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革命不僅指國破家亡政權更迭的最終結果,且指悄悄漸變的過程,即由小亂積中亂,中亂積大亂,大亂成大災的過程。瀘縣太伏中學生墜樓事件謠言背后有反華勢力運作,此案例的警醒意義在于反華、反政府、反體制勢力今后對諸多高風險事件都有興風作浪的空間,應在國家安全、政權安全的大格局和視角下考量這些高風險事件。
遠觀前蘇、東歐、烏克蘭、阿拉伯國家顏色革命,近顧3月26日俄羅斯反腐敗大游行、瀘縣太伏中學生墜樓事件九大謠言,熱點高風險社會事件及其負面效應借助網絡的共振輻射瞬間聚集社會關聯、引導社會輿論的洶涌澎湃所導致的公眾行為完全有可能形成社會動亂的破壞力量,產生顛覆政權、危害社會秩序的顏色革命。今后別有用心的境內外勢力對熱點社會高風險事件及其負面效應嗜血般的嗅覺必將更加注重開發利用此類風險事件及其負面效應攻擊黨、國家、體制(非正常批評)引發顏色革命。
顏色革命不僅指國破家亡政權更迭的最終結果,且指悄悄漸變的過程,即由小亂積中亂,中亂積大亂,大亂成大災的過程。瀘縣太伏中學生墜樓事件謠言背后有反華勢力運作,此案例的警醒意義在于反華、反政府、反體制勢力今后對諸多高風險事件都有興風作浪的空間和可能,應在國家安全、政權安全的大格局和視角下考量這些高風險事件,有必要對一些可能會引發顏色革命漸變過程的高風險事件或因素作類型化梳理歸納,預測、預警分析并提出防范對策。
筆者認為,可能引發顏色革命的高風險社會事件或社會因素有以下:
一、生命事件
高校大學生因學業考試壓力、戀愛、交友、生活費用高、家庭貧困、貧困農村學生不適應城市就學氛圍,受歧視、潛在抑郁癥或病發等等原因而意外自殺跳樓。如學生家長悲痛失去理智提出過高賠償,學校無力負擔,再被一些媒體或記者撲捉其春秋筆法可演繹為“定體問”,即一定是體制問題。如學校管理失職,對農村貧困學生補貼不夠,學校教育缺位、心理干預空白,城市富裕同學歧視,挑起學校與家長、學生與校方、社會對學校的爭斗和敵視。中學生意外自殺事件已經有瀘縣剛剛發生的案例,其九大謠言讓國人見識了媒體發酵此類事件引發公眾與政府、警方對立的功夫。
因貧困自殺事件,如2015年12月28日下午,永昌縣13歲女中學生在當地城關鎮御山城市廣場高層墜亡,該事件系其偷拿一超市巧克力引發,死者家境貧困,她在12月28日中午放學后,在當地一家超市內疑因偷拿巧克力被店主譏諷和辱罵后愧疚母親要賠償店主而跳樓身亡。當地群眾得知此事后聚集超市門口討要說法,并打砸了超市。此事件引發當地群眾圍觀,金昌市長到現場處理遭打被警察解救。2015年6月9日貴州畢節四留守兒童用一瓶農藥自殺。2016年8月26日,甘肅康樂縣村民楊改蘭因家庭糾紛和貧困難以忍受,在家用斧子將自己的4個子女砍殺皆死亡,后楊改蘭及丈夫服農藥自殺死亡。
還有農村孤寡老人厭世自殺有上升趨勢值得警惕。醫患糾紛中患者死亡家屬醫鬧,警察到現場維持秩序導致警民沖突等等皆有被歪曲、激化矛盾對立,指責攻擊警方的空間。
此類事件極具震撼力、傳播力且存在發酵空間。生命脆弱寶貴最易觸發公眾心靈深處敏感神經和情感體驗,且這類事件既有個人因素也有社會管理問題,極易引向對政府和體制的攻擊,如發生此類事件的隱患不除、防范不力、處理不妥極易成為社會群體風險事件的導火索。
二、腐敗事件
俄羅斯3月26日大游行就是因政府或高官腐敗信息所致。腐敗事件類可分為地方政府集體塌方式腐敗,集體共同違法犯罪窩案,如前山西某地政府;或政府新官、高官任命有不正常裙帶或姻親關系比較敏感;政府高官或親屬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或海外現巨額財產或巨額存款信息被揭露等等。腐敗為全民痛恨,反腐信息及號召最具吸引力、感召力,尤其對高校學生,因高密度聚集,個體互相感染、互動激勵極易形成集體行動一致性。如果有人再有意將民生困苦百姓艱難與高度腐敗奢侈奢華對比聯系,民眾怒火一旦點燃,引爆巨大能量必將需要出口宣泄,極易釀成有社會沖擊力的事件。所以反腐敗需全天候全方位、永無止境無底線,高壓反腐永遠在路上。
三、行政管理事件
政府重大決策、地方重大工程項目上馬不充分論證,不認真搞重大決策推出前的風險評估,不充分與當地居民或公眾溝通,尤其涉及化工、石油、印染、核電、生物藥業等與環境污染、環境保護有關的項目因不溝通、不充分說明,遭到當地居民強烈反對引發群體事件。
