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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實施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特征的土地經營責任制,該制度有力地推動了我國農業的發展。但這是一種排他性的土地制度安排,無法滿足現代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要求,且越來越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制約條件。所以在條件成熟時就應該允許、鼓勵土地流轉,以適應現代農業對土地資源市場化,及生產社會化的要求。但是農業經營規模并非越大越好,而是適度才好,土地的經營權流轉也并非常越快越好,而是有序才好。我們認為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保障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的根本前提,因而也是保障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基礎。
何謂土地流轉?土地作為最固定的生產資料本身并不能流轉,土地流轉實際指土地經濟權流轉。土地之所以成為最重要的經濟權,一在于它非常有用,是人類最基本的勞動資料與生產空間力;二在于它非常稀缺性因而產生了排他性土地產權。廣義的經濟權,包括所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與收益權,因而土地流轉既可是土地所有權的流轉,也可是土地支配權、使用權與收益權的流轉。何種權利的流轉才是土地流轉的實質呢?人們關心土地經濟權及其流轉,根本而言,那是因為它對人太有用。所以土地所有權只是土地流轉的前提,土地使用權才是土地流轉的實質。從土地流轉實質看,土地流轉可能是土地所有權在流轉。這種土地流轉顯然意味社會已經實行了或將要實行土地私有制。但也可以是土地支配權、使用權與收益權的流轉。這樣的土地流轉并不必然要求土地私有化。我國國家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流轉指農村土地在所有權歸屬和農業用地性質不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轉移給其他農戶或經營者,顯然非常符合土地流轉的本質。
那么,私有化與公有制的土地流轉,哪種方式更有利于促進土地有序流轉呢?一些人認為只有將土地私有化才能明晰土地所有者,才能使人們可以自由地買賣土地,從而實現土地有序流轉。這些土地私有化論者顯然既沒有看到,當然往往是故意不看到,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從所有權看,實際已經非常地明晰了。也沒有看到土地私有制往往是土地有序流轉的重大妨礙:私有制并不必然降低交易費用,相反可能增加成本,因為實現私有制而界定每件物品的歸宿本身就需要很高的協調費用;私人所有權會妨礙對物品的集中統一調度,由此而增加經濟活動的協調費用。如日本實行土地私有制,但實踐證明土地私有權并沒有促進土地的流動和集中,反而使土地分散經營凝固化。在我國,若實行土地實行私有化,此情況只能更嚴重。因為不少農民完全可能會由于有了土地增值的預期而將土地作為一種保值增值的資產加以保持,一些農民可能粗放經營,甚至撂荒也不愿出讓土地,這勢必會成為土地流轉的障礙,不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另外,在今天的中國,即便假設土地私有制適合中國農村的實情,其實施成本也難以估計,更可能在私有化給誰發生重大爭斗使社會付出巨大成本。
還有一些人認為土地私有化可使農民有了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的積極性,因而有利于土地農業規模經營。其實,資本私有最多只能保證資本支配者最大化其凈回報的動力,卻無法保證資本支配者有足夠的能力和精力最有效地保存和增加資本金,從而最大節約地使用資金和最大限度地優化資源配置,這就決定了私有化未必能提升效率。土地私有化論者顯然只看到私有化促進效率的一面,卻忽視了此促進作用離不開一些嚴格條件,更忽視了提升效率必然要對私有化進行否定,及其這種否定的表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同時又錯誤地認定公有制必然阻礙效率的提升。實際上,只要使資本支配者的個人收入與其支配的資金凈回報保持一定的比例,又保證他努力工作的預期收入高于個人的機會成本,即使資本支配者所支配的資本不歸其個人私有,他也有足夠的動力去爭取盡可能高的資金凈回報。按照這一思想,只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由流轉能使承包經營權真正作為一項穩定的財產進入市場并產生應有的交換價值,就能促使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行交換,促使土地大規模集中,形成規模化農業經營,農民也能從中獲得其應有的經濟利益,提高收入水平。
