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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著名學者龔自珍說:“欲要亡其國,必先滅其史;欲滅其族,必先滅其文化”。
哲人說:“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民族,而一個擁有英雄而不知道愛戴他擁護他的民族則更為可悲。”
國內外敵對勢力欲滅亡我中國,滅我中華民族,同樣要滅我們的歷史,滅我們的文化。但是,他們也知道,如果要一步到位做到,是不可能的,于是他們就從微觀層面入手,采取漸進式的、拱卒式的滅我們的歷史,滅我們的文化的方式,他們堅持不懈地做這種“量變”的努力,到一定的時候,量變到質變,我們的歷史和文化被滅,那么滅亡我中國,滅我中華民族就變成了現實。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以法律形式將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并規定每年9月30日國家舉行紀念烈士活動。
烈士是一個群體,如果烈士被一個個潑污和否定了,那么英雄烈士就成為一個空殼。某些人采取的就是不抽象的否定英烈,而是一個個對具體的英烈進行否定的方法。因此,維護國家英烈名譽不僅僅是英烈本人及其家屬的私事,而是維護一個國家的“國魂”、“軍魂”、“民族魂”的大事。如果一個國家的英雄生前為國捐軀,死后被肆無忌憚地潑污,那么這個民族離滅亡就不遠了,因此,應該通過立法維護國家英烈的名譽。
這些年來某些人通過滅我們的歷史,滅我們的文化來滅我們國家,滅我們民族的努力一直沒有停止過。從宏觀方面,他們宣揚歷史虛無主義;從微觀方面,他們一個個地潑污從領袖到英雄模范,造去世的人的謠,甚至造活著的人的謠,一個個地為歷史上的大奸大惡的群體和人翻案。用這些具體的做法為他們宣揚的歷史虛無主義提供佐證。雖然并沒有完全得逞,但是在民眾中造成極大的思想混亂。
某些人打著學術研究和言論自由幌子大搞歷史虛無主義,肆意抹黑、侮辱、誹謗和褻瀆。從偉大的人民領袖毛澤東同志,到張思德、劉胡蘭、楊子榮、邱少云、董存瑞、黃繼光、雷鋒等所有著名革命英烈,幾乎無一幸免。
僅僅是去年,就發生了某企業用“作業本”侮辱邱少云的帖子做廣告的事件,發生用所謂“科學考證”質疑黃繼光事跡的事件,在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的大背景下,發生“歷史細節考證”妖魔化“狼牙山五壯士”等抗日英烈,玷污詆毀否定中華民族抗日英雄的事件,發生某姓孫的女作家捏造領導人對話誣蔑某軍人群體的家屬都是妓女的事件,等等……
具體的事例不勝枚舉。
外國對此又是怎么樣做法的呢? 世界多數國家皆有充分健全的的英雄保護立法。葉利欽1993年簽署《衛國烈士紀念法》。1995年俄國家杜馬通過聯邦法令決定將2月23日“蘇軍建軍節”更名為“祖國保衛者日”。 普京2006年簽署“衛國烈士紀念問題”總統令,2007年3月1日批準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法律修正案,修正案將每年的12月9日定為“祖國英雄日”。 2012年12月,俄羅斯又通過法律,將8月1日定為一戰陣亡軍人紀念日。上述法規皆有對英雄物質權利和精神權利的全面保護。蘇聯解體曾在俄羅斯社會引發震蕩與裂變,而緬懷英雄的傳統卻未曾因此發生斷裂,俄羅斯人的“英雄記憶”反而得到了加強,這為俄羅斯的民族復興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動力。
歐美國家沒有發生辱罵英雄的行為和言論,不僅是因為國民素質高,國民尊重歷史文化,且因歐美國家也有大量有關英雄保護、愛國主義方面的立法。如美國2001年10月26日頒布的《愛國者法案》。曾有一美國女子在阿靈頓公墓前豎中指賣弄,激起眾怒,遭到網絡抨擊,國民唾罵,幾年內都得不到公眾原諒,很多公司不錄用,也沒有律師為其辯護“言論自由”和“名譽權”。
那么,如何確定英烈名譽權的法律地位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這一條可以作為參照。
名譽侵權與一般侵權構成要件一樣,名譽侵權行為的構成也應當從受害人確有名譽被侵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來認定。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對英雄的名譽侵權案件的審理也可以參照執行。
由于英烈的名譽已經不僅僅屬于英烈本人及其家屬,更是屬于一個國家的無形的精神財富,跟非物質性文化遺產相似,卻比后者重要得多。所以對英烈的名譽侵權所侵犯的客體應該首先是一個國家的精神財富,侵犯的后果是可以通過累積的方式逐步威脅一個國家的安全,所以不應該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訴訟,應該建立維護英烈名譽權的司法制度,應該作為特殊的民事官司處理。
國家應該責成民政部或者成立專門的英烈認定的權威機構,對英烈重新認定并且向全國公布,在認定期間,學術研究機構有權利和有責任向此機構提供推翻某一個具體的英烈的資格的證明材料,由該機構最終確定。
在國家相關權威機構公布英烈名單以后,仍然有人以公開的形式損害英烈的名譽權的,只要有公民舉報,并且提供侵權的證據,相關機關應該立刻啟動司法程序,由全國的英烈認定的權威機構或者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委托當地司法機關提起公訴。
侵犯英烈名譽權的被告人必須為其的言論提供確鑿的證據,如果證據確鑿,負責審理案件的機關負責將有關材料轉交國家的英烈認定的權威機構處理,考慮除名還是公開真實情況,畢竟在戰爭年代,有時候出現個別誤差也不奇怪,實事求是地糾正反而贏得民眾的信任。如果沒有任何證據,使用虛假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散布的言論,那么被告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么,這種侵權行為與學術探討的邊界在哪呢?既然是探討就未必一定是事實,法律允許和保護這種探討,但是在國家相關權機威構重新公布英烈名單以后,任何學術研究人員和研究機構有責任把研究結果上報國家相關權威機構,在沒有得到權威機構認定并且公開之前,他們無權公開自己的“學術研究”成果。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種侵權行為與媒體報道的關系如何呢?媒體的文章如果涉及對英烈的評價的,首先要有學術研究人員和研究機構提供的研究結果作為依據并且經過國家相關權威機構認同,在此之前,他們無權在媒體上公開這樣的信息。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與個人言論自由的邊界又在哪呢?凡是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將信息廣泛傳播,只要形成對英烈名譽侵權的事實,不管其有沒有惡意,一律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不公開傳播而是私下談論的不屬于此范圍。
綜上所述,這樣做既保護了公民的學術研究、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又保護了英烈的名譽權——一個國家的精神財富不受任何侵犯。
通過立法保護英烈的名譽權已經成為關乎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呼吁全國人大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來源:昆侖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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