事關百姓公眾生活的水電氣、交通、通訊、醫療等領域漲價不溝通、不舉辦聽證制度,拆遷征地不溝通、強制推行,事關國人最敏感的高考信息、高考名額不透明不公平,居民區環境污染、道路不暢阻滯等等引發的群體事件都可能在關鍵敏感時間被放大妖魔化激起民怨、民怒、民變。此類事件的教訓是政府草率決策、行政管理不作為、不精準,管理不到位,沒有執行力。
四、城管執法事件
城管執法與小販沖突不僅中國有,其他國家也有。突尼斯顏色革命便是發端于城管、警察執法中與小販的沖突。遺憾的是突尼斯小販事件的細節幾年后澄清也無人關注,似乎也無多大意義,因為國家的分裂動亂已經造成。但對我國仍有借鑒意義。2010年2月17日,一則消息開始在網上瘋狂地傳播。報道稱一名26歲的突尼斯小販,因為家庭困難不得不選擇在廣場上擺攤,結果卻被城管粗暴羞辱和欺凌,小販悲憤絕望之下只能選擇抗議自焚,在慘呼聲中燒得焦黑。實際事實是,小販不是被逼自焚,城管也沒有打人或辱罵羞辱對方,在網絡上引發民憤的視頻和照片都是拼接而成。小販在廣場中央非法占道擺攤,且已經有很長時間。由于該地帶是突尼斯著名的旅游景點游客很多,小販非法占道擺攤后,對廣場的人流、交通、秩序都造成了影響。同時非法占道經營,也引起了其他商家不滿。于是有人報警,希望城管能制止這名小販,讓他把攤位擺到廣場邊上。
當城管趕到現場后,小販情緒激動地拿出一瓶原本是放在小吃攤位下的燃料瓶,一邊向城管潑灑一邊威脅說:要是城管趕他走,大家就一起死。而圍觀的其他商戶也紛紛譴責該小販的行為。在潑灑中,一些汽油也灑到了他自己身上,碰巧旁邊小吃攤上未熄滅的火種突然點著了灑在車上和地面上的燃料,瞬間蔓延到小販身上,最后把整個燃料瓶和小販一起點著了。城管迅速從旁邊商鋪搬來滅火器,將火撲滅,隨后將其送入醫院。但小販終因燒傷程度過大而死亡。本質上看這是一起意外事故,但卻在網絡幕后推手操作下卻演變成一起城管欺壓小販,體制壓制民眾,政府不讓底層民眾活的輿情事件。
2009年5月16日11時許,沈陽小販夏俊峰在照常出攤后,尚未來得及擺好炸串用具,就被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的申凱、張旭東、張偉等執法人員帶走。后夏俊峰隨同城管執法人員來到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準備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一把尖刀先后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造成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重傷。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沖突,即持刀行兇,致2人死亡、1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對發生的沖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夏俊峰案民間還有不同意見和觀點。此案留給我們的教訓是政府如何及時妥善解決底層民眾民生問題,城管如何更加人性化執法、規范執法問題,公民如何守法守規問題。此類事件如被放大炒作可是顏色革命最好的佐料,所謂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此類事件將是顏色革命最好的“縫”。
五、警察執法事件
現實中警察執法有不規范不合法的情況,監督批評警察合規執法必要且正確。但把一些特殊個案引申為普遍問題、體制問題。對個別警察的個別問題推及整體妖魔化污名化警察整體為鷹犬。久之,打擊消磨警察整體職業尊嚴感,挫傷工作積極性,否定警察合理用槍,削弱警察現場執法權。警察行業本來就是低收入高風險流血犧牲的職業,整體妖魔化警察導致的警察消極執法給全社會帶來損害是不言而喻的。
去年雷某案的消極負面影響在未來對警察行業將產生怎樣的消極后果現在還無法估量。該案核心問題是被執法對象的意外死亡,卻被媒體、公知、律師炒作成為公民抗命、公民反抗暴政的正義大戲。媒體公知律師卻有意回避雷某抗拒執法的關鍵核心問題。媒體推波助瀾的全民怒潮與瀘縣太伏事件似曾相識,幾十所大學征集簽名上演的公車上書為民請命確實壯觀。在案件事實細節未披露之前全社會的共識和激憤似乎就是警察暴力打人致雷某死亡。多種謠言及偽造視頻與今天瀘縣太伏中學生墜樓事件中的謠言和偽造視頻何其相似如出一轍,瀘縣事件造假手法雷同,套路沒有創新。
今天反思雷某案,去年媒體、專家、社會公眾在狂評雷某案時是否應該具備三個知識點或三個原則:
一是公民面對警察執法服從在先,存疑在后;
二是警察特殊行業有合理懷疑偵查權、現場執法權;
三是警察對被執法對象強行逃逸有職業敏感,越強烈逃逸越懷疑其有前科,反抗越激烈制服越劇烈,制服力大于反抗力,兩力相抗,角力升級,出現傷亡概率更大。
試問,當時有多少人具備這三點知識,可以說當時許多人包括所謂專家學者律師并不具備上述三點知識。如果當時人們具備這三點知識又會怎樣評價雷某案?雷某意外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現場抗法、抗警察。如果服從警察調查或跟隨警察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何來悲劇?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嗆死)的根本原因是激烈反抗,雙方肢體纏斗壓迫身體及腸胃、呼吸道,以及因雷某自己連續劇烈反抗與警察制服動作中引發的雷某肌肉劇烈伸縮、腸胃痙攣、體位變化所致,警察打人不對且違法,但你自己靜坐、靜站不動,退一步說,就算警察打個三拳兩耳光也不會把胃內容物打到呼吸道。
雷某案的評價也許要留給歷史。雷某案的啟示是在這種全社會關注又事關百姓民眾人身生命安全的高熱度案例官方媒體、主流聲音要有專業態度、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給出專業解釋、專業引導和理性聲音。這種因被執法對象錯誤引起的意外死亡案如果放大膨脹為政治話題,直接指向體制政府執政黨合法性,并冠之以反抗暴政、專制,其小題大做的背后用心不言自明。與雷某案齊名的山西王文軍案、貴州張磊案中對警察的過重處罰,不符國際警界慣例、未踐行對警察問責的公平原則,嚴重挫傷警隊職業尊嚴和工作積極性,助長縱容民不守法民眾抗法,警察無執法權威,惡果多多且有連鎖反應。長此以往,將埋下顏色革命之禍根,烏克蘭警察下跪執法與烏克蘭顏色革命有何關聯?
六、下崗失業、欠薪討薪事件
產業結構調整,行業產能過剩,國企改制兼并重組分流下崗職工引發的地區或行業大面積大量裁員是社會穩定控制中的高危事件,以往出現過因下崗裁員不能有效安置分流下崗職工,或賤賣國資違規違法改制國企,補貼方案不公平,未對老職工歷史貢獻和存量資產合理評估、合理分配、合理補貼,造成數千人甚至上萬人靜坐示威游行請愿、變相罷工、甚至激烈到殺死企業領導。這類高危事件如果重演一定不會被那些喜歡搞事的人所忽略。需要完善分流下崗改制方案軟著落,平穩安置職工,銜接重新就業、減少改制動蕩。
欠薪討薪影響民生福祉、社會穩定,加大上訪、勞動仲裁和司法受案壓力,動搖社會根基,罪莫大焉。除了加強事后刑法懲罰,更重要的是建立事前防范機制,如強制企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在節假日出現大面積拖欠農民工工資政府應先行支付再行向企業追討。
七、宗教極端與恐怖事件
宗教自由及信仰受法律保護,但宗教極端傾向和趨勢可能孕育民族沖突、地區沖突、恐怖活動的土壤,屬于高危事件。如近年出現的大建宗教設施、黨員入教、宗教入學校教材(非民族地區和學校)、強制宗教習俗入公共場合、強制宗教飲食入公共場合,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了一些宗教特權要求非宗教人士遵守等等。其趨勢可憂,應防止借宗教擴張侵蝕國家憲法、法治、國家主流價值觀,對一些狂熱宗教活動應有所節制杜絕隱患,居安思危防微杜漸,不給宗教極端泛濫趨勢以溫床和土壤。
恐怖活動嚴重損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危及社會秩序。恐怖活動之血腥觸動人心,其恐怖效應連鎖放大極具破壞力。如果新疆恐暴、昆明恐暴以較大概率出現,再伴隨謠言偽造視頻攻擊政府、體制無能無力防范處置恐暴,可打擊政府施政能力,借機攻擊政府和體制。新疆7.5恐暴當時自治區政府有低效處置不力之弊,引發大量市民不滿。此后新疆快速高效處置暴恐的機制、能力有明顯完善和提高。易受攻擊場合發生恐怖事件,如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劇院、展覽會、節假日旅游景區如發生恐怖襲擊等也將引發公眾巨大恐慌,及對政府反恐能力的質疑。
八、涉及群體的經濟詐騙及重大冤假錯案
