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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化的恐怖災難:越南告訴你!
點擊:  作者:李昌平    來源:破土網  發布時間:2016-11-27 12:39:25

 

【破土編者按】隨著深化改革的進程進一步推進,土地私有化引起了大家的普遍關注。有些人認為,土地私有化以靈活有力的市場盡可能地調動了資源。然而這種觀點并沒有把土地真正的主人——作為勞動群眾的農民納入到討論范圍之內,土地私有化之后,留給他們的會是怎樣的災難與夢魘?農村問題研究專家李昌平老師考察了越南的私有化進程之后,對比了兩國的土地制度,給予了一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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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告訴筆者,越南的土地是“私有化”的,是可以自由買賣的。這是筆者這次來越南的主要原因。這次越南之行訪問了永福省的農民、小企業主和鄉鎮干部,還在胡志明市、河內市等地拜訪了已故武總理的大秘武國俊先生,已故總書記的秘書、去年退休的政治局常委潘演先生,還拜訪了在任的全國農會、中央經濟研究局等機構的負責人。去了解越南的土地制度以及底層人民在其中的

 

越南土地制度的概況

 

通過訪問,感覺越南的土地制度大體上是這樣的:15年前,越南進行了土改,實行“土地國家所有+農戶20年使用”,集體所有制不復存在了。理論上講,在20年(期滿后會再延長50年以上)之內,農民可以出租、抵押和買賣土地,也可以申請土地“農轉非”后出讓土地。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主要做法如下。

 

在永福省(距離河內60公里)的郊區新籌鄉,農戶一般4-5口人,戶平3畝多農地和150平方米宅基地。農民的土地是不能用來辦“鄉村企業的”,甚至稻田改作稻田養魚或種水果都是不可以的,必須種植糧食(糧食價格為2人民幣/公斤)。新籌鄉農民的農地,是不能在銀行抵押的(在越南的南部等地區可以,主要是有“農轉非”預期或收入較高),銀行只接受農民的宅基地等非農地抵押,一般360平方米可以抵押貸款60 000 000越南幣(越南幣和人民幣比價2 480:1);農業莊園可以抵押, 360平方米可以抵押30 000 000越南幣。越南農民貸款的官方月息為1.7%以上。農地轉租比較多,一般360平方米的年租金不會超過100公斤稻谷(360平方米的年生產總量為540公斤);農地也有買賣,但很少,價錢差別很大,(360平方米)低的2000元人民幣,高的萬元以上也有,關鍵看土地處于什么位置和政府有什么規劃;在越南,農地可以向政府申請“農轉非”(主要是建房),永福省郊區農村,360平方米農地“農轉非”后,農民可以獲得4000元人民幣,政府可以獲得10 000人民幣的財政收入,辦理各種證件的手續費和禮金等,大約需要40000元人民幣以上。“農轉非”后的住宅用地,轉手即可盈利2倍以上;大量的土地“農轉非”,還是由政府統一征用。據新籌鄉鄉長介紹,全鄉總面積700公頃,兩年后將有400公頃變成工業區,工業區是省政府做的。政府要辦工業區,土地征用價格是政府定的,和中國的土地征用補償政策非常相似,畝補償一般在20000元人民幣以下。對于政府大量征地,農民有抵觸,但只能服從。筆者問,農民自己申請土地“農轉非”辦工業和商業可不可以,鄉長說不可以(注:有錢有權人應該可以)。

 

新籌鄉的干部還帶我參觀了一個農民辦的家庭磚瓦場(離鄉政府只有1公里地,絕對不屬于山西黑磚窯一類),場主姓梁,年生產50000片瓦。因為越南農村沒有經歷中國鄉鎮企業發展的時代,所以農村加工業很少見,土地“私有化”后,再用土地辦鄉村小工業非常難。年產5萬瓦片的加工廠,一年可以收入15000人民幣。工人每月工資80元人民幣(下雨休息)。女工對我說:一天工作10小時,月薪80元人民幣。我不相信,重復問了三次。老板也說是80元月薪(我在胡志明市訪問時,人們告訴我工人工資為200-500美元左右;在胡志明市內,工人工資為600元人民幣以上)。我的眼淚不聽話的留下來了。越南的村莊,沒有集體建設用地,也沒有機動地,農地不能改變用途(水稻地不能用來種水果和養魚),所以,磚瓦場的用土都要花錢買來。由于土地沒有任何機動,(現在)新婚的年輕人要建房,必須花錢買宅基地,100平方米的宅基地,需要4萬人民幣(1億越南幣,我問了3次),我再一次流淚了。如果越南的土地政策像中國一樣——準許農民用稻田發展稻田養魚或魚池邊上建豬舍養豬,或有集體建設用地辦更多鄉村企業,這樣越南農民在農村就會有更多發展機會和選擇權,農民的工價就絕對不可能只有80元人民幣/月(不到中國農村農民工價的十分之一)。回到酒店,想起80元工資和4萬元宅地,還是止不住淚水!

