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海外版2月18日署名“俠客島”的文章稱,2014年負責“占中”清場的7名香港警察,今天全部被判入獄兩年。這個判決,讓法庭外的一些香港市民當場痛哭失聲。另一邊,“占中”支持者和反對派媒體一片歡呼。“
看到這一消息,我的心情也和當時法庭外當場失聲痛哭的香港市民一樣,驚呼:香港是誰的香港?香港還屬于中國嗎?
一、案件的起因。
案件的起因是因為違法犯罪分子在國外敵對勢力的支持下,挑起以“分裂中國”為目的的“顏色革命”,進行違法犯罪“占中”行動時,香港的警察在執法時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對犯罪分子采取了強制措施而引發的冤案。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按常理,香港應該是掙脫了百年殖民的統治,結束百年殖民的恥辱。但是,少數香港人在國外敵對勢力的支持下,極端不滿香港回歸祖國,不習慣做“人”的尊嚴,熱衷于充當殖民統治的走狗,心甘情愿地做殖民主義國家豢養的寵物,導致2014年在香港的違法“占中”發生。
“占中”是敵對勢力分裂中國的陰謀,是敵對勢力在香港企圖實行“顏色革命”的政治行動。香港警察在違法占中的79天里,承受著違法“占中”者的各種侮辱和傷害、并不斷受到分裂分子的暴力攻擊,他們用雨傘戳刺、撒尿液噴灑,肢體沖撞時有發生。
2014年10月14日晚,數百名違法犯罪嫌疑人沖上馬路,用鐵柵欄、裝滿水的大型塑料障礙物和水泥磚塊,堵塞連貫香港島東西的干道——龍和道。香港的警察們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全香港人民的幸福,不辭辛苦,連續作戰,為香港和繁榮穩定立下汗馬功勞。10月15日凌晨,警方動手清除路障,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抵制、糾纏和推撞,其間,犯罪分子曾健超向警員淋潑尿液“襲警”。在警察的抓捕中,曾健超拒捕。7名警員在拘捕曾健超的過程中,對罪犯采取了強制措施。按理說,香港警察在整個違法“占中”中忠于職守,依法執法,功勞大大的,可是如今正義者反被判刑,邪惡者卻在歡呼,悲乎!
二、香港法律。
按照香港法律法規,香港的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警隊的責任》規定,在“警隊的責任是采取合法的措施”中:(b)防止刑事罪及違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d)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根據香港法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規定:“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可監禁兩年。
香港被判刑的七位警察正是在正當執行職務,法律中規定的“襲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當然也應該包括被判刑的七位正義的警察。曾健超在違法“占中”中本屬于犯罪,加上后來“襲警”,完全具備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違法犯罪分子。結果“占中”者普遍輕判,被判刑的七位警察是的行為在執行警隊的責任時拘捕犯罪嫌疑人抽采取的強制手段,不應該是犯罪,反而被判刑兩年,并不準緩刑。
香港《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既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也是香港的利益,企圖要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占中”就是非法的。參與非法“占中”的人都是違法犯罪分子,而當警察在拘捕違法犯罪分子拒捕時所采取的強制行為不應該屬于“犯罪”。 更何況在警察對違法“占中”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拘捕時,違法犯罪分子進行各種“襲警”行為,這是嚴重的暴力抗法犯罪。
香港的法院在審判這一案件時,背離了《基本法》中主要的法律精神。
離開了《基本法》的原則來審理這起案件,是導致了這起案件的錯判的主要原因,這是 “回歸”后香港的最大冤案。
不知道審理此案的法官是站在什么立場上,一定要違背《基本法》來審理此案件。
三、大陸政府的態度。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去年的香港發生的“占中”,屬于《基本法》中規定的“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中央人民政府應該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國國家副主席李源潮在北京會見香港高層訪京團全體成員時表示,中央政府堅決反對“占領中環”,并表示“占中”違法。
9月28日“占領中環”非法集會啟動當天,國務院港澳辦、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相繼表態,譴責“占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處置,維護香港社會穩定,保護香港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明確表示,“占中”策劃者發起違法行動,矛頭指向中央。它就像是世界上一些地方所上演街頭政治、“顏色革命”的香港版,相當危險,但早晚以失敗收場。
10月1日起,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連續四天發表評論員文章鮮明表態:“占中”是對抗,“占中”讓香港蒙塵。文章直指,“占中”不是“溝通”,“占中”就是對抗。“占中”讓香港蒙塵,損害香港作為國際化商業大都會的聲譽,傷害廣大港人的切身利益和根本福祉。無論“占中”組織者、煽動者如何巧言粉飾,“公民抗命”也好,“和平”、“非暴力”也好,“占中”違法的本質是改變不了的,其結果必然是踐踏法治,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
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同時對香港警察給予了高度評價,文章中說:香港警方處置“占中”的有關措施是維護法治的必然要求。面對示威者不聽警告、沖撞警方防線、甚至用傘柄捅戳警員,在采取其他措施已無法阻止的情況下,警方迫不得已施放催淚彈。香港警方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他們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合理的、適度的,他們的執法行為無可指責。
如今香港法院卻給香港警方的七位正義警察判刑兩年,這是和中國政府唱反調,是讓《人民日報》對香港警察執法行為的“無可指責”成為“笑話”
按照中國政府的表態,“占中”是違法的,堅決反對“占中”,等于宣判了占中的“死刑”。按照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一切違背“基本法”、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妄圖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言行都是犯罪。打擊犯罪是警察的神圣職責。如果警察在拘捕犯罪分子過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拒捕而采取強制行動屬于犯罪,并且判處的刑期遠遠超過犯罪分子,這是對警察工作最嚴厲的打擊。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判處警察的正義行為為“犯罪”,是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的黑法官,其實質是在扶持邪惡,助長犯罪,其動機無異于披著法官的外衣包庇罪犯共同犯罪。
列寧說過,對敵人的慈悲就是對人民的殘忍。對“占中”邪惡敵對勢力的“慈悲”就是對中國人民,對中國共產黨,對中華民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忍。佛家也有言:除惡即是行善。堅決剔除“占中”邪惡敵對勢力才是善舉,香港特區政府在這個原則問題上一定要旗幟鮮明地亮明自己的立場。
如今,七位正義的警察入獄了,這一重大冤案如果得不到糾正,香港還屬于中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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