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
要剖析中國文明史,總結其核心價值觀,首先要回到第二次大轉折的源頭秦文明,實事求是地研究思考。概而言之,秦文明在中國歷史上遭受了四大扭曲??傮w上可以說最大的扭曲是“暴秦論”,流傳了幾千年。“暴”包括了所有方面,是2000多年里被演化的最大的一個定論。一說秦就是暴秦,而實際上對秦的非議、否定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經濟盤剝;二是法治殘苛,三是專制主義,四是落后文明,其中又以第二點指責歷史最為悠久,流傳也最廣,簡直就是板上釘釘的史實。
指責秦經濟盤剝,最有代表性的言論出自漢代的董仲舒,他說秦帝國時代是一個對人民生計非常蹂躪的時代,重稅盤剝、民不聊生。而在真實的歷史上,董仲舒說的是漢武帝時期的情況,不過為了避諱而托名于秦。
而秦之專制說,則是相當晚近的事。近代以來西方理念傳入中國后,中國的社會人文理念發生了新的變革,形成了新的指控,罪名就是專制主義,認為秦帝國開創了專制主義先河,它既是統一的,又是專制主義政權。因為它的專制和我們未來的方向是背道而馳的,所以秦帝國在文明上是沒有進步意義的。
斷定秦是落后文明在2000多年的中國歷史上是沒有過的,直到上世紀20世紀60年代,蒙文通寫了《秦為戎狄族考》,結論是秦人是西部的民族,當時引起了很大的論戰。但是這種秦為戎狄說,盡管十分存疑,卻始終成為歷史學界論證秦文明為落后文明最大的一個論據。但是,這不妨礙許多學者就此發揮,將秦統一中國等同于羅馬帝國吞滅希臘,以及等同于蒙古即后來元侵占中國和滿清侵占中國等等。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秦之法治殘苛說,即認為秦的法制是殘酷的、苛刻的。這個指控下邊有幾條論據:一個論據是認為秦“凡事皆有法”。現代社會來說凡事皆有法是立法進步的表現,但因為中國漢代以后獨尊儒術開始,儒家以自己的史觀審視歷史,認為立法多這就是一種不好的表現,把人民的手腳捆住了,所以“凡事皆有法”被當作秦法暴虐、殘酷的一個論據。另一個證據就是秦法任用酷吏。第三個支持法治暴虐的論據是秦帝國時代的犯人非常多,“赭衣塞路”。最后結論是秦法是殘苛的。
鴉片戰爭以后,雖然我們對秦文明不斷地有重新認識、重新研究這樣的思潮出現,但是總體上來講,系統性遠遠不夠,無論從哪一個方面的系統性都遠遠不夠,尤其是用新的文明理念去重新審視它,系統地論述它,正面地呈現它也都不夠。
比如說秦帝國有多少事我們不知道???就是司馬遷的《史記》開始,二十四史、二十五史,歷朝歷代有對秦的一些記載,另外各地方的地方志,所有其他的這個存下來的各種各樣的類書,以及實用書籍等等。如果我們把這里面所有關于秦的、春秋戰國的史料都看一下,都集中起來,我們不難復原一個真實的秦的形象和真實面目。但是,我們就是不這樣做,有時候事實明明是清楚的,就是我們那個認識扳不過來,謊言被我們說了2000多年,以至于我們認為謊言就是真理。
比如秦法殘酷說在法學界也十分流行,而且更發展出一種基礎理論,說中國古代就沒有法,秦代的法不是法。我認為這就完全缺乏歷史主義的理念,完全用后世達到的認識高度去要求它當時必須是那樣呈現,否則就沒有價值和意義。
我能寫《大秦帝國》也在于我是法學出身,對秦,對秦帝國,對中國5000多年文明史中,唯一的將近200年的法治社會有著相對清醒的認識。如果不是有法學認識,我的《大秦帝國》真的寫不好,首先商鞅變法寫不好,首先對《商君書》的全面法治理念就無法理解。這種理念至今還有極大的啟迪意義和歷史參考價值。
商鞅不僅有立法思想,有法以愛民的思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司法思想。商鞅認為一個國家是不是法治社會,不是唯法是從,不決定于立法多少,而在于能否執法。漢代以后,中國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墮落,僅僅把法律認為是刑法、懲罰,對法制本身的理解越來越狹隘化,所以對于法制在全面規范社會生活中的意義和作用也產生了極大的誤解。
而商鞅就認為司法本身要比立法重要,秦帝國的法官都是精通業務的專門法官。“法官”這個概念是《商君書》里明確提出的。當時秦帝國從中央到地方到郡縣都配有法官,中央配三個法官,郡縣配一個法官。法官的職責,第一是監督法制的執行,第二專門給人民和官員回答法律疑難問題,也就是說老百姓有了糾紛,要到官府去查證法律。
這對于現在來說也許覺得平常,對它偉大的創造性已經難以理解。如果回顧春秋戰國變法的第一波浪潮是要求公開法律,就應該知道商鞅變法確立了法官制度,對于當時的人民具有何等重要的意義。而且商鞅主張立法中法律條文一定要通俗易懂,“凡智者能知者,不可以為法,人未必智;凡賢者能知者,不可以為法,人未必賢”。法律的語言一定要是大眾聽得懂的明白話,使人人知道法律,能夠避禍趨福等等。
而且商鞅對司法還有一個明白的、清晰的論述,《商君書·劃策》就明確表示:“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意思是凡是國家的動亂都不是法律引起來的,下來一句是最重要的思想:凡是國家皆有法律,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制定一種法律使法律自己行動起來去制裁社會。法律不是機器,要靠人操作的,要靠政府所有各層級的官員執法的。
法律不能自動運行起來,法律必須靠人才能運行起來,所以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做到使法律自動運行,所謂立法者永遠都不可能達到使法律自動運行起來的境界和地步。所以國家要達到大治的境界只有法必明,令必行,這樣一切問題都解決了。所以商鞅重視司法遠遠重于立法,當然這有一個大的前提,首先確立正確的、符合潮流的法制體系,然后司法才成為最重要的東西。判斷一個國家、一個時代是不是法治時代,基礎是看立法,但是現實的、最直接的條件一定是看司法。這也就是說司法不成熟,或者說國民意識不成熟,這個國家距離法治社會還比較遠。
當下,我們在立法上可以有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是我們走向法制社會的路還有很長,就是因為我們的司法制度不成熟,因為我們國民的法治意識不成熟。在商鞅變法時代,商鞅對司法的意義就認識得很清楚了。如果我們簡單地指控那個時代的法治狀況,而不顧事實,那我們對秦是絕對的扭曲。
所以,秦在中國歷史上的文明地位我們用一句最確切的話來說,就是它創建了我們的統一文明,使我們的原生文明在秦帝國時代達到了最高峰,從而奠定了我們統一文明的根基,直到今天我們中國要往前走,秦帝國文明的光明仍然照耀著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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