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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之音說的“歷史學家”洪振快,是一個違法編造歷史污辱抗日英烈的偽學者(三)
點擊:  作者:趙小魯    來源:昆侖策網  發布時間:2017-03-18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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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這次“兩會”的一大亮點,就是在全國人民和各界代表的強烈呼吁下,通過增加《民法總則》第185條,加強了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

 

      兩會還未結束,“優秀共產黨員”和中國的“法學之花”賀衛方,就對此表示堅決反對,認為“太恐怖”。美國之音也連發兩篇報道,介紹中國的“歷史學家”、曾任“改革派雜志” 執行主編的洪振快,致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公開信,說“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審理是“枉法裁判”,是“當代新文字獄的樣本”,他 依據史料說明官方宣傳的“狼牙山五壯士”故事的不實講述,因“談論史實涉侵權”等。

 

      洪振快的這些說法,并沒有什么新東西,早已被“狼牙山五壯士”后人的代理人趙小魯律師、王立華大校在法庭上戳穿。洪振快是美國媒體所說的歷史學家嗎?是中國的改革派嗎?事實證明,他是一個靠編造歪曲歷史踐踏污辱抗日英烈的無恥文人,是一個為日寇唱贊歌并惡毒否定中國共產黨光榮歷史的反共骨干,是一個喪失天良和法律底線的偽學者。為正視聽,我們再次編發兩位代理人的代理詞,以幫助大家以從法理、法律及史事上,認清洪振快的違法事實和丑惡面目。

 

    趙小魯律師二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各位法官:

我作為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葛長生、宋福保,即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據本案庭審質證的情況和相關事實,受原告委托,發表以下代理意見。需要說明,為了盡可能節省法庭審理的時間,在此之前,我和原告另一位代理人王立華先生,已將各自的代理詞文本提交法院。其中,我本人提交書面代理意見,闡述了十個方面的問題,共39000余字。

在代理意見書面版中:

第一個問題,我闡述了本案起因,被告為張姓網民傳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壯士的謊言撐腰張目;被告先后發表四篇文章,和張姓網民的言論遙相呼應,環環相接,絲絲入扣;

第二個問題,被告發表歷史虛無主義言論的直接目的,

第三個問題,被告詆毀抹黑否定狼牙山五壯士是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真實性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被告的行為是出于直接故意;

第四個問題,被告侮辱、貶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遭到解放軍和社會各界強烈反對,引發嚴重社會后果;

第五個問題,本案被告侵犯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名譽的十一種侵權行為新形式。包括,第一,偷換概念;第二,人為制造疑點分歧;第三,以細節否定本質;第四,對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第五,預設虛假命題,再加以反駁的詭辯方法;第六,以偏概全的誤導分析;第七,通過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和模糊概念的加工,端給公眾完全不同的歷史真相;第八,機械對比,將完全不可比的兩件事進行對比,以證明自己觀點正確;第九,以“歷史考據,證據充分”為幌子,混淆歷史考證的四個證據原則。包括,審查證據的完整性原則,原始證據法律效力高于傳來證據法律效力原則,證據優先性原則,對證據全面綜合辯證分析原則;第十,曲筆隱晦,明示暗示相結合的詭辯手法;第十一,根據需要任意選擇取舍證據。

第六個問題,關于本案所涉及到的證據問題;主要圍繞審查證據的完整性原則,原始證據法律效力高于和傳來證據法律效力原則,證據優先性原則,對證據全面綜合辯證分析原則。

第七個問題,我方提供的四份原始證據具有最強證明力,并為其他證據材料所互相印證,已經足以證明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事件和五壯士的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是真實的;本律師要求法院在判決書中對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真實性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予以認定。

第八個問題,關于被告洪振快歪曲事實的幾個基本問題分析,包括:第一,關于跳崖地點;第二,關于跳崖還是溜崖;第三,關于日寇傷亡人數;第四,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具體任務;第五,關于狼牙山五壯士是五個人還是六個人;第六,是否存在將敵人引向絕路的問題;第七,所謂吃蘿卜的問題;

第九個問題,主要針對洪振快《顛覆原有說法》一文的觀點,逐條提出了自己的反駁意見。包括,洪振快稱:第一,六班是七人不是五人;第二,五壯士作戰目的是把敵人引向棋盤陀顯然不實;第三,跳崖地點不在棋盤陀;第四,五壯士跳崖是因為退路被敵截斷并非完全主動;第五,五壯士是掩護主力轉移還是掩護群眾;第六,日軍是蠢貨嗎?第七,八路軍與群眾的關系:“民眾也幫助日軍”。

  通過上述七個具體問題的分析,本律師認為,被告在《顛覆原有說法》的所有分析,不僅再次說明被告對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通篇不離詭辯說法,抹黑詆毀民族英雄的真實目的,而且恰恰回避了雙方都認可的“關鍵證據”的核心內容:五壯士“跳斷崖殉國,亡三傷二”。雖然只有九個字,卻已經充分證明了五壯士歷史事實的真實性。

第十個問題,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捍衛我們的民族英雄。我引用狼牙山五壯士所在英模部隊,九三閱兵“狼牙山五壯士英模方隊”的“紅一團”,發表的反對洪振快歷史虛無主義言論的《嚴正聲明》,作為結束語。

下面,我就本案涉及到的被告反復強調的十三個法律問題,在第二輪法庭辯論中,簡要談一下自己的意見。

第一個問題,關于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要件構成。

被告在各種場合均聲稱,自己的言論沒有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造成侵害,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憲法第38條、民法通則第101條,和最高法院若干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我國法學界關于名譽侵權民事責任法律要件構成的通說,侵犯名譽或者名譽權,有四個要件,這就是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客體要件。

