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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保護英雄名譽權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斗爭沒有結束只是開端,應該由被動轉為主動,讓詆毀、污蔑、誹謗英雄的人站在歷史和法律的被告席上。英雄為國家而戰為國家而犧牲,英雄是國家民族精神財富和主流價值觀的載體,保護英雄權益應以國家的名義,即國家公訴。社會公益訴訟可作為國家公訴的補充。加快保護英雄的實體法制定或修改以配合訴訟程序機制。
2015年6月邱少云烈士胞弟邱少華就有關單位與個人侵犯邱少云烈士名譽權向北京大興區法院提起訴訟并獲立案。2016年1月27號上午狼牙山五壯士后代訴《炎黃春秋》前執行主編洪振快侵犯英雄名譽權案,也將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開庭。維護英雄名譽的法律保衛戰又一次進入公眾視野。郭松民、梅新育在“炎黃春秋”案勝訴后,許多有識之士指出,保護英雄名譽權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斗爭沒有結束只是開端,應該由被動轉為主動,讓詆毀、污蔑、誹謗英雄的人站在歷史和法律的被告席上。
以往很多公眾疑惑如果英雄后人已不在世,或雖然在世這些老人體弱多病、行動不便,如面對“黃繼光堵槍眼是假的”、“董存瑞炸碉堡系虛構”、“劉胡蘭精神有問題”、“劉胡蘭是小三”、“左權是因黨內迫害死于自殺”、“賴寧的烤肉較好”、“建議讓雷鋒把花木蘭的肚子搞大”等肆意調侃、抹黑、詆毀、污蔑、誹謗等惡劣言行,誰來以法律手段提起訴訟維護英雄名譽?很多觀點主張由國家檢查機關提起國家公訴,因為英雄為國家而戰為國家而犧牲,英雄是國家民族精神財富和主流價值觀的載體,保護英雄權益應以國家的名義。國家公訴是指我國檢察機關對于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除了國家公訴,還有社會公益訴訟可作為國家公訴的補充。社會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或相關組織、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我國以往社會公益訴訟多集中于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農民工討薪等領域。筆者贊同將國家公訴及社會公益訴訟引入英雄法律保護,國家公訴及社會公益訴訟的法律根據及基本內容如下。
其一,憲法賦予檢察院法律監督權和公訴權。憲法第1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決定了其可以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不特定人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制約。這是檢察機關有權對違法刑事和民事行為進行干預的直接依據。
其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賦予了國家檢察機關公訴權力。《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國家統一,維護社會秩序。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第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忠實于法律,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上述條文筆者解讀為:其一,肆意調侃、丑化、抹黑、詆毀、污蔑、誹謗英雄,侵犯歪曲民族精神、國家價值觀、憲法原則、誤導青年、毒害社會、傷害公眾民族及歷史情感屬于擾亂社會秩序,且能造成危及國家社會的潛在及現實后果。國家檢察機關對此類言論和行為不該監督缺位、袖手旁觀、消極不作為,長期消極不作為是否是玩忽職守及瀆職?對此,我國應該學習俄羅斯的做法,提升國家反歷史虛無主義的主動性。俄羅斯清醒地看到了歷史虛無主義的危害,最近俄羅斯成立了“與以危害俄羅斯利益而篡改歷史行為斗爭委員會”,普京簽署法案,把否定蘇聯二戰勝利成果、歪曲戰爭性質、歪曲歷史事實認定為違法行為。其二,何為“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對侵犯英雄言論及行為情節惡劣影響巨大危害嚴重的典型案例國家檢查機關應行使公訴權主動介入,示范性樹立對此類問題的國家公訴機制。
其三,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院公訴權。民訴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即當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賦予一切主體支持和幫助對受害主體進行訴訟的權利,這里的“一切主體”當然包括檢察機關。條文中的“損害國家、集體”的行為當然包括以抹黑、詆毀、誹謗英雄而損害國家價值觀、憲法原則、誤導社會、毒害青年的行為。
其四,《民事訴訟法》早就有社會公益訴訟機制,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確立了社會公益訴訟的具體細則。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關于社會公益訴訟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文中“------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一個法律上的彈性“兜底式”條款,即制定法律法規時無法以列舉式條文全部窮盡囊括法律法規所要調整和規范的所有社會事實與社會關系,只好以開放式彈性條款為未來調整規范社會事實、社會關系預留空間和框架。此處“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當然包括近年這些如此肆意調侃、丑化、抹黑、詆毀、污蔑、誹謗英雄的言論和行為。此處的“有關機關”是指包括檢查機關在內的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一般是指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或其他依法登記注冊的社團、行業協會、學術組織或其他群眾自治組織。
2015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民訴法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細化規定了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如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等條件,明確了社會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公開肆意抹黑、詆毀、誹謗英雄的實名單位與個人將是明確的被告,誤導社會、毒害青年、顛覆國家價值觀及憲法原則、擾亂社會秩序、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是不爭的損害事實證據,具體的訴訟請求以教育為主,不以懲罰為目的,可以責令具結改過、公開認錯道歉,彰顯法律道義,以正視聽,以樹正氣。
其五,應盡快制定《英雄保護法》或修改2011年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以配合支撐訴訟程序機制。上述所談國家公訴及社會公益訴訟都是在探討保護英雄的訴訟程序機制,即程序法問題、訴訟原告資格、訴訟權利問題。這些程序法討論必須有實體法呼應、依托和支撐。國家公訴或社會公益訴訟最后判決必須有實體法可適用,憲法條文不能直接適用,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適用門檻過高,民法僅保護英雄個人名譽權有局限。英雄保護法或條例這些行政法規對處理此類案件將大有可為。
修改《烈士褒揚條例》擴大保護范圍和保護內容是目前最可行、最易啟動、最低立法成本的完善英雄法律保護的路徑。全國人大的立法目前難以提上日程,耗時過長,可先立條例,試行成熟再考慮轉為法律。補充有關英雄精神層面法律保護的規定,如規定不允許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實施上述行為為違法,構建法律責任懲戒機制。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違法言論及行為情節輕者,不足以適用刑法第246條侮辱誹謗罪的可由《英雄保護條例》對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情節輕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警告、罰款等懲戒手段,以常規常態警示、約束公民褻瀆、辱罵、詆毀、調侃、誹謗英雄的言論和行為。詆毀、誹謗英雄言論及行為嚴重的適用刑法有關侮辱誹謗罪。
(來源:紫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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