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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法天:每一個冤假錯案,都是射向司法公正的一支箭
點擊:  作者:吳法天    來源:法天說法  發(fā)布時間:2016-12-06 09:00:11

 

聶樹斌被判無罪,聶父痛哭感謝國家。

昨天,聶樹斌被判無罪了。被執(zhí)行死刑的時候,聶樹斌21歲,還是一個小伙子,今年若在,是42歲的大叔了。但他的生命,永遠停留在21歲。

1995427日,他被執(zhí)行死刑時,我還是一個正在準備高考的高三學生。我不知道聶樹斌,也不知道這個案件,甚至都不知道幾個月后,我將與法律結緣。知道這個案件時,已經是十年后的2005年了。那一年的春天,我還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準備博士論文答辯,研究方向是證據法。

2005315日,《新京報》刊登了這樣一則令人震驚的消息:“今年118日,河南滎陽警方抓獲一名可疑男子,經審訊該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廣平等地奸殺4名婦女的犯罪事實。119日,河北廣平警方將這個名叫王書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莊市郊區(qū)作案現場指認時,卻從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書金犯下的兇案,案發(fā)當年已被當地警方偵破,強奸殺人犯聶樹斌10年前已被執(zhí)行了死刑。”

而在此之前,已經有媒體報道的線索。現在有據可查的是,2005119日,《河南商報》發(fā)表《河北“摧花狂魔”滎陽落網》一文,報道了河北在逃嫌犯王書金所犯幾起強奸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動交待的一起石家莊強奸殺人案。2月底,《河南商報》記者從滎陽警方獲知此案另有懸疑,立即前往河北廣平縣公安局調查,警方證實了這個令人震驚的結果——此案早有“兇手”,而這個叫聶樹斌的小伙子已于10年前被執(zhí)行死刑。最初的報道應該是315日《河南商報》發(fā)出的。此后,《南方周末》等媒體介入報道,并刊發(fā)了流傳甚廣的《聶樹斌冤殺案懸未決,防“勾兌”公眾吁異地調查》一文。

當時網易網友的評論

2005428日,《南方周末》報道聶樹斌案的標題是《河北“聶樹斌案絕對不會不了了之”》。我們都認為這個案件想佘祥林案一樣很快就有結果,當年媒體曝出的佘案在41日就獲得無罪判決,隨后拿到國家賠償了。但聶樹斌案顯然更復雜,也更棘手,因為佘祥林還活著,但聶樹斌已經死了。對于已經被執(zhí)行死刑的案件,翻案的阻力更大。那時我們誰也猜不到,呼格案用了十八年,聶樹斌案會用二十一年。

我在2005年開始寫的關于佘祥林和聶樹斌案的研究論文,最終發(fā)表在2006年第2期的《中外法學》上,那時我已經是北京大學的博士后,專注于研究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但聶樹斌案仍無進展。20071111日我在《法制日報》發(fā)表《聶樹斌案的制度反思》時,我已經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此前稍早時候,王書金因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一審被判死刑,但其主動供述的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未被起訴,王以此為由提出上訴。媒體又有跟進報道。

而這一等,又是幾年。2013927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對王書金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每一個案件節(jié)點,媒體都會繼續(xù)報道聶樹斌案,但等的時間實在過于漫長。20141212日,最高法指令山東高院對聶樹斌案異地復查,代理律師隨后披露了一些細節(jié),網上再次掀起大討論。我一度認為,聶樹斌無罪,王書金也未必是真兇,因為案件中的證據有太多疑點。但我仍然期待著案件重審,給等待了十年的我們一個答案。2016121日,我看到毛立新律師在朋友圈發(fā)了一條信息,說夜觀天象,聶樹斌第二天會判無罪。我認為他應該已經知道結果了。很多人也都在等待聶樹斌的無罪宣告。

得知聶樹斌被判無罪的消息時,我正在會見一位犯罪嫌疑人回來的路上。我看到很多人在說遲到的正義,在說我們等到了司法公正。但我的內心其實是悲涼的,判處聶樹斌死刑,只用了半年多時間,而改判無罪,卻花了二十一年!我還想到,當年佘祥林被判無罪后,最初的辦案人員早已升遷升職,說要追究他們的責任,后來也不了了之。聶樹斌案的追責,也未必會順利,因為在此過程中的阻力已經顯示,糾錯的成本和代價太大。聶樹斌無罪了,誰有罪?正像我九年前寫的《聶樹斌案的制度反思》中說的,這個偵查制度、審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不該承擔最主要的責任嗎?

