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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林 | 東北混改: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違反中央決策及建議
點擊:  作者:夏小林    來源:昆侖策網  發布時間:2016-12-14 11: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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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類國企“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政策,是臭名昭著的、已難以公開喧囂的“國企退出競爭領域”觀點變種。

 

  據中新社報道,2016年12月1日沈陽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市國資委一副主任介紹,在“推動東北振興”中,“深化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的主要途徑。……在此輪改革中,沈陽對競爭類國企原則上都要進行股份制改革,……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或各類非國有資本實現股權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1]

 

  競爭類國企“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

 

  這樣做的經濟后果會很嚴重。沈陽市是大國企重鎮,號稱“東北的中心城市”“以裝備制造業為主的重工業基地,有著‘共和國長子’和‘東方魯爾’的美譽”,亦是國家“振興東北”戰略的一個“棋眼”,具有較強影響力。新一輪“東北振興”之國企改革篇果真如此開場,那簡直就是在經濟上預演一場具有顛覆性的荒誕劇。這種方案能夠出臺,遼寧省政府等也應負有責任。

 

  這樣做的政治后果是違反中共中央關于國企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決策。

 

  2016年9月28日,國家發改委有關會議發表的國企混改部署的某些內容也需要討論。國企改革要實事求是,向黨中央看齊,要守法。有違反之處要及時改正。

 

  主要政策性建議:

  (1)按國務院分工“牽頭”國企改革的國務院國資委,既要統籌兼顧,發揮有關各方積極性和專業特長,也應擁有為其他相關部委、地區及重要國企改革計劃和實踐嚴格把脈、把關的職權。2017年國企改革既要考慮進度,也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

  (2)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要善于抓住、化解國企改革中出現的傾向性問題,及時消除亂“突破”、亂“打破”的干擾,如對發生問題的部門、地區或有重大影響企業及時進行指導性、指令性政策兼備的“窗口指導”,保證黨中央的國企改革計劃穩步推進。改革中發現重大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向上級報告,以進一步完善改革計劃,精益求精。

 

  本文分七部分:

  (1)“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是消滅國企;

  (2)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禁止“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

  (3)國企改革須“戳斷‘死了病才好’的產權邏輯的脊梁骨”;

  (4)某學者的國企混改觀討論;

  (5)堅持國資國企自信+“拿來主義”;

  (6)公司股東是“非神圣同盟”;

  (7)總結和建議。

 

  一、“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是消滅國企

 

  第一、對競爭類國企“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的泛泛規定與國企改革存在嚴重沖突,這表明沈陽市政府(特別是市國資委等)的政策邏輯自相矛盾。

 

  因為,一方面說“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為了解決競爭類國企現存問題,促進國企發展壯大的改革;另一方面,卻又規定競爭類國企改革要“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減少國企的國有股可以不存在底線。如此一來,等于政府(包括相應的黨組織)在直接主張、鼓動競爭類國企改革可以放棄企業的國有資本控制權,在這些企業中實行中、外私人資本控股,從而徹底轉變這些國企的所有制性質。這不正是一些美國政客推銷的“國企死了病才好”的私人產權邏輯嗎?

 

  如此規定之下的競爭類國企混改,是在改革中解決國企“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還是借解決“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為消滅競爭類國企打開了“綠色通道”?

 

  沈陽市政府(及有關方面)將如何解釋其國企改革方案中的這種自相矛盾呢?

 

  這種政策規定,與前些年一些右翼經濟學人、資本媒體主張的“國企退出競爭領域”錯誤觀點相比較,形式上改頭換面了,實質上卻如出一轍、相互呼應。這些年來,國務院國資委等堅決抵制了它。

 

  第二、“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搞私有化就真能夠解決競爭類國企“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是天方夜譚、“傻瓜經濟學”。

 

  如是,全世界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被一些黨員干部、專家頂禮膜拜的美國等OECD組織成員國的私企,及在以私企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就應當沒有“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了吧?這種美利堅的“傻瓜經濟學”,東北地區真有黨的高、中級干部信?其他地區是不是也有這種現象呢?這種事情值得國務院國資委等有關方面關注。

 

  如是,OECD組織成員國及新加坡等同樣經營著部分競爭類國有獨資、控股企業,效果還不錯,他們是不是也要反過來學習沈陽市政府等的這種“改革新舉措”呢?

 

  如是,中國非公經濟中,特別是在東三省、長三角、珠三角的私企中,就不應該存在嚴重的“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了。但誰信呢?例如,就是針對東三省,自然包括沈陽市,全國工商聯有關報告也曾毫無顧忌地指出,該區域內非公經濟總體上存在的問題“一是企業轉型升級慢,不適應市場需求變化,生產經營困難”;“二是創新能力弱,缺少品牌意識,缺乏市場競爭能力”。[2]在這后面,難道就沒有所謂“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了嗎?

 

  不過,如果承認中國非公經濟也有 “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那么,是不是也要其同國企一樣,需通過“放開家族股權比例限制”方案來求解呢?他們“求解”的資本對象又應該是誰,該不是國資國企吧?但是,怎么國務院、發改委等的文件多年來就一直在鼓勵他們“獨資”“控股”經營呢?這是不是意味著國務院、發改委等認為,“獨資”“一股獨大”與中國99%以上的企業即私企(及外企、個體戶等)的“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或者,這類企業就不存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不用“求解”了,還是老子家族企業“一股獨大”,乃至100%控股就得了?

