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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下午,為了整治電動車行駛機動車道、闖紅燈、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三亞交警采取新的辦法——便衣蹲點采用執法記錄儀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曝光,并前往闖紅燈行為人家中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然而,三亞新政一出,網友就開始爭論不休。
有人認為行政執法需要講究“法無授權不可為”,三亞此舉侵害了公民的人權;也有人認為,行政執法活動也要講究創新和執行力度,三亞新政的現實效果是嚴厲打擊了電動車交通違規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正面作用。筆者認為,近年來電動車交通違規一直讓交警部門頭痛不已,已然成了交通擁堵和事故頻發的主要誘因。到底該如何治理這一交通痼疾是社會必須直面的課題。三亞交警的新政迅速遏止了交通違規行為,無疑給全社會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電動車違反交通規則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應該受到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應該遵循罰當其罪原則,行為人在沒有造成惡劣后果的情況下應該受到警告處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一)警告;(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從立法體例上看,行政處罰包含聲譽罰、財產罰和人身罰三類。再從立法目的來看,警告則是一種聲譽罰。一方面,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披露來引導公眾在法律和道德層面上對違法人進行評價;另一方面,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在行政處罰上也承接了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意圖。一方面,對交通部門進行了授權;另一方面,使各項處罰得到了更加細致化的運用。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警告”也有輕重之別。如果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不進行適當披露,引導公眾來進行評價,那么這一行政處罰手段就容易流于形式;如果披露力度過大,就有可能涉嫌侵犯違法人的人權。那么,“一人違規,全家學交規”是否如網友所言涉嫌侵犯了人權呢?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接受道路交通規則教育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基于交通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特殊屬性,交警部門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活動也應該可多不可少。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交通違規行為明顯有別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它具有持續性、不特定性、隱蔽性和突發性等特征,并且它還突破了一般民事行為的相對性,對不特定群眾造成了一種潛在的人身威脅。基于公眾利益保護原則,違法者的各項權利本身就需要受到限制和制約。同時,執法機關還要充分地滿足公眾對違規行為的知情權。
由此,三亞新政無疑強化了行政處罰的評價功能,同時也讓交通規則的教育和普及活動變得更加集中,更加生動活潑。從法律功能的來看,行政處罰不僅要對既往的違規行為給予處罰,進行評價;而且還要達到教育的目的,讓行為人知錯改錯。除此之外,其中還隱含著一個重要法律精神,即通過對個案的負面性評價達到引導全社會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風氣。
在行政執法遇到瓶頸和困境的時候,我們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全面改革、創新,制定新的運作機制。那么,我們不得不說三亞交通部門以點帶面式的“一人違法,全家學交規”無疑為交通執法加了把油!
(作者系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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