這些年來,我一直致力于為各種冤假錯案提供法律援助。從2007年以來,有多起代理的案件在我的堅持下被撤訴、改判或者重審,有諸如呂同元、張桂振、周鈞等一些無辜的被告人重獲自由。但我個人能力實在有限,我救得了一個、兩個,未必救得了那些仍在伸冤路上的群體,我時常感到無助,感到憤怒,為某些公安機關的濫權,為某些司法機關的肆意,為某些權力部門的干預!如果說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偽造辦案文書、刑訊逼供、捏造犯罪事實,已經炮制了曹育良冤案的話,那么益陽市公安局正在做的,就是醞釀和制造吳正戈夫婦冤案。

前不久,我被邀請進入一個冤案申訴群,里面有來自全國各地的幾百位申訴人,以職務犯罪案件為主。他們或終日交流申訴、上訪、發(fā)帖的經驗,或奔波于各個部門之間遞交材料,或十年如一日地走在進京喊冤的路上。什么地方有冤案平反,他們會歡欣鼓舞,什么地方又添了新的冤案,他們會感同身受。他們既堅強又脆弱,既敏感又固執(zhí),既義無反顧又患得患失,那種矛盾、困惑、悲壯、抑郁、糾結的心態(tài),不是身在其中的人很難體會。

武漢的朱桂華,這幾年來一直為夫鳴冤。20133月,武漢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偽造武漢市公安局的拘留證、逮捕證抓捕唐飛,并偽造證人證詞栽贓唐飛受賄100萬元。目前已有多家媒體報道,唐飛的拘留證、逮捕證經多方核實證明是假的。案情看起來匪夷所思,但唐飛仍因受賄罪被判十一年,已被非法關押三年零八個月且仍在繼續(xù)。朱桂華向湖北省高檢遞交申訴狀及相關證據已四個月了,仍未得到回應。

江蘇的朱祥鋒,是替哥哥朱祥林申訴。檢察院的相關辦案人員迫使商人葛某把2007年向朱祥林與朱祥鋒還錢時的十萬元利息說成是行賄款,并以不讓朱祥林女兒出國留學、拘查朱祥林妻子等行為威脅朱祥林,最終使朱祥林違心的承認收到的利息是受賄款,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而今朱祥鋒查清賬目后,找到了無罪證據,為朱祥林申訴,檢察院審查六個月后中止審查,也不說原因,至今無果。

叢剛原是廣西北海市造漆廠廠長,北海市銀海區(qū)檢察院在無管轄權無理由的情況下以受賄一萬元對叢剛進行逮捕。由于所謂的受賄一萬元是假的,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而叢剛在偵查階段極力翻供,為防止叢剛出來控告他們非法辦案,檢察院不得不偽造另一個罪名對其處以極刑,最后以受賄一萬元判一年,挪用公款96萬判11.5年,合并執(zhí)行12年,已被關押65個月。銀海區(qū)檢察院在辦理叢剛案件過程中的枉法行為家屬收集有各種書證證明。