 

  這里順便也調侃一下:在美國權威的《經濟學》教科書中,可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解決(私營)企業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的主要途徑”的普世觀點?

 

  簡言之,沈陽市政府(及國資委等有關方面)是不是又企圖在新一輪“振興東北”中實現“國企從競爭領域退出”的偽改革呢?嫌疑很大呀!起碼,其通過國家媒體向全國發出的這些信息就包含這樣的內容了。這種病態改革要“傳染”東三省,繼而是全中國?

 

  二、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禁止“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

 

  2013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數次考察東北時,根據實際情況一再發出重要指示,“振興東北”要毫不動搖堅持“國有經濟主導作用”,“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這些指示在東三省的國有經濟中,適用面最大的就是有人處心積慮、千方百計要清除的“競爭類國企”。因為這些國企數量最多,其中重要大型企業(含軍工企業)不少。

 

  在2015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關于“競爭類國企”改革的基本規定也是禁止“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的。國務院國資委對該問題態度也是鮮明的,堅定不移地執行《指導意見》。

 

  東北地區黨組織和政府公務員們對此應該是心知肚明的。

 

  具體來看,《指導意見》是“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 其中,“商業類”含“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國企,也包括關系國計民生重要領域的競爭型國企。于此,可以將它們通通視為屬于更寬泛概念的“競爭類國企”。

 

  第一,針對“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混改,《指導意見》使用了來自公司法的一系列具有明確內涵或量化標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的法律概念,如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和參股。這些概念與沈陽市政府“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這種含糊不清、漏洞百出、暗藏私有化“特洛伊木馬病毒”的錯誤規定是水火不相容的。

 

  如《指導意見》第五條明確指出:

  “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原則上都要實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或各類非國有資本實現股權多元化,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并著力推進整體上市。”

 

  其中,可有哪句話說了“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亦即“競爭類國企”改革可以“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的一般性規定?

 

  恰恰相反,《指導意見》強調的,或者置于首位、第二位的政策選項是“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末位的是“也可以參股”。這些重要的具體決策、概念在公司法框架下,都是有明確內涵或量化標準可尋的,且其中沒有一項與“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所允許的賣光國有股權、出清國資有關系。相反,這些規定都是嚴禁借口混改“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的。

 

  怎么,中共中央制定的國企改革政策,就是沈陽市政府等相關方面搞“修正主義”的對象?有人針鋒相對,硬要把出了中南海的政策踢回紅墻內去?

 

  第二,“競爭類國企”中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企業不少,其改革更不允許“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指導意見》規定,對其須實行“國有資本控股”或“國有全資”。搞好這些重要國企,與遼寧省2005年所謂的“以產權改革為核心的國有企業改革”規定或沒有太多關系,或是就沒有關系。

 

  誰也不能夠否認,“競爭類國企”中是存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的。

 

  而從全球競爭視角評估,一些所謂國內壟斷型大型國企也屬于競爭類企業,其中一些企業面對同行業歐美跨國公司的強大競爭力,還是屬于“小字輩”的競爭對手,更需加快發展壯大。

 

  對于以上這些事關重大的“競爭類國企”,可以“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嗎?沈陽機床集團、沈飛、軍工集團等處于激烈國際競爭中的大型國企(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也要因其有“競爭類”屬性而被“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嗎?絕對不能夠允許的。

 

  如《指導意見》第五條就此明確指出:

  “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對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促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對需要實行國有全資的企業,也要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實行股權多元化;對特殊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實行業務板塊有效分離,獨立運作、獨立核算。”

 

  顯然,文件已明示了,這些重要國企的國資或國有股控制地位是不容削弱或取消的,有的還要保留“國有全資”。如此,怎么可以僅因其要在國內外市場中競爭發展而“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呢?市場競爭居然能成為可以對國企實行徹底私有化的口實?莫名其妙!

 

  再說具體一些,沈陽市由國資委作為出資人的企業集團有28家。這些多多少少都涉及市場競爭的集團及其他國企,或其中大部分企業的混改都可以“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并為遼寧省乃至東三省國企混改作示范嗎?

 

  用文學語言說,迄今為止,習近平說東北振興要堅持“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仍余音繞梁,中共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也墨跡未干。怎么,有政府公務員就要“屏蔽”“取而代之” “寧右必左”了?

 

  第三,沈陽市政府“對競爭類國企……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一說來源考。

 

  看歷史,其本源是國內多年中喧囂塵上的“國企退出競爭性領域”錯誤觀點。

 

  看現實,沈陽市政府“對競爭類國企……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一說,當是自以為從《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以下簡稱《混改意見》)找到了某種依據。而這又和個別“權威專家”“著名經濟學者”對其進一步亂解讀有密切關系。

 

  1、《混改意見》不足為憑,因其錯誤地刪除了競爭性國企中國資“可以絕對控股”等關鍵詞,漏洞百出。《混改意見》主要由國家發改委體改司負責完成,是《指導意見》的配套文件之一。由于當時該司負責人認識偏差等原因,[3]其中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缺陷。如與《指導意見》比較,它不僅過濾、刪除了《指導意見》中“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主要政策目標,還將《指導意見》關于 “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及“公益類”國企混改中,國資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或“獨資”等操作性關鍵政策都給過濾、刪除了。結果,它把屬于落實性質的、規定細則的、屬于N系列的配套文件搞得比《指導意見》還簡單、還“原則”和還“抽象”,完全顛倒了兩個文件之間的主、輔關系,給人的印象不是 “綱舉目張”,而是“綱舉目閉”,等等。

