在毀壞國家、民眾心中的英雄“紀念碑”,毀壞民眾精神層面的“紀念碑”,法律規制此類言論沒什么自卑底氣不足,法律理念應與時俱進,理直氣壯地學習域外經驗和做法。
公民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應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權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圍內行使。上述域外經驗中也提到,《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都明確規定,言論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個人名譽,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道德。
學術自由與違法界限可以在司法審理中掌握尺度,從目前已經審理判決的英雄侵權案件(加多寶、狼牙山五壯士)來看,人民法院確立的司法裁判原則是,既不對學術問題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對以學術研究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制裁。但首先要彌補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恰恰因為不夠刑法標準追責又無其他法規存在法律空白才使社會上有些人有恃無恐隨意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違法言論及行為情節輕者,不足以適用刑法第246條侮辱誹謗罪的可由《英雄烈士權益保護條例》對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情節輕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懲戒手段,以常規常態警示、約束公民辱罵英雄的言論和行為。辱罵褻瀆誹謗英雄言論及行為嚴重的適用刑法有關侮辱誹謗罪。
7、提高對隨意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違法個人或組織法律懲罰標準。
此次作業本加多寶案民事判決賠償一元,雖然是原告邱少華老人自己提的,但仍顯法律對此類言論及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引起社會公眾極大意見和反對呼聲。國外法律法規對此類言論及行為有較高處罰力度和標準,如上文提到的俄羅斯新羅西斯克6名舞蹈學院女生在衛國戰爭紀念館旁赤裸上身跳舞,當地檢察機關以“行為不檢”罪名追究其中5人的法律責任,3名女生被拘留,2名女生被處以1000盧布罰金,另有1名學生家長也被罰款。又如2013年2月23日,俄羅斯祖國保衛者日當天,阿斯特拉罕州5個年輕人在1943年阿斯特拉罕近郊戰役紀念廣場熄滅了長明火,當地法院依據《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判該案件主犯1人處一年半剝奪自由刑,從犯2人拘禁13天。
公眾認為如此輕判有縱容此類言論和行為之嫌,無法樹立規范人們行為模式的預警效應。尤其加多寶在借調侃英雄烈士行丑惡營銷之實還獲得了商業利益,對此不足夠懲戒今后會縱容企業模仿此類丑惡行為。建議立法明確加大對此類行為處罰力度和標準。社會組織、企業、單位如膽敢再象加多寶一樣無恥無良無底線侮辱詆毀英雄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重于自然人,應承擔懲罰性罰款付出相應經濟代價。網上大量輿論認為,而不能象這次加多寶一樣發表幾句毫無誠意輕描淡寫無關痛癢的所謂“道歉”了事。對違法者沒有相應懲罰,無法樹立法律威懾力強制力,無法警示公民或組織的違法行為、言論及后果。
社會輿論質疑對作業本加多寶懲罰過輕,也因民法名譽權保護的法律懲罰手段有限,民法判決所含救濟及懲罰手段一般是指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如修改《烈士褒揚條例》將可拓展法律懲罰手段,如警告、訓誡、罰款、拘留等,特別是對接《治安處罰法》此類懲戒手段更加順暢,更能發揮法律威懾力及預警功能。
8、規定媒體法律責任與義務。
網絡、新聞媒體有責任對辱罵抹黑調侃褻瀆等損害英雄名譽的言論及行為進行理性的評論、反駁、批判、譴責。新聞媒體有責任對毀害國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譽者進行禁聲、禁影、禁名。如新聞媒體、網絡監管部門對有關信息進行刪帖、查處、削號。
9、明確規定如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無力提起侵權訴訟,由國家檢查機關提起國家公訴,或由民政部門委托律師代理作為訴訟主體,或公民、社會組織可提起社會公益訴訟。
2016年10月19日最高院公布的英雄名譽權侵權典型案例評論中提到以往案例中只能確定英雄人物的近親屬為提起此類訴訟的適格主體,這是以現行法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但如英雄近親屬或近親屬無力提起維護英雄侵權訴訟由誰提起訴訟司法機關無力解決這個問題,此問題應由立法明確。
《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可再次(相對于檢察院組織法而言)明確規定英雄烈士被侵權如無親屬或親屬無力起訴由檢察院或民政部門提起公訴。
檢察院公訴只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特殊情況下才有可能,多數情況下檢察機關不會認定辱罵褻瀆英雄已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現實中檢察院提起公訴仍有諸多難度和和不可操作性,且檢察院司法資源有限受案壓力巨大。對何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也存在認知和標準差異。
民政部本來平時就主管英雄烈士事務,英雄烈士被侵權由民政部繼續主管或叫順帶主管,由其指定律師起訴體制順暢,從節約檢察院司法資源、司法成本提高效率及可行性角度看由民政部門委托律師代理作為訴訟主體,或公民、社會組織提起社會公益訴訟最為合適、最具可操作性。
(注:該報告撰寫中參考了趙小魯、王立華、郭松民、王小寧、王海媚、千鈞客、陳先義、伊敏……等諸多律師、學者、記者的文章、譯文、報道,在此難以一一列名,一并感謝)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博士、教授;【原創】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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