如涉及人數眾多的非法集資、高利貸、傳銷事件中一旦集資者跑路路,萬千公眾千家萬戶血汗錢血本無歸,其災難性后果瞬間爆發。公眾洶涌上街群情激憤,此時又是謠言泛濫,離間民眾與政府關系,攻擊政府和體制的最好機會和場合,抨擊政府防范不力、監管不力,要求政府補償損失買單,追回跑路者逃債者等等。
近年爆出震驚全國的十大司法冤假錯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奸殺案、胥敬祥搶劫案、徐計彬強奸案、徐計彬強奸案、徐計彬強奸案、徐計彬強奸案、李久明入室殺人案、李久明入室殺人案、李久明入室殺人案、李久明入室殺人案。2014年有人統計過各省近年出現的冤假錯案數量,有的省最多冤假錯案數量達到21件。重大冤假錯案社會影響惡劣,侵蝕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后堡壘如此脆弱不堪一擊將授人以柄,也是各種反對勢力異常興奮借機攻擊黨和國家的最好題材。構建司法公正和獨立,加強審判監督,減少甚至杜絕冤假錯案是斷絕這種風險源的當務之急和戰略路徑。
九、公共安全事件
公共安全事件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是工業事故,如2013年11月青島大爆炸,2014年8月昆山大爆炸,2015年8月天津開發區大爆炸等案例,這類事故會引發質疑政府監管問題,如輸油管道設計是否合理,是否太靠近市區,對外商高危項目審批是否合法、平時安全監管是否到位,高危倉庫設計選址審批是否合法等。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露、墨西哥灣石油泄露污染處置不力都引發了對前蘇聯政府和奧巴馬政府危機管理能力的質疑。
二是公共衛生事件,如非典、禽流感、HN79病毒等流行傳染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集體中毒事故,可引發對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衛生防疫監管、傳染病疫情信息披露及監管是否真實是否到位的質疑。如監管不力,信息披露不真實將嚴重危及政府公信力。
三是重大公共交通設施事故,如溫州動車事故、長江東方之星客輪沉沒、韓國歲月號游輪沉沒遇難者眾多,會引發公眾憤怒質疑政府或官員瀆職、玩忽職守、管理過失、救援不力等。
此類高危事件中如果謠言幕后操縱放大發酵引發人心恐慌,營造天下大亂都是由頭和藥捻子。
綜上,在國家安全、政權安全的大格局及視野下,對上述高風險事件如何防范、控制、加強治理?防范及治理路徑和措施的核心理念是立體、全面、系統、動態,筆者建議:
一、構建防范控制高風險事件的長效治理機制。防范突發性群體事件要治本,即要從根本上、源頭上消除事件發生的土壤和條件。國家整體全面推進各項改革、各項民生事業發展,打鐵還需自身硬,防范顏色革命的關鍵和根本還是國內自身各項事業發展的好,國泰民安,任何蒼蠅無縫可鉆。穩步政治改革,完善黨建,提高執政黨執政能力;反腐徹底,有計劃有步奏有階段考慮推進財產公開化;發展經濟,結構調整軟著落,扶貧攻堅,解決農民問題,還利于農民;改善環境推進生態中國;加強民主協商社會溝通,堅持社會重大決策評估風險再出臺;改善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事關千家萬戶的民生根本; 堅守司法公正避免或減少冤假錯案,嚴格信訪制度,特別是處理好信訪中的急案、大案、重案、久拖不決之案;樹立民主、秩序、廉潔、務實、高效的政府形象等等。強國富民滿足國民物質與精神最大福祉,提高國家競爭力,是防范顏色革命的根本路徑。
二、構建社會危機事件的事前防范機制及事中控制機制,不給任何勢力利用此類危機事件的機會及可能。上述高風險事件可以成為顏色革命的引子,可被國內外敵對勢力利用。這類事件從有苗頭的隱患到發展成為突發性事件有一個時間過程,此為潛在危機,即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如果在危機慢慢形成累積過程中及時發現果斷出手完全有機會有可能遏制危機,將危機化解消滅于未然。如果不能及時發現危機隱患,任其發展危機的可能性必然轉化為實際危害性后果發生的現實性。
首先,各級地方政府應建立明察秋毫的社會危機事件預警預報機制,有機會發現危機隱患和民怨;
其次,各級政府應有危機應對預案,對各種危機發生后,由那些部門主導應對,如何組建臨時多部門應急協調委員會等機構,那些部門參與,那些部門協調,那些部門物質支援,如何與媒體打交道,如何與公眾溝通,如何匯總分析信息,如何快速啟動調查程序,如何做好第一次新聞發布會或媒體公告;
