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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景勝:司法判決局限不足以捍衛英雄和主流共識
點擊:  作者:呂景勝    來源:紫網在線  發布時間:2016-10-25 09: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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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布的近年英雄名譽權侵權案例民事判決書其意義重大:提供了今后涉及歷史虛無主義民事案件審判活動的示范判例,強調了國家機關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具體職能,維護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秩序,對全社會反對歷史虛無主義起到了鼓舞人心的作用。這些案例的公布及判決共識的形成體現出捍衛英雄烈士名譽,維護主流價值觀的國家意識的覺醒和國家行為的啟動。


  但這些案例及判決原則僅局限于司法領域。捍衛英雄烈士,反對歷史虛無主義任重道遠,司法仍有局限,立法仍需努力。
司法局限表現為:

  1、捍衛英雄還有維護憲法原則確認政治理念的問題,不能總在民法名譽權領域內打轉轉,目前民事判決承載不了政治意識形態憲法價值評判之重。對誣蔑丑化詆毀英雄言論及行為的違反憲法理念、國家主流價值觀和政治意識形態的判斷缺少法源根據。圍繞狼牙山五壯士和邱少云兩案已有判決書五份。判決書核心要點分為兩部分,一是闡述民法名譽權問題,二是涉及政治意識形態、憲法原則、社會共識。名譽權問題可引用明確的民法通則、侵權法等法源根據,而上述案例涉及的觸犯政治意識形態、憲法原則、社會共識的言論行為是否違法判決書并未引出法源根據。即隨意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是否違法?違法了什么法?無法可依的現狀司法機關司法判決解決不了。

  2、民事判決書不能提供褻瀆辱罵侮辱詆毀抹黑英雄言論及行為違法的法源根據,即公法空白缺位,會被指摘攻擊為民事案件政治化、意識形態化。上述案件判決公布后均遭到國內公知和境外敵對勢力(如美國之音)指摘民事案件政治化、意識形態化,雖然我們不必理會這類虛妄忤逆之言,但為學理自洽體系嚴謹,應該修法或重新立法,理直氣壯地明確褻瀆辱罵侮辱詆毀抹黑英雄違犯行政法規或新立法律(英雄烈士名譽保護法)。即不能總借名譽權、民事判決說意識形態、憲法理念、國家價值觀的事。

  3、立法不完善,無法發揮法律法規的引導作用。無法構建個人、組織行為規范及違法行為預警模式,無法規制侮辱詆毀英雄的言論及行為,樹立良好社會風氣。

  4、上述案例由于局限于民法(私法)、民事領域所以處罰過輕,如此輕判有縱容此類言論和行為之嫌,令人擔心的是如此低廉成本,今后象加多寶這樣無良無恥無底線企業會不會為商業利益博眼球繼續搞惡意營銷,先造成轟動效果再虛以為蛇虛假道歉?法律調整規范作用豈不打水漂形同虛設?還是無良無恥無底線個人或企業戲弄公眾?戲弄法律?

  5、公法不立,國家公訴及社會公益訴訟缺少實體法支撐,國家公訴或社會公益訴訟最后判決必須有實體法可適用,憲法條文不能直接適用,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適用門檻過高,民法作為私法領域僅保護英雄個人名譽權有局限。所以需制定英雄烈士權益保護法規這類公法調整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為國家公訴和社會公益訴訟開辟法律空間。

  針對上述局限,再提出若干修法或立法建議:

  1、立法方案建議修改現行《烈士褒揚條例》。目前社會上有兩種觀點,一是建議由全國人大制定一級法律《中華英烈保護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筆者認為現行英雄烈士權益法規保護文件大致有:《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烈士褒揚條例》、《民政部財政部最新優撫政策》、《烈士安葬辦法》、《烈士公祭辦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關于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工作的意見》等等,其中大量繁復瑣碎技術性事務性操作性細節規范,且處于動態變化中,如優撫標準可能雖年代有變。如立新法要從這些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提取整合基本原則、基本條款、基本內容,又不能將全部內容納入新法。如新法制定頒布后后還得以實施細則補充新法操作空間、實務空間。如此路徑如此工作基本與現行英烈權益法律保護法規體系格局重復、內容重復。