在本案中,法庭審理主要是涉及到,第一,主觀要件:即被告的動機目的、故意內容;第二,客觀要件:被告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造成了損害后果,以及行為和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而損害后果如何評價,也將是本案爭議辯論的一個重點問題。

本律師認為,在本案中,被告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的損害后果,是以不恰當的語言和行為方式,降低受侵害人的社會評價。在本案中,對社會評價的判斷:包括民族感情、社會公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眾感受等諸項標準。

本律師認為,關于認定被告侵權行為形式和主觀故意內容,是本案關鍵。被告一再聲稱“沒有自己的觀點”,“沒有罵人語言”,“所有觀點都有出處”,“老百姓有權利知道事實真相”,“言論自由”,“學術自由”,“談論歷史不能追究法律責任”,“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細節考證歷史”,“沒有侮辱的主觀故意”等等謊言,都是本案需要徹底揭露的問題。

本律師認為,洪振快利用詭辯手法的十一種表現形式,恰恰證明了洪振快侮辱詆毀否定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真實目的。

本律師強調,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群體,是中華民族的集體歷史記憶和民族精神的符號載體。對狼牙山五壯士侮辱詆毀,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

本律師特別強調,被告對狼牙山五壯士侮辱詆毀的嚴重后果,是企圖使中華民族失去對民族英雄的信仰和追隨,使中華民族成為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沒有民族價值、民族信仰,民族精神的民族,并從精神上,徹底遏制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第二個問題,本案的起因,被告為廣州張姓網民散布美化日寇、抹黑詆毀英雄的謊言撐腰張目,充分說明了被告侮辱、詆毀、顛覆狼牙山五壯士歷史事實的真實性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的動機目的。

我們簡單看一下本案涉及到的事實,由于所有事實都有證據加以支持,我在這里只做簡單表述。

廣東張姓網民在微博散布言論說:狼牙山五壯士只是幾個土八路,手里有槍欺壓百姓,百姓怒不敢言,有人偷偷報告日軍,引導日軍圍剿這幾個土八路,當地村民又將這幾個人引向絕路,張姓網民的上述言論,立刻引起社會公眾的強烈反對,很多網民痛斥其是“漢奸言論”。

但是令我們吃驚的是,本案被告隨即先后發表了兩篇文章,即《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和《小學課本中的狼牙山五壯士多處不實》,稱張姓網民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言論,“謠言”其來有自”。請注意,“謠言”兩個字是打了引號,即所謂謠言,或者說,其實不是謠言,其來有自,即有他的來源,并非張姓網民造謠杜撰。這個“謠言其來有自”,就是此前發表的一篇《被吹的天花亂墜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真相》。這篇文章赤裸裸的說,狼牙山五壯士闖到村里欺壓民眾,手里有槍,村民敢怒不敢言,有人偷偷報告日軍,引導日軍前來圍剿這幾個土八路,又有村民故意將這幾個土八路引向絕路,在日軍的一路追殺下,這幾個人走投無路,三個人被當場打死,尸體被日軍扔下懸崖,兩個人投降被日軍活捉,后來又逃了出來,于是,“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就誕生了”。

被告人在他發表的《細節分歧》和《多處不實》兩篇文章中提出:第一,公安機關對張姓網民進行法律制裁,“開了談論歷史可能獲罪的先河”。可見被告人以歷史學者自稱,一再講是在“談論歷史”,而“談論歷史”的本質,就是張姓網民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謊言,這段資料,可以為我們分析被告先后發表的四篇文章和一系列言論的動機目的,做了最好的注腳。

本律師在代理本案過程中,詳細研究了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近一百份證據,涉及到數百件信息內容,數十萬字資料。我們發現,本案被告的一系列言行和討論的問題,竟然都和張姓網民在最初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言論,和此前一位沒有披露姓名的人發表的《被吹的天花亂墜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真相》這篇文章所披露的謊言信息,居然遙相呼應,絲絲入扣。這就使我們不能不指出,被告發表的一系列侮辱、詆毀、否定狼牙山五壯士歷史事實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的言論,其動機目的昭然若揭,和張姓網民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言論如出一轍。

第三個問題,在憲法指導下分析“言論自由”問題

本案在原告起訴、法院立案之后,被告發表了《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共和國言論自由第一案》,公開提出原告起訴被告,就是企圖以案立威、鉗制人口,就是扼殺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并提到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問題。在這篇文章中,被告直抒胸臆,更加直白的表露了自己的目的。

原告認為,本案涉及到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言論自由,首先是政治權利。所以,以言論自由,為自己肆意侵犯他人名譽和名譽權辯護,本身就是違反憲法。由此,我們將會辯論言論自由和名譽侵權的相互關系與平衡界定。

不論法學界對于言論自由和名譽侵權有各種評論和說法,從中國憲法而言,既充分保護言論自由,又嚴禁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實際上這個問題,在西方國家的所有憲法性文件中,都早已得到了明確的解決。我們決不允許,也絕不同意打著學術自由、言論自由的旗號,肆無忌憚的侵犯革命先烈的名譽。既然被告將本案訴爭提高到了憲法高度,那我們就應該以憲法為解決訴爭問題的指思想。

本律師認為,我們應該注意憲法的以下內容:

第一,憲法序言,闡述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歷史,闡述了抗日戰爭的歷史,共產黨領導下領導全國人民在八路軍、新四軍浴血奮戰中,最終取得了抗日戰爭的勝利,這是不容否定的歷史事實。而污蔑、詆毀并且否定顛覆狼牙山五壯士歷史事實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的真實性,其深層次動機目的,就是要否定人民軍隊的歷史,否定共產黨的歷史,否定抗日戰爭的歷史。否定歷史,從否定英雄開始,將使中華民族成為一個沒有民族英雄的民族,一個沒有民族英雄的民族,將失去自己的民族價值和民族信仰,將無法完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

第二,以憲法原則作為解決訴爭問題的指導思想,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價值觀,這既包括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也包括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三統一的原則,法律與政治相統一的原則,公平正義與人民意愿相統一的原則。被告多次在其言論中提出:官方輿論、官方報道能夠體現人民意志嗎?誰能夠代表社會公眾?公眾需要知道事實真相,那么公眾應當是指占社會絕大多數的廣大群眾,最廣大群眾對被告的言論持何種態度,是衡量被告是否構成對抗日民族英雄名譽侵權和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標準。

第三,憲法第38條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任何方式,就包括了明示、積極的默示,和可能采取的任何行為方式。本律師已經向合議庭提交了39000字代理詞,王立華同志提交了10000字代理詞。在我們的代理意見中,我們詳細分析了被告采取的曲筆隱諱方式、將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的方式、偷換概念的方式和一系列詭辯方式,直接證明被告具有千方百計抹黑詆毀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主觀故意。

第四,本律師認為,本案應當將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憲法理念,作為指導本案具體法律適用的指導思想。

第五,言論自由是一個基本憲法原則。任何人不得在言論自由的名義下,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也是一個基本憲法原則。所以,只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任何言論和學術研究,歷史研究,都享有充分自由。但如果逾越憲法和法律邊界,侵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也必然受到法律制裁。這個憲法邊界,法律邊界,就是司法裁判的結果。

第四個問題,關于被告說沒有一句罵人語言怎么算侮辱?

被告在四次庭前會議中,多次表示,我的文章沒有一句罵人的話,怎么算侮辱?。原告顯然不同意這一說法。所謂罵人語言、侮辱性的語言,可以有多種形式。包括直接間接的侮辱性語言,明示默示的侮辱詆毀方式。

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名譽,有兩種主要形式,一種是侮辱,一種是誹謗,侮辱和誹謗都不是和罵人劃等號。以罵人語言代替對侮辱誹謗的理解,顯然又是偷換概念。罵人可以不帶臟字,可以指桑罵槐,可以惡意中傷,可以含沙射影,可以旁敲側擊,可以曲筆隱晦。所以,被告侮辱、抹黑狼牙山五壯士,完全可以不用明示的罵人語言,而惡語傷人,反而更加惡毒。

本律師在已經提交給法庭的代理詞文本中提出,被告侮辱、丑化、詆毀、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用的一個基本筆法,就是曲筆隱諱,無論在普通法系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中,還是在英美法系的若干判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使用曲筆隱諱的方式,使對方的社會評價遭到降低,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一種常見方式。所以,以為在文章中沒有一句罵人的話,就不構成侵權,就可以回避惡意中傷、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給狼牙山五壯士造成了負面影響,顯然是徒勞的。

第五個問題,關于被告所稱歷史考證全部有出處。

被告多次說,我的全部歷史考證,均有來源出處,沒有一句話是我的觀點,甚至我只是講分歧而已,疑點而已。

且不說被告的目的,是通過明示方式和積極的默示方式表達出來,就是被告所說的歷史考證全部都有證據,也不能擺脫被告抹黑詆毀狼牙山五壯士的法律責任。

被告以歷史學家的專業口吻說,“我們研究歷史,史實考證要有嚴格的史料依據,這個搞歷史學的人非常清楚。這里我歸納了史學研究運用證據的五條基本原則:論從史出、多重證據法、證據優先性、分辨證據的真偽、注意反證。五條原則當中,對研究“狼牙山五壯士”尤其重要的是第三條,即證據優先性的原則:對同一史事,不同的證據價值不一樣,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證據價值越高,第一當事人比第二當事人的證據更有價值,直接證據比間接證據更可靠,采用證據時要分析、比較,優先采用價值更高、更可靠的證據。根據歷史考證的嚴格規則,可以對歷史事實進行考證”。

這里,被告強調證據優先,并反復強調他的研究成果“證據充分”。但回避了哪些是原始證據,哪些是傳來證據。哪些是證明力高的證據,哪些是斷章取義的證據,這些證據審查核心問題等。在涉案文章中,被告將大量傳來證據,甚至是主觀臆斷,斷章取義,望風捕影的信息,也作為證據。用傳來證據,推測信息,否定原始證據。

所以,僅僅說,被告的所有觀點都有出處,并不能否定被告侵權責任。關鍵是,這些出處,是否是傳來證據,是否斷章取義,是否將證據碎片化,有意模糊曲解歷史本來面目。

隨手一例:被告說,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證據越高。狼牙山五壯士的事件核心,本應該是歷史的最基本事實。包括五壯士掩護群眾和主力部隊撤退轉移;一路阻擊敵人,給予重大殺傷;將敵人引向絕路;摔毀武器,跳崖殉國。但被告說,“三跳二溜”是事件核心。因為被告關于“三跳二溜”的研究成果,就是為了證明“五壯士也不是那么英勇”。在這里,被告將“證據優先”,偷換成“傳來證據”,將“事件核心”的基本事實,偷換成“三跳二溜”。

