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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知”大V“法律黨”們把雷洋案鬧得驚天動地真是“好計策”,可以引出“憲政民主”!可以引導私權對抗警察!可以煽動更多年輕人仇恨警察暴力抗法!最重要的是,又為他們日思夜想的“顏色革命、街頭暴動”積攢了一個好噱頭。
雷洋案涉及一個極其要害的問題:警察的現場執法權是否容許挑戰?如果容許,那就意味著允許當事人可以憑自己的意愿和判斷對抗警察執法,換句話說意味著允許暴力抗法。如果不允許,那就意味著執法現場一切只能由警察說了算。這是法律賦予執法人員的特權——設立執法人員本身就意味著法律賦予了他們當事現場的絕對判斷權和絕對處置權。沒這條特權還怎么執法?那還要警察干什么?還要執法力量干什么?
不管哪個國家哪種體制,警察的現場執法權都不容挑戰。凡號稱“法制社會”則必在全社會確起如此法律常識:執法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的命令。不滿意、不服氣、有意見?留著“秋后算賬”,上法庭跟法官講去。在執法現場別跟警察爭。警察不是用來講理的——是警察就不講理,講理就不是警察。(美國生活常識之一就是:一旦被警察止住,千萬別說話,更別爭,警察叫干什么就干什么,沒叫動就千萬別動,不服就事后找律師去。)
為什么必須如此?因為這是現實世界唯一行得通的辦法。沒有絕對現場執法權,警察無法履行職務——如果執法現場的是非判斷可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等于逼警察改行當律師,等于取消強制執法、取消警察。如果允許當事人自以為有理就可以暴力抗法,那同樣等于取消警察——任何罪犯都可以用同樣理由拒捕:同樣素不相識,同樣不了解詳細情況,同樣一面之詞,同樣暴力抗法拒絕調查,你讓警察怎么在匆匆忙忙之下一眼就判斷出誰是罪犯誰是冤枉的?
“當事人現場有無暴力反抗行為或意向”是判斷“警察是否濫用暴力”的極其關鍵的依據——美國洛杉磯警察毆打金恩案,法庭判定警察濫用暴力的關鍵根據是錄像顯示金恩趴在地上沒有顯示出反抗或反抗意向,而警察還在拳打腳踢。如果金恩暴力反抗或試圖暴力反抗,案子的定性就會完全不同——那種情況下警察即使開槍都合法。
雷洋案的一個要害因素是暴力抗法——挑戰警察的現場執法權本身就是違法。出現暴力抗拒警察執法,警察自然有權使用更大的暴力強行執法。出了人命,證明警察暴力過度,但這屬于現場失手、失誤而不屬于蓄意犯罪殺人——以暴力相搏時精確判斷哪一拳必要哪一拳不必要,談何容易?
“公知”大V“法律黨”們把雷洋案鬧得天翻地覆攪得周天寒徹,方方面面都大做文章,唯獨回避“暴力抗法”這一事實。這證明他們根本不承認中國警察的絕對現場執法權——他們對美國和西方國家警察的絕對現場執法權從不質疑,從來贊美有加羨慕不已,甚至口口聲聲“對刁民不能手軟”;但對中國警察就完全不認賬——警察執法,他們不由分說就定性為“蓄意陷害”、“蓄意釣魚”、“借掃黃增收”……下班警察無緣無故被當街殺死,他們卻高喊“不會無緣無故!”——這叫什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分明預設立場,處處敵對。
不承認警察的絕對現場執法權,就意味著鼓吹有權私自用暴力對抗警察,就意味著不承認政權的合法性——什么情況下平民才會暴力抗衡警察?要么是革命(或自封的“革命”)時期,要么是暴亂時期。總之要推翻政權之際。而這才是“公知”大V“法律黨”們的真正邏輯——只有按他們規定的“憲政民主”選出的政府才合法。共產黨的政權不滿足他們的標準,所以非法。既然政權非法,那政權所屬的警察自然非法。既然警察非法,那自然沒有絕對現場執法權,自然可以暴力對抗——“顏色革命、街頭暴亂”。法大的“法律專家”蕭瀚就是這樣公開宣揚的:“未經民主合法授權的公暴為非法暴力”、“針對偽公權暴政的反擊性暴力尤其支持”、“憲政只是結果非暴力,其基礎是政府與人民的暴力均衡”、“非暴力是種和平精神,不是束手待斃”、“制度無權殺人,個體有權復仇”、“惡猜公權,善待私權”……
拒絕承認中國警察的絕對現場執法權是“公知”大V“法律黨”們否定共產黨執政合法性的實際表現和必然結果,是不叫“顏色革命、街頭暴亂”的顏色革命、街頭暴亂——我雖然沒有公然鼓吹“顏色革命、街頭暴亂”,但我不承認警察有絕對現場執法權。而只要否定了警察的絕對現場執法權,那“公知”大V“法律黨”及其追隨者們隨便找個什么理由編個借口就可以用暴力對抗警察,其實際結果就是“顏色革命、街頭暴亂”。
如果雷洋嫖妓,那他拼命暴力抗法就是因為做賊心虛、困獸猶斗。
如果雷洋沒有嫖妓,那他拼命暴力抗法就是因為“公知”大V“法律黨”們蠱惑煽動——因為不承認共產黨政權的合法性,所以不承認警察有絕對現場執法權,所以當覺得自己有理便情緒極端對立,不顧一切用暴力抗法。
如果屬于后者,那造成雷洋悲劇的真正罪魁禍首是“公知”大V“法律黨”,是他們借“憲政民主”煽動鼓吹的“共產黨政權非法”。雷洋案的真正兇犯在案外。
“公知”大V“法律黨”們害的不只一個雷洋。他們大肆炒作雷洋案件,為的是教唆煽動更多的年輕人不承認警察絕對現場執法權而暴力抗法,從而走上“顏色革命、街頭暴動”之路,不知不覺替他們當替死鬼——比如陳有西,既然號稱“法律專家”,那他知道不知道警察和一切執法力量必須擁有絕對現場執法權?如果不知道,那他這個“法律專家”不是冒牌貨又是什么?如果知道,那他故意只字不提本身不是知法犯法、蓄意歪曲問題性質、用否定警察絕對現場執法權的方式煽動街頭暴亂和顏色革命又是什么?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間也。“公知”大V“法律黨”們大肆炒作雷洋案之意不在“依法辦事”,而在借機煽動“顏色革命、街頭暴亂”顛覆政權也。(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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