  筆者認為修改《烈士褒揚條例》是目前最可行、最易啟動、最低立法成本的完善英雄法律保護的路徑。國外調整這類問題立法形式也大多是政府法令、總統令、行政法案形式。目前《烈士褒揚條例》對英雄身份認定、資格保護、撫恤經濟利益保護及英雄紀念設施等方面已有充分保護,只需添加英雄精神層面保護規定即可。

  2、將司法經驗提煉整合轉化為立法成果,修法時應擬定一些原則性、綱領性、概括性條款。

 

一是強調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英雄烈士權益保護條例》)。因憲法條文中有關于確認英雄精神的表述。

  二是應有立法目的條款,如為保護烈士的合法權益,鞏固和保障國家的安全及社會穩定、弘揚人民戰爭不怕犧牲爭取勝利的精神、體現國家國防意識、維護烈士親屬依法撫恤、提高全民緬懷敬仰英雄烈士意識及愛國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國防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規。

  三是將101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英雄名譽權案例所體現出的司法經驗提煉上升為立法成果。狼牙山五壯士兩案四份民事判決書在個案訴訟中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反對,是國家機關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不僅在于對民事侵權案件的裁判,更在于對我國憲法秩序的維護和彰顯。其所形成的判決共識對于以后的涉及歷史虛無主義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活動具有重大的司法意義。上述判決共識應通過立法或修法上升為今后公民、社會組織的行為準則及行為模式,使憲法中確認的英雄精神得到部門法的支撐及守護。

  未來法規可明文寫出,以往建國衛國戰爭中無數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典型代表,它所彰顯的是一種不畏強敵、不懼犧牲、舍生取義、愛國為民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氣節,這已經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也成為中華民族普遍的精神財富和民族情感。在當代中國社會有著廣泛的道德認同,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這一條文的含義是,英雄烈士精神是民族文化、國家價值觀、憲法理念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法律保護,侵犯此將受到法律制裁。為個人和組織提供行為是否合法性評判的預警。

  3、英雄范圍認定可依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內容擴大。目前《烈士褒揚條例》對英雄的定義是: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的公民評定為烈士。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1)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2)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3)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4)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5)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

  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內容如下:三年以來,在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三十年以來,在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從那時起,為了反對內外敵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歷次斗爭中犧牲的人民英雄們永垂不朽!按此界定,鴉片戰爭以來為反封反帝反專制反侵略而犧牲生命均可認定為英雄烈士,如秋瑾、鄒容、黃花崗72烈士等。部分陣亡犧牲于抗日戰場的國民黨將領也可被認定為英雄烈士,以彰顯國家民族意識。

  4、在修改的《英雄烈士權益保護條例》中確認學校英雄主義教育義務,構建英雄文化,弘揚英雄精神等指導性規范。如規定全社會應尊重敬仰緬懷英雄,學習英雄精神,弘揚英雄品質;學校教育中教師有義務教育下一代牢記英雄;在清明節、抗戰勝利日、國家公祭日、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節日應相應舉辦各種紀念英雄的活動等等。已有立法確認930日是國家烈士紀念日,可在修改現行《烈士褒揚條例》時補充規定930日全國所有大中小學校早晨第一節上課前起立為英雄默哀一分鐘,以制度化儀式喚起青少年緬懷敬仰英雄的意識,培養英雄主義和愛國主義理念及情懷。用制度體系強化和提升敬仰烈士的禮儀和文化,通過組織紀念儀式聚焦大眾目光,擴大關注程度,通過法律法規的引導和約束,增強教化效果。中小學教材必須有必要的英雄烈士事跡內容,以確保基礎教育就樹立英雄烈士精神與文化,英雄烈士精神成為社會和國家主流意識形態,通過政府、民間和其他方式進行宣傳,以形成強大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組成部分。

