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狼牙山五壯士,洪振快已經兩次輸掉了官司。一次作為原告,一次作為被告。
事情的緣由,是洪振快發表在《炎黃春秋》上的文章(洪曾是這家雜志的執行主編):《“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文章刊出后,曾在網上引發激烈的爭論。作為原告的洪振快,狀告郭松民、梅新育對此文的批評是“極具侮辱性的言辭辱罵”;作為被告的洪振快,則被葛振林、宋學義兩位壯士的后人告上法庭,同樣認為這篇文章傷害了英雄的形象和名譽。
兩次官司,結局基本一致:法庭認為,洪振快的行為方式,試圖“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雄形象和精神價值”,“符合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征”。
而這次英雄后人的訴訟,也可能一場可能具備標桿意義的官司。
自由
洪振快的抗辯理由是,寫作這樣的文章屬于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邊界,是正常的歷史研究,其目的在于還原歷史真相。
但一個最簡單的常識在于: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都是有邊界的。另一個常識在于,一旦言論或學術研究屬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范疇,那么自由也就相應不在。
從法學角度看,英雄的名譽權,首先具備的就是公共利益的相關性,因為英雄的言行舉止影響著社會價值的評價,優良的行為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和向導作用,低劣的行為則會對社會的價值起反作用。由于英雄人物具有的社會知名度、號召力、引導力及政治、文化、社會生活影響力,都是普通公民所不能比擬的,同時英雄人物由于受到媒體和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其名譽權比一般公民更容易受到傷害,而且一旦受到傷害,危害更大、影響范圍更廣、補救難度會更大。
歸隊后接受軍分區嘉獎的葛振林、宋學義
就此案來說,個人的合法權益是顯而易見的:兩位原告就是兩位英雄的兒子。公共利益何在呢?就在于整個民族和社會對于此的共同認知,屬于道義和情感上的“最大公約數”。
法庭的觀點這樣說:“《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兩篇案涉文章,其所描述的主要內容是對我國抗日戰爭史中的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解構。但是,對于狼牙山五壯士在狼牙山戰斗中所表現的英勇抗敵的事跡和舍生取義的精神這一基本事實,案涉文章自始至終未作出正面評價。而是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斗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為主要線索,通過援引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甚至文革時期紅衛兵迫害宋學義的言論為主要證據,全然不考慮歷史的變遷、各個材料所形成的時代背景以及各個材料的語境。
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案涉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盡管案涉文章無明顯侮辱性的語言,但被告采取的行為方式卻是,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產生質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
惡意
被告洪振快抗辯的另一條理由是:其發表的文章是學術文章,沒有侮辱性的言詞,且每個事實都有相應的根據,并非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構成侮辱和誹謗。
和一般的言辭侮辱不同,實際上在法律中還存在間接辱罵和侮辱行為。而在英雄人物的名譽權方面,其方式還包括貶損、丑化或者違反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等方式,判定這種行為的標準就在于,其結果是否“使被侮辱者的社會評價和本應受到的尊敬降低”。
雖然在國內,洪振快先生一直說自己在考證事實,并沒有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的抗日英勇事跡,但他發表在外媒上發表的文章,卻完全否定了自己說法。
在紐約時報中文網上,他的文章有這樣幾篇:《中國官方和民間就紀念抗戰形成新對抗》《中共英雄的歷史真相,誰說了算?》《“新文革”使中國人不安》。其中,《中共英雄的歷史真相,誰說了算?》一文,其實可以看作是洪振快研究狼牙山五壯士的緣起和深意所在。
文中,洪振快開宗明義地認為:“‘狼牙山五壯士’是中共宣示自身抗日功績的一面旗幟……中共在抗戰中的功績,也需要這一’抗日英雄群體’形象的支撐,因為中共在抗戰中沒有更有名的英雄事跡可供宣傳。”
而在寫到五壯士的過程中,他有這樣幾個核心觀點:“跳崖地點變化,意味著作戰經過、作戰目的等說法都將隨之改變。這說明,長期以來中共官方宣傳不實信息,不想將歷史真相告知世人”;“所謂“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實際是遭遇日軍搜山……五人慌不擇路……五人跳崖,葛振林后來承認跳的地點不完全一樣,犧牲的三人或許是跳懸崖,幸存的兩人據其自述則是’溜’、’滾’、’竄’……可見該事跡并無特別英勇之處”。
他甚至引用了文革時紅衛兵迫害宋學義的言論,來佐證壯士跳崖的不可信:“人家都跳崖跌死了,你怎么活著回來了?你再到狼牙山跳跳,跌不死,就承認你是英雄。你從房頂跳下來也行,房頂還沒狼牙山高,跌不死也算!”
雖然島叔一直信奉孔子老人家的“君子不以人廢言”,但當言論惡意至此,如果還要用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為之辯護,就幾乎將要想起羅蘭夫人的那句話了:“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當然,在接受外媒電話采訪時,洪振快也沒什么懸念地表示否定這個判決,并把判決稱為是“左派要維護所謂的紅色文化”。
諷刺的是,洪振快還批評中國媒體“不引用我的話”,“我捍衛自己的權利被剝奪了”。但在宣判之前,對于這兩場官司的報道,無論是無論是BBC還是紐約時報,都只刊登了洪振快的文章,而沒有刊登另一方原被告的看法。
法律
“欲亡其國,先去其史。”
中國是一個尤其注重歷史的國家,在世界的幾大文明古國中,也只有中國有著最悠久而完備的歷史傳承和敘述。
胡適有言,歷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即使承認這一點,首先也要承認它是一個“小姑娘”,其次才能有打扮的可能,而不是把小姑娘說成花樣boy,然后再隨意解構。
是的,解構——這一理論術語的由來,首先就起源于對宏大敘事的懷疑。但即使是懷疑,也是承認基本事實前提下的合理質疑。不夸張地說,如果你在美國寫文章說林肯家里虐待女黑奴,華盛頓墻上掛著印第安人的頭皮,還能用言論自由來給自己撐腰?不用這么夸張,美國一女子在阿靈頓公墓前豎起中指,就曾經遭遇網絡抨擊、國民唾罵,很多公司不錄用,也沒有律師為其辯護“言論自由”和“名譽權”。為什么?就因為這已經是常識和共識,大家普遍尊重歷史文化。
更重要的一點在于,這些國家也有大量關于英雄保護、愛國主義的立法。在美國,有關部門維護愛國軍人利益的政府的及非政府的組織;1993年,葉利欽簽署了《衛國烈士紀念法》,2006年普京簽署了“衛國烈士紀念問題”總統令,一系列法規都對英雄物質權利和精神權利有全面保護,因此即使蘇聯解體,俄羅斯人的“英雄記憶”也沒有斷裂,反而得到了加強。
從這一點看,中國一些人對英雄的造謠抹黑、惡意中傷的違法成本就顯得太低了。法律人士也早有建議,針對英雄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立法,制定統一標準,明確英雄和公共利益的定義。在這方面,“爾曹身與名俱滅,不廢江河萬古流”的道理固然是真,但專門立法的緊迫性也不可忽視。
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期待這場官司和判決真正成為標桿和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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