武漢的彭華剛,因淘汰落后產能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有兩家企業(yè)存在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被控濫用職權和受賄,疲勞訊問加精神折磨,導致虛假認罪,一審判十年有期徒刑。后查明其只是上傳下達,根本不存在實質審核權,濫用職權無從談起。所謂受賄的12萬,行賄人均否認,無具體時間、具體地點、具體細節(jié),自己也翻供喊冤,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后改判三年半,再上訴,三年半已到仍未宣判。實際上,檢察院查了兩年只查到四萬多元的人情往來賬。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林業(yè)局的劉曉,被當地某副檢察長以“把以上級撥付給師林業(yè)局的葡萄新品種推廣費4萬元說成是行政事業(yè)經費”為由,羈押了715天。案件兩次退偵,起訴后撤訴再起訴,三上三下,八份判決,最后認定劉曉貪污35700元,使劉曉蒙冤12年。他堅持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已接到最高院視頻接訪,等待結果中。

浙江省臨海市教育局陳振華,他的妻子在患癌癥醫(yī)療期被校辦廠辭退,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基于領導同事們的同情和照顧,為其安排臨時工并每月發(fā)了病假工資1042元,合計發(fā)放的1.7余萬元被認定為“吃空餉”并以受賄罪論處。他認為這案件實在太冤,于20161025日已向浙江省高院、檢察院遞交了申訴狀。

湖南郴州的李日華,2009年作為打黑大隊長,舉報當地公安局副局長為黑社會保護傘,結果自己被栽贓陷害打成組織領導黑社會罪,涉案的十幾名被告人因遭受刑訊逼供,一審開庭全部翻供,辯護人為李日華做無罪辯護,所指控的七項罪名李日華均未參加,但仍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上訴后,張南寧律師做無罪辯護,二審不開庭審理直接維持原判。李日華服刑七年,至今仍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山東的王協力,原任莘縣農業(yè)局局長。2011年,莘縣檢察院向農業(yè)局索要“保護費”400萬,王協力僅支付100萬,致使檢察院惱羞成怒、意欲報復。王協力在2012年退二線2個月后被立案,在19個月的偵查中,檢察院借辦案之機,作強盜之事,如在沒有處置權的情況下,把農業(yè)局90多萬的建筑材料以150萬元高價轉賣。該案后歷經2次退回補充偵查,3次開庭、3次聊城中院延期審理、1次報山東省高院延期審理,3次報最高院延期審理,一審時間長達24個月,二審13個月,有多位名律師介入法援,仍被判17年有期徒刑。

杭州淳安千島湖的王森猛案。20124月,魯家田村支書汪蘇良被村民聯名舉報有貪腐行為,淳安縣紀委找其調查了解,汪蘇良謊稱從村民汪則剛處收到的一萬元現金已用于行賄王森猛。淳安縣紀委據此雙規(guī)了王森猛。淳安檢察院與紀委聯合辦案,迫使王森猛承認受賄,并以涉嫌受賄進入司法程序。王森猛在檢察院階段翻供,稱遭刑訊逼供,并未收受任何賄賂。法院最后判處王森猛受賄和濫用職權,有期徒刑四年。目前在向浙江省高院申訴之中。

江蘇常州錢農,原江蘇省常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兼影像科主任,2014322日被常州市天寧區(qū)檢察院帶走調查逼迫他承認受賄,要求錢農按照他所設想的數額一次又一次的說直到他們滿意為止。期間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沒有任何實質證據,錢農醫(yī)院所用膠片供應商價格為全江蘇省最低價(有招標可查),無吃回扣的可能性,卻在僅有口供的情況下判處錢農受賄,目前在申訴中。

南京六合農開局董明玩忽職守案是南京市六合區(qū)檢察院于2014年通過非法羈押其妻,3天后在無案件來源無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抓董明,并以“關老婆”威脅,獲得想要的口供且對筆錄進行篡改使董明認罪。在無證據證明董明是項目總牽頭人總負責人的情況下,認定董明就是負責人,從而判決認定董明犯玩忽職守罪。

湖南株洲的姜久光是白手起家的商人,通過艱苦創(chuàng)業(yè)積累了不菲財富,用自有資金外借,收取一點利息。在外債無法收回后,委托其姨夫代為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結果全家連帶朋友全部被抓,扣上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為大帽子的九項罪名,查封全部財產。一審打掉了六項罪名,另有高銘暄、陳興良、張明楷等刑法專家都認為不構成涉黑。案件拖延四年半,至今未判,全部財產未解封。

