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戰爭年代實行的供給(包干)制待遇方法,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了,黨和政府決定改革干部收入分配制度。1955年8月3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實行工資制和改行貨幣工資制的命令。幾經調整,到1960年國家機關人員的工資標準基本穩定下來。工資調整有這樣幾個特點:
第一,降低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的工資標準,縮小最高工資與其他工資標準的差別,工資越高,降幅越大。
1956年12月18日,國務院決定降低國家機關十級以上干部的工資標準,10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工資標準,降低的幅度為3%至10%,六類工資區一級工資由644元降低為579.5元。該方案于1957年1月開始執行。短短兩年后的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又進一步決定:“為縮短最高工資標準與其他各級工資標準之間的差別,現在決定在1957年降低后的國家機關十級以上干部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將國家機關一、二、三級的工資標準合并為一級,并且降低為400元(按一類地區計算)。”屬于六類工資區的原一至三級工資,由579.5元至517.5元統一降為460元。但是,并不降低四級以下的工資標準,已降低的也一律恢復。到1960年,按照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指示,國家計委黨組、勞動部黨組提出降低十七級以上黨員干部的工資標準的建議:三級(包括原來的一、二級)降低12%;四級降低10%;五級降低8%;六級降低6%;七級降低4%;八級降低2%;九級至十七級各降低1%。企業、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國家機關十七級以上的黨員干部的工資,應該同樣降低。經過三次降低后,六類地區的一級工資最高工資為404.8元,比1956年擬訂的標準減少239.2元,降低幅度為37.11%。
第二,黨內外有別,降低黨員干部尤其是黨員高級干部的工資,不降低黨外干部和技術業務人員的工資。
1956年12月1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41次會議通過降低國家機關十級以上干部工資標準的決定:“對于高等學校教師、科學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文藝工作人員等業務人員的工資標準,仍然按照原來規定的工資標準執行,不予降低。”[3] 1959年中共中央關于降低國家機關三級以上黨員干部工資標準的決定中,明確規定“這次降低工資,只限于一、二、三級的黨員干部。一、二、三級的非黨人員,一律照舊,不予降低。企業事業單位和教育、科學、文藝工作者的工資標準一律不降。”黨內外有別的原則精神在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轉發的關于降低十七級以上黨員干部工資的規定中得到體現:“非黨員干部的工資標準,一律不予降低,以利于對他們的團結和改造。” 黨和國家重視提高知識分子的收入。1956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7月10日高教部發布《關于1956年全國高等學校教職員工工資評定和調整的通知》,增加了教師尤其是教授的工資。一級教授的工資是345元,相當于中央部長的工資,副教授最低兩級的工資是149.5元和177元,接近行政13級和12級的高干(司局廳和軍隊的師級)的工資標準。在降低機關的黨員干部工資時,科研教學人員沒有降低,黨員高級干部與知識分子工資標準的差別進一步縮小。
第三,在降低機關黨員干部工資時,適當提高一線體力勞動者的工資。
從1955年工資制度改革后,黨內高級干部的工資不斷降低,但逐漸增加了一線艱苦崗位勞動者的工資。1961年10月31日國務院發出關于職工升級、轉正和定級的通知,規定范圍只限于礦山(包括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石油礦)和林區兩方面的工人及其井下和采伐現場的基層干部(區長、場長、工段長一級以下的干部)。林業部11月18日補充通知規定工資升級面包括“在林區從事木材生產的采伐、集材、運材、準備作業、裝卸歸楞、原條造材、機修等工種的工人;在林區采運現場的林場場長(主任)、汽車隊隊長、森林的段長、站長(相當于林場場長一級的)以下干部”,還包括“在林區從事基本建設、森林更新、木材加工、林化、場內外運輸、養路工等工人及采運現場炊事員”,其他生產工人和屬于非生產性與服務性的職工這次不升級。1963年6月25日的勞動部安排調整工資的報告中,明確規定:工人和干部的升級面應當區別對待。工人一般按照百分之四十升級。國家機關十七級至十四級的行政干部,升級面為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級至十一級的行政干部,升級面最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不需要升的一個也不要升);十級以上的行政干部,一律不升級。除了向生產性職工和基層干部傾斜外,還向艱苦從事工作的勞動者傾斜。1963年2月23日,勞動部和冶金部規定,井下的采礦、掘進、運輸、巷道維護工人的工資級別,一般不應低于三級。井上調井下工作,享受井下工人的工資津貼待遇。