 

  當然,我們注意到,在《混改意見》發布后,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又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和語言對媒體補充道,《混改意見》也認為,“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不過,既然如此認為,國家發改委有關公務員為什么就是不肯把“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的黨中央重要規定寫入自己牽頭完成的《混改意見》,而是在《混改意見》中刻意將它們全部過濾、刪除了呢?至于連維良對媒體的有關解讀,那是十分容易讓人忽略的,其權威性也無法和國務院文件相比較。[4]例如,這里涉及的沈陽市政府等對此就是不以為意的。

 

  2、“周專家”依《混改意見》妄說《指導意見》也規定“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國企混改國有股不設限”。2015年9月24日國務院《混改意見》公布,同年10月10日國資委主管的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原國資委副局長周放生就發文表示,《混改意見》明確規定“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國企混改國有股不設限”,并進一步妄稱“這與中央22號文件(即《指導意見》-引者注)的要求是一致的”。[5]當日晚就有40余家網站轉發了周文,其影響迅速擴散。后來,原國資委副主任邵寧還曾在2015年12月份《經濟導刊》發文批評過這種錯誤觀點。[6]

 

  3、厲以寧在全國政協妄說競爭類國企混改“國有資本所占股權比例不設底線”。2016年3月10日,央廣網記者張雷報道: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85歲高齡”的“著名經濟學者厲以寧在第一個發言時就強調:‘競爭性行業積極探討和實行混合所有制,國有資本所占股權比例不設底線。’”[7]他這個錯誤的觀點,其依據應該也是國務院的《混改意見》。或者,這個在“兩會”、政府機關和黨、政、商媒體影響較大的北大老教員是直接照搬了周放生的荒唐觀點?

 

  4、最后,這也可能是沈陽市政府等自創的。因為,《指導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可以“因地施策、因業施策”。所以,可能該政府認為根據此政策,本地區就是適合“對競爭類國企……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

 

  但是,《指導意見》在“因地施策、因業施策”之前,是設有限制性條件的,即“對于適宜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并繼而明確規定在這里“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于此,估計沈陽市政府等的“一刀切”式“創新”面對《指導意見》“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規定時,應該是又遇到不可協調的矛盾了。

 

  三、國企改革須“戳斷‘死了病才好’產權邏輯的脊梁骨”

 

  第一,沈陽市政府“深化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的主要途徑”之說,根植于私有產權迷信,不具有普適性。

 

  單獨而言,產權(或股權)多元化本身可能什么問題也解決不了,更不堪承擔解決國企諸項問題“主要途徑”之重任。地球上,特別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里產權多元化的私人公司破產倒閉,存在諸多“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乃至危害國家政治、經濟全局的事例并不少見。否則,搞好一個公司也就太輕而易舉,企業家、公司管理、技術開發、產品結構、政策環境、市場周期等諸多復雜的主客觀因素等也就根本不值一文了。至于黨的領導、中紀委檢查、政府監管、工會協商、社會監督等就更不在話下了。只要實現“招商引資”和公司產權結構“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就齊活兒了!

 

  這種說法是可以導向私有化。同時,它也將國企改革簡單化、戲劇化和庸俗化到無以復加的程度了。這與發達國家公司治理結構理論也是非常矛盾的。因為,這種理論往往是在強調企業內外多種因素的合力作用,并不排斥各國公司法允許的獨資經營和體現了“一股獨大”的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既包容了股權結構的國別差異性(如德、日和美國的差別等),也包容了股權性質的差異性(如私人股權和國有股權),在方法論上靠近辯證唯物主義,也較符合現實。

 

  第二,“深化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的主要途徑”,既與全球大多數私企等產權結構相矛盾,也與黨中央《指導意見》對商業類重要國企可以實行“國有資本控股”“國有全資”和公益類國企可以“國有獨資”重要決策等存在矛盾。

 

  所以,將其上升為國企改革“主要途徑”的理由十分蒼白無力,且缺乏國內外廣泛的事實支持。這一點,我在《“一股獨大”不是國有企業的弊端》等文中,已引用國內外私企、國企的相關數據和文獻予以說明。基本點是:“一股獨大”是世界范圍內公司的普遍現象,沒有證據表明它必然導致低效率。更何況,國內私企、外企絕大多數都是追求“絕對控股”或獨資經營的。國務院等也一再發文鼓勵他們這樣做,并不認為這種產權結構會對私企、外企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效率產生負面影響。

 

  我們還應該注意的是,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已再次明確重申,對商業類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國企可以實行“國有資本控股”“國有全資”(允許引入“其他國有資本實行股權多元化”)。公益類國企可以“國有獨資”。顯然,這些精彩內容不僅是對私人產權迷信和“傻瓜經濟學”直截了當的否定,也完全否定了還需引入“非國有資本”的“深化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的主要途徑”一說。國企功能有區別,具體情況更是千差萬別,政策應各有不同,其改革哪能由“一刀切”的“股權多元化”來當 “突破口”。

 

  第三,基于以上兩點,可以看到沈陽市政府“深化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的主要途徑”觀點,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都存在邏輯矛盾。

 

  1、雖然有政府領導認為“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的“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的主要途徑”,但是,這種觀點卻不能夠普適于國內的私企、外企和資本主義國家的私企、國企。或者說,其并不適用于世界上(包括中國內部)的絕大多數企業,而是有人要搞私有化為國企量身定制的。

 

