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往的教訓看,一些國企改制后黨組織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主要問題在于:企業黨組織名義上存在,實際上游離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之外;或者是“兩張皮”,把黨的工作視為企業經營管理之外的事情,認為企業生產經營是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制,黨委沒必要參與,只要就黨建抓黨建就行;或者是“一鍋煮”,董事長和黨委書記一身二任,董事會與黨委會混為一體,在實際工作中黨委功能往往被董事會取代,“以長代黨”成為常態,黨委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把關變成個人說了算,即便召開黨委會通過也成為“知悉”性的走過場。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要實質性地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既不能“兩張皮”互相脫節,又不能“一鍋煮”互相取代。
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是指黨對國企的領導不是一頂“大帽”、一句“空話”,而要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對公司治理過程中的用人、規劃、決策、執行、監督等各環節,真正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是指在國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不能只有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等西方公司制的機構,還必須建立使企業黨組織成為核心領導主體,對其他治理主體實施領導職權。組織“內嵌”是作用“融入”的必要前提,作用“融入”是組織“內嵌”的必然歸宿。
為此,必須厘清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職責分工,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關系。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應該實行黨委集體領導下的“三會一總”(即董事會、監事會、職代會和總經理)分工負責制。其中,黨委作為公司法定的核心領導機構,由黨的上級領導機構任命,承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總體職責。董事會作為公司法定的股權代表機構,由出資人或股東大會產生,承擔企業生產經營的戰略籌劃和決策職責。監事會作為公司法定的專門監督機構,由出資人或股東大會產生,承擔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監督職責。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工會)作為公司法定的民主管理機構,由企業職工選舉產生,承擔代表群眾參與和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總經理作為公司法定的業務執行最高負責人,組織領導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承擔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職責。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國企法人治理結構,與西方公司制最大的區別是,上有黨委集體領導制度,下有職工民主管理制度。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本質上也是黨的領導在企業實現的必然要求,因為群眾路線是黨領導工作的基本路線。
正確處理黨委會與董事會的關系,是避免“兩張皮”和“一鍋煮”的關鍵。在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中,黨委會與董事會是領導機構與被領導機構的關系,不是互不搭界的“兩駕馬車”;是公司領導核心與經營決策中心的關系,不是職責雷同的重復設置。黨組織在國企中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特定內涵,即指對企業實施統一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并非越俎代庖,以黨委會代替董事會,去包辦具體的生產經營業務。
(作者:昆侖策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國務院國資委國企理論宣傳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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