 

越南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在加快,在訪問越南《年輕人報》(越南最大最有影響力的報紙)的時候,越南朋友多次問我,你們中國有沒有強制廉價征收農民土地辦高爾夫球場的,有沒有無償給外國人土地辦工廠,我說有的。越南人說,越南也一樣。我問,越南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自主買賣的,怎么會出現和中國一樣的情況呢?越南朋友的回答是:雖然理論上說,20年內(或50年內)是自主買賣的,但因為農民沒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土地,還是很容易失去土地。

 

在越南,由于不存在“增人增地。減人減地”的“土”政策,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社會主義“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的基本底線正在消失。很多農民非常恐慌。

 

在越南,水災越來越頻繁,水系和道路遭到破壞是常見的事情,由于沒有集體和土地集體所有制了,要恢復就只有等國家“恩惠”了。農民種地越來越不方便,災害風險越來越高,且成本也越來越高了。為了阻止撂荒發展趨勢,政府不得不實行免費水利服務。

 

越南農村缺乏規劃,住房亂七八糟布局,農村建設規劃受到土地“私有”的嚴重制約;當筆者向越南朋友介紹南街村、大寨村、華西村和周家莊公社等7000個村莊的時候,越南朋友只知道小崗村,從來沒有聽中國官方介紹過這7000個村莊情況,非常羨慕這7000個堅持集體經濟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村莊。越南朋友自言自語:看來我們學中國改革比中國改的徹底啊!筆者問越南在任的官員,越南在2013年農民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后,土地制度會怎么變化?越南的官員告訴我,不能等到2013年,最近1-2年要修改《土地法》,總的方向是“土地國家所有,農民長期使用”,使用權將再延長50年以上。筆者問,政府今后征地是不是僅限于公益用地,得到的回答是,國家征用土地也可以用于工商業,征用農民土地補償會有所提高。這讓筆者感覺越南的土地制度在由“私有”向“國有”轉變。

 

中國和越南土地制度比較

 

越南的朋友問筆者對越南的土地制度有什么建議,筆者說,筆者的國家可能會進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筆者是來越南學習土地制度的,不敢談什么建議。在越南朋友的再三要求下,筆者還是對中越土地制度做了一些比較。

 

越南在土地制度理論上,相對中國是有優勢的,如農民進城可以出售自己的土地,但實際的結果是,農地并不值錢,農地價格不到大城市土地價格的1%(胡志明市、河內市等城市房價比北京、海上還高),農民根本無法靠出售農村土地的收益購買城市的住房(1畝農地不夠在城市買1平方米住房),何況農民工不可能短期內享受市民待遇,因此,農民根本無法“退田進城”。絕大多數農民也許一生的積蓄只能在農村買宅基地(100平方米4萬元);又如,理論上講,部分農民是有可能將自己的農地申請轉非”的,是可以由農民轉變為土地資本家的,但實際的情況是,土地“農轉非”完全控制在政府和少數人手中,農民只有出售農地的份,或只能獲得很少的“農轉非”收益;再如,理論上講,農民是可以用農地抵押貸款的,但實際上銀行并不接受農地抵押(除非土地區位優勢極佳),且利息高得農民無法承受;再如,理論上講,越南的土地制度更有利土地規模經營,實際情況是農民家庭所擁有的土地處于高度分散化狀態,沒有“集體”這個層面起中介作用,根本沒法有效流轉……是不是因為農民只有20年土地使用權的政策所致呢?實際上越南的所有人都知道,農民已經獲得的20年土地使用權實際上不會再變了,現在是誰的,永久都是誰的,是“永久不變”了。很多理論上應該有的土地權利,實踐中并不能實現,并不是說“使用權物權化”了,一切問題都解決了。

 

農民的土地權利得到充分實現,需要有廉潔的政府,需要有產權實現的基礎性制度體系,需要有農民組織的自我保護等等。隨著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的解體,農民組織基本上解體了,村莊共同體在瓦解之中(盡管越南有全國性的農會,和共青團和婦聯是一樣的組織)。加上越南農村沒有經歷鄉鎮企業發展的時代,比中國農村要落后,怎么可能建立起私有產權實現的基礎性制度呢?農民沒有共同體(組織),農民怎么可能阻止或對抗基層政府的腐敗官員和黑社會、黑資本結盟呢?