  2、如上所述,它也不適用于中共中央歷來規定的重要國企要“國有資本控股”或“國有全資”等的重要決策。

 

  3、就一個產權理論和公司治理結構理論,在實踐中卻硬要推行美式“雙重標準”,鼓勵私企、外企獨資經營,國企卻不行!如這種自相矛盾的政府邏輯能在改革中大行其道,會有好結果嗎?邏輯的混亂將可能導致行動的結果一塌糊涂。

 

  4、國際經驗顯示,混改或曰“股權多元化”后企業績效和企業治理結構方面的微觀經濟效應未必明顯。重復作者在《評國務院<混改意見>》中的話:

  近些年,一些美歐經濟學家等組織的一項大規模跨國研究也從一個側面證明,在西歐國家國企混改乃至“完全私有化”的“大多數案例中,私有化的微觀經濟效應并不明顯,無論是在私有化企業績效還是在企業治理結構方面,都是如此。”在分配上還有逆反效應。由此看來,“產權多元化為核心”的國有企業改革或“私有化”也可能多是“無效勞動”,鏡花水月。在世界上“私有化”并非是包治百病的靈方。

  所以,如果有人真想寄厚望于“深化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是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問題的主要途徑”,應該不是“真理在握”的。

  國企改革必須戳斷“死了病才好”的產權邏輯的脊梁骨!王小強博士的這個觀點非常好。

 

  四、某學者的國企混改觀討論

 

  與上密切相關。2016年9月28日在北京“國家發改委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專題會”上,面對眾多中央企業和部門等,某學者副主任在部署任務時提出要將混改作為“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破除行政壟斷、打破市場壟斷,……允許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實現改革任務可探索的有效途徑”的政策性觀點。這些內容更需要討論。

 

  國企引進“更多的非公資本”,就真能如其所說,“達到‘完善治理、強化激勵、突出主業、提高效率’的預期目標。……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市場化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產業鏈、價值鏈關鍵業務重組整合,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全面提高勞動生產率,從體制機制上解決國有企業內部管理行政化、外部行為非市場化的問題”?

 

  估計體制內外沒有幾個人(包括經濟學人)對此信以為真!“烏有之鄉”不信,“天則所”也不會信。中間派在回顧一下20世紀90年代的俄羅斯之后,也會表示懷疑。

 

  因為,那個年代的青年經濟學家蓋達爾曾在葉利欽面前“向上天發誓”:私有化(按西方學術界、政界的定義,這里面既包括國企股份制改革——“部分私有化”,也包括徹底出售國企——“徹底私有化”)將讓國家各個方面會變好。結果得到的卻是禍國殃民的“野蠻資本主義”或“黑社會資本主義”。

 

  另外,OECD組織成員國中,現在有幾家政府還在“打破市場壟斷”,而非促進市場壟斷,以增強本國的國際競爭力?號稱自由市場尖峰國家的美利堅還在國內“打破市場壟斷”嗎?在近30多年中,似乎只有社會主義國家改革中出現過持續不斷的高調反壟斷現象。先是20世紀80年代,戈爾巴喬夫在蘇聯搞非國有化和私有化,專門批判國企壟斷。后來,葉利欽則采取蓋達爾的“休克療法”,把國企壟斷變成私企壟斷后,就再不拼命反了。再后來,就是中國的一批自由派經濟學人,及有的“學者型官員”學而后知之,又開始拼命反“國企壟斷”“行政壟斷”,然后……再等等看是啥情況。這是不是在某些方面應了馬克吐溫“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這句話?

 

  另外,某學者應當知道,前些年美國斯蒂格利茨教授倡導的一項全球性研究表明,OECD成員國的國企混改(他們稱為“私有化”)后,企業績效和企業治理結構方面的微觀經濟效應并不明顯。俄羅斯等就更不用說了。其相關研究報告,早已集結在《私有化:成功與失敗》一書中了。

 

  緊接著的三個中國式問題是:

 

  第一、私企幫不上國企大忙

 

  中國有幾家私營企業達到了上述某學者要求的“花無缺”式公司境界,以至于還能夠團結起來,幫助許多國企達到此等妙境?這是不是在 “緣木求魚”“磨磚成鏡”“掘地尋天”呢?

 

  這些年來,全國工商聯滿世界發表的三大信息,一是有實力的私企不多,特別是在制造業中。如在營業收入排名前十的上市私營公司中,只有4家公司在制造業,其兩家分別是生產飼料、小家電,另2家是生產汽車;二是2000多萬戶私企基本上都是家族控股、管理的類型的。三是如果不讓私企控股國企,企業主就不會來參加國企混改。大富翁們也紛紛表態:此言甚是。我在《評國務院<混改意見>》、《2014:國企與改革》等文章中對這類情況有更多的分析,這里就不重復了。簡言之,僅憑工商聯已說出口的私企缺乏實力、缺乏制度/管理優勢、缺乏參與混改動力三大問題,混改中私企就幫不上國企大忙。反過來說,廣大國企真要依靠私企入股來飛升“高大上”之新境界,也是“空想社會主義”或“空想資本主義”。

 

  本屆政府5年任期就要結束了,但本該私人資本主導、“優先”的PPP還是國企投資在唱主角。國家發改委某研究所的報告直言:乃“偽PPP”也!2016年政府鼓足干勁“放管服”,減稅讓利,保護產權,鼓勵非公經濟的政策都“衛星上天”了,其1-10月份民間投資同比增速還是下降了7.2個百分點!此情此景下,號召99%以上是中小微企業的私企大量投資國企真能“夢想成真”,并讓東三省和國民經濟“樂翻天”?