從人類土地所有制變更史看,土地流轉,農業規模經營發展過程本身就是對土地私有化的否定過程。例如資本主義農業生產方式相對于小農生產是歷史進步,重要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實現了分離——這本身是對土地私有制的一定否定,因而適合社會化大生產發展需要:伴隨土地所有權關系革命而來的農業,是耕作方法的改進,協作的擴大,生產資料的積聚等等,而且為一種新的更高級的綜合,即農業和工業在它們對立發展的形態的基礎上的聯合,創造了物質前提。但是由于資本主義制度下土地依然是私有的,結果土地私人占有者不費一點氣力卻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因而大多不愿進行一切不能在租期內收回的改良投資,租地資本家在租期內則對土地資源肆無忌憚的榨取和濫用,從而極大破壞土地質量。歷史教訓啟示我們,我國的土地流轉,流轉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不能是土地的所有權,更不能進行土地私有化。就中國的國情和農村土地制度的現狀來看,也就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特別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創新,在切實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大力推進土地使有權的合理有序流轉。
土地私有化者還有一個非常道義的理由,那就是土地私有化才能有效保護人民,主要指農民的利益。如有人提出:農村的老年人,若有了自己的一份土地,就有了養老的本錢,子女則有了贍養老人的經濟動力,土地私有化還可以減少土地領域的腐敗現象等等。另一方面,他們提出從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我國不少地方也經歷過規模不同的的圈地運動。在圈地運動中,不少農民土地權益受損,極少數的階層、社會集團,卻積累了越來越多的社會財富。在土地私有化論者看來,出現這種“羊吃人”的現象,根本原因是政府把握了土地審批權,政府享有土地審批權的根本原因則在于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化論者顯然沒有看到,此種行為其實是公有名義下的不道德的私有化。實際上,現代國家都保留了政府為公共利益征用農民土地的權力。有了這個借口,若存在嚴重的司法腐敗和行政不公,即使農民對其耕種的土地擁有私有權,有權勢者,包括官員掠奪農民土地幾乎不可避免。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不把注意力集中在反腐敗和懲治侵占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上,而是強力推行農村土地私有化,肯定不可能起到保護農民土地利益的作用。
土地私有化論者更沒有看到土地私有化必然會帶來的人道主義災難。如,土地私有化后將會有一些農民因種種原因,在沒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的情況下賣掉土地盲目涌入城市,當失業人員在城市難以找到就業機會且花光了賣地的錢,又失去了回家種地這最后的退路,他們何以生存?某些學者當然可以說,這是城市化的必然結果,是“正常現象”。但是一旦數以百萬的貧困人口從四面八方聚集到一起,形成社會動亂的基礎,到時又如何面對這種正常現象。可見,以保護人民利益作為土地應該私有化的理由顯然是不恰當的。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也是城市化,城鎮化加速發展的過程。其間大量農村人口流入城市或城鎮。其規模之巨大,可謂當代世界之奇跡,而規模如此之大卻沒有發生重大社會動亂,更可謂是當代世界之大奇跡。究其原因,重要的就在于廣大農民工在農村還有一小塊地可以作為最后的生命保障。馬克思早已揭示:“資本主義所要的,正好是人民大眾的奴隸狀態,是人民大眾轉化為傭工,是人民大眾的勞動手段轉化為資本。”(《資本論》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27)如何實現這些條件呢?推動土地私有化,才可徹底剝奪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使農民自覺或者不自覺失去土地,從而成為“回不去”的雇傭勞動力。由此可進而想象,一旦真正實現土地私有化,土地究竟會落到誰的手中。答案很簡單,那就是特別有錢的人。當今世界最有錢的私人的當然是國際壟斷資本家。這就意味一旦土地私有化,我國將有大片國土淪喪到西方人士之手。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因為事實證明國際壟斷資本一直在籌劃通過大量“購買”我國農村土地以獲取暴利,進而控制中國經濟的方案。只不過由于我國政府對農村土地出售的嚴格控制,以及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堅持,他們的狼子野心才迄今無法實現。由此看來,土地私有化論者的“人道”關懷,其重要意義恰在于提醒人們:土地絕不能私有化。
(作者:筆名中華魂,教授、博士;來源:昆侖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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