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開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作為“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代理律師,我擁護最高法的舉措,并進一步呼吁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我的最深體會有三點:
第一,歷史虛無主義以歷史研究、細節考證的名義,抹黑詆毀我們的革命英雄,根本目的是否定共產黨、共和國人民軍隊和人民革命的歷史。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民族。保衛革命英雄名譽,不是某個英雄個人的事情,而是保衛我們的民族記憶,民族歷史,民族精神。
第二,多年來,境外有一股對中國進行“和平演變”的勢力,千方百計進行“去英雄化”,已經在我們的民族心理上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我們整個社會的信仰嚴重缺失,道德急劇滑坡,和整個民族心態呈現“去英雄化”趨勢有密切關系。
第三, 多年來,歷史虛無主義系統抹黑詆毀我們的革命英雄,近幾年愈演愈烈,就是因為,我們和歷史虛無主義的斗爭,已經主要集中在法律領域。而我們對于英雄名譽的法律保護,基本處于缺位狀態。以目前的法律規定,國家司法機關還不可以起訴侵犯英雄名譽的人。這也就是在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訴訟中,狼牙山五壯士后人和代理人,以及很多有志之士,反復發出呼吁,盡快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原因。
呼吁制定《保護法》,因為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大勝,因法院判決的重大法理突破,而有了法理依據。《保護法》本質是對民族英雄實行特殊保護,這應該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實行嚴格保護主義;第二,運用國家力量保護。我們目前之所以舉棋不定,主要是基于傳統法理,基于古羅馬法和西方法律的傳統,似有依據不足之慮。
在承辦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過程中,我們盡力查了一些國外法治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坦率地說,法律規定不多,主要散見于一些國家法律的零散規定。例如,英國的《叛逆罪法》《煽動叛亂罪法》有些規定,凡是對女王本人、其后嗣或繼承人,煽動人們的痛恨或蔑視情緒,都屬于可定罪的煽動誹謗意圖。
為何所見不多?按照傳統法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用于調整國家和公民的關系,體現國家力量;私法用于調整公民法人之間的關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而名譽權問題,傳統屬于私法范疇,國家似乎不應干預。洪振快在上訴狀中反復強調,審判機關應該以謙卑的態度行事,言外之意,就是名譽權問題屬于學術領域的爭議,應由學術領域自己解決。干你法院何事?
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訴之前,這些理論,因其強大的西化法理影響,可以使我們的立法機關躊躇止步,但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訴之后,則已經為立法機關提供了司法案例方面的依據。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中一個重大突破和經典之處,就是在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下,認定英雄名譽已經內化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內化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元素。而民族英雄所代表的革命歷史,也已經在憲法序言中表述無疑。所以,保護英雄名譽,屬于國家調整的范疇,就是要突破傳統的,來自西方的公法和私法劃分方法。保護英雄名譽,應該成為國家直接調整的范圍。這就為制定《保護法》在法理上提供了依據。
《保護法》將是一部極具中國特色的法律。在立法原則上,首先,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憲法原則精神作為指導,尤其是在理論上搞清楚言論自由和保護英雄名譽的關系。言論自由,是我們的重要憲法原則;保護公民人格名譽,包括英雄名譽,也是我們的重要憲法原則。二者從來就不矛盾。這一點,在法理法律上,早已在世界各國形成共識。例如,《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都明確規定,言論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個人名譽,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道德。
其次,要廣泛征求理論界、學術界、法律界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制定這部法律的過程,應成為弘揚革命英雄精神的過程,呼喚民族精神的過程。
再次,有些具體問題,也要考慮周全。例如,認定革命英烈的標準,侵犯英雄名譽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國家機關應該成為追究侵權者法律責任的主體。
侵犯英雄名譽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主體、客體,特別是在互聯網狀態下,侵權行為的新形式,對侵害后果的判斷標準,以及認定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特別應注意:革命英烈,已經內化為民族記憶、民族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元素,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認為,對革命英烈名譽的保護,應實行特殊保護原則。特別是認定侵權后果的標準,應比照一般公民名譽侵權的標準,擴大范圍。
關于起訴侵權人的起訴主體,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已經根據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等五個案件,將傳統認為死者后人,即指直系親屬,擴大為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親屬。但還是沒有徹底解決問題。絕大部分革命英烈,犧牲時甚至沒有結婚,也沒有后代,包括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親屬。所以,新法律應規定:國家司法機關可以作為起訴主體,或者可以比照公益訴訟,由社會團體作為起訴主體。這樣,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中,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就可以作為起訴主體。
(作者是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律師業余黨校常務副校長,昆侖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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