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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質及解釋的原則
偶得數句,見笑方家
法者,源于情,生于理,護于國,成于民之行為規則也。不以常情為源,無以成流;不以常理為生 ,無以成魂;不以國力為護,無以成形;不以民心為成,無以成功。
故釋法者,揣立法意必暴,唯專家言必偏,違情者必枯,悖理者必殭,離國者必散,輕民者必失。惟秉《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之“人人生而自由,尊嚴、權利平等,均有理性良心,應以親人之情相待”理念,內遵良心之引,外重民眾之愿者,方能循法律體系之形,護法律價值之魂,悟法律之真諦,成法治之大業也!?
釋:
法,是一種行為規范。它源于人類要求明辨是非惡善的基本情感需要,是人類理性權衡的結果,盡管它的效力離不開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的支撐,但只有普通民眾內心的認同才是法的功能夠正常發揮的根本保證。
任何社會的法律,如果不以該社會成員長期普遍認同基本情感傾向為基本前提,就不可能繼續存在;如果不以該社會成員長期普遍認同基本是非標準為核心內容,就不可能真正成為人們判斷善惡是非的標準;如果離開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就不可能成為現實中維護民眾權利的力量;如果離開了民眾發自內心的認同,法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
所以,人們在理解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果以立法原意為根本標準,必然導致權力的專橫;如果只聽取法學專家的意見,必然結出不公正的惡果;如果允許明顯違背社會民眾基本感情的結論,就會事法律陷入離被廢除不遠的危險;如果承認明顯不符社會成員普遍認同是非標準的判決,就會讓法律失去指導人們應該如何行為的作用;如果不將是否具有國家強制力視為法區別于其他行為規范的基本特征,法就會因被混同于其他規范而消弭;如果不是把法視為一個社會民眾長期普遍認同的常識常理常情的具體化、規則化、制度化,構建法治社會的目標就一定會失敗。
只有那些心中認同《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的“人人生而自由,尊嚴、權利平等,均有理性良心,應以親人之情相待”理念的人,才能夠在自己良心的指引下,尊重那些為社會成員普遍的意志和利益,系統全面把握具體法律規定的內容,維護作為法律靈魂的社會價值,領悟法律的宗旨,成為支撐法治社會建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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