 

  人家國外是抓大企業帶動中小企業,我們這里非反過來干,上上下下都是一些黨員公務員在鼓勵中小微企業巨多的私企帶動國有大中型企業等在方方面面“上臺階”?干不下來,就有人出錢組織“著名經濟學家”們不斷地開會說,你國企改革進展緩慢!你說,這是實事求是,還是類似資本市場那些“野蠻人”、“妖精”等的意識形態在作怪?

 

  第二、國家法律保護國有經濟在重要領域壟斷地位。“破除行政壟斷”亦是水中撈月

 

  1、國家法律保護國有經濟在重要領域壟斷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所以,在國企混改中,主張要“打破市場壟斷”是逆法而行,行不通。

 

  2、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政府早已在支持大企業壟斷,反壟斷的重點不再是“打破市場壟斷”狀況,而是在一定條件下反對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等。這種趨勢與我國反壟斷法維護國有經濟壟斷地位做法是相通的。有文獻顯示,近幾十年為了適應全球化迅猛發展,OECD成員國在不斷地總結經驗,促進壟斷,以增強本國大企業亦即國家的國際競爭力。面對諸多強國中的這種潮流,我們有什么理由還要“違法”逆行呢?

  2016年黨、政就“振興東北”聯合發文,其中有條款明確鼓勵非公企業做強做大。這就不擔心其成為壟斷企業了?

  政府能夠違反“市場決定性作用”,打破“競爭導致壟斷”“技術進步消除舊壟斷,并可能形成新壟斷”的市場鐵律嗎?

 

  3、“破除行政壟斷”是水中撈月,很不現實。據說,此概念乃為中國學界某人為批評政府所創造,非“普世價值”之列。勉強而言,可認為“行政壟斷”是指經濟學的“政府壟斷”和“政府授予壟斷”。OECD組織成員國就沒有這類“行政壟斷”了嗎?要知道,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主持的有關全球性研究是否定這種“沒有”的,并為其合理性說話。美歐強大的“國家資本主義”乃至在某些領域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特許權經營”等,及在全球貿易中實行的貿易保護主義等,是個啥東東?誰能夠去“破除”之?

 

  第三、“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不能成立

 

  其理由,一是90%左右國企已實現公司制改革,股權混合型國企已經占大多數了。在許多大中型骨干國企中,國資或國有股已到了退無可退的懸崖邊。哪里還有“突破口”可尋?二是黨中央歷來要求重要國企必須獨資經營等,公司法中也有相應的特別規定;三是《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混改“不搞全覆蓋”。這些事實、政策和法律都不是國家發改委某領導人可以“突破”的對象。

 

  1、現在90%左右國企已實現公司制改革,股權混合型國企已經占大多數了,再刻意設定混改為“重要突破口”嚴重脫離國企改革全局實情,且會引發嚴重的負面效應。目前,國務院國資委的信息顯示,中央企業子企業公司制改制面超過92%,28個省(市、自治區)所監管企業公司制改革面達到90%。股權混合型國企已經占大多數了。僅就此點而論,可能混改作為“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判斷在全局上就已經不能成立。相應的,國企其他改革任務的重要性都需相應提升。這里舉一個不那么恰當的例子:當年國民黨千里長江防線90%以上已被解放軍攻占時,對于勝利者來說,“突破口”就根本不存在了,剩下來的重要任務則是鞏固陣地,掃除殘敵,完善社會治理,繼續前進,解放全中國。

 

  換個角度說,在這種在格局下將混改設定為國企改革“突破口”,可能被人利用來繼續壓低許多骨干國企中“不多乎,不多也”的國有股比重,繼續推動國企股權結構走向高度分散化。這種危險的“改革”走向將可能產生極嚴重的經濟/政治后果:既為私人控股金融公司、外企等在資本市場當“野蠻人”瘋狂“圈國企”創造更大空間,也為一些私企和體制內腐敗分子伺機聯手控制國企并依法改其為私企創造更多條件。

 

  在這些方面,幾十年來積累的案例已經不少。現在金融業、房地產業和制造業等一些私人控股企業,是這樣走過來的。近期資本市場“野蠻人”收購風起云涌,有的知名國企特別是制造業國企等受到嚴重威脅,也就是這么一回事。所謂監管,則總是在一片犧牲的“炮灰”面前顯得滯后,有些防不勝防。

 

  至于各行各業一些大大小小的資本家或與少數吃里扒外的高中級干部在政經兩方面狼狽為奸、同流合污、控制權力機關搞“金錢政治”;或與國內其他各領域的政治反對派沆瀣一氣,操縱新聞、輿論和教育,甚至是親自赤膊上陣,屢教不改;或與“臺獨”“疆獨”“XX極端勢力”勾肩搭背,提供物質支持;或與骨子里敵視中國的外國政客眉來眼去、握手言歡、慷慨捐款,并幫其傳播“普世價值”;或是改變國籍,轉移資產的種種信息等,則已是全國性的《參考消息》。繼續壯大私人資本集團在各方面的力量,特別是通過國企混改來增強其實力,只會使這些丑惡現象有增無減,并增加其對所謂“中產階級”的影響或控制力。對此,政府方面的國企改革設計可有根本性的應對良策?“不要告訴我,這不管國企改革或政府經濟部門的事兒,除非你們不是共產黨。”

 

