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國家烈士名稱的界定問題
本人注意到,在反對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觀點中,很重要的一個理由,就是“國家英烈的名稱無法界定”。有人提出,中華民族的所有民族英雄,可以追溯到秦皇漢武,唐宗宋祖,可以歷數岳飛文天祥戚繼光等等無數歷史上的民族英雄,中國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每一個民族還有自己的民族英雄;又提出,蔣介石也是抗戰時期的民族英雄。這些英雄名譽都要保護。又提出,英雄名譽和烈士名譽應同等保護;烈士名譽和公民名譽要同等保護;所以,單獨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沒有必要。要澄清這些認識,論證《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的可行性,首先要厘清國家英烈的名稱界定。
第一,國家英烈,首先是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英烈,而不是中國歷史上數千年中涌現的無數民族英雄。
第二,國家英烈,從名稱上即可界定為是屬于國家評定的英烈,是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獻,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有重大影響,其精神已經內化為中華民族精神一部分的英雄烈士的代表人物,而不是所有的烈士。烈士群體,可以通過《烈士褒揚條例》的辦法加以保護。
第三,時間范圍,應以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記載的時間范圍為依據。即一八四零年以來,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設事業犧牲的烈士代表人物;
第四,國家英烈的評定,應制定專門的辦法,設立專門機構予以評定。由此,“國家英烈”,就成為一個法律的專有名詞。國家英烈,不僅是廣大烈士群體的一部分,而且專指一八四零年以來,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設事業做出極大貢獻,直至犧牲生命,對民族精神產生重大影響,已經內化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要內容的那些烈士的代表人物。
二、保護國家英烈名譽的法律,都是在一個民族發展關鍵時刻應運而生的。
保護民族英雄,是所有優秀民族的民族信仰。用法律保護英雄名譽,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民族英雄歷來是一個民族最寶貴的精神財富。世界各個優秀民族,無論大小強弱,都會象保護自己的眼睛一樣保護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是民族精神的基石,是民族信仰的圣火。無數民族英雄的事跡,通過史詩的形式,由游吟詩人世代傳唱,用文學藝術廣泛傳播。任何一個民族,都不可能任由一些人肆意污蔑詆毀本民族的英雄而無動于衷。很多法治發達國家,更通過法律形式,保護本民族的英雄人物。
例如,美國非常重視通過立法保護民族英雄,絕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詆毀污蔑。美國以“美國獨立紀念日”、“陣亡將士紀念日”、“退伍軍人節”等愛國節日紀念英雄,使英雄精神成為美國民族的民族信仰。美國先后頒布了《愛國者法案》和《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用法律保護英雄名譽不受侵犯。任何對民族英雄不敬的行為,都會遭到社會各界的一致譴責。
例如,前蘇聯在解體前,幾乎所有的革命領袖和民族英雄均被詆毀否定,結果是,民族精神和英雄情懷被消解,民族共同歷史記憶被解構,并成為前蘇聯解體的重要原因。前蘇聯解體后,俄羅斯痛定思痛,連續頒布多部法律保護英雄名譽。包括《衛國烈士紀念法》、《關于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的聯邦法、《關于蘇聯英雄、俄羅斯聯邦英雄和光榮勛章滿級獲得者地位》的聯邦法,甚至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規定詆毀英雄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中國,對國家英烈,即烈士代表人物,在法律上實行專門保護,首先是由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第二次長征中,反對歷史虛無主義通過抹黑詆毀國家英烈,即革命先烈代表人物的斗爭需要決定的。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第二次長征的關鍵時刻,意識形態斗爭法律化,成為當前意識形態斗爭的重要特征。
第一,所謂言論自由無邊界無禁區,就是打著保護言論自由的名義進行的。
第二,歷史虛無主義者動輒以侵犯名譽權的名義起訴反擊歷史虛無主義的左翼人士。
第三,利用法庭辯論的機會,公開宣傳共產黨的歷史是虛假的歷史;狼牙山五壯士是編造出來的。所以,要保護英雄名譽,單靠輿論手段不行,最終要依靠法律手段。
第四,歷史虛無主義企圖否定共產黨的歷史,共和國的歷史、人民軍隊的歷史、人民革命的歷史,企圖閹割斬斷共產黨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精神紐帶,首先是抹黑污蔑詆毀革命烈士的代表人物,即國家英烈。由此決定,我們必須在褒揚烈士的同時,專門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呼吁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還是呼喚中華民族英雄情懷的緊迫需要。幾十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對中國持之以恒進行全方位和平演變,核心目的,就是要消解中華民族的英雄情懷。一個喪失了英雄情懷的民族,還可能實現民族精神的振興嗎?一個喪失了英雄情懷的民族,還能夠實現民族的偉大復興嗎?所以,對國家英烈名譽實行專門立法加以保護,就是要在振奮民族精神,呼喚民族英雄情懷的關鍵時刻,用法律鑄造革命英雄的精神殿堂。將無數革命英雄供奉在這座精神殿堂中,使我們的炎黃子孫,世世代代,瞻仰學習和追隨;使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和精神家園,在法律保護下,不被侵擾玷污,能夠世代相傳。
英雄主義和英雄情懷,是一個大國,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記憶和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是民族共同價值觀的核心元素。所有制定保護英烈名譽的法律,都是處于民族發展的重大歷史時刻,需要用法律保衛和喚醒民族英雄情懷的關鍵時刻,應運而生的。所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呼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三、關于對國家英烈名譽實行特殊保護問題
第一,將革命先烈的代表人物,界定為國家英烈,利用專門立法進行保護。這部專門立法,顯然和《烈士褒揚條例》中規定的“公民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條件不同,和《民法總則》第185條規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有所不同。主要區別,是用國家英烈的法律概念,將“烈士”、“英雄烈士”的通常含義,進行了升華。國家英烈,專指由國家評定的烈士代表人物。
第二,由國家承擔追究侵權者的責任。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法律判決,不僅是一份勝訴判決,而且在法理上,依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取得了重大突破。這就是,將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的名譽,認定為中華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內化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組成部分。因此,凡侵犯國家英烈名譽的,不僅應負民事責任,而且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追究侵權者法律責任的主體,將不會局限于英烈后人,而應成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責任和社會的責任。例如,社會組織可以以社會公益訴訟的名義起訴侵權者,追究其民事責任。例如,司法公權力機關可以代表國家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例如,鼓勵社會公眾對侵犯國家英烈名譽者舉報抨擊。
第三,對認定侵權責任的證據效力審查,國家機關的證據具有優先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在評定國家英烈過程中,評定機關,即國家機關,收集采信的證據和出具的評定文件,具有優先證據效力。
第四,充分吸收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創新成果,研究侵犯英雄名譽侵權行為的全新表現形式,特別是研究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中代理人提出的歷史虛無主義的十三種侵權新形式。根據新的斗爭形勢需要,在法律上擴大名譽侵權行為形式的外延。
第五,關于對國家英烈的“特殊保護”,俄羅斯和美國,都有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很多做法,可以結合中國國情,直接吸收進我們的立法。
第六、國家利用輿論的力量,宣傳國家英烈的事跡和精神。引導社會形成敬仰英烈、學習英烈和追隨英烈的社會風尚,形成中華民族的英雄情懷。
(作者系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昆侖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顧問;【原創】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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