 

相對越南,中國的土地制度,至少有兩大優勢。

 

一是農民集體所有制優勢。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由4個部分構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活動場所等,這便利農民生活和生產,相對越南農村而言,大大節約了成本;2)按份所有部分,如基本農田和自留地等。所有權一人一份,體現公平;承包權(使用權)可以不平均占有,體現效率,但有償使用——收取承包費。土地承包費按集體成員份額所有權平均分配。這有利于土地規模化、專業化經營,更有利于勞動力轉移。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耕者有其田”。3)按戶占有部分:如宅基地。結婚就可以分配到宅基地,2人也是一個宅地,3-4人也是一個宅地,是按戶占有。相對越南年輕人要花4萬人民買100平方米宅地,中國的集體所有制是可以守住“居者有其屋”底線的。4)機動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部分。農民集體機動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分配新婚人的宅基地、可以解決新增人口的口糧田,也便利發展磚瓦場、農產品儲備庫、禽蛋加工廠、養雞場、養豬場、漁場之類的鄉村工業和專業化養殖,為農民自主解決基本需求和消化社區內部矛盾有很大便利;還為保護農民社區共同體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礎:如:為維護村莊共同水系、道路、公共生活場所、自來水、三提五統公共開支等提供了保障,越南正是由于沒有了土地集體所有制,水系和道路一旦遭到破壞,就難以恢復。改善社區公共生活和維持社區自治,就更難了。和越南相比,中國土地制度的第二大優勢是農民可以在“大農業”框架下,自主改變土地用途。如水稻田可以用于水產養殖,棉花地可以用于種植水果,甚至可以用農地蓋農業生產房,等等,雖然也有限制,但限制不強。這有利農民適用市場變化調整生產結構,也有利農民在土地上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和選擇機會。這是中國農村居民在農村務工的勞動力價格高出越南5-10倍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中國土地制度在90年代以來的“深化改革”中,不是在完善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一直在去集體所有制,已經產生了很大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征用農民的土地,補償的是30年使用權,得到的卻是所有權。同時,政府規定農民種地不向土地所有制(農民集體)交錢了,政府正在消滅《憲法》規定的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和農民村社共同體。這個變化沒有任何積極意義;二是中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已經在不少地方造成了30%的“無地農民”或“有地市民”。中國政府好像不準備重新均分土地,以解決“無地農民”和“有地市民”的矛盾,如果在土地占有已經極不均衡的基礎上,再延長承包期70年,會使中國的“無地農民”和“有地市民”越來越多,“無地農民”要給“有地市民”交租,這不利于農村和農業發展,也會使“無地農民”陷入非常貧困之中,還會使社區共同體功能喪失,將來一定會導致社會沖突;三是5%的機動地制度和土地均分制度在逐步取消,這會導致農村道路、水系等社區生產生活設施去“村莊共同體化”和新增人口住宅地“市場化”和“商品化”;四是土地“農轉非”過程中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資本化收益,農民不能得到,全部歸了政府和工商業資本家。20世紀80年代農民日子和農村經濟發展節節高,就是因為土地可以用來發展鄉鎮企業和社隊企業,農民可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資本化收益;五是農村金融體制沒有與土地制度配套,農民地權抵押不能實現。特別是不準農民的合作金融發展,農民土地不能優先在農民合作金融組織內抵押,利息不能歸農民。像越南農民貸款月息1.7%以上,土地抵押實際上會使農民失去土地(中國農民種地效益太低,其收益不可以支付越南這樣的高利貸)。

 

如何評價土地制度的好或壞

 

在筆者看來,如果按照中國土地改革的方向,“有地市民”占有“無地農民”的土地農用地租,這個就錯了;征用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補償的卻是農戶30年土地農用使用權,土地“農轉非”的地租增值農民得不到,這樣的土地改革就不可取。土地“農轉非”后,土地只能成為商人的資本,不能成為農民的資本,農民不能分享土地資本化收益,這樣的土地制度就不可取。土地制度改革改的新婚農民沒有宅基地了,就荒唐了!

 

在筆者看來,評判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土地制度好不好,關鍵看這樣幾點:

 

第一,農民是否獲得分享地租增值收益和土地資本化收益的權利,是不是分享了全部的土地農用地租,是不是分享了“農轉非”地租增值的50%以上,是不是擁有不少于25%的“農轉非”土地的資本化權利;

第二,是不是保障了“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

第三,是不是有利于農民組織化和村莊共同體自治;

第四,是不是有利村民退出村莊共同體和土地向種田能手相對集中;

第五,是不是有利于新農村規劃和建設(生產和生活);

第六,是不是有利鞏固農民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主體性;

第七,是不是有利村民在農民和農民工之間轉換。

 

符合這些標準,就是相對好的土地制度。

責任編輯: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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