第四,共產黨注意保持廉潔自律,機關干部的最高和最低工資差別比國民黨時代要小得多。
有學者認為建國初期黨政機關干部工資高低差別比國民政府時代要大,而事實正相反。按照1946年國民政府暫行文官官等官俸標準,特任官如國民政府的文官長、主計官和五院及各部委及各部委的部長委員長,俸祿是800元,為官俸標準中的最高標準,委任官的最低俸祿級別是第16級的辦事員,工資的最低標準是55元。最高級和最低級之比是14.5:1。我們可以分若干情況,將新中國與國民政府的最高級和最低級的工資之比作對比。
第一種情況,如果國民政府的特任官相當于新中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秘書長、人大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務院的部長。那么,按照1956年7月6日國務院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方案,新中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秘書長、人大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務院的部長工資為四到八級,在六類工資區的工資是460元到253元,同樣在六類工資區的最低一級第二十五級辦事員工資是37.5元,[6]二者之比分別是12.2:1和6.7:1,實際比國民政府時期的工資標準要平均一些。經過多次降低,1960年新中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秘書長、人大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務院的部長在六類工資區的工資是372.6元和264.6元,與最低二十五級辦事員的工資之比為9.9:1和7:1,大大小于1946年國民政府屬于特任官的文官長主計官、五院及各部委部長委員長與最低16級辦事員的工資之比14.5:1。
1956年7月6日國務院頒布工資改革方案,六類工資區縣級機關辦事員的工資是二十六級,工資是33元,鄉級機關辦事員工資是二十七級,工資是30元。1960年六類工資區的中央人民政府秘書長、人大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務院部長的工資是372.6元和264.6元,與縣機關最低二十六級辦事員的工資之比為11.2:1和8:1,與鄉機關最低二十七級辦事員工資之比是12.42:1和8.8:1,同樣大大小于1946年國民政府屬于特任官的文官長主計官、五院及各部委部長委員長與最低十六級辦事員的工資之比14.5:1。
第二種情況,如果1946年的國民政府內為特任官的文官長主計官和五院及各部委部長委員長,相當于新中國的副總理、人大副委員會長。那么,按照1956年7月6日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改革方案的通知,六類工資區的副總理、人大副委員會長的工資是一級到三級。實際上,擔任副總理和副委員長的共產黨員領導人沒有拿一級工資,拿的是二級和三級工資581元或517.5元,分別與最低二十五級國家機關辦事員的工資37.5元之比為15.4:1和13.8:1,平均是14.6:1,基本與國民政府工資最高級和最低級之比持平。這樣的工資狀況很快被打破。不到半年,1957年1月實行工資的進一步改革,降低十級以上國家機關干部的工資標準。六類工資區的二、三級工資標準降低為522.5元和465.5元,與六類工資區25級辦事員工資之比為13.9:1和12.4:1,低于國民政府工資最高級和最低級之比。
1959年3月執行的工資調整方案中,將一到三級合并為一級并降低為400元(按一類地區計算)。1960年10月執行降低十七級以上負責干部的工資的標準,六類工資區的中央人民政府正副主席、國務院正副總理、人大正副委員長工資合并為404.8元,與二十五級辦事員的工資之比為10.7:1。這個比例,遠低于國民政府工資最高級和最低級之比。
建國初期,共產黨在掃除舊社會的污泥濁水、保持黨和國家機關清正廉潔方面,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黨和政府在發展生產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時,注意繼續保持同志之間的平等關系和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特別注意國家機關和領導干部中倡導廉潔自律以身作則的精神,至今為人們所稱頌。
作者:王傳利,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來源:思想火炬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作者 相關信息
內容 相關信息
? 昆侖專題 ?
? 高端精神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我為中國夢獻一策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