沈西紅,浙江省臺州市仙居縣原農業(yè)局局長,于201411月被仙居縣檢察院錯誤羈押偵查,用刑訊逼供突審沈40多天,致使沈2次昏倒送醫(yī)院救治,還惡意以“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為由,違法限制律師會見近7個月,偵查13個月,退查2次,在沒有任何依據,也沒有沈本人認罪口供的的情況下,僅憑矛盾百出的他人口供錯誤起訴、枉法裁判沈西紅,指控沈貪污2.1萬元,判刑2年,濫用職權罪判處半年。家屬認為這是臺州第一起零口供的冤案。

江蘇濱海鄧成蔚案。在紀委二次幾個月調查沒有找到受賄證據情況下對鄧成蔚實施了殘酷的刑訊逼供行為,造成左胸鎖關節(jié)脫位,構成輕傷二級。辦案人員對鄧成蔚實施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并且阻止律師會見,檢察院刑事立案后仍將鄧成蔚關押在雙規(guī)點,相關證據材料在一審開庭時公訴人未出示,在律師查看證據要求質證時未能得到正面回復。最終鄧成蔚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山東曾凡錦,原任鄆城縣公安局原經偵大隊指導員,2009年在他的妻子病危時曾接受過領導送來的2萬元救命款。法院判決書中還認定他在2002年帶領季洪濤、劉磊為生資公司催收欠款并在收到欠款后多次提議并分得的6000元,被定性為貪污罪,但季洪濤、劉磊事后錄音文件與他倆在公訴機關指證曾凡錦貪污的證言不符。曾凡錦最終被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在判決做出未向曾凡錦宣判的情況下將其送進監(jiān)獄。出獄后的曾凡錦通過多種方式拿到判決書后竟然發(fā)現執(zhí)行通知書與判決書中的案號、內容不一致。該案現在已向最高院申訴。

浙江麗水的應紅星于2014731日被檢察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先后輾轉三個看守所跨地區(qū)羈押,遭受殘酷虐待、疲勞審訊和精神折磨,被威脅抓捕妻子、騷擾正上高三的孩子及年邁父母,被檢察官以家人為籌碼進行死亡威脅致其徹底崩潰,遂昌縣法院在“行賄人”、“受賄人”口供矛盾百出卻證人不出庭質證、不調取關鍵通話記錄、無視辯護律師提交的大量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判定應紅星受賄9萬元,判有期徒刑5年六個月,上訴后維持原判。此案件現為最高檢掛牌督辦27起司法不規(guī)范案件之一。

吳毅原是江蘇省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新城西區(qū)辦事處主任,于20121226日被揚州市檢察院錯抓。在偵查期間所做的有罪供述被一審法院作為非法證據全部排除了,唯一一份有罪口供來自于江蘇省檢察院制作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犯罪嫌疑人吳毅提審訊問筆錄》,但無錄音錄像,也無筆錄原件,是復印件,而且內容是偽造篡改的。法院拒不認定真正貪污犯2008年貪污的10.78萬元。吳毅一審已經被判12年,二審改判56個月。該案20169月被列為《最高檢通報12起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典型案例》之一。

李虎原任是山西省晉中市國資委監(jiān)事會主席,患有心臟病、腦梗塞、高血壓、膽結石等多種疾病,常年在外就醫(yī),由于做心臟病瓣膜置換手術前必須先做膽結石手術,所以當李虎在晉中市人民醫(yī)院做了膽結石手術出院,創(chuàng)口未愈合需靜養(yǎng)的情況下因為先期買房向親戚程永珍借款26.4萬元被認為是受賄款因此被“兩規(guī)”,隨后被檢察院立案偵查,宣判。現李虎因犯受賄罪一案在山西省省汾陽監(jiān)獄服刑,現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中。