  5、補充規定禁止性規范,如不允許個人或組織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發表言論實施上述行為即違法,構建法律責任懲戒機制。這里所談的禁止公開發表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抹黑英雄的言論,其違法認定標準比刑法侮辱罪的認定標準肯定要低一些,因為如達到刑法標準就直接使用侮辱誹謗罪了。即公開言論和有行為即違法,不必以刑法有嚴重后果,如人身傷害死亡才認定違法犯罪。現代網絡公開一分鐘可能7億網民盡知曉,傳播速度之快,傳播開始就產生嚴重后果。公開是指利用影視宣傳部門、報紙書刊、互聯網絡論壇、大學講壇、會議會場等公開場合發表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抹黑英雄的言論。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界,危害國家社會的言論受到法律約束,煽動推翻顛覆國家體制的言論為法律所禁止。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言論也應該為法規所不容。攀爬毀壞現實物質的英雄紀念碑法律要追責,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言論是在毀壞國家、民眾心中的英雄“紀念碑”,毀壞民眾精神層面的“紀念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確立的司法裁判原則是,既不對學術問題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對以學術研究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制裁。但這一原則只在民法名譽權侵權訴爭中適用,法律法規并未就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是否違法有明確規定。目前恰恰因為不夠刑法標準追責又無其他法規追責,才使社會上有些人有恃無恐隨意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對此,英雄烈士權益保護法規應明確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言論和行為違法,彌補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

  6、提高對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違法個人或組織法律懲罰力度和標準。此次作業本加多寶案民事判決賠償一元,雖然是原告邱少華老人自己提的,但仍顯法律對此類言論及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引起社會公眾極大意見和反對呼聲。國外法律法規對此類言論及行為有較高處罰力度和標準,20154月俄羅斯新羅西斯克6名舞蹈學院女生在衛國戰爭紀念館旁赤裸上身跳舞,當地檢察機關以“行為不檢”罪名追究其中5人的法律責任,3名女生被拘留,2名女生被處以1000盧布罰金,另有1名學生家長也被罰款。

  公眾認為如此輕判有縱容此類言論和行為之嫌,無法樹立規范人們行為模式的預警效應。尤其加多寶在借調侃英雄烈士行丑惡營銷之實還獲得了商業利益,對此不足夠懲戒今后會縱容企業模仿此類丑惡行為。建議立法明確加大對此類行為處罰力度和標準。社會組織、企業、單位、個人如膽敢再象作業本、加多寶一樣無恥無良無底線侮辱詆毀英雄應承擔相應金額懲罰性罰款付出相應經濟代價的法律責任。而不能象這次加多寶一樣發表幾句毫無誠意輕描淡寫無關痛癢的所謂“道歉”了事。對違法者沒有相應懲罰,無法樹立法律威懾力強制力,無法警示公民或組織的違法行為、言論及后果。

  社會輿論質疑對作業本加多寶懲罰過輕,也因民法名譽權保護的法律懲罰手段有限,民法判決所含救濟及懲罰手段一般是指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如修改《烈士褒揚條例》將可拓展法律懲罰手段,如警告、訓誡、罰款、拘留等,特別是對接《治安處罰法》此類懲戒手段更加順暢,更能發揮法律威懾力及預警功能。

  7、明確規定如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無力提起侵權訴訟,由國家檢查機關提起國家公訴,或由民政部門委托律師代理作為訴訟主體,或公民、社會組織可提起社會公益訴訟。最高院公布的英雄名譽權侵權典型案例評論中提到以往案例中只能確定英雄人物的近親屬為提起此類訴訟的適格主體,這是以現行法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但如英雄近親屬或近親屬無力提起維護英雄侵權訴訟由誰提起訴訟,此為法律空白,司法機關無力解決這個問題,此問題應由立法或修法明確。

  檢察院公訴只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特殊情況下才有可能介入,檢察院提起英雄侵權公訴仍有諸多難度和和不可操作性,檢察院司法資源有限、受案壓力巨大、工作量大,且認定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也許存在不同認知和標準。

  民政部作為英雄烈士事務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平時就主管英雄烈士事務,英雄烈士被侵權由民政部繼續主管或順帶主管,由其指定律師起訴體制順暢、效率高、易操作,從節約檢察院司法資源、司法成本提高效率及可行性角度看由民政部門委托律師代理作為訴訟主體,或由公民、社會組織提起社會公益訴訟最為合適、最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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