  2、在許多骨干大中型國企中,國資或國有股占比已到了退無可退的懸崖邊,再開展“重要突破”就要明顯地“量變到質變”了。國務院國資委的信息早已顯示,大中型國企的主力軍,即在上千家中央和地方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50%以上乃至60%以上的絕大多數股權(和相應的巨額凈利潤),已屬國內外少數非國有投資人所有,而非13億多的“全民所有”。這些投資人中,極少數億萬富翁可能又占了大頭。這些公司的資本或股權結構和利潤分配已向非國有股東嚴重傾斜。從所有制結構的角度評價,在這些國有上市控股公司中,已經是非國有股“一股獨大”,屬于全體人民的國有股則“一股獨小”,且有可能更小了。利潤分配同然。

 

  在這種狀況下,再如某學者代表國家發改委所指示的還要“引入更多的非公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如上所述,這種政策的客觀邏輯不會是在為近期資本市場上一時間風起云涌的“野蠻人”惡意收購國企等架橋鋪路吧?或者,這甚至就是許多國企混改“下一步”的可悲宿命?我們對這種可能的“改革”前景,不可掉以輕心。

 

  這種實實在在的自由市場上的惡意收購威脅,許多年前上海市國資委主任等就有過預警,[9]奈何人微言輕,他又出了些問題,沒人將其言論當回事兒。后來在反 “國資一股獨大”的體制內外風潮中,“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國有股盡可能少”“國有股低于50%的企業不按國企方法管理”一度竟如“小三上位”,風頭十足。今天,前問題官員的預言總歸是在加緊兌現了,并使證監會主席趕忙表示反對,情真意切之間不惜述諸刑法的威力。“吃瓜群眾”問:能夠標本兼治嗎?

 

  好在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對通過實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徑已經實行混合所有制的國有企業,要著力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資本運行效率上下功夫”,而非某學者說的要在“引入更多的非公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上“下功夫”!黨中央和某學者個人兩方面的著力點不一樣哩。

 

  3、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中央歷次國企改革重要決策及現行公司法,都未允許將混改設定為國企改革“重要突破口”,搞什么“全覆蓋”,及泛泛要求“允許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改革開放30多年進程中,在中共中央關于國企改革的歷次重要決策中,都明確地要求重要國企需獨資經營、國資絕對控股等。其中有的國企只能是,或者主要是引入其他國資搞公司制改革。2015年9月發表的中共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中,更是明確規定,國企改革“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商業類國有企業”混改,有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和國有全資經營的規定。“公益類國有企業”改革,更是將“采取國有獨資形式”放到了第一位的政策選擇位置上。

 

  歷來的公司法中也有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等。

 

  所以,如果將混改定為“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允許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實現改革任務可探索的有效途徑”的政策性觀點能夠成立,并于2017年開始在重要領域大中型央企中全面落實,繼而轟轟烈烈地推向全國各地,那么,就需要推翻中共中央所有的與之相反的重要決策,并修改公司法。這是“政治規矩”所允許的嗎?中紀委“老王”會怎么劃圈呢?“容錯機制”能夠包容這種極端錯誤的政治籌劃或行為嗎?

 

  另外,重復地說,從收入分配角度看,再繼續用非公資本壓低國企的國有股比重,“生產關系決定分配關系”,國企淪為中、外非公資本所有者的“超級提款機”,蛻變為加速中國兩極分化的“火箭發動機”,并成為“權貴資本主義”載體,當是坐實無疑了。托馬斯·皮凱蒂也對中國國企改革有過這種提醒。在其它國際文獻中,前蘇聯和OECD成員國的私有化后果也都是“殷鑒不遠”。

 

  4、再次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按時公開發布全國性的、各行業國企股權結構詳細數據,及相應的利潤分配數據等。這在技術上并不存在困難,且統計局曾有發布工業企業不同性質股權分布數據的先例。公布這些數據,有利于全民研判和監督國資國企改革。政治民主,不就是這樣要求的嗎?

 

  五、堅持國資國企自信+“拿來主義”

 

  國內外許多案例提醒人們,理直氣壯搞好國企應該有國資國企自信。在此前提下,可以自力更生為主+“拿來主義”,廣采博取其他類型企業的長處。這是資本主義國家許多政治家都能夠做到的事情,并真的建立、維護了強大的“國家資本主義”力量。社會主義國家的領導干部豈能落后。

 

  2016年11月5日,國務院國資委副秘書長,國務院國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彭華崗指出:

  “從國際對標比較來看,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完全可以與世界一流企業并肩。今年最新發布的財富世界500強中,國有企業有83家,比2005年增加68家,其中中央企業50家,國家電網、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分別位列世界500強前2-4位。我們專門組織課題組,從企業經營實力、財務績效和技術經濟指標三個方面進行對標分析,對石油石化、鋼鐵、航空運輸、通信服務和電力供應5個行業世界領先企業進行綜合評價,這些行業中14家中央企業或其主業上市公司中有11家達到世界一流企業水平,其中國家電網列電力供應業第二位,中石油和中國移動列石油石化和通信服務業第三位。”[10]

 

  再去看看這些公司相關年報和經驗總結,固然有公司制改革和在世界范圍廣泛“取經”乃至“取人”的行為,但他們是主要依靠大量“非公資本”混入取得如此驕績的嗎?顯然不是。

 

  另外,目前這些國有公司面臨的那些大挑戰中,又有哪些是可以“全心全意依靠”王健林、王思聰、馬云、吳小輝、姚振華、潘石屹、趙薇、褚時健、王石們,或者什么“中國3000家族企業”“民營企業500強”的投資、耳提面命來解決的呢?