張闖,原吉林省輝南縣發(fā)改局副局長,20106月被縣檢察院用輝南縣財政局出具的虛假證據,惡意構陷為“濫用職權”,同年1224日被縣法院判處“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分”。但根據國家發(fā)改委[2005]31號令第十四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張闖連項目初審權都沒有,濫用職權無從談起,而且,未致損失卻犯了濫用職權罪,損失非張闖所致,乃輝南縣財政局濫用職權、違法違規(guī)撥付項目資金造成的,與張闖絲毫關系都沒有,張闖卻替財政局背黑鍋。

2013123日鄭加云被浙江省長興縣紀委雙規(guī)時,檢察院辦案人員同時介入。長興縣人民法院后來作出了證人黃順華、邱樹林、段長紅關于向法院作證澄清的沒有給鄭加云送錢的證據和理由不予采信為由,判決鄭加云犯受賄罪,處10年半有期徒刑。鄭加云以在被長興縣紀委雙規(guī)和檢察院審訊期間受到刑訊逼供,被迫按照長興紀委辦案人員的要求違心編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虛假口供為由,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中,湖州市檢察院當庭撤銷了關于對邱樹林向鄭加云行賄的指控,但仍判鄭加云犯受賄罪,處10年有期徒刑。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經受理了鄭加云的申訴,正在審查過程中。

江蘇的丁如俊,在南通紀委徹查一個半月沒有查出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實施了刑訊逼供。同時抓老婆當人質,抓證人誘供逼供,最終造出了207萬的受賄額。雙規(guī)三個月,檢察院立案后,進一步“做案”“圓案”,偽造筆錄、彩排錄像、指供取證。開庭時律師均作無罪辯護,然而最終,丁如俊仍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王留栓、陳超岳原系河南方城縣供銷社主任和副主任。2005年,縣政府決定通過招商引資的形式,欲成立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縣社負責該項目實施。2010年,一審法院隱瞞事實、篡改無罪證據,強行認定未出分文的當事人為公司“股東”,以挪用公款罪判刑。2012年,在縣政府主導下,合資公司歸還當事人的債務后,縣社起訴解散公司,當事人仍被認定為股東;2015年,王留栓、陳超岳依據已生效的刑事和民事判決書,以“股東”身份起訴方城縣政府侵權違法,但法院又說他們不是真實的股東,其股東權益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前后矛盾。此案經最高院視頻接訪后,已決定調卷申理。

類似的案例,我還可以隨手舉出幾十個來。每一個案件背后,都有大量的申訴材料和證據,幾乎每個家庭都為之傾家蕩產,傷痕累累。我曾經多次勸返其中一些多年申訴看不到希望的案件,也曾經為其中一些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支持,但那篳路藍縷的伸冤之路,對每一個身在其中的人都像是一條不歸路,又像是一片充滿泥濘的沼澤,越是掙扎,陷得越深。如果不是真有冤情,手上真有證據,誰愿意放下安逸的生活,背井離鄉(xiāng),風餐露宿地奔走在這條艱難的路上?如果司法不能給他們最后的公正,誰可以給他們說法?

目前中國刑事案件的平反,幾乎都是借助“真兇出現”或者“亡者歸來”的小概率事件,而刑訊逼供、枉法裁判、證據不足的案件,卻很難通過正常的申訴翻案。一旦公安辦錯案,因為糾錯成本大,互相制約不夠,檢察院、法院跟著錯,一條路走到黑。一審一旦錯判,二審改判的幾率就大大減少,將錯就錯變成了大概率。申訴階段,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不會自打臉,糾正錯誤,而上一級法院也很少會糾正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有的判決甚至在做出判決前已經請示過了。大量的申訴案件就從五湖四海匯集到最高人民法院。

我沒有統(tǒng)計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收到的申訴案件,但相信這個數字不會少,真的辛苦他們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刑事申訴案件,一向是高冷的態(tài)度,不給具體時間,不給具體結果,甚至不告知是否立案。在駁回的通知書上,我們幾乎可以看到非常簡單的套路式措辭,無非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判沒有錯誤云云。甚至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駁回通知中,我曾看到“你已供認”的表述,但實際上那個案件是零口供,被告人根本就沒有認罪供述。這不禁令人懷疑,審查該申訴的法官究竟有沒有看材料,否則怎么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呢?