被告聲稱,歷史考證應循序五大原則。然而恰恰在如何使用證據方面,在如何分析證據方面,被告完全違背了自己所稱的五大歷史考證原則。本律師在向法庭提交的三萬字代理詞文本中,專門闡述了凡涉及本案的法律證據的各種分析,根據證據規則和證據學的基本原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分類,主要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特別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以及證據優先等原則。本律師特別強調,在證據審查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原則之外,本律師還特別提到,第四個原則,本案應當樹立證據審查的完整性原則。

我們詳細梳理了被告提供的62份證據,發現,

第一,被告所稱的歷史考證全部有證據,而62份證據90%以上是傳來證據,即第二手、第三手,甚至道經途說,望風捕影,無中生有。

第二,被告在使用這些傳來證據時,又通過碎片化傳來證據,揉搓斷章取義,使傳來證據的只言片語,相互連接,企圖形成對虛假事實的證明。碎片化斷章取義,比選擇性使用證據性質更為惡劣。例如,葛振林回憶,有一段描述跳崖經過的文字。第一句話就是,我看到班長白襯衣一閃,跳下去了。我也跟著跳了下去。我是第二個跳下去的。接著,回憶跳崖之后,被半山腰樹林拖住,一路“滾”,“竄”,最后被半山腰的幾個伸出的樹枝攔住,幾尺遠的地方,就是看不到底的深溝。對于這段回憶,被告緊緊抓住“滾”、“竄”兩個字,說這就是葛振林溜崖。但對于一開始葛振林說,我是第二個跳下去的,至今一字不提。我們發現,幾乎所有的證據,都被被告碎片化切割揉搓,弄得面目全非。我們還能相信,被告者樣做,沒有抹黑詆毀英雄的主觀故意嗎?!

第三,即使對傳來證據也極盡歪曲。比如,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一份關鍵證據,我們強調,原被告都認為原告提交的這份證據,是本案的關鍵證據,其中提到,3500名日軍攜千名民夫、牲畜進攻狼牙山地區,被告由此得出結論:“民眾也幫助日軍”。這難道不是對傳來證據的嚴重歪曲嗎?這種歪曲俯拾皆是。

第四,杜撰傳來證據。我們在詳細梳理證據過程中,發現,即便是傳來證據,其實最初,也是采訪英雄,以歌頌英雄為目的,當傳來證據不能為被告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所謂歷史考證服務的時候,被告不惜杜撰傳來證據。比如,被告說,狼牙山五壯士的核心情節是“三跳二溜”,“三個人跳崖,兩個人溜下去”,溜崖就是為了活命,溜崖才能夠活命,溜崖就使教科書宣傳的狼牙山五壯士“并不那么英勇”。溜崖一說是從哪來的呢?一個,是根據地文藝社團編寫的一份唱本,“三個跌下去兩個溜下去”,還有,就是當時一團政委的夫人陳遜,首次提到三跳二溜。其實,很多證據材料都顯示,陳遜作為當時的宣傳隊指導員,和其丈夫一團團政委,已經隨主力團轉移,最后擔任斷后掩護的9月25日的戰斗,陳遜根本不知情。但是,被告對其他可以相互印證的材料視而不見,在自己的文章中說,陳遜后來是廣州黨校的副校長,因此“推測”她是知情人。于是這個被告“推測”的知情人說的“三跳二溜”,就成為被告否定狼牙山五壯士歷史事實的一個主要論據。而陳遜是在什么場合什么時候說的“三跳二溜”,前后語境是什么,至今竟無一字說明。

被告還有一個反復強調的觀點,即我引用的材料都有出處,我并沒有發表自己的觀點,最多的談到分歧、疑點而已。且不說他的一篇文章《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多處不實》,“多處不實”四個字,本身就是一種論斷,而不是所謂的分歧疑點;即使被告以為,引用第三方的傳來證據,自己就不會承擔侵權責任,也顯然徒勞。這里有必要簡單提一下民事侵權的司法解釋。“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凡是主動引用他人的新聞材料,就應當預見這種新聞材料的傳播,可能給其他人帶來名譽侵權,因此,如果傳播的這些新聞材料對其他人造成名譽侵權,傳播人本人,也構成侵權法律責任。

原告在提交法院的39000字代理詞中,第五個問題,分析了被告對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的十一種詭辯手法。第十一種詭辯術,就是根據需要隨意取舍證據。例如,被告關于《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狼牙山五壯士”詞條的取舍手法即為典型(2016年4月26日補遺)

1、被告洪振快提供的證據31,是由武漢出版社出版發行,1995年4月第1版,章紹嗣、田子渝、陳金安主編的《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關于“狼牙山五壯士”詞條。被告在該詞條劃出重點,原文照錄如下:

“狼牙山五壯士“:抗日戰爭時期,八路軍戰士在狼牙山被日軍圍困,寧死不屈、英勇跳崖的壯舉。前后發生過兩次。①1941年9月25日,日軍2500余人,兵分六路圍攻晉察冀易縣狼牙山,企圖消滅晉察冀第一軍分區第一團。該團七連六班扼守險要,掩護主力轉移。該班戰士同敵人整整搏斗了一天,殺傷日軍五十余人。最后該班只剩下馬寶玉等6位戰士,彈藥用盡,石頭扔完,當敵人逼近時,副班長吳希順舉槍投降(旋被日軍挑死),其余五人砸毀槍支,高呼“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等口號,一齊跳下萬丈深谷。馬寶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當場壯烈犧牲,宋學義、葛振林被樹枝掛住,負傷遇救,其后被譽為“狼牙山五壯士”。②1944年5月23日,日軍再次“掃蕩”易縣狼牙山地區。冀中軍區第二十九團三連四班擔任掩護撤退任務,最后被敵包圍,戰至彈盡糧絕。班長耿五華帶領戰士孫紅喜、劉金、蘇士文、賈振武砸毀武器,跳下懸崖。賈振武受傷生還,其余4人壯烈犧牲”。

