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鈞棒:“護犢子”思維無助于律師隊伍法治建設
——仿一篇新華網文章的口氣談部分律師“抱團”問題
7月8日,河南鄭州公安機關官方微博發布案情通報稱,根據趙威的舉報和公安機關初步調查掌握的情況,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任全牛編造并在互聯網上散布當事人人身受辱的虛假信息,相關信息被大量轉發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犯罪,已于當天被鄭州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事情發生后,死磕派律師組織了一個幾十人的所謂“律師后援團”,向河南警方施壓,要求放人。
既然都是律師,都是懂法律的人,為什么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要采取這種“抱團打架”的方式呢?為什么要采取這種起哄并且博取外部勢力支持的狐假虎威的方式呢?
記得前些時間,針對警察的“自媒體”問題,新華網曾經發表題為《“護犢子”思維無助于平息質疑》的文章,在這里,本人套用該文章的口氣和說法,談談對“律師抱團”的問題的看法:
解決牽涉到律師違法的問題最有效的辦法,莫過于把真實的情況如實講出來,并且找到法律依據,一般也會贏得公眾的正面回應,從而形成律師與公眾關系的良性循環。
表面上看是部分律師與公安機關對具體案件的不同看法,背后深層次的問題是,有些律師對法律缺乏起碼的敬畏。
每每遇到涉及律師事件,部分律師的反應都備受公眾關注。某些律師開始搞“自選動作”,其中就有一些義憤填膺地為涉事律師發表背書的激烈言辭——通常都是說,那些引發爭議的行為“合理合法”,即便有一些小瑕疵,“出發點也是好的”。
誠然,有些說法存在一定合理性,甚至能找到一些特定的法律規定的依據。但是,見慣了此類應對,人們難免會認為這是拒絕認錯,以抱團的形式“護犢子”。
在近年來的涉及律師的輿情中,有的律師“幫親不幫理”,“幫親不幫法”,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味護短,片面和錯誤地理解“言論自由”的含義。個別律師自身法律素質低,在自媒體輿論場言語不理性,誤導讀者,導致一些非理性的觀點在系統內部互相影響、互相發酵,使問題復雜化。比如,在涉及律師輿情中,有些人喜歡拿言論自由來說事,動輒說在美國如何如何,殊不知,在美國對言論自由也有界線的。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布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幾乎所有國家都將言論自由的相關內容入憲,然而由于某些眾所周知的原因,言論自由逐漸演變為一個模糊的概念,在世界范圍內的不同的地區被賦予不同的含義。如法國政治學者托克維爾指出,人們對于自由地發表言論有所疑慮,可能不是因為害怕政府的懲罰,而是由于社會的壓力。當一個人表達了一個不受歡迎的意見,他或她可能要面對其社群的蔑視,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應。盡管這種類型的言論自由的壓制比政府的壓制更難預防,關于這種類型的壓制是否在言論自由的范圍內還是存有疑問的,而言論自由被視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權利或免受政府行為干涉的自由權利。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不錯,的確公民的言論是否受到政府干預是衡量是否擁有言論自由的重要標準,但這不是唯一標準。當某種力量能夠替代政府干預而造成自由地發表言論的障礙,比如人們由于社會的壓力對于自由地發表言論有所疑慮,那么這種言論自由是打折扣的,如果這種社會壓力足夠大甚至不斷擴大,那么它就會替代政府的干預成為剝奪公民言論自由的重要甚至決定性因素。
因為,對公民言論自由的剝奪主要體現在下面幾方面:
一、從具有強制性的行為即政府干預方面說,體現在政府禁止某種言論,對發表某種言論的行為進行法律懲罰;
二、從半強制性的行為方面說,體現在有公民由于某些言論而丟飯碗或者遭受其他處罰;
三、從非強制性行為方面說,體現在公民發表言論以后受到社群的蔑視,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應。
而我們知道,美國是私有制國家,那么私人企業的老板可以擁有不受政府約束的權力,因此,不管老板是因為員工的言論有“政治錯誤”,還是因為認為員工的言論不合自己的意愿,都可以解雇或者給予其他處罰,以至于造成對公民言論自由的實際上的剝奪,這種剝奪雖然不是來自政府,但是卻是僅次于受政府權力強制力剝奪以外的非常重要的剝奪,因為人們畢竟首先要生存,保住飯碗比圖嘴皮子痛快更重要。于是,政府的干預是顯性剝奪言論自由,而非政府的組織或者經濟實體負責人通過解雇和處罰等形式讓公民不能自由地發表言論則屬于隱性的剝奪言論自由,同樣讓人們不敢自由地發表言論。
同時,在美國有18種言論不受憲法保護。
1、美國人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論自由。
2、危及美國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
3、沒有引發危害美國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
4、沒有擾亂美國學校教學安靜環境的言論自由。
5、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
6、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
7、不能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為借口,妨害城市交通或違反交通規則。
8、監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因獄政安全而受限制。
9、對美國軍人言論自由的限制。
10、軍事基地不是美國政治候選人行使言論自由行的場所。
11、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沖突的言論自由。
12、沒有說下流臟話的自由。
13、咆哮公堂的言論不受保障。
14、美國各級議員言論免責權所不保障的言論。
15、沒有違背契約而泄露美國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
16、黃色書刊不在美國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
17、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美國言論自由的保障。
18、毀謗性言論不受美國法律保障。
這就是美國的所謂“言論自由”。
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從實際上的執行層面,在美國,所謂的“言論自由”都是受到限制的,不知道某些“死磕派律師”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所謂的言論自由是從哪個國家學來的?
所以,既然某些律師把“法治”喊得天響,雖然理性的人們不會像某些人那樣要求取締“律師自媒體”,以堵住他們的嘴巴,但是還是建議那些熱衷于“抱團打架”的少部分律師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并且立刻停止這種“法鬧”行為。
(【原創】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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