聶樹斌案申訴拖了這么多年,哪怕出現了“真兇”王書金之后,還拖了十一年,有媒體報道說這背后有人為的阻力,河北政法王張越,連通北京與河北的政法勢力,上下其手,設置了“不得翻案”的紅線——只能等到這些人因觸犯法紀被抓,聶樹斌案才有轉機。可見,權力干預在申訴翻案的過程中成了最重要的阻力之一,但目前司法系統(tǒng)內卻很難化解,對案件能拖就拖,久拖不決,甚至有的公檢法機關成為權力的馬前卒,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幾乎每一個冤案背后,都有權力腐敗的幽靈在游蕩。

每一個冤假錯案,都是射向司法公正的一支箭。那些兢兢業(yè)業(yè),奮戰(zhàn)在司法辦案前線的法律人,他們?yōu)檎x大廈添磚加瓦,卻有可能被這些像白蟻一樣的錯案日夜蛀噬,功虧一簣。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 ,犯罪雖然觸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我真心提議,把124日的普法日,變成不僅向公民普及法律的宣傳日,更向公安司法人員強調防止冤假錯案的紀念日!

然而,我們依然無法忽視,這背后深層次的制度變革需求。例如,徹底改造偵查過程中的未決羈押制度,避免變相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嚴格貫徹取證過程中的全程錄音錄像,加強律師的辯護權和程序參與權。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加強辦案人員和辯護律師的溝通,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偵查違法和程序錯誤。審判階段,把證據調查和質證放在更重要位置,促進庭審的實質化,減少審委會對裁判結果的過度干涉,更要防止審判外的權力干預。發(fā)揮上訴審功能,提高二審糾錯的比例。一旦進入申訴階段,把申訴程序也訴訟化,讓當事人有參與程序的可能……

我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臺灣發(fā)生過一起著名的冤案,我們稱為王迎先案。有人持槍戴假發(fā)、鴨舌帽、口罩,闖入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洗劫,搶走新臺幣五百多萬元后逃逸。此后,一名酷似疑犯的出租車司機王迎先被檢舉,并遭到調查小組刑訊逼供,被迫承認犯案。他在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之過程中,趁機跳橋自殺明志。不久后真兇李師科被逮捕,后被判死刑,輿論大嘩。因王迎先事件發(fā)生之故,臺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規(guī)定被告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并可以在偵查訊問時在場,以期避免刑訊逼供再度發(fā)生。此后拉開了臺灣刑事訴訟制度二十多年的改革,幾乎每年都有修法,相繼規(guī)定了律師在場權、沉默權、非法證據排除、傳聞證據規(guī)則、交叉詢問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當年,臺灣也曾經刑訊逼供盛行,冤案遍地。參與王迎先案刑訊的警察,幾乎清一色地從中央警察大學畢業(yè),有的還是碩士,多數人在美國受過專業(yè)培訓。但他們制造了冤案,也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很多冤案制造者,專業(yè)水準和個人素質其實并不低。參與張高平叔侄冤案的辦案人員,是全國三八紅旗手,是破案能手,多次立功受獎。李久明案的刑訊逼供者,甚至包括了公安分局的副局長。冤案的形成,其實與辦案人員的素質沒有必然關系,身在制度的陀螺中,誰都有可能成為犧牲品。下一個,也許是你。

米蘭達雖然是一個劣跡斑斑的強奸案被告人,但他卻讓保障被告人權利的米蘭達警告深入人心,王迎先自殺明志,卻開啟了臺灣刑訴法修改的大幕。人死不能復生,但呼格和聶樹斌的生命,如果能喚醒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深入改革,那他們的名字將永載史冊,激勵數百萬法律人前行,并照亮我們未來的路。

責任編輯: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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