被告的證明目的,是狼牙山五壯士不是五個人,是六個人。其中一個吳希順在戰斗中投敵,被日軍殺死。同時,也呼應了《言論自由及其憲法邊界》中的觀點,即“我們所知道的“狼牙山五壯士”,這是一個觀念,他們在棋盤坨頂峰跳崖了,非常英勇、壯烈,這是在大家頭腦當中的一個觀念。這個觀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實,也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實。”“洪振快研究的結果也沒有否定“五壯士”跳崖的事實,而是五壯士的情節也許不像教科書說的那么英勇,但更加真實,讓我們覺得更加可信,甚至更加親切、更近人情。”

2、原告在核實這份證據時,發現被告引用的1995年4月第1版,章紹嗣、田子渝、陳金安主編的《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已經于2015年修訂。我們多次給武漢出版社打電話聯系未果,決定從當當網購買一部新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我們的判斷,被告洪振快自詡為歷史學者,長于細節考證,并千方百計對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已經經過修訂,洪振快不可能不知道。但洪振快提交證據時,僅僅引用老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合理的推論是,修訂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或許對洪振快觀點不利。

3、于是,我們訂購了2015年武漢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經查,“狼牙山五勇士紀念塔”詞條內容有了重要修改。照錄如下:

“在河北省易縣城西南狼牙山棋盤陀蓮花瓣頂峰。1941年9月25日,八路軍晉察冀軍區一分區一團七連六班班長馬寶玉、副班長葛振林和戰士胡德林、胡福才、宋學義,為掩護主力部隊轉移到外線打擊日軍,保證地方機關、群眾安全轉移,在險峻的狼牙山棋盤陀阻擊“掃蕩”數千日軍的進攻。戰至26日,斃敵百余,勝利完成任務,彈盡路絕后,又在懸崖絕壁用石頭砸敵,寧死不屈,五人毅然縱身跳下懸崖。馬寶玉、胡德林、胡福才壯烈犧牲,葛振林、宋學義被山腰樹枝掛住受重傷,后脫險。為紀念狼牙山五壯士事跡,1942年4月晉察冀邊區軍民在此建立紀念塔。后該塔在日軍“掃蕩”中被毀。1958年人民政府重建紀念塔,塔為五角五層、寓意五勇士。塔身正面有聶榮臻手書“狼牙山五勇士紀念塔”九個鎏金大字。塔門上有楊成武等署名的三烈士碑文刻石;塔內墻壁上和周圍臺階上,刻有羅瑞卿等的題詞、塔左右各有五角亭一座。四周有半人高的石墻互繞。整組建筑呈白色,十數里外可見。為第一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

4、原告提供新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的證明目的:被告在提交證據材料時,故意選擇舊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是一貫對證據碎片化和斷章取義的做法。本證據反而證明: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的真實性。

5、同時,從證據分類的法律意義看,被告引用舊版《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關于“狼牙山五壯士”詞條。顯然認為《詞典》是權威證據。原告對此不持異議。修訂后的《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關于“狼牙山五勇士紀念塔”詞條,當然具有權威證據,優先證據的效力。我們要求法院對這份證據的證據優先性,予以認定。

第六個問題,關于被告方沒有提出自己的結論性意見

被告曾多次說,我在文章中,從來沒有談到自己的結論,我最多只是講到分歧而已。不錯,被告在很多地方講到分歧,講到疑點,但同時也直言不諱的明示自己的目的,剛才提到,“多處不實”四個字,就是被告的判斷性結論。

在《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這篇文章中,其支持者說,洪振快的研究成果證明五壯士三跳二溜,也就是證明“狼牙山五壯士并不像教科書說的那么英勇”。被告在他《細節分歧》這篇文章中,多次提到“狼牙山五壯士的每一個歷史環節都充滿疑點”。 

在被告發表的第三篇文章《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和第四篇文章《關鍵檔案出現:顛覆原有說法》中,都反復強調,越深入研究狼牙山五壯士,疑點就越多。在第四篇文章,干脆說,不是我們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而是官方自己的說法,就顛覆了狼牙山五壯士。所謂“官方自己的說法就顛覆了狼牙山五壯士”,恰恰暴露了被告運用自己歪曲事實的分析方法,得出了完全錯誤的結論,而這一結論就是,要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真實性。