再次,應建立健全社會安全閥系統,培育社會緩沖與消融機制,讓不同利益群體有表達訴求機會和渠道,有暢通的溝通渠道,地方和基層的各種風險隱患可以有機會宣泄暴露出來以引起政府和社會重視;
最后,構建各種協商、處理機制,如勞資薪酬集體談判制度、重大工程項目上馬的聽證制度、重大決策、政策出臺前的風險評估制度、薪酬先行給付制度等。應堅持社會公正原則,協調利益關系,在危機即將發生的前夕發揮溝通協商機制,充分博弈協調各方沖突利益以求最大公約數的解決,避免事態擴大被別有用心的推墻勢力所利用。
三、正確應對輿情,快速有步驟、有分寸、有理性、有專業應對社會呼聲。一篇署名為顯微鏡SIR的網文《四川瀘縣學生死亡事件反思:突發公共事件中如何有效引導輿情?》很經典地歸納概括了面對像瀘縣這樣的突發事件的正確應對之道:
“一是不能捂,必須要公布真相。二是不能慢,必須迅速發聲。三是不能停,必須連續公布相關情況。四是不能粗,必須有可靠的真實情況。五是不能軟,必須果斷打擊造謠者。六是不能躲,必須主要領導親力親為、敢于面對媒體。七是不能怕,必須主動邀請媒體介入,及時還原真相。八是不能單打獨斗,必須請第三方參與,更具客觀公正”。
時評人墩墩智囊也提到,”互聯網時代,輿情處置應重在“疏”,而非“堵”,疏堵應有側重分工,疏真相、疏態度、疏關切;堵謠言、堵串聯、堵碰瓷,不能混淆,更不能本末倒置”。
政府危機管理強調時效性,如從謠言發生起算4小時內辟謠效果較好,危機處理的黃金時間在24-48小時內。很多企業危機處理的成功案例對政府危機處理具有很好的借鑒,如當年央視3.15晚會上曝出諾基亞手機鍵盤質量問題,諾基亞公關部在15分鐘內趕到央視演播大廳對消費者做出承諾無條件開辟綠色通道賠償或退換不合格手機。摩托羅拉處理甘肅手機爆炸案,24小時內組建了由政府、行業協會、第三方專家(顯示獨立居中)構成的危機處理小組到達現場開展應急處理。政府較之企業有更多公共資源,在危機處理上應比企業做的更快、更精準、更有效。
四、加強網絡監管,防止妖魔化高風險事件的網絡煽動及滲透。高風險事件借助網絡引導力量可在瞬間聚集社會關聯性。妖魔化的網絡言論具有發動現實力量的能力,常常將某些言論影響力轉化為現實活動。網絡國內外聯動機制已經形成,國內高風險事件動向會迅速地傳播到海外,海外一些力量會從自己的角度和目的做出自己的解讀并尋找機會發酵放大事件真相,添油加醋唯恐天下不亂。如在瀘縣太伏事件發生后,連續引起唐人電視臺、博訊、美國之音等一批境外勢力、西方媒體關注報道,故意引流境內謠言視頻,惡意抹黑攻擊我國地方政府。這種內外聯動機制對國家安全帶來了復雜且長期的沖擊。
應完善迅捷強大的網絡反應機制,提升靈活有效的政府網絡反應能力。提升反應能力的關鍵之一是高新技術的運用。目前,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已經可以對網絡言論思潮變化進行細微觀察、趨勢研判、本質分析、應急處置等。平時這一系統的運行只是常規的觀測和預警。一旦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情況則要及時行動,重點監控一些以往重大事件中喜歡且擅長造謠生事的媒體、大V,應出擊時及時出擊,應阻止時及時阻止。
此外,在保證輿論多元包容及法律邊界內言論自由的前提下,應以行政管理手段、技術手段和法律法規實施網絡監管,對惡意抹黑污蔑造謠中傷社會主義制度、違憲違法言論及行為、鼓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發布極端恐怖信息、制造謠言偽造視頻、制造宗教民族沖突信息等等言論及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采取管理手段、技術手段屏蔽有害信息,銷號處理,依紀問責,依法追責。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公務員法、教師法、律師法等諸多法律法規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特權僭越違反上述法律。
(【原創】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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