 

  近年來,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的資料也顯示,“當前在OECD(經合組織)國家的國有企業,平均有一半以上的國有企業屬國有獨資,所有國家的國有企業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國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少數國家國有企業沒有一家上市。新加坡淡馬錫下屬國有企業(有)一半也是國有獨資企業。”[11]

 

  有著名經濟學人曾說,越來越多的中國經濟學家向往體現普世價值、憲政民主、自由企業制度的“歐美模式”。國有經濟最不適合市場經濟。國資國企應從競爭性領域退出。反對 “國資一股獨大”。[12]但是,看了以上OECD成員國及新加坡的國企中,獨資國企占比居然有那么高,且“國有企業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國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這些“越來越多的中國經濟學家”及“學者型官員”們還會“向往”么?或者,不向往了,自行其是,我們“經濟學家”“學者型官員”就是只要學他們的私有化,并要“青出于藍而勝于藍”。“城內高髻,城外丈余”,會好看么?

 

  沈陽市政府等會向往么?希望他們能夠好好學習,取長補短,改過從善。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傳統之一就是,“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再者,這些人們,對“從國際對標比較來看,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完全可以與世界一流企業并肩”的鮮明觀點,又該有何感想呢?

 

  也不必對他們中的某些人抱什么幻想。因為,世界上國企能搞好的事例從來不缺乏。而西方從經濟理論上批評國企搞不好是“傻瓜經濟學”的著名觀點也存在不少時間了。很難想象他們會是在毫不知曉這些情況下固執己見,或是固執1980年代美國政府在全球宣傳 “國企無效率”和“私有化”的一己之見。

 

  但是,黨員干部要講政治紀律和規矩,要向黨中央看齊。在國企改革的重大問題上,如有地方、部門出現擾亂“朝綱”現象,那是不可以的。

 

  六、公司股東是“非神圣同盟”

 

  各色各樣的國企股份制改革又要熱鬧了。前面說過,OECD和俄羅斯的經驗證明,股份制改革的微觀經濟效應并不明顯。那么,進一步看,股份制下的“股東”“老板”“專業高管” 等“經濟人”又會怎么樣呢?他們會結成“高大上”的“神圣同盟”去搞好公司嗎?

 

  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他們最可能結成的是“非神圣同盟”,即并無高尚價值目標、僅以世俗功利而相互利用、勾結,善于搞機會主義。“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前些年,劍橋大學經濟學教授張夏準在《經濟學的謊言——為什么不能迷信自由市場主義》一書中,對歐美公司股東的動機、行為,及各種可能的好、壞后果進行了一些深入討論,其中已提到的觀點,可能是今天國企公司制或“股權多元化”改革需要的一針清醒劑。現分享如下。

 

  股東通常是公司的老板,但是,和大多數隨機應變的“利益攸關者”一樣,他們常常根本不關心公司的長遠發展(除非他們是特大股東,出賣手中的股票將嚴重影響公司的前途)。--這是肯定特大股東、“一股獨大”存在的必要性。絕大部分中、外私營公司都是這樣做的。文獻還顯示,歐美“國家資本主義”中獨資經營、“一股獨大”,乃至與“參股”、“黃金股”相聯的政府權力也很厲害。

  有限責任制度通過“能夠使人們聚集大量資本”的方式促進人類生產力的進步,原因在于它為股東提供了一條安全退路,股東可以降低各種投資風險。但也正是這條安全退路才使得股東在維護公司長遠利益方面非常不可靠。有的國家鑒此采取了約束性政策。--一般股東缺乏維護公司長遠利益的動機,其行為則傾向謀取短期利益,并可隨時“跑路”。能夠在激勵機制旁邊成功地建立約束機制很重要。

  股東價值最大化原則,就是專業高管獲取回報的多少應當與他們能夠提供給股東的利潤的大小掛鉤。為此,專業高管與股東之間形成的骯臟聯合及其獲取的利益是以犧牲公司其他利益攸關者的利益為代價的。如減少工作崗位、解雇工人、降低工人工資和福利待遇,迫使政府減稅和提供補貼,等等。結果,收入不平等急劇擴大。美國在里根總統時期,政府減稅、市場自由化改革和企業投資下降各行其道,形成一道充滿諷刺意味的亮麗風景線。--股權多元化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也可以不靠譜,能夠比原來的總經理高明、可靠多少仍然是個問題。 “一股就靈”是想當然爾。

  根據自由流動股東的利益管理公司無論是對國民經濟還是對公司本身而言,既不公平也無效率。正如杰克。韋爾奇最近所承認那樣,股東價值可能是“世界上最愚蠢的想法”。也恰恰是他,在1981年因首創“股東價值”一詞而倍受稱贊。其人曾長期擔任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的總裁。——可見,在理論、邏輯和實際生活中,股份制公司的公平、效率也是蠻有理由去懷疑的。

 

  遺憾的是,張夏準沒有在這本書中對股東中的“野蠻人”收購公司,及股權分散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管理層會利用信息不對稱、收買董事會成員,欺負股東、“俘獲監管”等現象開展進一步討論。這可能是由于英美的資本市場情況各異所至。

 

  但是,好在相關信息還是比較容易看到的。比如,

  (1)《經濟導刊》2016年2期發表的簡煉《中國版“門口的野蠻人”來了——從“萬寶之爭”看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發展趨勢和對策》,就結合中、美情況介紹、分析了資本市場的“野蠻人”情況。