第七個問題,如何判斷被告歷史考證抹黑五壯士的主觀故意

本律師認為,判斷被告的主觀故意,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引用別人的材料,構成名譽侵權的,引用人依然要負法律責任。第二,以積極的默示行為,傳播某些信息,意圖使社會公眾據此推斷出傳播人所要達到的結果,構成名譽侵權的,傳播人也要負法律責任。第三,明示行為和默示行為相結合,是本案中判斷被告人主觀目的的一個重要原則。明示行為,是被告人直接以語言表示對原告的名譽侵權;默示行為,是以選擇性使用證據和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的方式,希望誘導公眾做出被告希望的,對民族英雄產生負面評價的行為。第四,主觀和客觀相一致,是本案中判斷被告人主觀目的的一個重要原則。主觀和客觀相結合,是要看被告的行為引發的社會后果,是否被公眾認為侵犯了民族英雄的名譽。判斷社會后果,要堅持政治后果、社會后果、法律后果相統一。第五,以行為方式判斷被告行為的目的。首先,本案被告,在其引用的所有證據信息中,對正面評判五壯士的信息,全部過濾,只選擇和傳播企圖誘導公眾做出對民族英雄負面評價的信息。其次,違背歷史研究的基本常識,混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區別,將不具有證明力和證明力弱的傳來證據,作為支持自己論點的依據,而故意隱瞞掩蓋證明力強和證據優先的原始證據;再次,對證據的分析,故意割裂打碎完整證據,以偏概全,曲解證據本意,以求誤導公眾判斷。上述行為本身,就可以確定被告的主觀目的。

本律師特別注意到,被告以歷史虛無主義言論,抹黑詆損貶低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使用的是“曲筆隱晦”筆法,即,是以積極追求的明示行為和歪曲事實的默示行為,否定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真實性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但是,法律早已為其設定了“囚籠”。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之規定,其中的“任何方法”,“等方式”,就是專為被告所采取的曲筆隱晦方式所設。在本案中,應該確立“以憲法規定指導案件審理和法律適用的原則”。

進一步分析

第一,從被告直接表示看其目的,其一,被告稱張姓網民談論歷史也可以獲罪,張姓網民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謊言,在被告眼里就是談論歷史。而在在被告提供的62份證據中,在肆意歪曲這些證據過程中,說明被告要證明的目的,和張姓網民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謊言,遙相呼應,絲絲入扣。其二,直接說狼牙山五壯士不過是夸大宣傳;其三,狼牙山五壯士不像教科書說的那么英勇;其四,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其五,狼牙山五壯士的所有歷史環節都有疑點。所以對于狼牙山五壯士歷史真相還需要歷史學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討。

第二,從被告直接言行看被告目的。在第一次庭前會議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調取1941年9月晉察冀八路軍死亡名單,稱,如果跳崖的那三個人死了,就應該在死亡名單上,如果不在陣亡名單上,那么這三個人死沒死既有疑問,所以我們要研究三烈士到底死沒死,到底犧牲沒有,何時犧牲的,在哪兒犧牲的,怎么犧牲的。在很多地方,被告都說,要考證狼牙山五壯士何時犧牲的?是中午十二點,還是下午兩點?還是傍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就是“疑點”,就是“不實”。可見,他們是要從本質上、從根本上,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真實性。

第三,以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看被告的目的。如前述,被告發表了大量歷史虛無主義言論,以細節否定本質,以捏造的事實、混淆的事實,希望誘導公眾對于狼牙山五壯士產生錯誤的看法。我們不要看被告自己怎么說,關鍵要看引發了何種客觀效果。在我方提供的證據中,有人民群眾、諸多網民的強烈反對,有狼牙山八路軍后代的強烈反對,有狼牙山紅色文化發展研究會的強烈反對,特別是狼牙山紅色研究會會長劉宏泉同志,他的父親劉福山就是當時一連連長,在9月25號那次戰斗中,劉宏泉的父親為了掩護主力轉移,被打瞎了一只眼,打折一條腿,傷愈復原后,一直留在狼牙山,陪伴犧牲在那里的一千多革命烈士。劉宏泉同志非常悲憤地說:“英雄保衛了我們,誰來保衛英雄”?!紅一團,這個被張姓網民視為幾個土八路的部隊,是毛澤東上井岡山帶領的英模部隊,是在長征中屢立戰功的英模部隊,是在解放戰爭中,黨中央專門調紅一團保衛留在陜北的毛主席和黨中央的英模部隊,是一直打到海南島的英模部隊。就是這樣一支人民解放軍的英模部隊,狼牙山五壯士所在部隊的紅一團,居然被張姓網民描繪成“幾個土八路”,并被被告一言論加以支持。再有,我們需要關注社會主流輿論,解放軍報、人民日報、新華網和數不清的輿論陣地,眾口一詞,痛斥被告抹黑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虛無主義言論,所有這些相關證據,本律師已經向法庭提交。

第四,辯證分析,抽絲剝筍,看被告的目的。我剛才提到了偷換概念是被告經常使用的一個方式,轉移命題、人為制造疑點、以細節否定本質、機械類比、以偏概全,等等等等,我們總結了被告采用的十一種詭辯手法,只是一部分而已。

第五,從行為方式和行為過程看目的。我們仔細梳理被告提供的62件證據和我們提供的27份證據相互比較分析,被告證據涉及到數百份信息內容,無一不是經被告碎片化斷章取義、精心羅織,以追求抹黑狼牙山五壯士的效果。所以,從這種行為方式和行為過程來看,被告不僅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第八個問題,歷史研究,即使觀點錯誤、立場錯誤,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被告稱,我們搞歷史研究,就是觀點有部分錯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即便我們的觀點都錯了、立場都錯了、結論也都錯了,我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鉗制人口、限制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設置歷史研究禁區,這是在本案中,被告經常講到的三面擋箭牌,我們在這里直接表述原告的觀點。

第一,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研究歷史有充分自由,學術自由、言論自由,黨和國家,歷來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但是,無論是言論自由、學術自由,都有一個底線,就是不能觸犯法律。憲法在規定公民具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規定了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所以,如果講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在哪里,就在于,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就在于不能違反憲法。

第二,即使觀點錯誤、立場錯誤,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嗎?不一定,要具體分析。立場、觀點錯誤,只要不違法,就不會承擔法律責任,但侵犯他人名譽,就一定是立場、觀點錯誤,也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在本案中,我們并不涉及立場、觀點錯誤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們要解決的是 本案被告以錯誤的立場、錯誤的行為、錯誤的觀點 引發的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后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第九個問題,關于法律和政治的關系。

法律和政治的關系,在被告發表的一些言論中,和被告在前四次庭前會議中反復說的一個觀點,就是法庭不要講政治,不要宣傳政治理念,政治是政治,法律是法律。在第四次庭前會議中,被告提出,開庭時,原告連“漢奸”、“賣國賊”的字眼也不能講。對于與此相關聯的,同樣是反對被告散布歷史虛無主義言論的名譽權案件,即本案被告作為原告,分別在海淀法院、豐臺法院起訴郭松民和梅新育的名譽侵權案件,盡管法院已經一審二審均判決洪振快作為被告敗訴,但洪振快在一些文章當中,依然強調,這是政治判決不是法律判決。由此可見,在本案中,是否侵犯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需要說明法律和政治的關系。本律師認為:

第一,法律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中國的法律,是共產黨和最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體現,法律的這一本質,決定法律和政治從來都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法律有五大屬性: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規范,政治屬性是第一屬性。

第三,被告主動提出“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將本案訴爭提高到憲法原則的高度。原告要問,言論自由,難度首先不是一項政治權利嗎?原告強調,憲法既是政治文件,也是法律文件,是政治文件和法律文件的統一。

第四,在本案中,被告肆意抹黑詆毀狼牙山五壯士名譽,否定共產黨的歷史,人民軍隊的歷史,挖共產黨共和國人民軍隊的“祖墳”,本身就是政治行為,就是披著歷史研究的外衣,言論自由的外衣,進行的一種政治活動。判斷被告行為的嚴重社會后果,法院審理案件,不能不考慮中國人民的感情感受?所以,從來就沒有脫離政治的法律。

第五,我們堅持要用憲法原則和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本案的法律適用。其中有三個主要內容,第一,要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向統一。第二,公平正義,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第三,依法治國是依憲治國,應當以憲法的基本原則來指導本案的法律適用。依憲治國,和西方的憲政制度,議會制度,有本質不同。

第十個問題,關于本案所涉及歷史研究的證據問題

第一,既然在法院審理中,如何使用判斷審查證據,就要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首先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的證明力要高于傳來證據。傳來證據,實際上只能作為間接證據,在沒有形成完整的排他的間接證據鏈條之前,不能作為歷史研究結論的支持;

第二,審查證據的完整性。我們審查證據不單要強調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還有強調審查證據的完整性。在本案中,強調證據分析的完整性,至關重要,因為本案被告在采用所有傳來證據的時候,無一不是將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這種事例比比皆是。

例如,本案被告提供的證據,引用了北京青年報的一篇報導,其中談到三跳二溜,這篇文章因為有一千五百多字,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傳言,第二部分是調查,第三部分是結論。這篇文章的目的,恰恰是反對三跳二溜,是反對對狼牙山五壯士一些細節的誤解。然而在本案被告引用這篇文章的時候,只引用了三跳二溜這句話。這難道不是將證據碎片化,然后斷章取義嗎?

例如,被告提供的葛振林的回憶,葛振林講,“我看到班長白襯衣一閃跳下去了,我在離他四五步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我是第二個跳下去的”。接著葛振林在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用了一段話來描述如何被樹枝掛住,他跳下去以后,雙手亂抓,碰到了樹枝,于是他不停的抓,一路翻滾下去,突然間腰上硌到重物,停了下來,他睜眼一看,被山崖間的幾棵小樹掛在了半山腰,再往下兩三尺,就是萬丈深淵,這段話最重要的是什么呢?是“班長白襯衣一閃跳下去了,我在離他四五步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我是第二個跳下去的”。然而,被告卻從這段話僅僅摘取了兩個字,就是“滾”和“竄”,既然可以滾、可以竄,就說明他這不是跳下去的,而是溜崖。

第四,證據綜合分析原則和綜合分析的立場和方法。我們只要將被告所引用的各種傳來證據,順藤摸瓜,找到他的完整傳來證據,我們都會大吃一驚,我們確實難以理解,被告為什么挖空心思,從每一件傳來證據中,只挑選其中的幾句話,甚至一兩個字,重新編織起來,形成支持自己錯誤觀點的所謂證據。

第五,所以我們講,所謂被告以歷史學者的專業口吻,大談歷史研究的五個原則的時候,他恰恰過濾了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歷史證據的綜合分析原則,而綜合分析,不同的立場、不同的分析方法,在同樣的材料面前,將會導致不同的結論。我們從一開始本案訴爭的起因,就可以看到,本案被告所摘取的所有證據、所意圖端給公眾的所謂歷史事實,無一不和張姓網民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言論,遙相呼應、環環相接,絲絲入扣。

第十一個問題,關于公眾有權利知道歷史真相。

這句話,被告在不同的文章的多次地方,反復的提到,“公眾有權利知道歷史真相”。但是實際上,被告所希望的,只是經過歪曲、斷章取義、編造證據,企圖告知公眾的虛假事實真相,我在這里僅舉一例。