  (2)斯蒂格利茨教授在《喧囂的九十年代》第十章中,專門分析了美國“內部人控制”下發生的“安然事件”,等等。

 

  這種“內部人控制”的危險,并非國內一些人說的,是什么“一股獨大”的國企“專利”,可以靠股份分散化、私有化來解決。私營股份制公司,特別是其股權分散化的公司,才是“始作俑者”,也是其中的佼佼者、領軍者。

 

  但張夏準倒是在別的地方提醒人們注意,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著力推行的各種改革方案,——如迫使非常有效率的韓國浦項鋼鐵公司私有化,亦即“股權多元化”,——往往與他們自身實際做的相反。他們踏著梯子向上走,卻要你撤梯子而上,結果讓你摔個鼻青臉腫。

 

  七、總結和建議

 

  第一、中共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禁止“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在競爭領域“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是消滅絕大部分國企。再“破除行政壟斷、打破壟斷”,將壟斷國企拆分為競爭性國企,然后再如法炮制,然后…… 國企還有“然后”嗎?

 

  第二、地方政府振興東北要堅持國資國企自信,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有關重要指示。沈陽市政府的國企改革計劃需糾正其錯誤部分,堅持正確部分。

 

  第三、地方政府推進國企公司制改革要守政治規矩,堅定不移地向黨中央看齊。要“以法為師”。不能夠向所謂的“專家”、“著名經濟學者”看齊,也不能夠見“大官”就盲從。要增強對“思想PM2.5”的抵抗力。

 

  第四、政府對非公經濟要做實事求是的分析、評估。當前,特別要防止高估非公經濟實力、迷信私人產權和“股東價值”的傾向。

 

  第五、國企混改,特別是重要行業的中央企業混改,一定要堅定不移執行中共中央《指導意見》規定,嚴守政治規矩和國家法律,不能夠按照某學者以混改為“重要突破口”+“破除行政壟斷、打破市場壟斷,……允許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實現改革任務可探索的有效途徑”的政策思路進行混改。

 

  第六、按國務院分工“牽頭”國企改革的國務院國資委,既要統籌兼顧,發揮有關各方積極性和專業特長,也應擁有為其他相關部委、地區及重要國企改革計劃和實踐嚴格把脈、把關的職權。2017年國企改革既要考慮進度,也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

 

  第七、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要善于抓住、化解國企改革中出現的傾向性問題,及時消除亂“突破”、亂“打破”的干擾,如對發生問題的部門、地區或有重大影響企業及時進行指導性、指令性政策兼備的“窗口指導”,保證黨中央的國企改革計劃穩步推進。改革中發現重大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向上級報告,以進一步完善改革計劃,精益求精。黨中央也是“民主集中制”“眼睛向下”和“與時俱進”的呢。

 

  第八、股份制和資本市場有陷阱,需防備。小心國企股權多元化后各色各樣的“野蠻人”收購及其他化公為私的腐敗行為。要認真總結金融市場開放中監管滯后的種種教訓,防止其擾亂國企改革。政府金融系統和國資委系統等應聯手完善相關防范性的法律法規和信息機制。

 

  第九、政府領導改革要有充分的預見性。監管制度安排要有前瞻性。真正做到嚴防國企、老百姓成為不當改革、監管滯后、空口允諾的可悲“炮灰”。更莫讓“炮灰”越積越多,——“人民不高興,后果很嚴重”。

 

  第十、《警惕經濟學的謊言》。警惕著名、知名的《迷惘的經濟學家》和“專家”。股份制公司是“非神圣同盟”,有自私自利和機會主義,有違法亂紀,有“不公平也無效率”“大量錯配資源”的陰暗面,這需要有關方面及時完善外部控制和公司內的激勵/約束機制。“一股就靈”不可能,意味著“股權多元化”難承一些改革者的厚望。謀劃改革,要戳斷國企“死了病才好”的產權邏輯的脊梁骨。

 

注 釋:

 

  [1] 中新社記者沈殿成:《沈陽國企改革:引入外來資本與對外股權投資并行》;沈陽晚報、沈陽網記者劉瑩:《沈陽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

  [2] 中華全國工商聯:《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NO.12(2014-2015)》第233-234頁,中華工商聯合會出版社2016年。

  [3] 夏小林:《評發改委體改司孔涇源司長的私有化取向》,草根網。

  [4] 夏小林:《評國務院<混改意見>》,草根網。

  [5] 周放生:《混合所有制改革劃定政策邊界》,《經濟觀察報》2015年10月10日。

  [6] 邵寧:《實現國有企業和市場經濟的融合》,《經濟導刊》2016年12期。

  [7] 新華網/中國政府網:《厲以寧委員: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角度看國企改革》,2016年3月10日。

  [8] 國家發改委網站:《以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作為深化國企改革的突破口實現完善治理強化激勵突出主業提高效率的改革試點目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專題會》。

  [9] 《經濟觀察報》記者:《嚴防國企控制權旁落,上海國資動議新規》,2006年2月27日。

  [10] 《彭華崗:國企改革奮力前行》,2016年11月5日第三屆大梅沙中國創新論壇之國企改革與發展論壇的演講。

  [11] 經濟觀察網記者張斌:《楚序平:“混改”不能動搖國有資本根基》,2014年10月28日。

  [12] 夏小林:《反吳敬璉論》,《香港傳真》2012年6期,大風網站。

 

  (作者系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根據作者博客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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