被告在2015年12月22日發表的第四篇文章中(原告已經將這篇文章作為原告提交的第二十七份證據提交),被告說,原告提交的晉察冀軍區發表的四一年九月到十月二十七號反掃蕩戰報中的資料,是本案的一件關鍵證據,他的題目就是《關鍵證據出現,顛覆原有說法》,不是被告顛覆狼牙山五壯士,而是官方記載就顛覆了狼牙山五壯士的事實。被告一氣提出了七個方面的問題,七個方面的問題,我在39000字代理意見的第九個問題中,已經逐一進行了駁斥。我只講一點,我想,既然被告認為我們提供的編號第二十七號證據,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我們也同意這份證據是本案訴爭的最原始的關鍵證據,具有無可辯駁的法律效力,被告在分析這篇證據的時候,提出了七個方面的問題,即六班是七個人不是五個人?五壯士作戰目的是把敵人引向棋盤陀顯然不實?跳崖地點不在棋盤陀。五壯士跳崖是因為退路被敵截斷并非是完全主動。是掩護主力轉移還是掩護群眾?“民眾也幫助日軍”。日軍是蠢貨嗎?但是被告恰恰回避了這份證據的關鍵內容:“五壯士跳斷崖殉國,亡三傷二(敵退后獲救歸隊)”。

這份雙方都認為是關鍵證據,雙方都引用的,僅僅是226個字。其中,直接記載六班掩護主力撤退的文字,共163個字,我在這里原文念一下。這份”晉察冀軍區司令部做出的1941年8月13日至10月17日反掃蕩戰役總結”稱:我在該地活動之部隊,于敵開始活動時,即向外縣轉移,僅一團之第七連第六班因掩護主力轉移,退路被敵截斷,該班當即占領有利陣地頑強抵抗,將敵誘至我預設之地雷群,敵觸地雷,斃傷指揮官以下五十余名,嗣敵四次沖鋒均被擊退,敵負傷亡四五十,我陣亡二,終于彈盡,該班長乃率剩余戰士四名先將武器破壞,跳斷崖殉國,亡三傷二(敵退后得救歸隊)。這是原被告雙方都同意的,在本案中最關鍵的一份證據的關鍵內容,然而恰恰是這一段關鍵內容,被被告完全過濾掉了。

本律師認為,狼牙山五壯士歷史事實的基本內容是:第一,接受任務,掩護主力和群眾突圍轉移。第二,奮勇殺敵,斃傷日本鬼子一百余名。第三,且戰且退,將敵人引向和主力轉移相反方向的山頂絕路。第四,子彈打光,用石塊砸向敵人,最后一刻,摔毀武器;第五,寧死不屈,“跳斷崖殉國。三死二傷”。

這就是歷史的真實事實。也是公眾應該知道的歷史事實。原告要求法院在判決書中,采信原告提供的數份原始證據,將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歷史真實性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宣示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賦予法律上的最高證明力。

第十二個問題,審理五壯士名譽侵權案應該遵循的五個原則。

本律師在起訴書中特意提到,應該以五項原則為審理本案的基本原則。第一,以憲法精神為指導原則;第二,以社會公平正義、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為指導原則;第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原則;第四,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局為指導原則;第五,以全面辯證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為指導原則。

在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中,與五壯士案件有直接關系的,第一、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五大基本原則: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第二,人民當家作主、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第三,法院審判案件要講三個效果的統一。在本案中首先要講政治,政治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會有不同的體現,關鍵是什么樣的思想理念,來指導案件審理和法律適用。

我們分析五壯士案件,一定要把五壯士名譽被侵權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面臨的思想戰線看不見硝煙的戰斗聯系起來;和歷史虛無主義者、以歷史考證為名否定顛覆黨的歷史、人民軍隊的歷史、共和國的歷史、中華民族奮斗的歷史聯系起來;和民族英雄作為中華民族的集體歷史記憶,是中華民族民族精神、民族價值、民族信仰的載體和符號聯系起來;和憲法基本原則聯系起來;和社會公平正義,本質上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聯系起來。要以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的基本立場觀點,分析案件的基本事實,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直接抓住事物的本質。

審理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一定要講政治。法律和政治,從來密不可分。

第十三個問題 關于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的八方面審理重點

洪振快的言論處于抹黑詆毀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目的,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客觀上表現為采取證據碎片化斷章取義的違法行為,屬于憲法所規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洪振快的言論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否定顛覆五壯士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本質上是否定民族英雄的歷史,人民軍隊的歷史,共和國的歷史,中華民族的歷史。侵犯了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關于證據的分類和證明效力。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確認證據的第四個原則,完整性原則(審查證據的完整性)。

四、認定五壯士英雄事跡的基本事實:掩護任務、阻擊敵人、引向絕路、砸壞武器、跳崖殉國的歷史真實性。將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歷史真實性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宣示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賦予法律上的最高證明力。

五、對洪振快七個問題的具體分析。1、三跳二溜?2、跳崖地點?3、掩護任務?4、打死敵人數量?5、五個人還是六個人?6、是否將敵人引向絕路?7、所謂吃羅卜問題?

六、對洪振快十一種詭辯手法的分析;

七、對《顛覆原有說法》七個問題的反駁;

八、駁斥洪振快的幾個觀點:1、沒有侮辱性語言(春秋筆法,曲筆隱晦)。2、全部觀點均有出處(傳來證據和斷章取義)。3、沒有自己的觀點(暗示明示)。4、沒有故意(主客觀相一致原則)。5、歷史研究,觀點錯了,立場錯了,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以法律為界限)。6、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言論自由以不違法為前提)。

責任編輯: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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